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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筑企业设立项目部结算对财务核算的影响

2017-03-30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财政局肖玉艳

绿色财会 2017年12期
关键词:发包方工程款项目部

○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财政局 肖玉艳

随着建筑市场竞争形势愈加激烈, 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跨省跨区经营施工的情况越来越多。通常情况下,建筑企业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部,以保证工程项目能够更快捷高效施工。项目部的设立,不仅要有相应的人员配置、办公场地及办公设备,还要建立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由建筑企业对项目部授权,项目部代表建筑企业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项目管理。建筑企业项目部的设立,在工程项目施工和管理方面有着相当的优势。建筑业的税收一直是国家的主要税源,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针对建筑业“营改增”遇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2017年第11号公告,其中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对公告第二条在项目部财务核算中的影响做简单的探讨,意在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财务税收管理。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项目部财务核算的影响

(一)在企业增值税缴纳方面

项目部在属地纳税,可以缩短管理链条,降低税务管控风险。“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特点是征管严格、以票控税、链条抵扣,这意味着增值税纳税人对于每个增值环节均需严格按照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抵后的差额征收增值税,这就对建筑企业集团多级法人、内部层层分包的组织构架及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一般情况下,管理链条越长,流转环节越多,潜在的税务风险就越大,甚至造成工程项目的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不匹配,从而多交增值税。为了适应“营改增”,建筑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在充分考虑市场经营开发和项目经营管理的前提下,改变企业集团多级法人、内部层层分包的组织架构及管理模式,设立项目部无疑是个非常不错的增加工程所在地税源的筹划方案。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第二条也有明确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授权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这项规定为建筑企业设立项目部后纳税人如何缴纳增值税提供了有利依据。但公告只是从税收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而未考虑到工程管理方面,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二)增加了建设单位即发包方财务人员工程款支付审核的困惑

因为在法律关系中,项目部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独立企业,而是建筑施工企业派驻现场的组织管理机构,是代表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管理的主体。一般在签订合同中,必须以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签字盖章方能生效,到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时,项目部签订的合同不予认可,项目部不能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建筑合同,所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看到的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号第二条规定,“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就造成发包企业财务结算时收到发票与合同签订方不一致。虽然有国税总局2017年11号中第二条事项的规定,并且地方税务人员也积极引导建筑企业以项目部交税,建筑企业项目部也据此找发包方理论,但是仍存在很多弊端:

1.主体不明确,有转包嫌疑。我们就国家税务总局11号公告第二款中提到的“三方协议”进行剖析。建筑工程项目的“三方”,一是指建设单位,即公告中所称的“发包方”,二是指总包单位,即公告中所称的“建筑企业”,第三方是指项目部,但项目部是建筑企业的一个项目部门,不能与前两方并列,即公告中所称的“第三方”主体上不存在。

2.项目部直接与发包方结算,直接建账,项目部的核算不合乎国家的规定。建筑企业是经国家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备案,永久对企业所从事的建筑工程负责;而项目部是按一个项目一设,项目结束项目部即取消,项目部项目经理只对本项目负责,不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对项目的后续服务负责。

3.项目部核算不完善,给发包方工程审计工作造成很多不利影响。现在的工程审计一般都要延伸到施工单位,如果是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有营业执照即使是法人更换但企业还是正常运行的,能做到提供完整的财务账套。而项目部就不同了,今天该人是项目部负责人,明天项目部解散,项目经理辞职,人都找不见,更别说账了。而承包的建筑企业会以工程按照国税第11号公告规定已签订三方协议,工程款都是与项目部直接结算,企业没收到钱无法提供账目来推脱责任。

4.给挂靠和转包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国家明文规定工程不得挂靠和转包,可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1号公告第二款事项规定,施工企业“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虽然规定内部授权,但是否是内部由谁来掌握,税务部门当然不负责甄别,只要税款收上来税务部门就没责任,那么只能由建筑企业负责。但从实际发生的业务上看,建筑企业并不那么负责,为收取管理费,有时候会想方设法钻政策的空子,这样的挂靠和转包其工程质量不能得到保证。

实行项目部直接核算还有很多弊端在这里不再一一列举。国家税务总局出台2017年第11号公告一定是经过论证的,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上述四点不利因素都是实际工作中遇到和想到的,需要想办法加以解决。

二、建筑企业设立项目部结算后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筑工程各项管理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完善工程的各项手续。做好工程的预算和决算审计工作,聘请有经验的监理公司做好监理工作。发包单位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一岗双责”教育,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按设计和合同对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严肃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

(二)严控建筑工程完成竣工验收支付工程款这一重要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第二条中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一点是无法改变的,这就需要建设单位加强工程管理,了解施工单位的情况,控制施工单位将工程交给本单位的项目部,但是工程款尽量通过建筑公司核算。

(三)在工程签订合同中确定工程款支付方式

在实际工作中,建筑工程款项的支付可能存在不同方式,其中主要的支付方式有以下两种:一是按照工程进度结算,经建设单位相关部门、监理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先行预借部分工程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完毕按全部工程价款的95%扣除已先行预借的款项后支付余款,其余5%作为预留工程质保金,待一年后工程无质量问题再予以支付;二是工程施工完成验收完毕后按工程价款的95%一次性结算,其余5%作为预留工程质保金,待一年后工程无质量问题再予以支付。无论哪种方法,将工程款支付给签订合同的建筑企业,再由建筑企业与项目部核算是最佳方法。

(四)严格财务付款手续

直接支付项目部款项要比支付给建筑施工单位的手续相对复杂。建设单位即发包方财务支付工程款时需要: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总包方(建筑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验收单位、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及负责人盖章,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的开工报告;建设单位出具经过审计的工程预算、决算书;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需要监理公司和监理签字);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单;还必须有发包方即建设单位、总包方即建筑施工单位、分包方即“第三方”也就是项目部协商同意签订的“三方协议”;建筑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建筑企业资质证书;项目部税务登记证(负责人名字应与项目经理名字一致);发票(“第三方”即分包单位也就是项目部给建设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手续办理结算。

国家既然规定可以通过项目部直接结算工程款,虽然存在一些不利因素,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是要按要求执行。采用哪种结算方式并不是决定因素,只要我们在工作中认真执行规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踏踏实实工作,就一定能把工程管理好,建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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