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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体育”背景下体育保险销售的法律风险及解决路径

2017-11-28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保险人投保人投保

李 笑

(广州体育学院研究生院,广东 广州 510500)

“互联网+体育”背景下体育保险销售的法律风险及解决路径

李 笑

(广州体育学院研究生院,广东 广州 510500)

在国家大力倡导全民健身以及互联网与体育越来越深度融合的大背景下,人民群众参与到体育运动进行体育消费的热情也越来越高涨,对于预防体育运动中出现的意外伤害而提前做好安全保障措施越来越重视。不少保险公司看中了其中的商机推出体育保险,为体育赛事组织者、参与者和场地设施方等提供相关保障,更有远见的保险机构,结合互联网进行体育保险销售,不但节约消费者寻找体育保险的时间成本,更能够与各大体育网络服务平台进行直接对接,甚至根据客户需要进行保险定制,为自身赢得更广大的市场和平台。针对以上问题将对网络商业体育保险销售中蕴含的法律风险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网络保险;体育保险;法律风险

自《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及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中提出健康中国战略以来,体育的地位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体育产业的发展也迈向新的高峰。越来越多的群众意识到运动对自身的好处,主动参与到体育运动中以寻求更为强健的体魄和更健康的生活方式。但是,在体育锻炼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运动伤害或意外事件的发生,此时如何保障体育锻炼者的安全就成了大家关注的问题。而体育保险作为规避体育运动中产生的风险与伤害的有效方式之一,渐渐的走入了大众的视野。如果说参加体育锻炼是为了身体健康,那么购买体育保险则是为了保障在体育锻炼过程中身体的安全。

在传统的认知范围内,体育保险主要为职业运动员所购买,众所周知1998年体操运动员桑兰在参加美国友好运动会上受伤,赛会为其购买的1000万美元保额的体育保险为其后续的治疗康复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直至现在桑兰回到中国,这份保险仍在持续对其进行保障。又再如著名的英国足球运动员贝克汉姆,多次在重大赛事开赛前为他的“黄金右腿”进行过千万英镑的大额投保,以保障其在比赛过程中的身体安全,更甚至在2007年投出了体育史上最昂贵的一亿英镑天价的个人保险,可见贝克汉姆对于体育保险的信赖和投保的意识非常强烈,在体育保险的保驾护航下,他可以放心地参加各类体育活动,减少后顾之忧。

而目前我国面向大众的商业体育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险种少、保障范围有限、大众认知度较低等问题,想要建立健全完备的商业体育保险销售机制仍需一定的时间。不过随着当前各保险机构敏锐的开拓大众体育保险市场,体育保险正在朝着更好的方向前行。当下大众购买体育保险的方式主要有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而结合“互联网+体育”的大背景,网络体育保险销售逐渐成为了体育保险销售的主力形式,也更为年轻一代体育爱好者所容易接受及操作。本文将重点关注网络体育保险销售方面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使体育保险中的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都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时也为体育保险更好的发展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1 网络体育保险概况

1.1 体育保险

体育保险是指为体育领域内的各种群体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解决方案。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面向体育组织者的赛事保险与责任保险;面向体育设施与产品提供方的责任保险、资产与收入保险;面向运动员、观众、志愿者及所有参与人员的人身保障保险等等。

1.2 互利网保险业务

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的规定,网络体育保险销售平台可分为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自行设立的保险销售服务平台(自营网络平台)以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两种平台经营模式。但随着智能手机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还存在着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应用软件、社交平台等途径销售保险产品的方式,均是以网络作为信息传播交流的依据,故可参照网络保险销售平台来进行规范管理。

1.3 网络体育保险业务

综合上述基本概念,我们不难得出结论,网络体育保险业务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体育保险合同、为体育领域内的各种群体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解决方案的业务。

1.4 网络体育保险销售现状

目前,我国提供网络体育保险销售的网络保险销售平台属于少数且起步阶段,各大品牌的网络体育保险主要依托其原有的网络商业保险平台一并进行销售,除了极少数专门开辟体育保险的版块或专栏,如“保准牛”旗下的“NIU+”体育保险场景定制、小雨伞保险与平安产险共同推出的“动力保”体育保险等,大部分都是在人身意外险部分增加一些与体育有关或以体育项目命名的险种。而大众对体育保险的认知程度也比较低,这主要是由于体育保险自身发展仍未壮大,保险险种少,宣传力度小,同时群众投保体育保险的意识不强,故体育保险特别是网络体育保险销售仍存在着很大的一块市场等待开发。结合“互联网+体育”的背景,各保险公司要抓住当前消费者喜欢在网络上进行消费的新习惯,大力开拓网络体育保险市场,让便利快捷地投保体育保险也成为大众参与体育锻炼前的新习惯。

2 网络体育保险销售中的法律风险

2.1 体育保险合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由于网络电子数据传输的特殊性,投保人投保的动作往往在一瞬间完成,且网络体育保险投保往往蕴含着投保人希望便捷快速投保的目的,投保的险种大多以短期的人身意外险为主,投保人一般较少像线下书面投保一样在经过认真思考后再审慎确认投保,有时候甚至存在误操作的可能。而多数的网络保险销售平台对一些人身意外险种采取系统自动审核资料快速承保的方式,最快的保险生效日期可以是投保次日零点,这令投保人很大概率只能采取退保的方式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来说都造成了一定的麻烦[1]。网络体育保险的投保往往伴随着体育场地预订或者参加体育赛事一并进行,通常在完成体育场地预订或赛事报名后将投保体育保险作为一项附加行为,而参加体育锻炼是一项在时间安排上非常灵活的事情,可能会随着个人事务的安排随时进行变动或者调整,所以对于运动场地预订变更、取消或比赛赛程变动或取消时如何及时对已投保的体育保险进行变更或者取消,或者投保人误操作后如何撤回修改投保信息等等问题如何解决需要引起关注。

2.2 保险合同重要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特别是涉及人身安全投保的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保险销售人员对重要条款具有明确说明的义务,即必须通过解释、说明或者突出标示等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到相应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及解释说明的条款。但是在网络体育保险销售中,往往投保合同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呈现,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几乎不存在交流,对于格式条款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得到当面的释疑或答复,而大篇幅冗长的保险条款能够进行突出解读的形式有限[2],在网络体育保险投保中,投保人追求快速投保的需求容易导致仔细阅读投保合同的时间也有限,实际一般以字体加粗、标红、弹出专门说明网页、限制阅读时间、勾选已了解免责条款选项等方法来进行操作,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在日后出现保险合同纠纷时,能否举证厘清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特别对于体育保险当中一些保险人参加高危运动不承保或不赔偿的免责条款,以及对于各项运动项目中的固有风险和意外事件的界定条款,如何更为有效地向投保人作出说明且不易发生误解,是体育保险销售中必须重点解决的。

2.3 未成年人投保问题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投保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订立保险合同,即必须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能被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未成年人是不具备投保网络体育保险的能力的。但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和智能移动设备的大量普及,当前未成年人能够接触到手机电脑等设备的年龄越来越低,而他们的智力认知程度比起过往的同龄人有所提高,能够使用这些设备的能力也越来越强,就连最新审查通过的《民法总则》当中都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起点由10周岁降至8周岁。而在通过网络或手机APP进行体育场地预订和参加体育培训、体育竞赛的人群当中,未成年人占到了一定的比重,如何对未成年人在参与体育运动中进行体育保险的投保?若未成年人在预订场地同时进行体育保险的投保,进行投保资料填写时,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监护人的个人资料进行投保,保险人如何进行投保人身份的鉴别,如何确定投保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成体育保险投保的行为[3]?孩子投了保,家长不认账,到底是否承保,能否说的清?如何采取更加恰当的投保方法保障未成年人在体育运动中的人身安全?青少年作为参与体育运动的主力人群,给予未成年人更好的体育保险保障,更有利于国家未来人才的培养。

2.4 体育保险险种过少

据笔者观察几个较大型的网络体育保险销售平台发现,当前所谓体育保险大多数都是建立在人身意外险的基础之上,有些险种基本上就是冠以与体育有关的名字,而保险内容则是普通的人身意外保险,还有的体育保险虽根据体育项目的特点做出了相对应的保险范围,如规定了承保的赛事范围或者体育运动项目,但仍是套用了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条款,有的例如马拉松项目、骑行项目甚至套用的是旅游意外保险的保险条款。简而言之,当前体育保险虽名义上出现了各种和体育相关的险种,实质上没有起草拟定出针对各个体育项目的专门性的体育保险条款,各投保人能够进行投保的体育保险,基本上与平时购买的普通意外险无异,这对于大众参与体育运动时的安全保障是不利的。上文也提到,体育运动是存在固有风险和意外事件的,这就需要根据体育运动的特点来制定专门的风险保障方案,而不是简单套用现成的其他保险条款,否则可能会违背投保人当初的投保目的。

2.5 投保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问题

在网络保险投保当中,需要填写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的个人基本信息,有些需要寄送书面保单或者发票的情形下可能需要填写投保人的家庭住址或工作地址。除此之外,在投保体育保险的过程中,对于某些高风险的运动项目投保时可能需要填写既往病史等涉及个人私隐的信息。在个人信息泄露情况非常严重的当下,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如何得到妥当的保护?对于某些类型的个人信息的收集是否必要?如何令投保人能够放心进行投保,优化完善投保平台的安全性,也是网络体育保险销售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3 解决路径及建议

3.1 加强网络体育保险销售的立法

在当前的网络体育保险销售当中,一般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保险法》、《合同法》、《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等等[2],缺乏体育专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指导和管理约束,这样仅仅依靠非专业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体育保险销售进行规制是远远不够的,既不利于保险人更好地完善网络体育销售体系的建设,也不利于投保人更好地进行维权和自我保护,加大了体育保险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维权成本。建议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出台诸如《体育保险销售条例》等针对体育保险销售的法规和指导意见,结合《体育法》,分章对体育保险的销售主体、销售方式、保险类型等内容进行规定,为体育保险的销售明确边界,同时也指导体育保险朝着正确的发展方向。

3.2 加强投保人的体育保险投保意识

尽管我国的体育人口不断在增长,但大多数参加体育锻炼的群众总是抱以侥幸的心理或者不愿多花钱的心态放弃对体育保险的投保。这源于体育保险的宣传不到位,投保人没有意识到体育保险对其身体健康的重要性。但是,我们时常可以看见大中学生长跑猝死在运动场、在体育锻炼途中被体育器械伤害、驴友结伴出行户外探险中途失踪甚至死亡……这些活生生的案例告诉我们,购买体育保险是对自己身体甚至生命的一份尊重。

作为成年人,懂得为自己的身体负责,在参加体育活动时购买体育保险,可以说是一种本能的反应。特别是喜欢和经常参加高危运动、户外运动、夜跑、健步暴走团等时常听闻意外发生的运动项目,如果不投保体育保险,遇到意外时,结果可能得不偿失。

而作为未成年人聚集的中小学校以及各位家长监护人,增强为学生投保校园体育保险的意识也是非常必要的。中小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场所,发生校园体育伤害的风险极高,如果学校能够在其微信公众号或学校网站上主动增加购买体育保险的通道,同时大力向家长宣传投保体育保险的好处,相信家长会非常乐意和积极去进行投保。同时对于未成年人投保体育保险的方式上,体育场地出租方或赛事组织方也应该起到主动积极的作用,若有未成年人租赁体育场地或参加体育培训、比赛时,在网页上标明将主动为其投保,既降低了自身的运营风险,也为未成年人安全参加体育活动增加一分保障。

对于高校大学生,在入学通知书中或新生报到时,向其投放投保体育保险的宣传单张,主动提醒大学生可能在校园体育锻炼中会发生的风险,让大学生自我意识到存在体育锻炼的危险性,从而调动起投保体育保险的需求,继而主动购买体育保险。而专门性体育院校相对于普通高校的体育课数量增多,尽管体育生的身体素质一般来说更为强健,但是发生运动伤害的概率比起普通高校还是高出许多,所以更是应该有针对性的加强体育保险的宣传[4]。

3.3 推出更有针对性的体育保险产品

当前体育保险销售平台推出的体育保险产品主要以运动项目进行分类,但是大众在参加体育运动时可能并不仅仅参与到一种运动项目当中来,所以类似“健身险”“球类运动险”“水上运动险”“休闲体育险”等涵盖某一类型或某几个体育项目的险种可以进行开发。同时,配套体育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推出“体育旅游险”、结合残疾人健身推出“残疾人健身险”等等,大力拓展不同层次不同人群的体育保险需要。各网络体育保险销售平台在开发各式各样体育保险产品的同时,还要优化投保方式和程序,尽力做到群众锻炼“随炼随投保”,也努力照顾到老中青不同年龄层对于网络投保操作上的习惯不同,最好能够提供一套帮助投保人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体育保险的投保辅助程序,里面有不同体育保险的详尽介绍,也能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向其提供最佳的投保方案,这样将会大大提高体育保险的投保率。

3.4 培养专业的体育保险业人才

目前来说,进行体育保险销售的主要还是以从事保险业的人员为绝大多数,既懂体育又懂保险的专业人才大量缺乏。所以在制订体育保险产品和体育保险网络推广销售方面,体育保险仍处于劣势。各大体育院校应该抓住这个难得的机会,培养一批专业的体育保险业人才,推动体育保险的发展进步[5]。同时,各体育院校可以开设相应的培训班,对于已经取得保险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体育知识方面的培训,使其能够更为快速的填补体育方面的短板,更好地投入到体育保险的销售当中。

3.5 不断升级网络体育保险销售平台的技术措施

首先,对于保险人在网络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和解释说明类条款的释明义务,尽管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几种推定保险人已履行释明义务的方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是作为网络体育保险销售方,在展示保险合同时,还可以采取更为严密的说明方式,例如需要投保人手动输入合同中展示的免责条款中的关键字词和句子,以达到更为容易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的程度。

其次,作为网络体育保险销售平台,只有不断完善平台自身的安全性、保密性才能得到更多客户的青睐。例如对于客户信息有严格的加密措施,对于获得客户信息的渠道和权限作出一定的限制,能够查看客户资料的权限不能只掌握在少部分人的手中,应该采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方式。同时,对于投保人的投保过程,如投保人阅读保险合同的时长、操作的轨迹等等,在不侵犯投保人隐私的情况下能够采取更高级的方式进行记录和保存,这对于日后产生的投保纠纷也能够有更有力的证据进行证明。在泄露个人信息已经写入刑法之后,对应的在出现网络保险销售当中收集到的个人信息被故意泄露、出卖等情形时,相应的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等是否应该受到相应的行业处分?如果能够进行立法,出台专门针对网络保险销售的法律,对网络保险销售进行集中的规范管理,将更有利于网络保险建立更好的销售秩序。

最后,对于未成年人冒用监护人身份信息进行投保时,可以借鉴当前其他网络平台使用手机号码登录时必须使用随机发送验证码的方式,在为未成年人投保时增加监护人手机验证码信息确认这一环节,使得未成年人在投保时必须在其监护人本人知情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操作。相信通过不断在技术上更新和升级网络体育保险销售平台,能够对于平台上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更有效的预防,使得客户在使用上更加放心。

4 小结

体育保险对于体育市场发展的影响不容小觑,无论是体育运动的参与者、组织者或是体育场地的运营方,都需要体育保险来为他们保驾护航。在“互联网+体育”的大背景下,抢滩网络体育保险销售领域,推出符合消费者和市场需求的体育保险产品,并完善好网络体育保险销售制度与模式的建设,将会激发潜在的巨大体育保险消费市场。各网络体育保险销售平台应当及时反思自身平台的不足,弥补当前的缺陷,争取完善体育保险产品和销售平台技术,树立行业标杆并赢得市场的认可,早日让消费者拥有更好的网络投保体育保险的体验。

[1] 樊海韵. 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16(7): 102-103

[2] 麻荣荣. 关于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风险的思考[J].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15, 29(6):44-47

[3]何澄玉. 互联网保险保单效力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浅析电子保单的法律效力及网络保险的法律风险[C]. 新“国十条”宣传暨浙江省2014年保险法学学术年会,2014:10-29

[4] 熊卫权,马梁,毛书凯.高校体育运动伤害与社会保险机制探讨[J].时代教育,2013(19):163-164

[5] 陈艳林,崔晓莹.我国体育商业保险市场供求状况分析[J].社会体育学,2015,26(5):134-135

[6] 冯玉净.大众健身需求导向下我国体育保险发展趋势分析[J].体育大视野,2017, 15(7):231-232

[7] 关晶,王国军.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现状、瓶颈与突破[J].体育科学, 2017,37(1):81-89

LegalRisksandCountermeasuresofSport-InsuranceSelling——UndertheCircumstanceof“Internet+Sport”

LI Xiao

(Graduate School of Guangzhou Sports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50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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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

A

1007-323X(2017)06-0066-04

2017-10-26

李笑(1992-),女,广东人,在读研究生

研究方向:社会学与现代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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