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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摘要(六)

2018-04-12本刊

江苏安全生产 2018年4期
关键词:裁量监督管理建设项目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档次:一档: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二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三档: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裁量幅度:同第四十条裁量幅度。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处罚档次:一档:生产经营单位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二档:生产经营单位有一项整改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三档:生产经营单位有两项以上整改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裁量幅度:同第四十条裁量幅度。

第四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处罚档次:一档: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一项未按规定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档: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两项未按规定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三档: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且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档: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档: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处罚档次:一档:项目投资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档:项目投资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三档:项目投资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上二万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二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处罚档次:一档:项目投资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二档:项目投资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三档:项目投资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裁量幅度:同第四十六条裁量幅度。

第四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处罚档次:一档:项目投资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二档:项目投资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档:项目投资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裁量幅度:同第四十六条裁量幅度。

第四十九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处罚档次:一档:项目投资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二档:项目投资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三档:项目投资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裁量幅度:同第四十六条裁量幅度。

发生事故迟报 这家企业上了“黑名单”!

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公布了2018年第一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单位及人员名单。本次公布的“黑名单”中,涉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苏州发生的一起事故。

2017年7月19日18时左右,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常熟市某特种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发生后,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立即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至次日上午10时左右,相关人员才向属地政府上报事故相关情况。常熟市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是一起迟报事故,并提出处理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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