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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思维治理汾河流域生态环境

2018-03-26本刊编辑部

山西水利 2018年4期
关键词:汾河母亲河环境治理

本刊编辑部

2017年1月1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加上之前山西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纲要》和水利部与山西省政府联合批复的《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自此山西母亲河汾河的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形成了三管齐下、系统推进的治汾新格局,依法治理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治思维是基于对法治的信仰。要想实现汾河“水量丰起来、水质好起来、风光美起来”的目标,就必须提高运用法治方式治理生态环境的能力,大力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法治化建设,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首先要加强地方立法。按照“四个全面”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源头保护、责任追究、损害赔偿、修复补偿、有偿使用、联合执法等方面的相关制度法规;进一步创新方法、拓宽渠道,保障社会公众对环境立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全社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

更重要的是严格执法。要做好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必须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违法者得到应有惩处,真正使环境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要进一步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量,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执法水平。

最根本的是增强全社会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要实现母亲河的长久治理,根源来自于人民和全社会,只有真正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维护环境权益,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氛围,才能真正树立“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理念,才能带动全社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才能真正实现汾河流域的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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