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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客空间主体关系探讨

2017-05-30林琳吴庆平

中国商论 2017年3期
关键词:创客空间创客

林琳 吴庆平

摘 要:作为新兴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创客空间可为个人和企业提供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其发展。创客空间提供多方位的融资渠道和多角度管理服务等,将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形成创新集聚效应。本文通过创客空间的生态圈,对创客空间各主体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关键词:创客 创客空间 创客空间主体

中图分类号:F2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1(c)-157-02

创客一词来源于英文maker,是指一类以兴趣驱动的爱好者群体,从前人们把他们从事的活动称为DIY。创客空间(makerspace)源于maker和space的组合,它是蓬勃发展的创客运动的一部分。环境层面的创客空间是一种能共享所有资源,具备分享特质的氛围;精神层面的创客空间并非资源和空间本身,而是一种协作、分享、创造的人生理念;功能层面的创客空间能促进技能学习和人类知识创新[1]。创客空间是从欧美的车库文化中发端,随着3D打印技术的普及,开源硬软件等信息技术的长足发展,更多的草根大众借助创客空间参与到原本由少數精英所垄断的创新创造活动中来。

近年来,在李克强总理号召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创客空间这一创新创业平台在我国得到了蓬勃发展。据统计显示,目前正式运行且处于较为活跃状态的创客聚集地有约28处,覆盖了华北、长三角、珠三角、华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2]。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创客空间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双创作为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都投入了一定的资源。在政府大力支持创客空间发展的进程中,创客空间这种带有公共、公益性质的平台如何逃脱粗放的发展模式,如何改进机制保持高效率、可持续性,是需要面对的问题[3]。厘清创客空间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以创客空间为主体的创客生态圈模型,是促进创客空间真正转化为区域经济推动力的前提条件,因此,对于创客空间各主体关系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1 创客空间的运作机制及主体方

目前,主要的创客空间模式有三种:社区型、Fab lab和Techshop。社区型,是指一个开放的空间,按照工种差异划分工作区域,创客能租用联合办公空间,或成为会员租用设备。Fab lab的核心理念是依靠通信技术和数字制造的有机结合来充分共享世界的网络资源,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的需求状况开展多维度、全方位的项目合作,进而寻求一种更为积极的科技和创新相结合的模式(Gershenfeld,2012)。推动Fab lab发展的主要力量是社会而不是技术[4]。Techshop较之社区型创客空间和Fab lab来说更为封闭,通常只给其注册会员提供场地、设备等资源。

虽然创客空间的模式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含有几个参与主体,主要有4个,分别是创客、空间运作方、资金投入方和其他服务主体。

创客是通过创造与分享将想法变为现实的人;空间运作方是指负责实体空间日常运营的组织机构;资金投入方是指给创客项目或创客空间提供资金支持的组织或个人;而其他服务主体包括法律咨询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为创业过程服务的各种组织机构。

当创客产生一个有价值的创意,就可以借助创客空间提供的办公空间、硬软件设备、财务指导、知识产权服务等设施和服务完成产品创造。如果该创新可以获得专利,或者产品可以进行生产销售,或者可以催生出企业,即创客的创意可以转化为现实经济效益,那就有可能获得投资人进一步的资金支持,该项产品或服务就可能进入市场。资金投入方也可能为创客空间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创客们也会缴纳一定的会员费,以保障创客空间的正常运转。另外,创客空间内的其他服务主体为创客提供创业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服务。这一系列过程就形成了创客生态圈,如图1所示。

2 创客空间不同主体间的关系

2.1 创客与创客空间运作方的关系

创客,是一些想要把自己的想法和创意转化为现实产品的人。创客向创客空间运作方提出入驻申请,创客空间运作方经过初步的评估和筛选,让符合相关条件的创客入驻。为了将创客的优秀创意实现,创客空间还会为创客提供各种资源,包括实验室、办公室、咖啡厅、物业管理等服务,以及专业领域的培训指导服务等。一般的,社区型的创客空间向创客会员收取一定的租金或者通过核心成员集资来维持创客空间的正常运转,Fab lab、Techshop一般也采用会员制运营,每月向创客会员收取会费来维持自身的资源,Techshop则只对会员开放。

创客空间与创客的关系是一种围绕空间的物质与服务条件的培育与被培育的契约关系,也是利益共享关系。创客按照契约缴纳少量的费用,享受创客空间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创客空间则通过选择创客培育创新产品,提供相关服务,并可依据契约约定获得创客创新产品成功后的一定比例的所有权或利益。

2.2 创客与投资人的关系

这里所说的投资人是指愿意出资购买创客创新创业活动和成果并承担一定风险的投资方。

在创新项目中,创意的形成、技术的研发、产品的生产以及市场销售等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这里的投资人包括企业、金融机构、研究机构、众筹平台等。创客通过完成可能投放市场并创造现实经济收益的产品或创意,吸引投资人的投资。投资人通过入股、贷款等方式,给予创客资金支持,使创客的创意或产品能完成批量生产投放市场,或者成立初创企业。入股是指在创客需要时,投资人向其提供一笔资金,当未来创客的企业成立后,这笔资金就折算成相应的股份由投资人持有。贷款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优惠的利息向创客提供实现其项目所需的资金。现在新兴的融资方式还包括风险投资、互联网众筹、P2P等,都会产生不同形式的投资人。

创客与投资人的关系是围绕创新创意的风险投资的契约关系,创客按照契约使用投资人的资金,投资人则按契约在创客创新产品成功后获得全部或一定比例的所有权。

2.3 创客与创客空间其他服务主体的关系

创客空间作为一个平台还聚集有其他为创客提供服务的主体,如财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和生产咨询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专业培训服务机构等主体。这些服务主体的存在使得创客能够更容易地为自己的项目找到技术导师、知识产权咨询、法律顾问、市场咨询专家、零部件加工生产服务及配套技术供应商等。由于创客空间对这些服务主体的集聚效应,极大地降低了服务双方互相搜寻的成本、信用成本和谈判成本,提升了原型产品向批量生产转化并获得市场认同的可能性[5]。

创客与其他服务主体的关系是一种以创客空间平台为纽带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创客空间为这种关系提供生长发育平台,创客通过该平台与其他服务主体产生接触获得必要的专业服务,这些服务主体则依据约定获得短期和长期的服务报酬。

2.4 创客空间运作方与创客空间投资者的关系

这里的投资者是指投资创建创客空间的发起人或出资人,它也可能是特定创客创新产品的一般投资人。

对于创客和投资人来说,创客空间运作方是联系他们的一个平台媒介。创客空间运作方为需要资金的创客项目提供接触投资人的中介渠道,为想要投资的投資人筛选出有潜力的项目,从而为创新产品向市场转化创造条件。除了直接的媒介作用外,创客空间运作方和投资者之间也可能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一些特殊的科技型企业需要不断创新产品来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除了依靠自己的科研部门开发新产品以外,还可以通过创客空间的创新氛围和创新精神为企业创新引发新的灵感。因此,出于这样的目的,企业会为创客空间投入初创资金,成为发起人,从而让创客空间为其服务。另外,因为创客空间有明显的创新效应,可能会培育非常成功的产品或服务,产生丰厚的投资回报,所以一些投资人愿意为创客空间提供一定的资金以维持其正常运转。

创客空间的投资者是创客空间的发起人、出资人,是创客空间的所有者,而创客空间的运作方作为整体团队独立负责日常运作,并受创客空间投资者的运作目标、方式和战略的制约。

3 结语

集聚在创客空间的创客,蕴含着巨大的创新能量,创客空间通过其平台集聚效应和不同组织形态,吸引越来越多的参与者,并且由于参与者主体的多样化与互补性,使创客空间能够迅速发展并产生源源不断的创新成果。正如创客空间运动联合发起人Mitch Altman在清华大学访问期间与学生创客们交流时所提到的,创客空间最吸引人的地方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场所,让爱好者们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自己热爱的作品之中,并在分享中收获快乐[6]。

围绕创客空间有各种主体,存在各种不同的关系,厘清这些关系,构建有活力创客生态圈,可以使创客空间更健康地发展,也才能为创客的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更好的服务,使李总理所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得以落实和推进。

参考文献

[1] 雒亮,祝智庭.创客空间2.0:基于O2O架构的设计研究[J].开放教育研究,2015(8).

[2] 王德宇,杨建新,李双寿.国内创客空间运行模式浅析[J].现代教育技术,2015(6).

[3] 梅凯,陈效林.我国创客空间发展的体系构建与政策支持——基于中美创客空间形态与生态的对比[J].学习与实践,2015(12).

[4] 徐思彦,李正风.公众参与创新的社会网络:创客运动与创客空间[J].科学学研究,2014(12).

[5] 常耀中,余博.创客空间的分享式经营租赁与综合性产业化服务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16(3).

[6] 王德宇,杨建新,李双寿.国内创客空间运行模式浅析[J].现代教育技术,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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