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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综合素质评价的中考招生制度改革

2018-03-06马小娇李江杰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17年11期
关键词:综合素质评价发展性评价

马小娇+李江杰

摘 要 在我国,传统的中考招生制度一直制约着课程改革的进程和素质教育的发展,使得学生的全面发展受到严重阻碍,应试教育独占鳌头。鉴于此,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中招生之重要依据,进行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从而改变传统中考考试制度之弊端。本文通过分析当前中考考试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改进策略,希望有助于中考招生制度改革的发展。

关键词 中考招生制度 综合素质评价 发展性评价 选拔性考试 法治化监督

2016年我国已全面启动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预计到2020年前后普及以综合素质评价为主要依据的中考招生模式。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规定:除传统的基础学科以外,其他计分科目则按照文理科目之不同特点,以及分科良才的原则确定[1]。《意见》明确指出,在改革区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将成为招生之重要依据,同时关于学业成绩、品德教育、文学素养、艺术素养、健康素养以及社会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因素通过相应的举措作为录取参考。无疑,这次招生制度改革的走向是素质教育理念,打破了唯分数至上的考试制度,对能力的考察,摆脱了以往应试教育中的弊端。当然,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并非朝夕所能成就,它需要在不断的改进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反反复复,抓紧完善,需要持续的试点实践和不断的理性反思[2]。

一、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中考制度变革举措的重要意义

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中考录取的主要参考依据,其核心是“素质教育”。同时,这一举措也对当前城镇一般高中的生源问题有所改善,调动了这些学校的办学积极性。对学生个体而言,以“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主要参考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生间的教育公平,为学生独特性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平台。

1.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核心是综合素质评价

教育作为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方式,其目的是要让学生得到全面发展,进而激发学生的潜能,让每一个学生的特长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3]。相反,我们当前的考试制度,不仅无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而且这种学科中心主义的教学模式致使我们的教育改革迷失了方向,很难跨出这种局限,改革更是举步维艰;奉行这种独占鳌头的考试形式,学生的综合素质、独特性已被“一把尺子”衡量死,使得素质教育流于形式。鉴于此,应以综合素质评价作为考试招生制度的主要参照依据,将其作为中考招生制度的核心,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辅助性要素,逐渐进行试点改革,同时加强对学生的审美素质、身体素质、公民素养、道德素质、学习能力、合作能力、交流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评价。除此之外,将学生的成长记录和参与科技、文学、艺术、体育等社团活动,以及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综合实践中所取得的成绩纳入考核项目之中,以“日常评价”“期末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最后的综合素质评价[4]。

2.以发展性评价为导向进行质性评价主要表现为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一是关于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的选择。在确定以“综合素质测评”为核心的基础上,必须以发展性评价为手段。发展性评价更多注重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过程,以及在该过程中学生情感与价值观的澄清。综合素质评价辅以发展性评价为手段就是要关注学生的学习与个人能动性的发展,以学生的发展为目的,注重教育过程中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二是关于综合素质评价主体的选择。以发展性评价为导向的评价体系需要注重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因此,在评价过程中发展性评价应该注重评价主体的多元性,从单向评价逐渐转向双向评价,同时重视主体间的双向选择和沟通。因此,以发展性评价为导向的评价中,被评价主体应该也扮演评价主体的角色。三是增强综合素质评价的客观性。即根据评价主体的多元性,以综合素质的多元性角度出发,多主体参与评价,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对学生的学业表现、个人的特长、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方面进行评价。因此,这种评价体系并不看重学生参与了什么活动,而注重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如何,比如:有些学生的学业成绩不是特别优秀,但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因而会被录取。

3.把学生综合素质状况作为录取的依据,有效地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审美素质、身体素质、公民素养、道德素质、学习能力、合作能力、交流能力等方面,因此,以学生综合素质为中考改革考核导向,上述几个方面必将在中学阶段受到重视,传统的学科知识教育也将受到冲击,这也将会引起学校课程的变革,逐渐从学科课程向活动课程转化。这样也有利于学校的培养目标从单一走向多元,同样是考什么教什么,但是性质却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导向是一种革命性的导向,它是将学生从真正意义上置于教育的主体地位,真正将学生的全面发展予以重视起来的考试制度。因此,这种评价导向将不仅予以学生获得全面发展的可能,而且对于当前初中学校的办学模式予以更新。传统的教学模式显然已经不能支撑当前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之需要,学校应该积极创建类似的平台、条件,支持学生综合素质的学习与发展。其次,以综合素质为导向的评价制度对于学生和教师以及家长之间的评价起到了促进作用,以此为激励,使得置身于教育过程的每一个主体都更加注重自己的发展。最重要的是让学生的学习压力也得到了释放,使他们不再关注“结果”,而更加重视“过程”。因此,试点区的学校应该利用好此机会,進一步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5]。

二、以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中考改革面临困境

受传统应试教育之影响深重的基础教育,在改革之初必将困难重重。因此,厘清现实困难,直面问题、勇于改革,才能破除限制我们发展之瓶颈,更好地完善中考招生制度改革。从目前改革过程来看,现存的改革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精英选拔式的固定录取批次

当前我国高中教育的模式属于精英教育,这一举措下面,普通高中是绝对的受益者,学霸是受益者,从哲学范畴来说,这属于少数人的霸权。这种录取形式无疑对普通学生和家长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对一般高中的发展而言也是不公平的。从学生个体而言,精英式的招生制度对学生的全面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同时也造成了个体间教育的不公平;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而言,精英式教育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容易造成职业教育的荒废,技术工人受到精英式教育的影响而“抬不起头”,从而使得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下降,对学生和家长造成了观念上的错误引导。可以说,精英式的选拔在无形中给学生就划分好了不同的等级,甚至是未来的去向,而且给不同等级、不同类型的学校也划分好了未来的生源,优质的永远优质,重点永远是梦想。其结果就是,学生在不公平的教育环境中丢失了选择的权利,学校在不公平的教育系统中丢失了自主的权利,学校的发展被限制了,缺少活力。因此,实现教育的公平、均衡发展,促进招生制度的改革,必须打破原有固定的录取形式、让学校和学生的基本权利都得到保障[6]。endprint

2.理论研究滞后与现实问题倒逼之间的矛盾

理论研究做为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先导,对实现以综合素质评价为主体的招生录取改革至关重要。基于我国厚重的应试教育传统影响,以及现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们对尊重教育的呼唤愈发强烈,基于学生主体性、创造性、实践能力的研究也是越来越多,其旨趣都在于对当前学业压力的不满,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受到局限,缺少相应的舞台。如是而已,社会开始呼唤改革,要求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要求摆脱这种不公平、要求摆脱唯分数致上的畸形教育论。然后,终于等到改革,可是改革却面临现实问题,又局限着改革的深度和广度。因此,在改革中进行理论研究便成了我国相关理论研究的常态,简单说就是理论研究滞后于实际改革,从而导致所研究出的理论对于实际改革并没有很好的成效。有些地区就以此为试点,被动地进行改革,缺乏科学性的理論指导,比如说降低学科成绩的比重,便将学业测评严重虚化,导致学生连正常的基本知识也没有学到,同时也使得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受到局限。更有甚者,在实行“两考合一”过程中只是形式上的跟进而无实质性的进展[7]。

3.目标任务明确与路径方法不清之间的矛盾

根据《意见》的指示,当前高中招生录取改革的目标十分明确,即打破传统以分数论成败的唯一考核方式,破除应试教育对学生和教师造成的功利主义教育心态,淡化学生与教师的分数观念,回归教育的本质要求,侧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让每一位学生的潜能都得到开发。故而,重新整合中考录取方式,以综合素质评价为核心的举措被提到了议事日程,开始实践。然而,由于多年以来的传统教育所遗留下来的弊病,导致当前的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在目标任务与路径方法之间存在矛盾。所以,应该怎么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明确了目标任务之后,采取什么样的方法进行改革?还需在实践中寻求具体策略,需要持续的试点实践和不断的理性反思,以免对改革进度与深度造成影响。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以综合素质评价为核心的改革因路径方法不明在考核过程中可能会影响考核结果的公正客观,以及考核内容的全面性。因此,这里可以借鉴杜威对手段与目的的处理方式,即是说考核的手段与目的在不同的时段会有不同的意义,也就是说前一个行为的目的是后一个行为的手段,两者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可以不断延伸。

4.政府监管升级与社会治理偏弱之间的矛盾

对于政府监管与社会治理之间矛盾的这一历史性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正视问题,然后做好安保工作,最大程度消减两者之间的矛盾。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对考试的安全问题的安保也是加大了难度,尽管政府部门在逐渐完善监管体制机制,相应的规章制度也是层出不穷,在监管的具体环节方面也是处处防卫,有效的打击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从而确保考试最基本的公正客观。令人遗憾的是,政府方面监管的不断升级,然而并没有创新,只是形式在升级,实质并没有什么变化,而且政府职能定位不清、权利混乱,不成体系。从目前形势看,强化政府监管与社会治理偏弱之间的矛盾,必须将权利下放于试点地区与少数学校,联合当地社会治理部门,加强治理渠道,进一步缩小两者之间的矛盾。同时,加强试点学校的招生计划之完善,以及其录取标准、录取方式等方面的安全防卫工作,尽可能保障考试的公平与客观性。因此,无论政府的监管权利如何升级、监管措施如何升级,解决其与社会治理偏弱之间的矛盾还需要靠学校及其当地的试点部门一起来加强。

三、改进策略

根据上述关于以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中考改革所面临的困境,打破传统的精英式选拔的固定录取批次,改善理论研究滞后与实际问题之间的矛盾,厘清改革目标与改革方法之间的关系,缩小政府监管升级与社会治理能力匮乏之间的差距,完善以“综合素质评价”为核心的招生录取制度,我们提出以下几点策略,以期能够进一步完善高中招生考试制度。

1.形成教育、考试、招生有机统一的中等考试招生制度,促进初中学校均衡发展

以综合素质评价为导向的中考招生制度的改革目的是摆脱学生的片面发展,从而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充满个性的个体。然而,考试制度并非是独立的改革,它的转变必将引导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目的、招生制度的改革,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环环相扣的,考试是教育成果的展现,对教育发展具有导向作用,所以在进行考试制度改革之时,必须形成与之相对应的教育、考试、招生有机统一的考试招生制度,从而避免教育与考试相脱节、教育与招生制度相矛盾。改革中等考试招生制度之旨趣在于还原教育的本质,让每一个孩子的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因而建立教育、考试、招生统一的中等考试制度,使得高中招生拥有更大的自主权,明确其招生的类别,让每一位初中生都能选择自己合适的高中就读,不仅促进了学生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学校的发展。相比较而言,以往精英式的录取方式不仅严重限制了普通高中之外其他类型学校的发展,而且缩小了学生选择范围,更多的学校生源不够一致,发展不均衡。而且以往的初中应届毕业生的流向,对于那些办学规模小、办学水平高的学校显得不够公平,学生和家长只钟情于重点高中,导致普通高中的生源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2.要做好综合素质评价,必须正本清源,不能把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的附庸

我国基础教育一直以来都受应试教育的影响,以至于在我国出现了许多畸形教育现象。今天我们开始改革这种“唯分数论”的考试制度,开始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开始注重学生的学习与成长过程,开始重视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考试将取消以学科分数独占鳌头的局面。以综合素质评价为依据的中考招生制度的改革,不仅促进了传统的对学生以分数进行评价的改革,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对教师的教学评价改革。面对当前的社会大环境,个体的全面发展、学生的素质教育都将是适应未来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因此我们的考试改革也必将促进这方面的发展。从学校方面来讲,对当前课程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考试的改革必将影响到课程内容的变革,学科课程为主导的课程教学模式已成为过去,活动课程、综合课程必将迎来春天,而且陈旧教育观念也将受到新的考试制度的冲击,促进新的教育观念的产生。从个体发展的角度而言,综合素质评价使得我们的教育更加关于学生个体的发展,更加重视学生的成长规律,同时鼓励学校积极推进综合素质评价不仅促进了高质量人才的选择,同时也使得每一位学生能够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学校,进而厘清自己的定位[8]。endprint

3.鼓励学校自主招生,为考生与高中学校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

将招生权利更多地赋予学校,让学校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同时结合每个学校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特色实行自主招生,这样不仅让学校多了选择的机会,同时也将有利于学生选择最适合自己学习与发展的学校,实现了学生与学校的双向选择。而且鼓励学校自主招生,自己制定招生计划,确定录取方案等相关招生工作,对于推行中考招生改革工作的发展也是起到了实质性的促进作用。而且,在社会与政府的共同监督之下,积极引进家长等社会人士参与到中考的考试、录取等过程中来,可以更大范围地确保以“综合素质评价”为核心的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与客观。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与落实考试的公平性与客观性,可由上往下逐级下放考试招生录取权利。其次,关于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工作由于评价过程会带有主观性的干扰,因此在此过程中实行随机督查制度,相关部门承担对学生综合素质认定的督查任务,为了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可将其纳入年度教育综合督导。因此,对于中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改革必须要将权利赋予学校,坚持学校自主、社会监督的基本原则、持续稳定的推进学校自主招生,促进学校特色化发展、实现学生与学校的双向选择、实现招生录取多元化,从而使得从头至尾都要体现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建立完善的公示机制,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4.建立法治化监督管理制度

针对目前政府监管升级与社会治理能力弱之间的矛盾,应进一步加强学校招生考试的权利,完善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客观,从而建立法治化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对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首先,要确保高中学校成为招生的真正主体,政府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双方对考试的公平与客观进行监督;其次,政府部门要保证中考招生的安全工作,确定全部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制订考试招生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在确保一切有关考试招生工作的有序进行之下,必须要有法可依,关于这一点政府部门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制订有关考试方面的法律,充分发挥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从而净化考试招生工作的外部环境。三是设置多层级独立救济渠道。其目的就是确保考试的安全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因此,快捷、简单、多层次、免费的救济管道的设置是公平性保障的核心内容。由于我国的独立救济渠道一直以来都没有建立起来完善的体系,同时这也是我国考试制度相对薄弱的环节,因此如今重新将此问题拿到议事日程,建议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将考试招生申诉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起来,让老百姓对申诉体制有进一步的了解,这对于考试公正性的提高很有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博超.教育部启动中考改革试点二〇二〇年左右初步形成新中考招生录取模式[N].光明日报,2016-9-21.

[2] 王中男.试析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基于“自由·公正”维度的评析[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6(31).

[3] 刘泽海.中国中考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探析[J].课程教学研究,2016(5).

[4] 胡重庆.中考招生制度改革应以发展性评价为导向[J].教育学术月刊,2008(5).

[5] 赵桂霞.改革中考招生制度,突破实施素质教育的瓶颈[J].当代教育科学,2006(21).

[6] 赵茜,席蓉,张丹慧,等.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对于教育公平的回应——2013年各省《中考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分析[J].上海教育科研,2014(3).

[7] 张家勇,朱玉华.我国中考改革的现实困境与突破路径[J].中国教育学刊,2015(6).

[8] 谈松华.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契机,释放基础教育的创新活力[J].中國教育学刊,2015(2).

【责任编辑 郑雪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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