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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淘宝网店名誉权被侵权的问题探析

2018-05-29刘洋洋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淘宝网名誉权侵权人

刘洋洋

一、淘宝网店的名誉权侵权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互联网与电子商务技术的快速发展,网购作为中国的“新四大发明”,即新技术驱动的便利且炫酷的生活成为世界其他各国最想带回国的“土特产”。在网购的过程中,因产品或者售后服务的问题,消费者与商家会产生些许纠纷。2014年11月1日,王铮韵在申翠华开设的淘宝网店订购了一条拼皮裤,收到货品后,王铮韵因货物质量问题以及预期较大差距在店铺评价机制中发表差评。之后,俩方因差评事宜协商不和、产生了争议,王铮韵再次追加评论表达其内心的不满。因此差评及评论,卖家销售利益遭受损害。2015年3月,申翠华讲王铮韵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撤销淘宝网店上的两条差评,并且公开书面道歉。

二、关于淘宝网店是否具有民事资格的探讨

(一)网上商店是财产权利的客体

对于如何认定网上商店的法律性质,学界尚存一定争议。具体来说,大致分为物权说与债权说两种观点:第一,物权说。根据物权说的基本观点,由于网店经营者对于网上商店具有排他性的经营自主权和处分权,且在市场中具有独立的价值,因此,网上商店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一种特殊物,民事主体对其享有的权利应属物权范畴。网店经营者则通过与第三方交易平台达成协议,在约定范围内对其平台上的网店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其权利性质属于用益物权。第二,债权说。债权说观点更为关注网上商店对于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技术上的依赖性,以及因此导致的网店经营者与第三方交易平台之间的持续性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债权说观点倾向于将网上商店定位于第三方交易平台向网店经营者提供的专属性服务,而经营者对于网上商店的取得、使用和让与等一系列行为,均应还原为对于债权层面进行理解。

(二)网店是经营者人格利益的载体

虽然网上商店与实体店铺在法律性质上同属权利客体范畴,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二者对于经营者的价值和作用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其中最为显著的一点,便是网上商店作为经营场所,对于经营者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具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而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网上商店相对独特的信用评价机制。消费者就具体交易所作的文字和图片评论,也将在网店中得到公示。非经特定程序,网店经营者对于上述内容无权进行删除或修改;另一方面,网上商店的信用评级,并不因网店经营主体的变更而发生改变,新的经营者可直接承继网店在以往所取得的信用评级。

总而言之,电子商务独特的信用评价机制,使得网上商店在某些情况下会获得相对独立的社会评价,基于此,网上商店所承载的人格利益对于经营者的影响更为直接。因此,当侵权行为对网上商店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时,应充分考虑网店信誉与经营者人格权益之间的特殊性,从而在救济方法上作出适应性调整。

三、关于“差评”行为是否构成淘宝网店名誉权侵权的探析

首先,消费者有给予售方好评、中评抑或差评的自由权利。法律或者淘宝规则都没有强制要求买家在何种情况下应当给予好评、中评抑或差评的标准,因此,卖家无权予干涉消费者的评价行为和相关的评价内容 其次,网店的名誉权也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关于差评行为及评论内容是否侵犯到网店的商誉,关键在于分析王铮韵的主观目的是否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本案中,王铮韵完全依据自己的网购体验对裤子作出的客观评价,即便评论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不存在恶意诋毁的故意,就不属于侵权行为。

四、关于淘宝网店名誉权侵权的救济建议

(一)文本规范层面的救济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所以,消费者网上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后,以文字语言形式进行的点评,如果对客户“差评”,只要该差评是客观的、公正的描述,就不构成侵权;相反,如果该“差评”存在攻击性、侮辱性语言等,则该“差评”构成侵权行为。

(二)实质利益层面的救济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尽管侵权行为可能最终侵害的可能是自然人的名誉权,但仍可参考商誉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方法:价值差额法,即通过综合考量网店在侵权行为前后的营业额、客流量、预期收益率、信用评价等级、市场交易价值等相关要素,对网店信誉的价值差额作出判断,并以此作为被侵权人遭受的财产损失;酌定判断法。在无法通过价值差额法对被侵权人的损失进行量化计算时,还可综合考量网店商誉的建立成本、侵权行为的影响程度、网店商誉对于经营者的重要性、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修复商誉所需支出的成本等相关要素,对被侵权人遭受的财产损失进行酌定。

四、结论

互联网+时代为消费者分享网购体验提供了广阔的的自由言论空间,各式各樣的顾客评价影响着商家的业绩。现如今,个体微商在经济总量中占比极大,此类未经登记的网店在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这种通过个人认证即可注册的网店,由于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陷入民事纠纷之中往往无法实现其应有之诉权。所以,填补电商领域的法律空白是迫在眉睫的任务。在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支撑个人网店名誉权维权诉讼时,我们也需要借鉴诉的利益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为个体商店名誉权遭受侵权后的损失寻求更加合理的救济路径。

参考文献:

[1]黄琴.论个人网店的法律地位及其规制[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6,32(03):86-89+119.

[2]徐龙.个人网店的法律地位探析——从一起淘宝网店的名誉权纠纷切入[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6,28(01):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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