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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络借贷的风险与规制①

2017-05-30王建刚

中国商论 2017年3期
关键词:规制风险

摘 要:2016年下半年持续发酵的校园网络借贷问题一直是社会热议的焦点,一方面校园网络借贷缓解了大学生群体旺盛的消费需求和提供创业融资的渠道,另一方面校园网络借贷的潜在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一直饱受诟病。从校园网络借贷的时代背景入手,界定校园网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分析校园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还贷风险、投资风险、裸贷风险、隐形性担保风险和信息泄露风险,提出规制校园网络借贷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校园网络借贷 风险 规制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1(c)-034-04

2016年11月30日,网络借贷平台“借贷宝”多达10G的“裸条”压缩包、涉及161名女大学生的裸照及视频在网上流传,引起了轩然大波,再一次挑战了人们的认知底线,这已经不是该类极端事件的第一次曝光了。近几年来,伴随着校园网络借贷而来的大学女生“裸贷”、被贷款、自杀等乱象不断进入公众的视野,冲击着人们的道德底线和神经,继而引发了民众、媒体、教育界和法学界的广泛热议和沉重思考,极端事件的频发、法律性质的模糊、监管的失位都让校园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1 校园网络借贷的时代背景

随着信用卡淡出高校校园,P2P网络借贷风靡全球的时代背景下,网络借贷平台开始进军校园金融市场。

1.1 信用卡淡出高校校园

2004年信用卡在大陆还处于起步阶段,人均持卡率较低,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银行为了打开信用卡市场,开始把目光瞄准了高校中的大学生群体,把这个未来消费的主力军作为其潜在的优质客户资源。同年9月,广发银行发行第一张大学生信用卡,其他银行纷纷跟进,一时间人均持卡率直线上升,开始了信用卡的疯狂扩张期,这也为“较高的注销率、较高的睡眠率、较高的坏账率”的“三高”留下了伏笔。2009年底,银行业信用卡不良率高达2.83%,大学生信用卡不良率则在4%左右。2009年7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学生发放信用卡,向学生发放信用卡必须达到两个条件,一是须年满18周岁,二是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且第二还款来源方已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当时大陆的信用卡市场已经成熟,信用卡逐步回归理性,随后多家银行随后暂停了大学生信用卡业务,信用卡开始淡出大学校园。

1.2 P2P网络借贷的出现与推广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征信体系的成熟,民间融资需求的快速增长,借助网络平台,个人对个人的借贷在无需金融机构参与的情况下成为了可能,这样P2P网络借贷应运而生。所谓的P2P网络借贷,就是个体之间或者点对点的借助互联网平台的一种新型借贷方式,英文为Peer to Peer Lending或者Person to Person Lending,简称P2P或人人贷。P2P起源于英国,世界上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 2005年在英国诞生,成熟于美国,Prosper和Lending Club成为其代表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P2P网络借贷源于理性经济人假设,意思是借款人基于的长远收益和眼前借款的权衡比较,是不会违约的,即长远利益大于眼前借款。P2P网络借贷方便、灵活、高效,提高了闲散资金的利用率,数额小、周期短、门槛低,不再受时空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严苛的贷款的限制,是金融创新的新模式,弥补了传统银行贷款机制的不足,受到了小微企业和个人普遍的欢迎。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一般有两种:单纯中介型和复合中介型。单纯中介模式中,平台负责资格审核、公布借贷信息、信用评级、追偿逾期贷款等辅助性服务,向借款人和贷款人收取一定手续费或管理费,不参与借贷关系,是信息的提供者和借贷的撮合者,充当牵线搭桥的中介角色,如美国的Prosper和中国的拍拍贷;而复合型中介是平台不仅提供平台的辅助性服务,而且参与到交易中,介入借贷关系,充当担保人、利率制定人、追款人等职能,如英国的Zopa。

1.3 P2P网络借贷在我国的实践

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截至2016年1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达到了2448家,2016年全年网贷行业成交量达到了20638.72亿元,相比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9823亿元)增长了110%。2007年~2014年的7年是我国的P2P网絡借贷平台的野蛮生长和疯狂扩张期,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平台资质良莠不齐,在为小微企业带来融资便利的情况下也始终伴随着“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跑路“、裸贷”等乱象和负面影响。2014年4月,银监会牵头启动P2P监管,设定四条红线划定业务边界;2014年8月,银监会高层提出的P2P监管的五条导向内容;随后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界定了网贷内涵、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等主要内容,标志着我国P2P网络借贷结束了无法律、无监管的“裸奔状态”,开始从“野蛮发展”阶段迈向了“规范发展”新阶段。

1.4 P2P网络借贷进军高校校园

一方面,根据教育部《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7月6日发布)的统计,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达到3647万人。而早在2013年发布的《大学生蓝皮书:中国大学生生活形态研究报告》指出,2013年中国大学生的人均年消费总额达到11347元。按照这样的消费能力,大学校园的金融市场早已超过千亿元人民币量级,大学校园旺盛的消费需求和大学生群体有限的购买能力为P2P网络借贷平台进军校园金融市场埋下了伏笔。另一方面,随着监管政策法规的出台,收益率下降,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着成立以来最大的一次洗牌,为了能在未来的金融市场站稳脚跟,更多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把目光和战略布局瞄向了大学校园金融市场,于是P2P网络信贷平台纷纷进驻校园,占领校园市场,招聘校园代理、发展下线,一如当年信用卡打开校园市场的翻版再现,并且比之当年更是来势汹汹。

2 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

P2P网络借贷作为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关于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从一开始就有“准金融机构”和“网络信息中介机构”之争,且一直没有平息过。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进行了不同的探讨,刘然在《我国P2P网络借贷贷平台的法律性质》中认为P2P网络借贷贷平台属于金融服务机构、且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刘丽丽在《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和监管问题探讨》中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一种网络化的民间借贷中介;张正平、胡夏露在合作的《P2P网络借贷:国际发展与中国实践》一文中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依笔者而言,网络借贷平台属于网络信息中介机构,主要理由有三个。

(1)P2P网络借贷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其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属于一种新兴的民间借贷形式。《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四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居间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作为中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的依法收取相应的报酬。在网络借贷的过程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充当的是“媒介居间”的角色,具有合同法上居间人的性质,是独立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交易关系的第三方,从本质上来说,P2P网络借贷是一种网络化的民间借贷关系。

(2)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2014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金融行业标准,从宏观层面统一了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规范》将我国的金融机构分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内的9类。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单纯中介模式中,平台在借贷之中起介绍、协助作用,是一种媒介居间;在复合型中介的模式中,尽管平台一定程度上参与到接待交易中,不管是直接转让债权还是间接转让债权,但最终的收益和风险归投资人,平台起到的还是协助的作用,只是利用债权转让更好地实现资金配对。从表面上看,P2P网络借贷平台似乎是在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但是从我国《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金融行业的标准来看,P2P网络借贷平台都不具备金融机构的属性,其实质是新型金融信息中介机构,并不是传统中的金融机构。

(3)2015年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在《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P2P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2016年8月17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政策和法规都表明了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无论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还是P2P网络借贷的金融环境和从业前景,笔者认为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界定为网络信息中介机构较为合适。

3 校园网络借贷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在进军校园以后,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满足大学生群体旺盛的消费需求、为创业启动金提供融资渠道、提高理财能力和增强经济独立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良莠不齐,逐利资本扎堆,存在着信用风险、还贷风险、投资风险、裸贷风险、隐性担保风险、信息泄露风险等。

3.1 信用风险

P2P网络借贷的内核是信用,是完全的信用贷款,是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说。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首先,目前的中国社会整体信用意识不强,征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存在覆盖面不够广等缺陷。其次,2015年5月,中国人民大学信用管理研究中心发布了《全国大学生信用认知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近六成高校学生缺乏信用知识,逾八成大学生没听说过或不了解个人征信报告,选择P2P贷款的比例,占比20.31%,大学生整体信用认知现状不容乐观。最后,众多P2P网络借贷平台无序扩张,迷恋大数据技术,过分追求营销效益和扩大规模,忽略了大学生群体的信用意识是需要长期培育的过程,拔苗助长,没有意识到大学校园的金融市场和大学生群体的信用意识是相辅相成的,大学生群体信用意识的弱化势必会影响和限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前景。

3.2 还贷风险

当代大学生群体有着较高的消费需求,如电子产品消费、技能培训消费、情感消费、时尚消费、旅游消费等方面,但与高昂的消费需求相對应的是有限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推出的低息、免息等优惠政策解决了同学们对资金的渴求,但是不少同学也掉进了不良平台的“陷阱”,走上了高利息、高利率的还贷之路,这是因为:一是费率不明。很多网络借贷平台采取“低息、免息”等营销策略,虚假宣传和过度宣传产品的零首付、低门槛等来掩盖产品的高利息、高服务成本、高违约金的分期成本。二是大学生群体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不懂的基本的利息计算,不了解国家关于利率方面的规定,风险防范意识较差,在多家校园网络借贷平台重复贷款,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贷还旧贷,一步步走上借贷危机。三是大学生群体在非理性消费理念下的攀比消费和前沿消费引发的非理性消费行为导致的还债能力欠缺,把自己置于还贷风险的压力之中。

3.3 投资风险

2015年8月26日全国银行业年利率均值为2.6%,理财产品、信托投资等大致在7%以下,而同期的网贷行业总体综合收益率为13.29%,即使2016年收益率略有下降,网贷行业主流综合收益率区间为8%~12%,如此高的收益和回报,不少大学生发现其中的“良机”,不惜四处找同学、亲戚、老师大量借款,投放到P2P网络借贷平台,企图赚取高额的收益。然而,高收益也意味着高风险。在残酷的市场竞争情况下,很多小的P2P网贷借贷平台存在信息披露严重不足、且存在大量误导行为如虚报收益率等来吸引出借方的投资,在校大学生自身规避风险意识较弱,轻信无良P2P借贷平台的虚假宣传,把借款全部投入进去。结果,很多P2P网贷平台出现欺诈行为、跑路的事件屡有发生,2016年全年,投资人累计曝光提现困难、停业、经侦介入、跑路平台超过1000个,再加上黑客的攻击,经常导致出借人血本无归。

3.4 裸贷风险

所谓“裸条借贷”(简称“裸贷”),即指在校女大学生作为借款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作为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以及预设产生的高额利息时,贷款人以公开其裸照和与借款人父母联系方式等手段逼迫借款人还款。产生原因如下:首先,部分大学女生价值观念错位,为畸形的消费欲望和虚荣、盲目攀比、超前享乐的扭曲心态所绑架,为了维持高昂的消费,不惜走上“裸贷”的捷径。其次,羊群效应,也称从众效应。大学生是群体生活,当看到周围女生通过“裸贷”换来高档的时装、化妆品、电子用品等高品质的生活时,不免受其影响,而没有认真考虑“裸贷”带来的后果。最后,逐利是资本的天性,很多不良平台为了攫取更高的利润,纷纷推出了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的“裸贷”,急于获取现金的大学女生,涉世未初,缺乏风险意识的情况下不免坠入其中。本文开头“借贷宝”多达10G的“裸条”压缩包、裸照及视频在网上流传就是最好的风险案例。

3.5 隐性担保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一个优点就是简单、快捷、高效,节约交易成本。所有流程都是在平台在线完成,注册、申请、提交资料、审核,借款人还可以设定自己能够承受的利率、贴近实际的还款周期和还款方式的文本合同,享受互联网下个性化的服务,这也是金融民主理念过程中的对主体的尊重,是普惠金融理念的延伸。但是网络借贷平台并非真正的“免担保”,大学生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自己的家庭住址,父母、辅导员、舍友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隐性担保,一旦违约或者如不能按期还款,许多网络借贷平台就会采取将催债业务外包的方式,而我国目前的催债市场还极其不规范,恐吓、骚扰等方式暴力催收成为常态。

3.6 信息泄露风险

首先,大学生群体普遍存在个人隐私保护意识薄弱,基于同学之间的友情将个人身份信息提供给需要向P2P网络借贷平台贷款的同学或朋友,结果导致“被贷款”和深陷透支陷阱的案例时有发生。其次,由于互联网信息安全技术等客观因素,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技术开发上投入力度不够,重视不足,网络平台存在漏洞,易遭受黑客攻击,个人信息被窃取。最后,大学生在平台投资、借款或消费时,其个人信息被平台内部工作人员违法出售,结果增加了高校大学生频发生网络诈骗和电话诈骗等事件的概率。

此外,因为平台的虚拟性和备案制的不完善,一旦发生与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纠纷,还面临着投诉无门、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风险。

4 校园网络借贷的规制

靡不有初,鲜克有终。校园网络借贷的良性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规制,对于校园网络借贷这个新兴事物,既不能因为潜在的风险和“裸贷”乱象而全盘否定它,也不能放任自由,由其野蛮生长,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是我国市场监管经常出现的弊病,如何营造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激发互联网金融的内在潜能,为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一个有效的理性路径就是,对其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和系统性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有效规制供给。

4.1 引入校园准入制度,完善法律法规

耶鲁大学的罗伯特·希特教授提出的金融民主化的理念,在引入中國后,引起很多人的共鸣。金融民主制度理念的核心是一方面强调权利的普遍性享有,但另一方面在于权利的差异性尊重。大学生群体既具有一般消费者的共性,但也具有自身的特性。如果忽略大学生群体的特性,把其视为一般的网络借贷的参与者,那么就是去讨论的价值和意义。大学生群体的旺盛的消费需求、有限的偿还能力、消费对象广泛和消费形式多样化的诸多方面的特征决定了应该对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进入持审慎的态度。笔者建议:其一,确定P2P网络借贷平台进入校园的准入标准,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进入校园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质要求及规定最低注册资本等要求,限制参差不齐的劣质平台进入校园经融市场;其二,鼓励公益助学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进驻校园,如“齐放网”,它的基本宗旨是“给每一个学生一条支付教育费用的有效途径”;其三,从长远来看,尽早出台《放贷人条例》,通过立法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建立完备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是规范校园网络借贷的长久之计。

4.2 征信体系的整合、开放与合作,完善征信系统建设

前文提到,校园网络借贷的核心是信用,而我国的征信体系相对滞后,这也是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和国外的相比较产品异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只有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加快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校园网络借贷才能长久繁荣。一是整合。我国目前的央行征信系统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数据来源也是金融机构,校园网络借贷不能直接共享金融征信信息。完善征信系统建设,首先要做的就是整合征信信息“孤岛”状态,打破部门壁垒,让征信信息为全社会所用,发挥征信系统信息的最大价值。二是开放与合作,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依靠的是线下人工的调查、第三方商业公司的征信信息以及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其整个状态是一盘散沙、各自为政,信息甄别方式陈旧,因此开放和合作的姿态将有助于共享P2P网络信用数据,建立P2P网络借贷自己的征信系统。

4.3 加强金融与法制教育,注入理性消费理念

首先,教育学生树立科学的价值观,合理消费。教育学生不盲从、不攀比、不炫耀,纠正过度消费、超前消费、从众消费的错误观念,制定消费计划,结合实际,量入为出。其次,加强基本金融知识的学习,建立大学生金融能力培养体系。通过开设金融学、网络安全学等相关公共基础课或选修课,帮助学生提升金融信用意识和理财实践能力。最后,加强大学生信用体系的构建,引导学生树立理性消费观念。教育学生警惕消费陷阱,学会综合评估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理性面对网络贷款平台,警惕个人信息泄露。

4.4 加强监管,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首先,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高校学生处、保卫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网络借贷业务在校园内的拓展情况;高校辅导员密切关注学生异常消费、过度消费等行为,及时发现学生在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教育,并和家长取得联系。其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实时预警机制,及时分析评估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潜在的风险,通过网络、橱窗、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发布预警提示信息。最后,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制定完善各项应对处置预案,公安部门、金融监管、工商管理和网络监督等部门采取联合行动,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打击网上高利贷团伙,清扫害群之马。

4.5 完善网络技术,降低网络风险

P2P网络借贷的发展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加大对互联网技术的资金投入,加强网络平台的安全建设,降低网络的技术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定期和不定期对网站进行维护和检查,一方面,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防止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和资金安全;另一方面,可以防止黑客的攻击,增强平台运行的稳定性,更好维护出借人、借款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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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产管理和用途管制分离视角下的自然资源权利义务配置研究”(KKGQ201424005);云南省教育厅2015年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新时期高校学生工作常见法律问题研究”(2015Y098)。

作者简介:王建刚(1979-),男,昆明理工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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