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P2P行业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2017-11-04赵巍刘春玲樊桂岭

商业经济研究 2017年20期
关键词:监管体系网络借贷风险防范

赵巍++刘春玲++樊桂岭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长期以来,我国中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与我国庞大的民间资本缺少合适的投资渠道并行存在。网络借贷行业的创建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和民间资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资金供需错位问题得到解决。但由于早期监管的缺失以及我国征信体系的不完善,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缺少相应的约束机制,出现了野蛮式的增长。随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和相关管理政策的不断完善,我国互联网借贷行业杂草丛生的局面将会彻底改变,违法和违规平台将会失去生存的土壤。本文拟通过分析我国网络借贷行业前期出现的问题,为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网络借贷 风险防范 监管体系

引言

P2P网络借贷又称P2P金融,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一种,网络借贷的投资方和借贷方通过第三方平台可直接实现借贷,借款人在P2P平台发布自己的借款目的、实施方案以及收益情况等信息,并针对此项目进行借贷,投资人通过比较借款人的投资项目,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投资,整个过程都基于信用体系和征信机构所提供的征信记录,通过信用来鉴别和降低各方风险。

最早的P2P金融出现在英国,被引入美国后获得更大的发展,发达国家具备完备的金融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商业银行有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贷款体系,因此P2P金融在欧美等国发展有限。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虽然也受到资金短缺的困扰,国家也多次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但融资难题至今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这成为阻碍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制约因素。小微企业融资主要依赖间接渠道,但由于自身规模和管理方面的原因,使其难以从商业银行获取信贷资金。一方面我国的小微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另一方面我国有近50万亿庞大的居民存款,这些存款多为小额资金,并没有太多合适的投资渠道。在此背景下,P2P金融应运而生,其创立初衷是借助网络这种快捷便利的渠道以及第三方平台提供的信用担保解决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供需错位和信息不对称,以此弥补小微企业通过传统渠道难以获得足够贷款的难题。

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现状

2006年5月,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企业宜信成立,经过几年的本土化适应和创新后,网络借贷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壮大,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问题也不断出现。2010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增长了数百倍。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网络借贷平台数量接近2600家,全年网贷成交量接近1万亿,是2014年成交量的4倍,2015年网贷行业的月投资人数接近600万,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 P2P 网贷市场。伴随规模快速增长的是各种问题的频现,“跑路”平台数量不断增加。2014年全年问题P2P平台共122家,截至2015年底,问题P2P平台数量猛增到896家,2016年这一数字仍在继续上升。我国十大P2P网贷平台如表1所示。

P2P网络借贷最早并非诞生于我国,因此其设计理念也不适合我国国情,比如在美国和英国,完备的信用体系是网络借贷行业运营的基础,但我国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善,网络借贷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为进一步降低投资者和平台的风险,国内的网贷平台通常采取线下审核,审核通过后线上交易的线上线下并行的O2O方式(Online To Offline,线上到线下),网贷平台兼具信息中介和风险审核控制的角色,但由于这种模式中,平台将融资项目的风险转移给平台自身,加大了平台的风险。因此,在发展过程中,部分网贷平台逐渐把风险审核工作交由专门的机构处理,平台自身专注于信息中介工作。目前,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具体可以分成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无担保模式。无担保模式网络借贷平台主要借鉴了国外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平台只是信息中介,并不负责资金管理,也不对融资项目的收益进行担保,这种模式降低了借贷平台自身风险,但是投资人需承担较大风险。拍拍贷是典型的无担保模式借贷平台,作为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企业,拍拍贷借鉴了国外的网络借贷运营模式。拍拍贷的贷款以数额较小的个人消费和小微企业运营为主,并以个人消费居多,其风险控制完全在线进行,借款人在平台提出资金需求并在线提交相关材料,初步审核通过后平台会以视频或者电话形式进一步审核认证,最终通过审核的项目会发布到平台供投资者选择投资,投资者的额度也较为自由,可以从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筹齐所需资金后平台进行复核并完成交易。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只有拍拍贷和点融网为无担保模式。虽然无担保模式的平台自身不垫付本金,但是平台会对投资者实施“本金保障计划”,以降低投资者风险。

无担保模式下,借贷平台的角色只是信息中介,发布借款人的资金需求信息和信用评级信息以供投资者自行选择,部分解决了投资者和借款人间的信息不对称,其优点是降低了自身的风险。但也存在明显的缺点,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其对借款人的评价十分困难,甚至可能出现借款人的造假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因此无担保模式在我国发展有限,拍拍贷虽然是我国第一家借贷平台,但相对于其他平台,并无明显优势。

第二,担保模式。担保模式中,网络借贷平台除了信息中介的角色外,还对借款人的融资进行担保,当发生借款人违约行为时,投资者可通过担保方的担保资金获得补偿。和无担保模式相比,担保模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担保模式下的担保机构可以为平台自身及相关企业,也可以是第三方担保机构。其中第三方机构担保的模式,借贷平台自身的风险被转移给第三方担保机构。红岭创投是我国典型的担保模式平台,红岭创投采取的是自身担保方式,其下属的深圳可信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有偿担保服务,借款人发生违约时,担保公司先用自有资金对投资者进行补偿,再对借款人进行追偿。

在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利用专业机构进行风险审核能够有效降低投资者风险,但是这不代表行业风险降低,风险只是從投资者身上转移到担保机构,如果担保机构为平台自身或其关联公司,平台仍将面临较大风险。2014-2015年间,红岭创投先后出现两笔金额近亿元的坏账,使其投遭受巨大损失。endprint

第三,风险准备金模式。风险准备金模式中,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建立风险准备金账户,来应对可能出现的借款人违约事件中对投资者进行补偿,其资金来源为网络借贷平台的自有资金和借款人的服务费用等。网络借贷平台首先对借款人的风险进行精细化评估和审查,使平台的总体违约率保持在较低水平。与此同时,使用保险精算的思想计算出借款人的管理费用,并将管理费用放入风险准备金的资金池。在借款人发生违约时,风险准备金资金池可用于先行补偿投资者损失,借贷平台再对借款人进行追偿,或通过与借款人商议,采用延期还款的方式帮借款人度过难关。风险准备金模式可以有效降低平台自身和投资者的风险。人人贷是典型的风险准备金模式平台,人人贷的风险准备金账户由第三方机构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进行托管,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风险准备金模式下,平臺不再采取连带担保方式,而是采取了更安全的保险方式,将单笔违约的风险进行了分散,使平台的风险进一步降低。对于风险准备金模式而言,最大的风险是发生大规模违约事件,违约概率远超过其精算概率时,将会导致平台的资金链发生断裂。

我国网络借贷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11年8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这是监管部门第一次针对P2P网络借贷的规定,其目的是防范民间融资行为向金融体系的风险传导和民间借贷向非法集资的异化,并对P2P持高度审慎的态度。随着问题平台的出现,2014年3月,监管层正式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写进了政府的工作报告,标志着经历了长期的支持和宽容政策以后,监管层开始对P2P金融开始限制性监管。2014年上半年,监管层明确了监管主体,第三方支付由央行监管,P2P金融由银监会监管,股权众筹由证监会监管,随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我国各监管部门对于P2P金融的监管正式开始,此后深圳、广州、上海、浙江等省份和地区陆续出台多项政策对P2P网贷进行规范(见表2)。

(一)我国网络借贷行业存在的问题

在2015年底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稿)出台前,各省市的规定多为以风险提示为主,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仍处于真空期,监管的缺失带来一系列问题。

缺乏权威性的行业监管准则。各地虽然出台多项指导意见和规章制度,但早期多以鼓励和支持行业发展为主,如北京市出台的《石景山区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办法(试行)》、深圳市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问题平台开始出现后,各地出台的规定多以提示风险为主,如浙江省发布的《关于加强融资担保公司参与P2P网贷平台相关业务监管的通知》,缺乏权威性质的行业监管规定。监管的缺失给了投机分子可乘之机,不法分子打着高科技的旗号利用网络金融平台收敛大量资金,最终事件暴露后选择跑路,给整个行业带来非常恶劣的负面影响,行业里正规企业的经营也受到一定冲击。

监管主体不明确。虽然银监会早在2011年就已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但直至2014年上半年,监管主体才算最终明确。此前“一行三会”构成了我国金融体系的分业监管格局,但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使得现有体系无法对其形成自上而下的有效监管,多头监管造成了监管的空白和行业的野蛮式发展,金融风险不断积聚并最终爆发,投资者损失惨重。

行业存在一定信用风险。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并没有建立起国家层面的权威的个人征信体系,征信系统的不完善和信息共享机制的缺失,使得网络平台难以掌握借款人的准确资信信息。存在借款人在多个平台借贷,最后超出其偿还能力的风险。更有部分借款人一开始就利用征信缺失的漏洞,使用虚假信息进行借贷,最终无法偿还。此外,征信体系的缺失使得投资者和平台实际控制人以及借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难以准确掌握平台控制人以及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情况,更难了解平台控制人和借款人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这增加了平台借贷人利用关联企业虚假借贷的,拿到投资者的资金后出现跑路的风险。

平台存在一定道德风险。平台控制人和借款人利用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恶意进行夸大性的虚假宣传,增加投资者道德风险。首先,部分高收益标的被平台拆成多个标的进行招标,增加投资者风险。其次,部分违法平台并没有真实投资标的,凭借虚假标的吸引投资者资金,拿到投资后再去找标的,在找不到合适标的的情况下逐步陷入了“新账补旧账”的庞氏骗局。然后,投资者资金流经平台账户,部分违规平台用自有账户管理投资者资金,这已经符合了“资金池”特征。监管的缺失使得网络借贷行业出现了野蛮式的生长,形成了行业内杂草丛生的现象。以e租宝为例,e租宝是我国网络借贷行业最为野蛮的企业,e租宝成立于2014年2月,虽然看上去是网络借贷平台,但其主要工作为线下发展和吸纳投资人,其全职和兼职员工最高时曾达十万人,远高于普通互联网金融公司,这些员工大多也都通过线下展开业务。e租宝打着“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的旗号,把自己定义为租赁融资投资生意,有融资需求的公司通过抵押设备给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融资,融资租赁公司把这些抵押融资需求打包给e租宝,e租宝再把融资租赁的资产包卖给投资人。整个过程最大的风险在于中小企业的设备价值,如果中小企业能够快速展开生产,这些设备拥有一定价值,如果不能,这些设备的价值将会大打折扣。

(二)网络借贷行业问题频现的原因

2015年,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接近2600家,但问题平台高达900家。究其原因,既有平台控制人的主观因素,也有监管方面的因素。

信用体系不健全。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的整体信用环境处于较低水平,国家层面缺少权威统一的信用体系,社会整体的信用文化和信用环境仍需不断提高,部分居民信用意识的缺乏导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失信行为。与此同时,我国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少,法律体系不完善直接导致监管的缺失,一方面是法律和监管的缺乏,另一方面是我国各信用机构没有统一标准,信用市场缺少统一规范和有效管理,导致出现不正当竞争现象,损害了消费者个人权益,使消费者对于公共信用体系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抵制。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备的另一后果是缺少权威的惩处机制,使得违法成本太低,即使信用违法也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无法对信用犯罪形成法律威慑。endprint

监管体系不完善。自2006年网络借贷行业在我国出现以来,直到2015年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稿)出台,长达十年的时间内我国没有明确的网络借贷管理法案,对其准入机制、运营过程和信息披露的立法也处于空白境地,政策多以鼓励和支持为主,使得行业呈现同质化扩张,虚假宣传现象较为严重,为吸引投资者,一些非法网络借贷平台承诺的收益往往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一旦风险出现,投资人将蒙受巨大损失。缺乏完备的法制基础还会导致行业监管缺少权威的法律依据,对违法违规平台的惩处力度较轻。金融行业的健康运营离不开严格的监管,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其经营边界以减少业务实施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但早期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网络监管部门都表示鉴于P2P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因此不属于各自的管辖范围,这导致了监管主体的不明确。最终,法律的缺失和监管体系的不明确使得众多网络借贷公司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出现诸如非法集资、开展高利贷业务等边缘性业务模式。

平台风控机制过于简单。网络借贷平台的本质是解决投资者和项目间的信息不对称,通过平台使双方建立联系。网贷平台的投资者通常不是专业投资者,多为缺少相应投资和风控知识的普通投资者,对于风险的识别能力较差,这就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必须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对所发布的融资项目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并将结果公开。但我国不少网络借贷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往往把重心放在如何吸引投资者,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对于风险控制工作做得远远不到位,风控工作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高水平人才和资本,但不少资金实力不够雄厚的平台没有能力做好风控工作,或者出于降低运营成本的考虑,不愿在风控机制上投入过多,风控体系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平台的信用审核和风险理赔机制通常过于简单,一旦发生违约事件无法有效应对。事中预警机制的缺失还使得借贷平台不能尽早知道个别融资项目可能发生的欺诈行为,这使得投资者资金风险增加。只有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识别体系、独立的合规部门、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有效减小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

我国网络借贷行业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标志着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开始逐步走上正轨。《办法》意见稿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定义,指出了P2P平台的只是金融信息中介机构,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同时为防止出现道德风险,还提出了十二条明令禁止行为。随着法律基础建设的不断完善,监管监督的进一步加强,不法平台将会失去生存的土壤并彻底退出市场,规模较小、风控能力较弱的平台也将被市场淘汰,行业分化将会加剧,一些规模较大的平台可能会进一步发展壮大,并成为行业的代表性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第一,完备的法律法规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保障。但我国目前信用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不完善,且缺少相应的失信惩处机制,因此当前首要任务是进一步完善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失信惩处条例,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应严格执法,以此培养居民的信用意识,通过把信用信息应用到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社会性惩戒机制,提高失信成本。第二,以政府牵头、企业参与的形式打造和培养一批权威的信用市场主体机构。政府通过信息共享、积极参与等方式,为这些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第三,培育和发展信用产品市场。我国目前针对个人的信用产品较少,且多为信用类的初级产品,管理部门可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大在信用产品上的创新,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开发更多符合我国国情的信用产品。

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第一,建立动态监管模式,在宏观经济和网络借贷发展的不同时期,行业风险特征也不尽相同,因此监管重点也应有所差异。第二,提高行业门槛,加强信息披露,提高网络借贷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通过设置较高的门槛,把一些管理不规范,风控能力较差的小企业直接拒之门外。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时时监督网络借贷企业的运营及风险状况。第三,建立行业评价体系。定期公开网络借贷行业的信息透明度、杠杆、盈利情况等信息,以此作为重要依据,让平台意识到运营过程中的问题。第四,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对于出现问题的平臺从主管部门到具体责任人应严查到底,决不姑息,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合规经营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P2P网络借贷创建的初衷是让小微企业解决贷款难题,为中小投资者增加投资渠道,是在“普惠金融”、“互联网+”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思想指导下,金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前期监管及法律法规的缺失使网络借贷出现了问题,但不能就此完全否认互联网金融,监管层应在规范和监督的基础上,对行业在监管框架内的创新进行鼓励和支持,使其始终不背离初衷的前提下,更加高效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我国经济转型助力。

参考文献:

1.王达.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影响[J].世界经济研究,2014(12)

2.邢乐成,解传喜.关系贷款、群贷技术与金融制度边界:中小企业贷款难理论研究及最新进展[J].理论学刊,2014(10)

3.李朝晖.我国P2P网络借贷与小微企业融资关系的实证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5(2)

4.田俊领.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及其监管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12)

5.孙楠.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D].辽宁大学,2015endprint

猜你喜欢

监管体系网络借贷风险防范
网络借贷平台中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