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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非遗保护视域下民族体育的传承与开发

2018-03-12万仁山

运动 2018年21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物质民族

万仁山,张 波

(云南中医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文化形态。民族体育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瑰宝。在国务院先后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体育与杂技类项目已有84项位列其中,名录中的少林武术、咏春拳等通过商业化手段早已广为人知、蜚声中外,但大多数寂寂无闻的体育非遗项目生存状况却不容乐观,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趋势下,民族体育项目已失去往日风采,显现出衰败之势。

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中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推广管理办法》,旨在“重视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保护和利用,努力扩大中华体育文化的影响力”,但经多方努力,也仅是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一股“申遗”热潮,而保护与传承方面的实际结果不尽如人意。因此,有必要在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对现行的非遗保护方式、途径进行反思,积极开发新路径助力民族体育非遗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1 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

1.1 原生态保护原则

民族体育本质是一种依附于民众日常生活的文化活动,拥有鲜明的原始崇拜性和生活性。从文化保护的层面来看,它既是一种民族民间原始体育文化的记载,更是一种质朴的“生态文化”。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蕴涵着该民族传统文化的最深根源,保留着形成该民族文化身份的原生状态,以及该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心理结构和审美观念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中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指出,“保护”是为确保非遗生命力所采取的措施。在具体的操作中,一方面,要关注体育非遗项目的活态性、群体性和民俗性;另一方面,考察的方式也要突破书斋限制,加大田野调查的力度。在田野调查中摸清民族传统体育家底,对其进行主动的、有针对性的保护。

1.2 文化整体性原则

整体性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内容的丰富性、时间的延续性以及空间的全方位性,不应将非遗的保护建立在一个个“文化孤岛”和“文化碎片”上。民族体育遗产的保护,也应注重时间流变对体育文化的影响,做好细致的梳理工作,如武术这种民间格斗技艺,其产生于军事化训练,带有一定的原始宗教色彩,后在民间出现了以武技拳搏见长的刺客、游侠文化,再到以拳术、剑术和棍术等为代表的民间武技的形成。而如今的武术则更多地以武侠小说与功夫片中成人童话的方式呈现。 因此,只有弄清一定历史时期、反映不同文化特征的体育文化,包括地域、环境、制度、习俗和信仰都是不能被忽视的重要因素,才能妥善地对文化加以保护与延续。

1.3 空间区域性原则

著名历史学家李学勤先生认为,中国古代文明不是由一个地域、民族生成的,不同的地域孕育着不同的文化圈,如诞生在黄河中游的中原文化圈、今山东范围内的齐鲁文化圈、长江中游的楚文化圈等。在这个文化圈中孕育生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必然呈现出该区域文化的特征,反映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与丰富性。这种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文化、信仰及生活习惯的差异产生了不同特色的体育文化;另一方面是因我国国土辽阔、气候多样,相对封闭的地域环境更进一步强化了民族体育的空间区域性特征,如草原地区的骑射体育文化,均是民族体育空间区域性的反映。因此,在非遗的保护中,要杜绝“拉郎配”的空间整合思路,这种捆绑式的传播,是极其盲目和粗暴的,对体育文化的保存和发展也是一种伤害。

2 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2.1 传承人保护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现如今,绝大多数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通过社会团体的力量代代相传,部分遗产甚至仅掌握在少数传承人的手中,非遗传承人存在,体育遗产便存在;反之,体育遗产则消失。这就意味着某些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通过传承人才能实现保护,这是相关体育遗产传承保护的重要路径之一。

在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先后公布的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共有非遗传承人2 728人,其中杂技与体育87人,仅占总数比例的3.1%,这些传承人的年龄大多已超过40岁。不得不说,青年群体的缺失对于体育传统项目的继承和发展是一种遗憾,而高龄继承人在体育项目上的贡献价值也仍是未知数。因此,完善的非遗传承人评选制度、广泛的群众监督与支持以及相关体育部门的协助,实现体育非遗传承人的普查、认定工作的科学、合理性是十分有必要的。

2.2 博物馆保护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的、活态的,而博物馆则较注重实物的管理与陈列,这看似相悖的2种要素,实则可以通过建立生态博物馆来实现完美的调和。生态博物馆是一种以村寨为单位,通过本土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适宜的人文生态环境,从而对其进行有效保护的一类模式。这种模式一方面可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原生态型,实现体育非遗的本土化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激发其活态性、可持续性,以互动、体验的理念来增加群众的参与程度,真正让非遗保护“活起来”;此外,还可以发展体育非遗移动端、创建体育非遗资源数据库、完善体育非遗数据库管理模式等,利用数字化模式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利用。

2.3 政策保护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传承与保护随着文化多元化、全球化的趋势而逐渐凸显其价值意义,但从所需的资金、人力和物力上来看,仅靠个人和社会团体的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因此,由国家组织进行的体育非遗传承保护是重要的保护路径,一方面,遵从“十三五”规划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护项目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措施;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在非遗项目申报、评审、保护和考核中建立系统的价值评判标准,综合评判,使非遗名录的产生更加科学、严谨;与此同时,基层非遗管理者需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主动参与到体育非遗保护评审、政策制定和保护的工作中去,提高体育非遗的保护效率;除此之外,对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体育非遗项目支持力度,采取多层级的评价标准和保护措施。

3 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

3.1 教育价值的开发

我国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强调,要加强优质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以往的体育教育资源的开发中,常引入一些西方史上体育元素,而对中国传统体育项目开发较少。但随着体育非遗文化发掘力度的加大,中国传统民族体育中的一些“类体育”项目也不失为一种优质的教育资源。因此,各高校应强化“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责任意识,积极构建相关课程体育和教材,加强相关师资队伍建设。这不仅有利于丰富学生的体育课堂,也利于增强大学生的民族认同感、自豪感。

3.2 文化价值的开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表征了文化的多样性,这不仅是本民族文化和意识形态的展现,更是衡量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指标。当然,在全面做好体育非遗项目保护工作的前提下,也可创造性地对其进行传承,做好体育文化的开发与创新应用,取得更广泛的群众认可,保障体育文化的多样性,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 例如,太极拳中所蕴含的道家文化,少林功夫所代表的佛家文化;以及体育礼仪中所反映的儒家“贵和尚中”精神,都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

3.3 经济价值的开发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16字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在体育非遗的保护中,虽投入了大量资金,但仍是杯水车薪,尤其不利于非遗项目的活态性保护。因此,可开发体育非遗项目的经济价值,利用传统节日、民俗活动等契机,发展地区特色旅游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为体育非遗保护提供良性动力机制。除此之外,还可以打造中国特色体育品牌,注入中国特色非遗元素,打造“中国风”热潮,形成品牌效应,增加其经济价值。

4 结 语

体育非遗项目的活态性限定了其文化空间和文化生态系统的保护策略要以“养”为主,保持活态的传承机制;着眼不同传承者、参与者的创造,保持集体意识上的文化认同,维护其群体性特征;关注其在传承过程中的变异与创新,为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供民俗事象契机,促进传统体育形态的扩大。当然,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坐而论道、徒托空言,而是要遵循系统化、类型化、多途径的保护方式,并敢于在此基础上创新,挖掘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为其保护与传承创造良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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