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非“竞争中立”环境下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比较研究

2017-04-26谢梦婵陈玉祥

对外经贸 2017年3期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外资企业民营企业

谢梦婵++陈玉祥

[摘要]以2011—2015年中国企业300强为样本,通过单因素方差分析,检验了不同所有制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差异性。研究发现,在责任管理、市场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及综合得分上,国有企业显著高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间并不存在显著性差异。考虑到非“竞争中立”环境下差异化的监管体制、考核制度、政府干预和过度补偿可能是催生国企与非国企社会责任水平显著差距的主要原因,建议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层次位阶,针对国企与非国企、公益性企业与竞争性企业采用差异化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南,引入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促进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竞争中立;企业社会责任;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3-0116-05

一、引言

企業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早期是指企业在其商业运作中对员工、顾客、供应商、社区团体、母公司或附属公司、合作伙伴、投资者和股东等利害关系人应负的责任。随着社会的进步,现代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除了考虑自身的盈利和股东的回报之外,还要考虑企业经营对社会和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然而,近年来经营欺诈、商业贿赂、产品侵权、非法用工和环境污染等恶性案件屡屡发生,已引发公众广泛的抱怨和不安,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将承担社会责任列为企业的六大任务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提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进一步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提高到了国家法治建设的高度。鉴于此,本文以2011—2015年中国企业300强为样本(为保证样本对象的权威性和说服力,该文选取中国社会科学院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1—2015)》中的国有企业100强、外资企业100强和民营企业100强作为样本对象),比较分析了三类不同所有制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差异性,运用“竞争中立”的理论与实例,揭示了在非“竞争中立”制度环境下,中国不同所有制企业社会责任水平差距巨大的原因,并就如何提升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整体水平提出了建议。

二、文献综述

(一)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

Shelton(1924)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随后Seth(1975)、arroll (1979)、Wartick 和 Cochran (1985)、Clarkson(1995)和John Elkington(1997)相继从不同视角提出并完善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国内学者李伟阳和肖红军(2011)梳理了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逻辑起点,并以社会价值本位为逻辑起点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关于企业为何要承担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有公司社会绩效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伦理理论、责任竞争理论和产权边界理论等相关理论。与此同时,相关实证研究也得到了拓展,其中以检验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为主。此外,也有学者尝试探讨企业社会责任与资本市场的反应(Richardson,1999)、竞争优势(Porter& Kramer,2006)、消费者反应以及对优秀员工吸引力(Laszlo,2003;Schuler& Cording,2006)等问题。刘建秋、宋献中(2012)通过对问卷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更多的是基于企业自身利益的权衡考虑。随后,学者将视角转移到企业如何承担社会责任。Jenkins(2008)通过分析24家社会责任绩效优异的中小企业案例,找到了一个适合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商业机会”模型。Yuan等(2011)利用拓展中心—外围理论,发现了将社会责任活动融入到企业核心业务的七种模式。张兆国、梁志刚和尹开国(2012)则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提出了如何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杨春方(2009)认为出口行为、创新能力、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因素对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水平有显著影响。汤胜(2013)发现在华大型跨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受经济波动和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明显。张胜荣(2013)指出所有制性质与企业社会责任水平之间无显著影响,但企业规模对企业社会责任水平影响显著。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买生等(2012)构建了包含科学发展表征指标的企业社会责任客观评价指标体系以及熵权-TOPSIS法评价模型。赵天燕、张雪(2012)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构建了包括对股东、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政府以及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赵红等(2012)以煤炭行业作为研究对象,构建了一套CSR指标体系。肖红军、许英杰(2014)对已有社会责任评价模式的优点与缺陷进行评析,提出了“钻石模型”模式。

(二)关于“竞争中立”政策的研究

“竞争中立”的概念出自澳大利亚,是指政府的商业活动不得因其公共部门所有权地位而享受私营部门竞争者所不能享受的竞争优势,从而保证在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之间实现公平竞争。它要求政府保持政策中立、税收中立、债务中立、监管中立、政府采购中立等。国外学者对“竞争中立”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对西方国家“竞争中立”政策的研究(Goldeng,2008; Capobianco,2011);二是对“竞争中立”政策引入双边和多边贸易体制的研究(LE Thi Anh Nguyet,2014; Kawashima Fujio,2015);三是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国企基于非竞争中立政策享有不公平竞争优势的研究,国外如Ralston(2006)、Maria Vagliasindi(2008)、Bruton(2015)等,国内如东艳和张琳(2014)、胡改蓉(2014)、顾敏康和孟琪(2014)、沈铭辉(2015)。基本可以认为,国内外学者研究“竞争中立”政策的最新趋势主要是将“竞争中立”与中国国企改革相联系。普遍认为,竞争中立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促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同时提升国有企业自身的经营效益。

综合国内外文献,学术界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较多,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社会责任的比较研究则相对较少,且一般均忽略了中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因制度环境差异所承受的非平等性,至于基于“竞争中立”视角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文献亦鲜见。本文以2011—2015年中国企业300强为样本,利用单因素方差法,通过不同年份各自的责任得分来分析中国三类所有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水平,并运用“竞争中立”理论和实例,揭示影响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基本因素以及造成国企与非国企社会责任水平显著差异的根本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提升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基本思路。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指标体系及数据描述

(一)指标体系

本文借鉴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11-2015)》所采用的“四位一体”的理论模型。根据“四位一体”模型,可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责任管理、市场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四大板块,再将其四大板块细分为若干相关责任议题,具体如表1所示。

(二)数据描述

本文所采用的数据来自社科院研究报告,主要是2011—2015年每年研究报告发布的中国企业300强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具体包括责任管理、市场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和综合得分这五项指标的得分。运用SPSS统计软件,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法对数据进行分析。

四、不同所有制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得分及比较

(一)指标比较分析

由表2可知,2011—2015年各类企业在责任管理、市场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和综合得分上均表现为逐年增加。2011—2013年国有企业更加注重市场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履行,而2014年后则更加注重责任管理和市场责任;民营企业更加注重市场责任,但其责任管理得分自2014年后也大幅提高;外资企业在四个责任板块中,表现最好的是环境责任,而在其他三个责任板块中表现差异不大,同样,其责任管理得分自2014年有了大幅提高。纵向观察,2011—2015年国有企业在四个责任板块及综合得分上的得分均远高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则各有侧重:在责任管理和环境责任上,外资企业均高于民营企业,而在市场责任板块上,民营企业的表现优于外资企业;综合得分上,虽然2011和2012年民营企业略高于外资企业,但自2013年以后外资企业的综合得分略高于民营企业,综合而言,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整体社会责任表现水平相差无几。

(二)单因素方差分析

将企业类型作为单一因子,以责任管理、市场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和综合得分作为因变量,通过方差齐次性检验、修正检验及事后两两比较对样本逐一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

1方差齐次性检验。首先检验了2011—2015年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外资企业样本的方差齐次性,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由检验结果可知,2011—2015年的样本中,仅2014年的环境责任样本符合方差齐次性假设,其他样本均不满足方差齐次性检验。

3事后两两比较。利用Tamhanes T2对各个指标进行事后多重比较,得到结果如表5所示。2011—2015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及外资企业在以上五项指标上均存在显著差异。2011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及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各项均值差中,仅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环境责任的均值差为9689,其他各项的均值差均超过了10;2011年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及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均值差均超过了20,且其对应的Sig值均为0,说明在责任管理、市场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及综合得分上,国有企业显著高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间仅在2011年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2012年的社会责任及2014年的责任管理和环境责任上存在显著差异(伴随概率小于005),但其各指标间在大部分年份均不存在显著差异。从综合得分可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2011—2015年的整体社会责任表现上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间在整体社会责任表现上存在显著差异。

五、基本结论与建议

(一)基本结论

首先,2011—2014年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市场责任表现优于外资企业。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随着国内企业的发展,外资企业产品及服务的质量相对降低,从而影响了客户满意度,进而影响到市场责任的得分;第二,国内关于外资企业市场行为的相关法律不健全,使得外资企业的市场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第三,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水平二倍于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事实,可能主要源于国有企业强大的经济规模、管理体制,以及在非“竞争中立”环境下政府对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行政干预、过度补偿。第四,国有企业在五项指标上均显著高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说明国有与“非国有”的企业性质对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具有显著性影响,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整體上并未存在显著差异,表明外资与“非外资”的企业性质并不会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水平有影响。所有制不同的企业在社会责任履行上表现出来的差异取决于国有与非国有的企业性质,并不取决于其是否是外资企业。

(二)对策建议

1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层次位阶。主流的观点基本上认可企业社会责任的四个层次:契约责任、法定责任、道德责任和公益责任。这个层次体系可以作为评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优劣、衡量企业社会责任水平高低的标准,同时亦可约束国有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时秉承规范有序、合理适度的原则,避免好大喜功、本末倒置。

2构建差异化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在中国当前非“竞争中立”的制度环境下,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所处的地位和享有的待遇存在很大差异,适用单一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既不合适,也不公平,应当针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分别制定不同的评价体系,以体现差异性,维护公平性。

3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南。为了促进企业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政府、社会组织或者学术机构可以编制和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南》,作为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格式规范,以此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可靠性。

4引入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可借鉴最具代表性的SA8000与ISO26000国际标准,引入这两类国际标准的合理内核,将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构建,企业间共同的价值理念的形成,以及企业诚信制度的建立产生积极影响。且其中关于产品质量、劳工、环境、透明度以及反贿赂和反腐败等问题的规定,对于规范我国企业经营行为、深化国企改革都是非常好的制度补充。

[参考文献]

[1]陈承,张俊瑞,李鸣等. 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维度及测量研究[J]. 管理学报,2015(11):1687-1694.

[2]胡改蓉. 竞争中立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影响及法制应对[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6):165-172.

[3]黄伟,陈钊. 外资进入、供应链压力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J]. 管理世界,2015(2):91-100.

[4]黄群慧,彭华岗,钟宏武等.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14)[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4.

[5]金润圭,杨蓉,陶冉.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研究—基于CSR报告的比较分析[J]. 世界经济研究,2008(9):47-59.

[6]汤胜. 在华跨国企业社会责任变动趋势及影响因素研究[J]. 国际贸易问题,2013(3):115-124.

[7]张兆国,梁志钢,尹开国. 利益相关者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J]. 中国软科学,2012(2):139-146.

[8]W Yuan, Y Bao, A Verbeke. Integrating CSR Initiatives in Business: An Organizing Framework[J].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11,101(1):75-92.

Abstract:This paper measures the level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of Chinese enterprises with different ownership from “competitive neutrality” perspective as samples of the top 300 Chinese enterprises. The study found that firm size, financial condition and management capabilities are the basic factors affecting the level of CSR, but differentiated regulatory regime, examination system,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and excessive compensation existing in the not “competitive neutrality” environment may be the main reason for a significant gap of CSR between state- owned and non-state-owned enterprises. It comes to the conclusion that, in the not “competitive neutrality” environment, a single evaluation system applied to the state-owned and non-state- owned enterprises is neither appropriate nor fair. This paper recommends that clear level rank of CSR, establish differentiated evaluation system of CSR for state-owned and non-state- owned enterprises, public welfare and the competitive enterprises, draw up the guide- lines for CSR, implement mandatory disclosure system of CSR for state- owned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learn from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f CSR,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CSR of Chinese enterprises.

Key words:competitive neutrality;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private enterprises

(責任编辑:乔虹董博雯)

猜你喜欢

企业社会责任外资企业民营企业
外资企业在中国国内价值链中的采购结构及产出用途
穿透虚假外资企业的“包装外衣”
“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
浅谈外资企业收购民营企业的成败因素
浅谈企业社会责任的品牌传播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我国制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
寻租、抽租与民营企业研发投入
2014上海民营企业100强
外资企业在生产环节对环境影响的比较研究——基于2001~2012年面板数据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