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平等的限度
——基于此在存在“本意”的约束

2017-03-06徐正铨

理论月刊 2017年10期
关键词:处境限度筹划

□徐正铨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论平等的限度
——基于此在存在“本意”的约束

□徐正铨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平等是人类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平等的观念更是深入人心,成为此论域中当仁不让的主词。本文的论述聚焦于平等的限度问题:即平等的限度在于此在存在“本意”约束。借助于存在主义的视角解析人的此在存在论处境,以人的差异化事实为前设去对照平等之可能的筹划,从“此在存在自身的约束”“自我所有的边界”“公正合理的限度”三个维度来展开对平等之限度的思虑,意图呈现一种能够平衡自我与他人权益的平等观。

平等;权利;社会公平正义;此在存在;自我所有

在当代 “任何一种看似合理的政治理论都分享着同一种终极价值——平等”[1]。平等的观念古而有之,兴于近代,显于现代,盛于当代。随着20世纪70年代初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有关平等的研究再次兴起,经德沃金和阿马蒂亚森的推进而成为当代政治哲学中无法回避的主题。前者提出的问题是“平等是什么”[2],而后者的问题是“什么的平等”[3],这两个问题都直指平等关注的核心。对于“什么的平等”而言:平等是指向机会的还是指向结果的?是指向资格的还是指向资源的?是指向权利还是能力?或者是各种指向的“中和”?这之间各有所指并不清晰,如此便有了平等的界限问题:站立在平等的通货背后的平等之价值源自何处?是出于平等自身还是获自他处?就“平等是什么”来说:平等所要求的是一种权利,高扬机会却指向结果,坚守资格却指向资源;平等所不能要求的是对结果的固守而陷入平均主义,对资源的偏执而落入冷漠主义。仅有平等之机会却不指向平等之结果,则平等将流于形式;空有平等之资格却不拥有平等之资源,则平等将徒有其表;此二者都辜负了“作为社会的原则和信条”[4]的平等。而平等之所以能够要求什么是基于“对人的平等关照和尊重”的权利观,而之所以不能要求什么是基于此在存在“本意”的约束性限制。而平等所不能要求之处就是平等的限度所在。

1 此在存在的“本意”

顺应存在本意是所有涉及此在存在之理论论述的言说语境和首要前提。一种政治学说无论它在逻辑上有多么自洽,只要它违背了此在存在的本意,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也就是说,当我们在生存中筹划可能性时,作为存在者在其存在中有所领会地对这一存在有所作为时,要回到此在存在的生存论前提中来。凡是违背此在存在本意的理论假说不论它在逻辑上多么自洽都是不足取的,并且可以把是否符合存在本意作为检验它是否具有可欲性与可行性的标准。

那么,什么是此在存在的本意?“此在”(Dasein)特指人这种不断超出自身的存在者[5]。而“存在的本意”是指存在本身所蕴涵的意图:使存在存在。就此在存在而言,通过对它的领会,认识到“此在生存着”[6],并且是“在生存的可能性中的存在者”[7],即是此在存在的本意。此在作为一种存在者:它的存在是随着它的存在并通过它的存在而对它本身开展出来的;它所包含的存在向来就是它有待去是的那个存在;总是从它本身的可能性——去是它自身或不去是它自身——来领会自己本身[8]。此在总是基于对存在本身的领会获得此在存在的规定,总是在生存活动中去弄清生存的问题,使此在必然要接受存在本身所蕴涵的意图,即存在本身必然蕴涵存在诉求:去在,去能在。此在就是为这个能存在之故而存在的[9]。

此在向来就是以能在的方式处在这种或那种可能性中[10]。这些可能性或者是自己挑选了的,或者是早已陷入其中的,在所有的可能性中只有一种可能性是如影随形的、“最本己的、不可逾越的”。这就是死的可能性:“终结悬临于此在”[11],死亡是此在本身不得不承担下来的存在可能性[12]。“在向死存在中此在对它本身之为一种别具一格的能在有所作为。”[13]此在对终结的恐惧与提防伴随着此在存在的全过程,此在以“别具一格的能在”筹划自身,而筹划的目的就是使此在“能在”。

“能在”的具体路线是有所作为于“善在”:人们在存在之中面临同时涌现的诸多诉求,为了回应存在之内在诉求,就要全面把握自身的存在处境,深刻领会自身的存在方式,以便找到顺应此在存在本意的“能在”之道——善在。这具体地表现在:就个体而言是以一种“好”的方式,使生命不被自己和他人无端地伤害乃至终结,善待自己并且力求以自我超越的方式实现自身的独特价值,从而过上一种良善生活;共同体而言是以一套公正合理的规则体系,获取内部和彼此之间的善治,实现民族国家和整个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达成一个良序社会。

作为一种权利,平等总是有它的边界:这个边界首先源自存在本身的“存在论的约束”,就此在存在而言,“此在的‘本质’根基于它的生存”[14]。 正是此在本质的生存约束,不但召唤出了包括平等在内的诸多价值诉求,也同时为这些诉求框定了各自边界,即所有的价值诉求不能违背此在存在的内在诉求,不能违背此在存在本意。这就产生了平等的限度问题。其次在“本质上此在自己本来就是共同存在”,“共在也在生存论上规定着此在”[15]。共在的世界自然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要求,而平等的边界就源自他人或者自身的同等权利的要求,因而需要在自我和他人之间于“自我所有”问题上获得某种“限度”。最后作为“与他人共在”的社会性的存在,平等的边界源也自社会公正合理的要求,如果说他人或自身的同等权利要求是一种基于自在之善在的要求,那么基于社会公正合理的要求就是一种基于共在之能在的要求。

2 此在存在自身的约束

一切伟大的思想家所面临的问题只有一个,那就是“此在存在本身意味着什么?”自苏格拉底开启“认识你自己”的命题以来,哲学的后续就成了对这一命题的注解。当人们对自我的理解出现偏差时,其对自身的认识也就会有问题,并且很容易将人类的实践引入歧途,给人类的生存造成灾难。正因为如此,“如何理解自我”对于此在存在自身而言就成了根本性的命题。正视此在存在及其存在处境的差异化事实,是我们正确地理解自身的前提。平等的诉求及其限度问题的发端于此在存在的自我认识命题,如何理解人自身是关涉到如何平等问题的关键。

人“作为领会的此在向着可能性筹划它的存在”[16]。在伴随此在展开的诸多可能性之中,对于平等之可能性的筹划是“它的存在”的重要筹划之一。人们在两个相反的方向上展开对平等的筹划:一是从自然状态中人和人之间的不平等开始向着平等的理想迈进;二是从自然状态的平等到人类社会的不平等再想回到平等的世界中去。两种筹划的差别在于对自然状态中人之处境的设想不同:到底是平等的还是不平等的?这呈现了人们对自身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后一种筹划包含了对平等更大的期许,前一种筹划则更接近历史的真实——于差异化的此在存在处境中展开平等可能性的筹划。可以说,在平等的问题上,此在存在的差异化事实是我们筹划平等之可能性是不可回避也不能回避的。而现已提出诸多的平等诉求恰恰在人之差异化的存在事实上呈现着不同程度的、有意无意的回避或疏忽。平等主义会不会犯功利主义同样的疏忽:“没有足够低考虑到每一个个体所具有的独特性”[17],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功利主义就是一种粗鲁而偏执的平等主义。所以“每个个体的独特性”,也即是差异化的此在存在,就是此在存在的最大约束。

首先,差异化的此在存在表现为一种肉身性存在。身体是此在遭遇世界的主要方式,尽管在世界之中,此在被世界包围,缘起又湮没。但是身体毕竟是此在首先和实在的依靠,是此在的家园与坟墓,也是此在所有行为功能正常发挥的物质基础。此在的肉身性也造成了此在存在所不可突破的物理边际和生理断代。由独自面对生与死情绪蔓延开来,只能是不可替代的人生旅程和生命体验。因此每个人的肌肤就把过分的平等要求抵挡在身体之外,任何人也不能以平等的名义去索取他人的身体器官。因此“每个人只活一次”,任何人也不能替代另一个人去生活,去绽放“别具一格”的人生。我们每个人都作为个体而出生与生活,每具躯体在出生、死亡、营养、痛苦和快乐方面都跟其他躯体相分离[18]。此在存在这样一种基于“躯体”之“分离”的个体性,也诉说着生命的差异性与脆弱性。生命的脆弱性由它的肉身性所延伸,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里蕴涵了人类境遇的本质[19]。这样的人类境遇同样既召唤平等也约束平等,构成了平等之限度的一个根据。

其次,差异化的此在存在表现为一种关系性存在。此在共处于世界之中,“此在的世界是共同的世界”[20],此在是关系中的个体共处于群体之中,是“自在中的共在”,也是“共在中的自在”。他人的共同此在的展开属于共在[21],共在在本质上已经在共同现身和共同领会中公开了[22]。 在“共同现身”状态和“共同领会”行为的此在展开过程中,“能在”有所作为的诉求进行了持续性地筹划。就平等的筹划而言:“共在”提出了平等的要求,“自在”提出了对平等之限度的要求。这两种要求都是此在存在“本意”的要求,唯此才能使此在存在“能在”。没有平等的要求,无视此在存在的共在性事实,“能在”难以维持;仅有平等的要求,忽视此在存在个体的差别,则“能在”难以为继。一个以“共在”的方式而存在的人之处境中,我们始终要面对个体或群体以及彼此之间如何“能在”的问题。而唯有“善在”方能“去在”,才得“能在”。平等的限度问题所着眼的正是:共在关系中的“自在”如何在“共在”中“善在”以求“能在”的问题。

最后,差异化的此在存在表现为一种历史性存在。此在不可还原为一般存在,是时间的自在性和空间的共在的合一。作为一种自我理解的存在者,人常常在自我的理想中展开自我理解。自我的理想所包含的正是“共在中的善在”如何可能的命题,也即存在“能在”本意命题。这种自我理解既可以是个体意义上的,也可以是类存在意义上的。在始终是差异化的个体生命存在处境中,领会“好生活”之于每个独特生命存在而言,其实质就是看顾好自我权益防范“积极平等”对于个体正当权益的侵犯;在始终是共在化的群体生命遭遇处境中,领会“好生活”之于每个族群存在而言,其实质就是看顾好他人权益防范“积极平等”对于共同体“持续存在”根基的侵蚀。只有把握好平等的限度,使一种平等的权利始终在它的权利边界内实践,才能实现平等社会的美好理想。因此一种平等主张,只有成为一种有限度的权利,才能顾及个体存在差异化现实,才能受到存在本意的约束,才能使此在存在得以“存在”。

3 自我所有的边界

此在存在的差异化现实很自然地延伸出自我所有的边界问题。可以说,这是自洛克以降各时代的思想先驱们思考的核心关注,并且始终置于自由、平等和财产权等问题的追问之中。在当代,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之后,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给人较深印象的就有罗尔斯、诺奇克和G.A.柯亨。柯亨甚至认为,诺奇克哲学的首要任务并不是自由权,而是自我所有论[23]。借助于自我所有的视角,通过强调此在存在及其在世处境的差异,守立自我所有的边界,并力图以此来把握对作为人之权利的自由和平等的理解和阐释。主张只有在自我所有的边界内,才能更适宜地筹划出自由平等的美好生活,杜绝突破此边界所可能走向的奴役之路。

就平等主义而言,其筹划的难题在于造成不平等的原因,要么是不可消除的,要么只能是有限度地削弱。差异化的个体存在方式始终是一个存在论事实,而且对这一事实的某些消除行动在价值层面上是不可欲的。因为此在存在的某些差异甚至是其存在的价值前提,故而“别具一格”的“差异”是价值生成重要因素,“认真对待差异”是我们应有的态度。因此,对于由平等主义所主张的,对此在存在差异的消除行动必须有足够的警醒,这也是平等之限度的应有之义。

当代自由主义内部的代表人物罗尔斯和诺奇克之间的争论其实质即是如何看待平等。罗尔斯认为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从而不平等是应该而且能够加以解决的。诺奇克则主张正义同平等无关,正义在于坚持个人权利[24]。他们的争论内容呈现为支持其平等或不平等的理由,而焦点就是“自我所有”问题,自我的边界到底应该划在何处?其实质是:是否允许再分配,再分配是否是对个人自我所有权的侵犯,这种侵犯是否被允许?两位大家对此的看法是截然相反的: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先在的,基于正义所作的制度安排有必要进行合理的再次分配,以维持合作社会的良序永存。因此对个人所有权的某种限度的侵犯是允许的,也是必要的。对他人的救助主要是国家的事情(以制度的方式予以安排),不排除基于个人自愿的慈善行为,救助的目的正是为了保障部分人的基本权利。诺奇克则主张权利是先在的,基于权利而确定的东西是无论以何种理由,他人、群体和国家都不能任意剥夺的。因此个人所有权是坚决地不容有丝毫侵犯的,基于国家主导、政府操作的再次分配就既不被允许也无必要。而对他人的救助则仅仅是基于个人自愿的慈善行为,它与国家无关,政府也只需维持在最弱的意义上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就足够了。如果国家违背个人的意愿,对财富进行再次分配则是对个人所有权的严重侵害,因此是不正义的。简单地说,我们可以把前者称为正义话语体系,它将权利话语收纳于正义体系,后者则恰恰相反,我们可称之为权利话语体系,它将正义话语收纳于权利体系。

同时我们发现,无论是正义话语体系还是权利话语体系,就罗尔斯和诺奇克而言都是一种自由话语体系,区分出正义话语和权利话语只是表征了他们各自话语的侧重不同而已。罗尔斯就明确表示“完全实现两个正义原则的条件并不存在”[25]。正是基于此才使“差别原则”的存在富有意义,而“条件的并不存在”也从另一侧面暗示了平等受制于现实处境的界限之所在。所谓现实处境既指向此在存在的个体化差异,也指向日常生产活动中对“效率原则”[26]的顾及。 “差别原则”作为最具罗尔斯特色的原则,在“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7]上既彰显了平等主义的倾向,也流露了平等主义的无奈。因为罗尔斯的“条件的并不存在”已表明,违背“个体存在的差异化”和“日常生产的效率原则”的平等并不可行。对“差异化”的无视将危及此在存在的价值承诺,人的 “自尊以有差别的特性为基础”[28];对“效率原则”的忽视将使所有人的权益受损,反效率理论将有悖于“持续存在”尤其是在一个竞争性的存在处境中。

人类社会纵然是由无数个人组成的,但个人是社会存在的前提,“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具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29]。社会存在如果不是为了个人那么它将失去存在的价值。这里的问题在于,个人是分离的,自我是独立的,其所有权因而是属己的。因此基于个人所有的某些权利是不可与自我相分离的,其中最明显的就是生命权、发展权,以及维持此类权利的财产权。至于生命权的不可剥夺性就划出了一条明显的自我所有权的界限,即使以平等的要求也是不可能地去分有他人的身体或身体的一部分 (自愿的器官捐献除外),任何人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权,除非是因为对他任意剥夺了另一个生命的惩罚。至于财产权的不可剥夺性则产生了比较大争议,诺奇克根据其“持有正义”[30]理论,主张正当持有的财产也具有完全的不可剥夺性;而罗尔斯则根据“差别原则”设定了有限度的财产再分配方案,强调社会合作中产生的财富其分配应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但也仅止于“有利于”,从而是一种关照所有社会阶层利益的带有平等主义倾向的不平等的分配方案。因此依据财产权所划出的界限并不明晰,但存在这样一条界限的论断是被予以公认的:不能以平等之名行不平等之实。即平等总是对每个人的自我和他人权益的平等关照,它不允许借由他人之平等权益的名义而无视自我的基本权益,从而造成对个人属己之根本利益的严重侵犯。

“权利都是同别人处于某种关系的权利,而别人在这种关系中也拥有一种成为对方的权利。”[31]这即是说,关系中权利的相互性是权利限制的来源,平等作为一种权利也受到相互性的“他者”限制。而基于自我所有权的界限就划出了平等所不可逾越的界限,即使是借由平等的缘故也不能要求对他人身体的分有,即使是凭借平等的权利也不能对他人的财产提出均分的要求。如此,则必须在把握人类自身特性承认自身存在处境,从而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公平正义的制度性安排下去实现平等主义的社会理想。

4 公正合理的限度

平等的概念是在“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中得到说明的。正是基于“自我与他人”的边界性界定的权利,平等意指平衡地照看“自我与他人”的权益,因此作为一种权利的边界就隐含在这样的关系之中。甚至可以说,如果自我的“积极自由”的边界是他人的“消极自由”的话,那么他人的“积极平等”的边界就是自我的“消极平等”;如果说自由之界限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每一个“他人”的自由权利,平等之界限的设置是为了保障每一个“自我”的平等权利。在涉及这样的权利之间的自我与他者的关系范畴时,如何平衡自我与他人的权益,如何使某种平衡更具合理性,这关涉到对人自身及其存在处境的理解。

首先,人在生存论上是一种差异化的存在。正如卢梭所洞见的是“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32]的存在。尼采也在《偶像的黄昏》中愤愤地说“给平等者以平等,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决不把不平等者拉平”[33],他所拒斥的也正是这样一种无视人在生存论上之差异化事实的观念。其次,人在价值论上是一种“开放性”存在。这种特殊的存在方式意味着此在存在,始终是一个不断生成的过程,而且这种生成是可以被向导,即在这样的生成过程中会有足够的“主观能动性”施展的空间。最后,就人之存世处境而言,人既是一种群体性共在,又是个体性自在。从“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界定来看,则是一种共在中的自在,而且共在是先于自在的(有父母之共在始而有我之自在后而得三者共在),故而非共在无以自在。

基于此在存在的“差异化”生存论事实,平等到底是一种理想,不平等却是一个现实。一方面处身于此世中的我们,内在地要求基于现实来构建理想,再以理想来指引现实。我们寄居于自己的理想从而返归自己的现实,扎根于自己的现实从而认清自己的理想,进而在审视、质疑、批判、想象、选择的过程中直面现实与理想;在面对自身处境时,作出“审慎”又“适宜”的应对。当面对这种在事实上不可抹杀的“不平等”时,我们必须把它作为一个前提而予以承认。另一方面,类的理想作为一种群体性的理想,其特殊性在于它不能向彼此差异的个人理想进行还原,而要以通达个体的方式,规范个人理想的差异性,以便形成和实现自身。因此作为类的理想的平等,必须充分考量个体存在处境的差异性,对于平等理想的追求,无论如何都不能漠视个体在存在论意义上的优先性。因为人类共同理想的构建并不是为了取消个体生命的存在,而是要借助于类的自我理解通道,更为深刻地理解个体生命的存在论现实。而个体生命的存在论现实显然是平等的一个限度。忽视这一限度,不但会消磨人类的进取之心,而且会导致生产效率的低下,从而削弱平等主义社会理想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基于此在存在的“开放性”价值论取向,人的生命是一个能够在时间链条上自主地展开的行动。在时间之链上生命伴随着选择而涌现各种可能,并最终落实于理想与现实得以相伴相生、相反相成的存在论空间。通过对自身不断的“能动”形塑,展开此在存在的整个过程。就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一个人的现实活动怎样,他的品质也就怎样”[34]。而以如此方式所展开的生命过程,毫无疑问地增加了此在存在和相伴而生的社会存在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同时也表明了此在存在的自主性,人的“生命是终极和自决的实在”[35],既然此在存在拥有这样一种基于过去与现在,而指向未来的“向死而生”的独特存在方式。也就意味着伴随自主性选择而来的责任担当的不可回避性,而选择“贬低人的自主和人对其行为的首要责任是一条危险的路线”[36]。因此,一种平等主义的路径选择只能止步于某种限度。而且就人而言,无论是作为一种时间性存在的个体存在,还是作为历史性存在的类存在,都必须顾及一种“历史原则”的主张,“过去的状况和人们的行为能够产生对事物的不同资格或不同应得”[37]。而且按照基于过去的历史原则也能通过现在的行为引导未来的事态。因此无视选择主体自身责任的“超限平等”,无视“历史原则”的历史性维度的“目的—状态”[38]的平等追求,只能导致对自身存在“本意”的背叛。

基于此在存在处境的考量,只有一种“自我”与“他人”权益得到合理平衡的方案,才能使“共在”关系中的“自在”的“善在”成为可能,使“自在”联合成的“共在”的“能在”成为可能。正义话语体系关涉彼此群体性共在之能在的可能,关注的是每一个个体的善在之可能,是把个体理解成关系处境中的个体。相比较而言,权利话语体系关涉首先定位于个体自身的利益诉求,关注的是个体自身之独善的可能(此种“关注”可能导致的个体间冲突使得“独自善在”并不可得),是把个体理解成原子处境中的个体,这有可能易于打破此在存在的“本意”。因此,从此在存在的“善在”以成“能在”的立场看来,以群体性维度的正义话语来涵盖个体性维度的权利话语似乎更为合理。正义为先,方有权利,权利的问世也正是“出于”“共在”中“自在”的“善在”,以公正地“共在”来成就“自在”的普遍“善在”。如此把“平等权”纳入正义的话语体系,那么它就受到了“正义”的约束,基于平等之权利诉求不允许无限扩展以致突破正义的限度,而陷入自我与他人之间权益失衡的泥潭。不平等有悖于正义的理想,“越界的平等”照样有悖于正义的理想,所以平等必须被限制在不失公正合理的范围内。这样,平等获得了公正合理的限度。

5 “自我他人”权益平衡的平等

如果,平等的限度的实质正是在于如何看待这样一个问题:即究竟什么是人性以及他们的利益和相互关系[39]。需要明白的是:为什么人应该受到平等的尊重与关照,什么样的行为最能展现出这样一种“被平等对待”的“关照与尊重”。那么,究竟什么样的平等是可欲又可行的平等?一种既具可欲性又具可行性的平等应该受到哪些约束?它的可欲性来源于哪里?它的可行性将去往何方?

平等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价值,其可欲性源于人类社会的理想。勒鲁就认为“平等是自然万物的萌芽,它出现在不平等之前”,并且“将会推翻不平等,取代不平等”,相信“从社会的起源和终止这两方面来看,人类精神统治着现实社会,并把平等作为社会的准则和理想”[40]。追求社会的平等,实现对每个社会成员的平等关照与尊重一直是人们努力的一个方向。平等的理想性是其可欲性的来源,因为但凡一个理性的存在者没有不希望被平等对待的。而平等的可行性却必须接受此在存在“本意”的约束,经受个体的“自我所有”和社会的“公正合理”这两个维度的限制,才能走向具有明显平等主义风尚的 “自我与他人”权益平衡的理想社会。如果没有这样的限制,则正如金里卡所言“如果试图使手段平等,却反而阻断了人们实现自己目的的可能性,我们就彻底失败了。”[41]因此,无论是平等还是自由的价值都是受到此在存在“本意”约束的,当自由或平等的权利没有侵犯他人或自我的正当权益时,它们将有益于存在的“去在”;反之,当自由或平等的权利突破了各自的限制,则存在自身就难以为继。哈耶克曾针对自由说过“自由之成为可能,正是因为这些限制”[42]。我想:平等之成为可能,也正是因为这些限制。

总之,一种平等之可能性的筹划,需要充分领会此在存在自身的存在处境,领会“生存”的根基和“共在”的世界对于平等的召唤与约束。这需要充分考虑到自我与他人的正当权利边界,又顾及到对社会公正合理的共在之能在的存在诉求,只有如此这种平等的筹划才是即可欲又可行的。要而言之,平等可以要求的是自我与他人权益平衡看顾,不可以要求的是对此在存在“本意”的违背。

[1][39][41]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4,48,84.

[2]RONALD DWORKIN.What Is Equality?Part 1:Equality of Welfare [J].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981(10).

[3]AMARTYA SEN.Equality of What?: in The 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 vol.1[G]//McMurrin.Salt Lake City:University of Utah Press,1980.

[4][40]皮埃尔·勒鲁.论平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20,15.

[5][6][7][8][9][10][11][12][13][14][15][16][20]

[21][22]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539,71,48,17,112,350,308,309,311,149,153,187,151,157,204.

[17][18]玛莎·C·纳斯鲍姆.正义的前沿[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198,166.

[19]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追寻美德[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156.

[23]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81.

[24][28][30][31][36][37][38]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译者前言,24,293,183-184,316,256,186,186.

[25][26][27]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02,67,83-84.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3.

[32]让-雅克·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与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45.

[33]弗里德里希·尼采.偶像的黄昏[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114.

[34]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7.

[35]恩斯特·卡西尔.人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33.

[42]F·A·哈耶克.致命的自负[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53.

10.14180/j.cnki.1004-0544.2017.10.009

B086

A

1004-0544(2017)10-0050-06

徐正铨(1980-),男,浙江兰溪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生。

责任编辑 梅瑞祥

猜你喜欢

处境限度筹划
20世纪前后美国黑人的真实处境
指责也该有限度
“化学反应的速率与限度”知识与能力提升
画与理
一天的难处一天担当
VBA在薪酬个税筹划上的应用
税收筹划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探讨
一天的难处一天担当
咳停合剂微生物限度检查法的建立与验证
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