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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民主”的本质区别

2017-03-06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委托课题西方宪政民主错误思潮辨析课题组

理论月刊 2017年10期
关键词:依宪宪政宪法

□ 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委托课题(“西方宪政民主”错误思潮辨析)课题组

(河南工业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

我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民主”的本质区别

□ 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委托课题(“西方宪政民主”错误思潮辨析)课题组

(河南工业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

我国“依宪执政”源于我国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其正式提出是社会主义宪政思想与我国当下国情形势相融合的产物,中国语境下的“宪政”有其特殊的语义,也需要对其有特定的解读方式。我国“依宪执政”在前提、过程、效果上不同于“西方宪政民主”,有其独特的生长机理与作用方式,我国“依宪执政”不是政治斗争的武器,其目标更具国情性,“依宪执政”的全面推行必将带来执政理念的变化。

依宪执政;西方宪政民主;执政理念;国情性

从字面来看,“依宪执政”本身并不难理解,作为执政主体的中国共产党依照宪法的精神和具体要求来执政。但是,这种理解又不能过于直观,需要结合我国当下的国情,并且注意与“西方宪政民主”的区别,只有这样,才能在同样是依据宪法而治理的表象背后找到两者根本的不同所在。

1 我国“依宪执政”的由来及其义解

1.1 “依宪执政”的历史基础

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于1982年。对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在序言中提到:“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①1999年的第十二条宪法修正案将其中的“都”字去掉,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②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二条和2004年第十八条宪法修正案分别增加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③2004年该部分表述又在“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之后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此外,1993年第四条宪法修正案还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不论如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在宪法序言中得到了确认与体现。党领导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推翻了“三座大山”,进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并且领导着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统一战线,来共同完成未来国家的根本任务。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通过宪法的确认和选举等一系列宪法程序,党的执政地位的合宪性被确定无疑。而促使这种革命成果和民主事实法律化之后,宪法又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根据。所以,宪法在肯定完上述史实之后,在其最后一段中明确,“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国共产党本身作为政党,是宪法主体,应该遵守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政党本身就是以政治活动为目的,中国共产党又是领导党、执政党,因此,宪法必然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根本活动准则。

1.2 “依宪执政”的正式提出

2002年12月4 日,胡锦涛同志在《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实施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这是执政党首次提出“依宪执政”的概念。习近平同志2012年12月4日在《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被学者总结为四条要求,“一、人民民主;二、依法治国;三、人权保障;四、宪法至上”[1]。具体来说,就是“根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2]。

“依宪执政”在党的全会文件中得到了系统的解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宪法对党依法执政的重要作用,也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从“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上述《决定》也明确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这实际上从另一方面肯定了执政者也必须从一种平等的价值观来对待自己和群众的关系,执政活动也必须依照宪法来进行,没有特权,这也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所必须遵循的另一项原则。

具体来说,要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这是对不同主体的工作要求。

1.3 “依宪执政”的具体要求

而在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方面又要“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这又具体体现为两项与宪法直接相关的工作,即“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和“完善立法体制”方面。前者具体的表现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这也是我国现行宪法的直接要求,执政的具体工作在这里又被重申必须依宪进行,同时,为了完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也是将我国宪法做“活”的重要路径,塑造“活的宪法”。为此,“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确立软性的“宪法理念”,以此来强化“依宪执政”的意识。后者“完善立法体制”,主要是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指导和引领作用,不仅要坚持修宪程序这一宪法惯例,还要通过完善立法体制来进一步实现宪法和立法法等宪法相关法的精神,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础牢固和法制统一,为依法执政确定制度依据和法律基础。

2 我国语境下的“宪政”提法与观念现状

2.1 “宪政”:中国语境下的曾有概念

中文“宪政”一词来源于日文汉字,我国首次提起并予以介绍者是晚清学者黄遵宪。黄遵宪1887年在其《日本国志》一书中介绍“立宪政体”,而梁启超对“立宪政体”即“宪政”的明确解释,使得这个词所代表的政治思想为中国人所认知①参见百度百科“宪政”词条,http://baike.baidu.com/view/36850.htm.访问时间:2017年7月13日。。梁启超在1899年《各国宪法异同论》和1901年《立宪法议》中对“宪政”思想特别作了介绍,提出“有宪法之政”。但这里将制定宪法作为“宪政”的核心要素。所以,清末进行所谓的君主立宪改革时,也是以此为标准进行的,先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而后的各路军阀也是以此为基准进行所谓的“有宪法之政”。毛泽东1940年曾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对“新民主主义宪政”进行了系统的评讲和介绍,认为颁布宪法并不是宪政,他引用“延安五老”之一的吴玉章同志的话说,“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这也为他后续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打下了基础。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共产党人张友渔1944年曾著《中国宪政论》,介绍孙中山的宪政思想、国民大会、地方制度、人民自由权利等方面的内容[3]。刘少奇同志1954年在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时,指出“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坚决主张经过革命来实现他们所期望的民主宪政,也就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民主宪政。就当时的历史条件来说,他们这样做是正确的,他们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这正是在用历史的观点看待当时的问题。这也符合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50多年后,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曾经在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和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两次提到了2004年宪法修正的问题,即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定下来,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方针政策写进宪法,是我国“宪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②分别参见吴邦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会工作报告——2005年3月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载《人民日报》2005年3月17日,第1版;吴邦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会工作报告——2008年3月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载《人民日报》2008年3月22日,第1版。。这实际上也是前文刘少奇报告中所提及的“对我们提出的宪法草案也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的一种回应。以上史实说明,“宪政”一词在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并且一度起到过相应的作用。

2.2 对“宪政”的现实看法

而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目前关于“宪政”概念还是存在不同的看法,既有“弃用论”,也有“续用论”[4],但真理越辩越明,正是这种学术的争论让我们更明确地看到“西方宪政民主”的本质,了解我国“依宪执政”提法的合理性与合乎国情的特征。抛开学术争论不说,从实际的民众观点来看,不同知识结构、阅历和经历可能会对“西方宪政民主”的认识产生不同的结论。在课题组2015年底对本校师生展开的一次调研中,高校教师对“西方民主对发生‘阿拉伯之春’国家和‘颜色革命’国家的影响”一题的回答与高校学生就有明显区别。教师参与调研的194人中,认为谋求所谓“西方宪政民主”的“阿拉伯之春”和“颜色革命”破坏稳定的占到了66.49%,而相比之下学生选择“加速民主”的则占到了其参与调查总数的47.01%,仅此一点,就说明我们对“西方宪政民主”的教育尤其是高校学生群体的教育仍然任重道远,需要由深明其理的教师廓清迷雾,完成这项重要的艰巨任务。而在对“宪政”概念本身的认识上,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调研结论中主张对其取精华和去糟粕的都占到了六成以上,而学生在此问题“去糟取精”的赞成比例甚至达到了3/4以上。这也说明了我们对我国语境中出现的“宪政”一词应该有多层面、多视角的把握,利用其积极效用来引导民众,而对于“西方宪政民主”所鼓吹的一套说辞要能够揭露本质,这样才能让更多人看到所谓的“西方宪政民主”的真正本质。

3 我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民主”的本质区别

3.1 我国“依宪执政”前提上不同于“西方宪政民主”

前文曾提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地形成的。这种地位实际上取决于我们党在建党初期所采取的成长路径和奋斗目标,也是很多无产阶级政党所拥有的共性特征之一。但是,中国共产党分析了中国革命的特殊形势,一方面采取了与其他国家无产阶级政党不同的革命路线,即农村包围城市,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坚持的“党指挥枪”和“枪杆子中出政权”在革命过程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党通过自己组织武装力量,逐渐成长壮大,并最终发展成为领导党。更重要的是,党领导人民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正在往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快速进发。也就是说,在建党9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共产党通过自己对中国革命的预估,作出准确判断,打下了很好的群众基础,将工人阶级、农民等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连成一片,以工农联盟这种特殊阶级基础缔造了新中国的政权,并且采取民主联合政府的形式形成了新的政府,采取了人民民主专政这种符合国情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权组织形式政体,保证了整个国家政权的稳固,同时朝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不断迈进,在几十年之内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完成的任务,并且保持着正确的前进方向。这种来自于历史的基础和民间的支持并不是通过物质犒赏和利益交换就能够获取的,其执政思路也不是简单的政党利益或集团利益,并不是通过简单的竞选承诺来变现。2012年中共十八大提出了中国共产党的“三个自信”(即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2014年11月总结了 “三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基础上,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文化自信”,补足了“四个自信”,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总结成了“四个全面”。特别是针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问题,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又提出了“四个足够自信”,即中国共产党在反腐败斗争上的决心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绩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带来的正能量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的光明前景要有足够自信。这些都说明,中国共产党有着坚定的奋斗目标,也有着为了实现目标的足够勇气,凭着这种勇气敢于对自身开刀。而这种“开刀”的依据就是宪法,而这些“目标”也要通过相应的宪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甚至变为宪法修正案的条文,进入到宪法之中,以此来作为我们下一步奋斗的指针和动力,也就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提到的 “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也就是全面践行“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的精神。

3.2 我国“依宪执政”过程上不同于“西方宪政民主”

3.2.1 我国“依宪执政”不是政治斗争的武器。“西方宪政民主”本身包含了两院制、三权分立等机制,这种机制本身就包含着权力之间的抵牾与相互制约,虽然表面上这种制度设计是为了制止腐败,但从实际的效果而言,这种制度已经成为权力之间相互掣肘的工具。有时被众议院通过的决议在参议院无法通过,有时国会故意在某些问题的表态上与跟自己不属于同一党派的总统不保持一致,党派政治掺杂其中,使问题变得日益复杂。不同党派背后有着不同的利益群体,而党派想要获得自身背后的利益群体和选民的支持,不惜以国家利益为代价,为了上台也是绞尽脑汁,故意拖延某些决策的通过。2015年2月,美国国会在没有通知白宫的情况下邀请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在国会演讲,这引发了美国白宫和总统的强烈反应①《以色列总理决定在美国国会演讲 遭白宫顾问批评》,http://finance.ifeng.com/a/20150226/13515461_0.shtml.访问时间:2017年7月13日。。但是由此也可以看出权力决策归属不一致给国家带来的不利。而在具体的决策过程中,一些议员为了避免一些决议迅速通过,采取冗长辩论(filibuster)的方式展开长时间拉锯战②为了阻拦1964年的民权法案,南方民主党参议员们还曾进行过75小时的冗长发言,其中,罗伯特·伯德一人喋喋不休地讲了14小时零13分钟。2011年6月在加拿大国会中,加拿大新民主党议员曾发起达58小时的冗长辩论,藉以拖延通过邮务工人复工议案。参见百度百科“冗长辩论”词条,http://baike.baidu.com/item/冗长辩论。访问时间:2017年7月13日。,一些人为了作秀甚至上演“全武行”,动手甚至动枪,而背后这些作秀者又会勾肩搭背,言归于好,主要还是为了做给选民看,这些实际上都暴露了“西方宪政民主”的真实本质。

3.2.2 我国的“依宪执政”的目标更具国情性。当前,“依宪执政”是我国“依法执政”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的“依宪执政”是为了更好地树立宪法的权威,推进宪法的实施,实现宪法之中的党和人民的意志。从我国宪法的内容来看,138条的宪法条文和31条宪法修正案组成了有机整体,通过“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这种架构形成了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规范和预设,是对我国国情和历史文化的忠实反映,并且与时俱进。而从西方有些国家的宪法实施状况来看,已经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但竟然无法得以根本扭转①以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保护持有与携带武器的权利”为例,其目的是为了反抗暴政,也是宪政文化所说的“以宪法体系约束国家权、规定公民权利”的表现,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持枪自由已经成为美国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最大弊病,成为有些人犯罪和滥杀无辜的最佳武器。美国多任总统想要将其废止却又奈何不得,原因就在于它代表的是美国建国初期的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文化,但时过境迁,今日普通的受害公民的安全和权利又从何得以保障呢?参见柳丝:《新华国际时评:控枪,为啥奥巴马自己都头大》,http://www.jx.xinhuanet.com/review/2016-01/19/c_1117818949.htm.访问时间:2017年7月13日。。

3.3 我国“依宪执政”效果上不同于“西方宪政民主”

“依法执政”的提法最早是在党的十六大被提出,其提出是为了更多地控制中国共产党的自身行为,从而更便于依照法律来进行自我约束,推进依法治国,这种影响不仅表现于法治行为之上,还表现于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之上。比如,在行政法领域,有学者就提出应该在中国共产党执政过程中推行正当法律程序,以之来规范党的执政行为[5],而正当法律程序正是行政法的精髓,这种理念一旦梳理起来,将会影响更多的权力的控制,如党管干部的权力等。这也成为当代中国“新行政法”发展的一种模式与路径[6]。

从“依宪执政”的角度而言,它是“依法执政”的根本,它的提出和普及所影响的就不再是一般的法治观念,将会是宪法观念的质变,而在此之前,这也一直是我们的弱项。同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们一直强调的是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的观念,在这种观念影响下,我们更多的强调“管理”,不管是“党要管党”,还是“从严治党”,都更多地强调作为整体的党要更好地维护整体利益,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变化发生于权利方面,不管是国家立法还是党内法规,都更多地侧重了权利理念,从某些方面说,这可能恰恰是“依宪执政”推行所带来的积极成果,起码是与“依宪执政”相匹配的。正如前文的“正当法律程序”是行政法尤其是行政程序法或行政程序权利的核心理念一样,“依宪执政”的全面推行必将带来官员执政理念的变化,人权、宪法权利等理念势必更加深入人心,而宪法的实施和权威也就此得到强化,这也正是我国“依宪治国”的长期以来的一块短板。而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说,这也必将带动更多的学者关注“依宪执政”和“依宪治国”,用科研的力量进一步回馈和推动宪法实践的进步②其实“依宪治国”在上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曾研究和提出过,参见莫纪宏:《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载王家福、刘海年等主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449-457页。不能不说这种研究对后来“依宪执政”的正式提出也有着一定的推动作用。目前,关于“依宪执政”的研究也在前面基础上愈发清晰、透彻,如莫纪宏:《我国依宪执政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宪政》,载《理论导报》2014年第12期;莫纪宏:《“依宪执政”为何不能简称“宪政”》,载《红旗文稿》2014年第24期;丁白,董航《求是网专访 莫纪宏:“宪政民主”存在先天缺陷,不能与“依宪执政”类比》,http://www.qstheory.cn/zhuanqu/qsft/2014-12/03/c_1113508278.htm.访问时间:2016年2月17日。,要敢于深入探研,因为把学术问题政治化并不是解决问题的良策[7][8],而开宗明义以正视听才是我们面对疑问的正确态度。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著名宪法学者莫纪宏研究员所指出的那样:“既要对我国现行宪法建立起来的 ‘宪政’事实表示充分肯定,同时也要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慎重应对各种形形色色非社会主义思潮利用‘宪政’概念可能导致的混淆视听。”[9]

4 结语

“依宪执政”的提出及其与“西方民主宪政”的区别,一如多年前的“普世价值”是否成立之争[10]。 “西方宪政民主”和“普世价值”的共同目的,都是在于通过将其价值观改头换面并悄然植入发展中国家[11],是西方意识形态针对特定对象展开的思想渗透,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意识形态斗争的突出表现[12]。随着时代的推移,这种争论的答案会逐渐明晰,此时更会显出这种论辩的价值与效应,“依宪执政”也会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构过程中更显其真理性。

[1]李步云.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之路[J].人民论坛,2014(4):48.

[2]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42.

[3]张友渔.中国宪政论[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1-2.

[4][7]韩大元.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宪法卷[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62-63,67-68.

[5]姜明安.正当法律程序:扼制腐败的屏障[J].中国法学,2008(3):45-46.

[6]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30.

[8]许崇德.宪政词辨[J].法学杂志,2008(2):25.

[9]莫纪宏.法治中国的宪法基础[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252.

[10]李开.“普世价值”之争的焦点和启示[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5):110-111.

[11]谭波.解读“西方宪政民主”的前世今生[J].党的生活,2017(7)上:27.

[12]侯惠勤.“普世价值”的理论误区和制度陷阱[J].求是,2017(1):57.

10.14180/j.cnki.1004-0544.2017.10.001

D62

A

1004-0544(2017)10-0005-05

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委托课题(2016E069)。

执笔人简介:谭波(1979-),男,河南商丘人,法学博士,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梅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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