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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地位遭遇“非市场阻力”
——从美欧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说起

2017-03-06史红梅

理论月刊 2017年10期
关键词:替代国市场经济贸易

□史红梅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50)

市场经济地位遭遇“非市场阻力”
——从美欧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说起

□史红梅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50)

依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从2001年起成员国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审查,可因“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因素,适用“第三国替代”价格计算标准。2016年终期已到,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期望因美国、欧盟等的拒绝而落空。鉴于“非市场经济地位”产生的法律依据、背后的本质和原因,中国如何在短期内通过法律手段,积极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平台,在多边层面上解决终止“替代国”做法是关键;在争取外交合力支持,反对继续“替代国”的做法,坚决寻求公正贸易待遇的同时,对内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为契机,加强反倾销的应对,继续推进自由贸易协定(FTA)的谈判,促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对国有企业竞争中立的推进是当下较为现实的路径和方法。

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阻力;第三国替代

根据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在针对来自中国的产品因“非市场经济地位”因素,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倾销幅度的计算可以选择第三国产品价格,即替代国价格作对比价格进行确定,这种做法有效期15年[1]。中国原本认为15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之后WTO协定下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自动生成,美欧等反倾销中使用“第三国替代”的做法将从此终止。然而,事与愿违,2016年5月,欧洲议会通过决议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2]。同年12月份,美国奥巴马政府正式决定不会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日本也紧随欧美宣布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后,随着“买美国货,雇美国人”保护主义的“美国优先”政策的大力推行,到目前为止,美国已对从中国进口的多种产品征收了惩罚性关税。同时为征高额关税做准备,白宫将重新评估世贸组织下中国市场经济地位[3]。

至此美国、欧盟等的决定已使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成了彻底的“幻想”。

虽然2016年12月12日,中国已就美国、欧盟等不愿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磋商请求,启动世贸争端解决程序[4]。但是在这漫长的期待过程中,随着欧洲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和特朗普上台后“美国优先”政策的进一步推行,人们不禁要问何为“市场经济地位”?美欧等究竟在反对什么?新形势下中国未来又该如何应对?一系列昔日的旧问题又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1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渊源条款

提及“非市场经济地位”,首先要把其同“非市场经济”区别开来,同时应注意其产生的渊源和背景。

非市场经济地位来源于GATT1947(乌拉圭回合谈判,WTO成立后为GATT1994)附件I关于对第6.1条的补充规定。GATT第6条的协议《反倾销规则》第2.7条中规定GATT东京回合谈判所达成一致意见即若一些国家完全和充分的对其国际贸易进行垄断或拥有,或所有国内价格由国家确定的情况下,涉及该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审查时允许进口国对该国有企业实行“非市场经济地位”差别待遇,产品价格适用“第三国替代法”[5]。乌拉圭回合后,WTO的成员通过 《反倾销协议》对东京回合《反倾销守则》的该项例外规定予以了延续。所以正是因为上述规定,使得处理反倾销调查中涉及 “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规则制定权授予了WTO各成员国,从而导致了各国利用各自的国内标准制定涉案规则[6]。

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反倾销部分相关条款是今天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渊由。历经14年的“入世”谈判,为了尽早融入经济全球化,同时因欧美对本国相关产业冲击的担心和保护,中国在和美欧谈判时在反倾销领域做了妥协。在中美之间、中欧之间的《入世协议》中规定美欧和中国同意在接下来的15年中,美欧在涉及针对来自中国产品的进口反倾销审查时,可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第三国替代价格的标准。这一不平等义务又随着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在WTO平台下多边化了。其中,该条款(a)项(ii)目规定,“如受调查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d)项明确规定(a)项(ii)目的规定自“入世”后15年有效期结束而自动终止[7]。但是世贸组织相关法律规则中对于市场经济地位或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统一定义和判断标准并没有规定,而在WTO的贸易救济规则中,反倾销调查程序却与出口国是否为市场经济体制密切相关。所以在是否为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标准方面,WTO各成员国很多依其国内法的自主权。目前WTO的162个成员国中有17个成员有涉及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立法。最典型的即是美国和欧盟,针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他们在自己国内法中都对市场经济国家明确了严格的认定标准[8]。所以所谓“非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领域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适用的一个重要概念,而非指一国的经济制度[9]。

2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遭遇“非市场阻力”的实质及原因

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的对外贸易步入了快车道。欧美等国成了中国主要而重要的贸易伙伴,也是WTO下针对中国反倾销调查最为频繁的成员国,一直未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

2.1 表面维护公平竞争,实质是对中国的严重歧视

截至2016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15年,是中国深度融入世界的15年,也是全球各经济体合作共赢的 15 年[10]。同时,从 1996 年开始到 2016 年,也是中国的出口产品遭受欧美反倾销审查最频繁的20年。

2008 年全球爆发经济危机,世界经济走向低迷,欧美经济的衰退未能幸免。随着这种衰退和危机的加剧,欧美国家失业问题凸显,反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势头上升。所以欧美等为了保护本国企业,保护本国产品免受或减少冲击,挥动贸易保护的大棒,鼓动购买本国货,雇佣本国人,反对和拒绝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成了他们对外贸易政策的首选。欧美甚至呼吁西方七国集团联手抵制中国相关钢铁产业的出口。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审查时,他们利用WTO下对来自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确定时判定市场经济的标准制度缺失,以维护公平为掩护,依其国内法上颁布的任由其行政当局自由裁量和解释的市场经济的判断标准,从对本国贸易保护的需要出发实施了“第三国替代”做法。所以,所谓“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过程充满着对中国严重歧视[11]。

2.2 合法程序掩盖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

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倾销幅度的确定援引“替代国”的数据这种极具歧视性的做法,某种程度上也鼓励了其他成员以议定书第15条为借口针对中国产品实施贸易保护。所以对中国而言,这一做法的本质就是在通过这种“第三国替代”标准让中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审查中很容易被认定存在大幅度倾销而被征收不合理的高额反倾销税,以达到保护本国企业和产品的目的。这一做法长期以来对中国的相关出口企业和产品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2014 年欧盟仅针对中国的光伏案对中国的相关企业和行业就造成了灾难性的打击,所以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的“替代国”的做法,表面上程序合法,实质上是对WTO的宗旨和原则的严重背离。作为战略妥协的《入世议定书》第15条,也成了欧美等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堂而皇之的借口。欧洲贸易联盟联合会认为,如果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欧洲将面临无止境的倾销,对于欧洲制造业和就业而言都是一种灾难性的冲击[12]。也正因此原因目前欧盟正在进行的针对进口产品的28项反倾销调查中,与中国相关的就占了16项[13]。对美国来说,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有利于其在与中国的经贸纠纷中占据主动。2015年,两国贸易总额超过5500亿美元。其中,中国出口美国商品价值是进口的近四倍,顺差达到3657亿美元。对这种贸易的巨量逆差,必然会引发美国对中国的不满。自中国加入WTO以来,美国成为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诉讼最多、力度最大的国家之一,其利用的有力武器便是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份[14]。

所以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实质上是欧美等推行贸易保护政策的需要,担心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会对自己国家的相关企业和产品带来冲击,所以即使对有效期终止他们也要通过非市场的手段加以阻拦和拒绝。这是对WTO公平竞争、非歧视等精神和原则的公开违背。

2.3 贸易救济措施背后体现的政治交换

欧美等纷纷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拒绝是否意味着欧美在严格地坚持经济至上呢?回顾历史,20世纪90年代欧盟就对部分东欧国家予以了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2002年起,欧美分别对俄罗斯、乌克兰、土耳其、罗马利亚、保加利亚等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予以了承认。试想,是否这些国家14年前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市场化的改革程度或是这些国家的国际贸易中的国际地位排名都超过了今日的中国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究其背后的原因,更多是欧盟企图东扩,美国为了中东政策等得到支持和响应的政治利益的需要。他们对市场经济地位是否认可采取了双重标准。通过国内法制定的所谓判断市场经济的标准,以表面上的经济指标为依据,自由裁量这些国家的市场经济地位的状况,实现其背后的政治交换目的和意图。美国总统特朗普上台后不止一次批评中国,宣称要把美国人的工作从中国夺回来,要对中国的商品征收45%的进口关税,甚至威胁要退出世界贸易组织,宣称要把中国制造打下去等等。可以设想,美国为了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会仅仅只视作经济问题,而是会作为一个重要的向中国施压的筹码和工具,甚至还会挂钩中国国内的政治体制改革、劳工标准和货币政策的改革,甚至同知识产权的保护、人权的保护等问题相联系。而欧盟一方面想和中国保持贸易关系,另一方面又用“市场经济地位”之名以中国的法律问题和经济问题为借口,要挟中国以谋取其最大的国家或地区利益。所以中国与西方国家在战略上的博弈是中国能否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关键[15]。

3 可以采取的应对路径和措施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根据《入世议定书》第15 条的文本分析,该条款中(a)项只有 a(i)和 a(ii)两目。a(ii)目中有关“非市场经济地位”下,反倾销幅度确定适用的“第三国替代法”既然到期终止,则就意味着2016年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自动获得。然而终期已过,美欧等的一致反对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决定,彻底粉碎了很多人的“相当然”和“幻想”。目前最应考虑的是有效期终止后,面对不能获得欧盟和美日等国家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该怎么办?

15年来欧美等一直利用《入世议定书》第15条作为依据,用替代国的计算法,对中国的进口产品在反倾销程序中实行特殊的不合理的歧视性规则。但是,反倾销其实向来是一把双刃剑,在对中国产品、中国相关企业进行利益损害的同时,欧美消费者的利益也会收到损害,同时中国也会采取一些贸易反制措施,这样对方企业也会遭到损害。所以整体来看反倾销对中欧或中美贸易而言也不是利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和欧盟双边贸易高速发展,对中国来说欧盟已是最大的贸易伙伴,同时对欧盟而言中国也成为了其第二大贸易伙伴和最大进口来源国[16]。尽管中美摩擦不断,但从1979年的24.5亿美元到2016年的5196.1亿美元,中美双边贸易额增长约211倍。如今,中国是美国最大贸易伙伴,美国则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17]。同时据中方统计,美国是中国第一大出口市场,第四大进口来源地。中国则成为其第三大出口市场,第一大进口来源地[18]。

但是新形势下特别是因欧盟的纠结和美国特朗普政府推行的“美国优先”的保护主义政策,中国必须采取措施以应对和避免多边贸易体制下“多输”的局面及诸多不确定因素。

3.1 理性看待,利用WTO平台寻求法律解决

理性看待《入世议定书》第 15 条(a)项(ii)目适用期的终止。首先中国应在WTO框架下有理有节地诉讼。诉诸世贸组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在世贸组织框架下要求成员国本着WTO公平、非歧视的精神原则遵守第15条(d)项的规定,特别是要求欧美等成员涉及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时终止“第三国替代”的做法。2016年的12月12日,针对美国和欧盟未按期终止对华进行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中国已正式向WTO提起诉讼。2017年4月3日,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一次特别会议上,中国方面再次提出就欧盟对华实施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一事成立专家组的要求,并得到了DSB批准。所以中国目前应充分利用国际贸易规则,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同时加大外交努力,争取分化不同的西方国家,以及在欧盟内部争取更多支持中国的声音。对对方滥用 “替代国”规定侵犯中国外贸利益的行为,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利用规则迫使欧美减少替代国滥用行为,敦促欧美实质性地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19]。当然,在处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时,避免被扩大影响,加强双边经贸渠道的沟通和对话是切实的选择之一。正如李克强总理曾在会见来访德国总理默克尔时强调的 “没有必要将此事感情用事。我认为我们可以找到一个同15年前的承诺相一致的解决方式。”[20]

3.2 反对继续“替代国”的做法,坚决寻求公正的贸易待遇

随着2016年《入世议定书》中第15条的有效期终结,中国应要求在确定反倾销价格可比性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和其他成员共同遵循WTO普遍适用的贸易救济规则。具体说就是在2016年后欧美等国应根据第15条,无论是否是市场经济地位,都应停止通过替代国来界定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的做法,与WTO的公平自由贸易的原则保持一致。同时无论美欧是否承认“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应坚持要求在2016年后获得平等和公正的贸易权利和正常的国际贸易待遇。2017年3月21日,尽管欧盟拒绝,但中国已就欧盟对中国征收反倾销关税的“替代国”做法正式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出争端机构介入,也就此向欧美日等表明“维护国际贸易体系的严肃性是世贸组织所有成员的共同责任,符合各方共同利益。希望对方终止在反倾销中针对中国产品调查使用其他国家的替代性价格的做法,促进彼此在WTO规则下的自由、便利贸易和投资[21]。

当然,在现阶段,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因为WTO贸易救济规则的灵活性和模糊性,针对中国的不利情形不会完全消失。同时因全球的经济形势,一些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会不断加大贸易保护的力度,在反倾销规则的适用策略、国内立法解释或实际行动方面可能都会有所变化,鉴于其示范性,也应密切予以关注。

3.3 加强国内出口企业反倾销的应对

伴随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当今世界经济低迷背景下,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会日益加强,同时随着“非市场经济地位”及与此相关的日落条款的争议,更多的中国企业和产品将会面临反倾销审查。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国出口企业应从内部管理规范、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应诉及企业营销理念的调整和转变等方面来积极应对不断扩大的反倾销调查。

3.3.1 优化产品质量,提升品牌意识,突破廉价标签。中国企业在参与更多国际竞争的过程中,应突破价格低作为竞争手段的标签。生产经营中应优化产品本身的质地和质量,创建自己的品牌,树立质量意识、品牌意识、服务意识,打造企业的产品形象。通过过硬的质量、优质的服务促进产品的出口。这样可以切实减少国外反倾销的诱因。

3.3.2 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参与反倾销应诉。中国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利用世贸规则,起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件的胜利,对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经济背景下中国出口企业参与反倾销应诉犹如注入了一股令人鼓舞的强心剂。而在众多的对华反倾销案件中,很多企业因对国际贸易法规的不了解,国际商务人才缺乏,不知该如何应诉,甚至选择了放弃应诉。所以专业人才的缺乏已成为应对不断增长的反倾销调查的不利因素。同时由于中国“反倾销”历史较短,和欧美相比,对包括反倾销在内的WTO相关规则和法律能熟练运用的专业人才的数量和资源差距很大,甚至不及欧盟的1/10和美国的1/1000。而相关法律等专业人才是涉外经贸的法律抗辩中重要的保证。因此中国的相关企业为主动积极地针对反倾销应诉,应着眼长远,站在一定的战略高度,多多培养优秀的熟悉外语、经济及WTO规则下国际经贸相关法律规则的专业商务人才。

3.3.3 调整营销理念,实施国际经营战略的多元化。在当今的全球化经济形势下,企业走向国际化,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营销的理念与国际接轨是大势所趋,更多国际化的数据也是反倾销审查时的重要证据。企业的营销结构要提升科技含量,从相对单一的货物贸易向技术和服务贸易领域拓展;在经营方式上,加强同国外企业的合作,变单纯对外出口商品为更多的海外直接投资,最直接的即是在欧美国家投资建厂或建立更多的海外营销网络。这不仅是适应全球化、中国跨国公司国际化的需要,也可以规避国外贸易保护主义下的重重壁垒,有效降低被反倾销审查的机率。当然,对企业来说,面对更多的反倾销调查,加强行业协会对出口行业在反倾销过程中举证、应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调动和企业应诉实力的协调也是很重要的。

3.4 继续推进自由贸易协定(FTA)谈判,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WTO的正式成立及成员激增,一些主要成员国之间缔结了以更为开放和自由的贸易为目的的FTA(自由贸易协定)。就FTA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来说,它可以通过交易成本的大幅降低、关税减免以及贸易壁垒的去除、产业结构和资本配置的优化,达到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协定目标,同时因在该类协定中,对倾销和贸易争端的解决有具体的规定,可以不受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影响,有效地回避一部分的反倾销调查。尽管与主要发达国家的FTA目前无实质进展,但是为了减缓反倾销等贸易摩擦的严峻形势,中国至目前为止,已与22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4个FTA协定[22]。而且更多的谈判正在继续推进。

其实美欧等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一定程度上也来源于中国的一些相关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因政府过多地干预和保护而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或竞争不中立。所以在利用WTO的规则进行抗辩,争取公平国际贸易待遇的同时,国内也要认真审视和客观地梳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继续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为契机,提升反倾销应对,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减少政府对价格的干预,同时通过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进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经营的竞争中立。

4 结语

正是鉴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复杂性,中国政府已明智地转变政策立场,从早先认同市场经济地位“自动承认说”,转变为要求“废止替代国方法”。2016年的12月12日,针对美国和欧盟未按期终止对华进行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中国正式向WTO提起诉讼。2017年4月3日,在世界贸易组织 (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一次特别会议上,中国方面再次提出就欧盟对华实施反倾销 “替代国”做法一事成立专家组的要求,并得到DSB批准[23]。可以肯定的是,不管WTO最终如何裁决,中国要获得欧美在市场经济地位上的承认,依然有漫长的道路要走[24]。但是就目前而言,短期内,通过法律手段在多边层面上解决终止“替代国”作法是关键。多培养相关人才,积极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平台,寻求解决方式;理性看待问题,争取对外的合力支持,反对继续“替代国”的做法,坚决寻求公正的贸易待遇的同时,对内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为契机,加强反倾销的应对,继续推进自由贸易协定(FTA)谈判,促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管理与国际接轨,应该不失为目前较现实的路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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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征高额关税做准备 白宫将评估中国市场经济地位[EB/OL].(2017-04-01).http://money.163.com/17/0330/09/CGP2QRFG002581PQ.html.

[4]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件事正悄悄在WTO处理[EB/OL].(2017-03-29).http://cfi.net.cn/p201703290 00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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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冯迪凡.欧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有多难:下半年做决定[N].第一财经日报,2016-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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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商务部办公室.2016年商务工作年终综述之二十:中美经贸关系沿着互利共赢的方向继续前行[EB/OL].(2017-01-25).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1701/201701025062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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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宋敏.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及实质[J].中国商贸,2010(16):255-256.

[22]沈美.中国已签14个自贸协定涉22个国家地区[EB/OL].(2015-12-18).http://news.xinhuanet.com/food/2015-12/18/c_1117499961.htm.

[24]周慧来.欧盟为何拒不承认中国经济地位?真相原来是这样[N].新加坡联合早报,2016-07-27(4).

10.14180/j.cnki.1004-0544.2017.10.024

F752

A

1004-0544(2017)10-0131-05

国家重大社科基金项目(15ZDB178)。

史红梅(1976-),女,江苏淮安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博士生、副教授。

责任编辑 李利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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