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管辖困境及应对

2017-12-23马啸晨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22期
关键词:立案犯罪金融

马啸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管辖困境及应对

马啸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日益普及,如何有效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已成为刑事程序法面临的新议题,其中明确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管辖问题、尤其是立案管辖是基本前提。因此,应当遵循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和刑事程序法的精神与理念,对部分制度做出必要的解读和修订。当前,在侦查阶段协调管辖发生冲突时的指定管辖制度在解决互联网金融犯罪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加入适当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参与机制。从长远来看,也要考虑到审判机关的司法审查以及当事人针对管辖的诉求,进而从优化诉讼构造的角度改良当前的指定管辖制度。

互联网金融犯罪;立案管辖;指定管辖;刑事和解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与迅猛发展,各行业都面临着互联网时代的冲击和变革。在实体经济面临困境的大环境下,金融行业更是处于风口浪尖,以借助互联网技术为实现资金融通、信息中介和支付平台的互联网金融是当下的热点领域。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相对于传统的金融模式改变了原来的集中式的金融管理方式,彻底改造了层级分明的金字塔构架,形成一种分散式、分布式计算的方式。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运作下,资金的供需双方通过互联网打造的金融平台可以直接完成交易,具有较强的效率优势。此外,在追求地位平等、信息共享的互联网平台上,更好达到了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从2013年开始,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的强烈冲击下,也开始改造现有的经营模式,利用互联网思维进行创新,对整个金融产业产生了更加深远和现实的影响。但是在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不仅改变了金融行业的运作,也改变了公众的生活方式以及对金融的态度。在刑事法领域,互联网金融引发的法律风险不仅对刑事实体法的框架提出新的挑战,现有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经营等罪名在法律适用上面临的争议和困境再次体现出传统刑事法理论以及被动的刑法立法模式的局限性。在程序法层面,尤其是案件启动阶段,互联网金融犯罪打破了传统基于行政区划的地域限制,具有广泛的渗透性和分散性,对于司法人员在案件的立案标准、管辖争议以及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都面临着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其中涉及侦查机关的立案管辖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随着通过互联网进行民间融资的情况日益普及,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甚至有爆发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于互联网金融活动中涉及的程序法问题亟须深入研究,从而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程序适用。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以及对刑事立案管辖制度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犯罪本质上还是经济犯罪,但是由于大部分的活动都是基于互联网平台而发生,因此与传统犯罪相比,互联网金融犯罪立足于网络,具备网络犯罪的跨地区性,瞬时性以及较高的技术性以及较强的隐秘性。同时,网络犯罪的分工合作更加难以界定,不仅影响到实体法层面对共同犯罪的认定,也对传统的刑事办案程序产生了较强的冲击[1]。

第一,对刑事诉讼立案程序的冲击和影响。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单独的刑事立案程序,而立案程序又对刑事诉讼的启动以及相关侦查行为的实施有着较大的影响,在案件启动阶段,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行为性质可能还不能完全把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讼程序的启动。互联网金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深入已经将其影响对象从金融从业人员扩大到普通群众当中,而我国的监管始终存在较大的滞后性,从而也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互联网犯罪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可能触犯集资诈骗的罪名,如通过设立以虚假网络积极为前提相关网站,以投资若干基金便可返利的形式,欺诈网民。其次,挪用资金罪或者诈骗罪名,如P2P中借款人的担保物在不同平台进行重复的抵押,从而造成过高的抵押价值,使得投资人面临较大的无法收回的风险;或者网络平台缺乏真实有效的第三方资金控制,从而在平台中为挪用资金提供了潜在的可能。再次,众筹融资过程中可能触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最后,第三方支付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洗钱行为。在立案阶段受到的冲击主要还是互联网金融犯罪对刑法理念的一些冲击,这种冲击直接影响到了办案人员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如共同犯罪理论,互联网犯罪与互联网的运行是分开进行,对于明知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而积极主动参与其中甚至产生利益依赖关系的人员,是按照共同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处理存在一定的争议性。一些行为人单独依靠所谓病毒性软件很难实施犯罪,很多情况下是得到了运营商的间接配合或者默认。行为人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如何确定共同犯罪中的认识因素?而这些实体法层面的争议直接影响到了立案程序的对象,由于立案程序针对的不仅是“人”,更多的时候是“事”以及“事”和“人”的结合,如果对上述问题的认知不明确,就会影响到立案程序以及后期的侦查取证。

第二,互联网金融犯罪打破了传统的地域之间的界限。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与其犯罪行为相关联的网站服务器、银行相关账户信息往往分布在不同的行政区域,此外我国现行刑事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犯罪地的解读较为宽泛,因此随之而来的立案管辖问题以及侦查阶段的分工都是一个十分棘手并且影响到打击犯罪效果的问题。尤其是面临涉及人数较多,犯罪地分散的网络犯罪,公安司法机关经常面临跨行政区域取证,很多时候导致案件难以有效调取证据,影响了案件进程。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2014年5月两高一部出台的《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犯罪地进行了扩大解释。但是,犯罪地内涵的扩大加剧了办案机关之间的管辖冲突,也对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提出更高的要求。总的来看,指定管辖制度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很多案件管辖的冲突,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但是指定管辖制度本身由于规定的模糊,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比如指定管辖的标准和使用条件,在实际的执法办案过程中往往更多依赖习惯和传统。此外,由于指定管辖制度缺乏必要的外部参与机制,有些情况下对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指定管辖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弥补传统管辖制度的不足,以上级机关的指令作为解决管辖冲突的辅助手段。因此,指定管辖制度本身存在着较强的行政性倾向。在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查办过程中,由于被害人数众多,经常出现多处公安机关同时受理的现象,主要犯罪地的标准难以把握,并且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中往往基于网络犯罪行为多点爆发,如依托网络的诈骗犯罪。而办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对于指定管辖的标准往往依托于经验,因此存在较强的主观性。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当事人以及利益相关主体拥有管辖权异议或者就管辖问题进行上诉等救济性权利,也不利于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保障。最后,指定管辖制度尤其是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案件虽然极大提高了效率,但是不利于国家专门机关的诉讼监督。由于指定管辖属具有较强的行政命令属性,一方面很难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指定管辖在决定了立案管辖以后,对审判管辖的确定也具有较强的主导作用,某种程度上也让法院失去了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权力[2]。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立案管辖应当遵循的理念

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殊情况和面临的困境,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守刑事司法的基本底线和原则,才能保障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司法程序不偏离法治精神和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首先,需要进一步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正确把握互联网金融行为的本质。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基本前提在于,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为的本质要有正确的定位。虽然互联网金融作为提托网络技术发展的新兴事物,但是互联网本身仍然是金融业务活动的平台和数据传输的载体,其金融的本质属性并没有实质性变化。但是,互联网本身具有风险的不可预知以及容易广泛传播等特点,因此将互联网和金融结合以后的业态的定位和属性有些时候往往难以识别。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了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分类指导的监管原则,并将互联网金融业务划分为六个大类。因此,准确识别设计互联网金融行为的性质是界定互联网金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行为的前提,在没有明确依据认定相关行为性质的情况下,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必须严格限制刑事执法的介入[3]。以P2P业务为例,属于网络借贷金融业务,其法律地位可以参照《合同法》中的居间人地位,监管部门也为其经营业务与非法集资划清了自设资金池经营、未尽审查义务、开展自己自融业务三条红线。超越红线则构成违法,如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当立案;反之如果没有触犯之前三条红线,应当严格侦查机关的介入。因此,刑事法的介入应当以扶持和促进互联网金融为前提,坚持最近干预的基本原则。在适用刑事程序之前监管部门应当以行政法规、经济法等相关行业领域的法规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裁。对于涉嫌犯罪的线索,可以探索有侦查机关与工商等有关部门协同处理,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只有在穷尽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仍然难以解决具体问题时,才能考虑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应当考虑到案件的法律效果,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和最低干预的策略;另一方面,如果发生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后果时,应当及时介入,充分发挥司法程序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应有职能。

其次,在明确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性权益。刑事责任的确定往往意味着适用剥夺人身自由刑罚,而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中,应当更加注重被害人的财产性权益,注重刑罚对犯罪预防的社会功效。应当在坚持宽严相济的前提下,提高财产刑和从业禁止等措施的适用频率[4]。互联网为金融大大降低了融资门槛,又具有较广泛的传播性,因此往往该类案件涉及人数多且金额大。一味强调从严整治和打击,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还处于新兴事物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取舍。此外,适用财产刑和从业禁止措施针对违反行业准则的特定义务的侵财犯罪更加具有针对性,符合刑事处罚的规律和发展趋势,因此在量刑过程中应当妥善处理好涉案资产的管理和处置。互联网金融犯罪中被害人的信息和资金状况难以完全查明,尤其针对自设资金池的行为,更容易发生资金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情况,而公诉机关往往指控的对象是侦查机关已经查清的事实,因此也加剧了法院对涉案财产处置的审理和裁决。而往往到了案件执行阶段,因为涉案财产的处置问题发生的纠纷很容易被激化并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置涉案财物应当对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有一定的协同性,在互联网金融犯罪尤其是非法集资类的互联网金融行为往往涉及民刑交叉的问题,传统的“先刑后民”处理思路已经不能够满足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程序需求。因此司法机关除了在充分利用好附带民事诉讼等现有条件以外,应当建立相关信息共享的机制,由传统的“先刑后民”转向为“刑民同步”,为妥善处理好涉案资产打好基础。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犯罪立案管辖制度的应对策略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事程序适用的顺畅程度首先取决于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介入的及时性,而《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制度是基于行政区划进行的规定,为了妥善处理好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立案管辖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侦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先行追诉原则。所谓先行追诉原则,是指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优先追究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互联网金融犯罪往往涉及跨地域犯罪,如果把处于不同地域的犯罪嫌疑人视为逃犯,这里的现行追诉是已经完成相应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在管辖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自行移送起诉。在立案时间的先后无法明确的情况下,以移送审查起诉的日期作为指定管辖优先参考的依据。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管辖发现问题,可以在指定管辖的决定做出以后,由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或者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推进管辖问题的确定,这样可以保障各地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积极性和高效性[5]。这种做法可以在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有利于解决主要犯罪地尚不明确以及首要犯罪嫌疑人并未确定时产生管辖争议的难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标准的合理化,从而提高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制度的公信力。

此外,针对在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管辖冲突可以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即公安机关在面临管辖冲突的过程中,可以将管辖冲突的理由以及拟做出的决定预先让检察机关知晓,从而有利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对指定管辖决定的知情权从源头发现问题,有利于其事后通过程序审查对指定管辖的原因进行及时评估。如果遇到同级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可以通过上级检察机关进行纠正。除了与检察机关进行信息共享以外,设立必要的参与制度也是一种解决管辖权争议理性的选择。由于立案管辖涉及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上的分工,而侦查工作完结也往往涉及到移送相应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案件侦查阶段设立检察机关对管辖争议的参与机制也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在设计检察机关提前参与管辖决定做出的制度应当更加强调相互制约,而不是相互配合。从长远来看,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机制以及被追诉者和辩护方的管辖权异议也是立案管辖制度建立和完善的不可或缺的要素,总的思路就是改变目前立案管辖制度的决定主体单一,决策方式行政化的现状,从完善诉讼构造的角度,建立公安机关决策权、检察机关监督权和审判机关决策权以及当事人异议权相互结合的立案管辖制度。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跨越传统行政区划的互联网金融犯罪必然呈高发态势,从案件的启动和侦查工作的开始就应当符合司法规律和案件特点。因此,完善立案管辖制度尤其是其中的指定管辖显得尤为必要。此外,应当注重刑事和解制度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的功能。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中,除了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以外,被害人往往较为注重财产性权益的救济,而传统刑事诉讼程序往往需要到执行阶段才能由人民法院牵头负责涉案财物处置,若不能及时且妥善处理好财产处置,往往容易引发较大的社会风险。而2013《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刑事和解制度,其适用的范围并不排除互联网金融犯罪类的案件,应当积极推进刑事和解在侦查阶段的适用,以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提出减轻处罚建议等方式促进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和解,这样也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社会矛盾的解决,促进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救济途径的多样化。

[1]李霞.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应对[J].广西社会科学,2016,(9).

[2]邹晓梅.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3).

[3]最高法: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避免冤错案[EB/OL].新华网,2016-11-29.

[4]傅跨建.互联网金融犯罪及刑事救济路径[J].法治研究,2014,(11).

[5]陆栋.网络犯罪的立案管辖制度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6).

[责任编辑 陈 鹤]

D924.33

A

1673-291X(2017)22-0189-03

2017-02-18

马啸晨(1985-),男,湖北襄阳人,博士研究生,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猜你喜欢

立案犯罪金融
公园里的犯罪
Televisions
何方平:我与金融相伴25年
央企金融权力榜
民营金融权力榜
环境犯罪的崛起
立案
立案
论立案登记制度中对恶意诉讼行为的防治
多元金融Ⅱ个股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