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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争议1例

2017-02-01江慧珍

保健文汇 2017年5期
关键词:陈旧性楔形压缩性

●江慧珍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争议1例

●江慧珍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不断增加,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逐渐增多。因此,有效地鉴定道路交能事故中伤者的伤残等级,变得越来越重要,只有这样才能明确划分双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从而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从一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争议出发,概述了基本的案例资料,并就相关的鉴定结果展开了讨论分析,以期能对相关的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提供一些参考。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争议;案情基本资料;鉴定意见;讨论

在开展交通事故的各类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时,偶尔会遇到伤者发生椎体压缩性骨折属于新鲜骨折还是原来的陈旧性骨折方面的难题。能不能正确的对二者进行区别,将会直接对相应的司法鉴定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鉴定伤者椎体骨折问题时,有关的法医工作人员务必仔细认真,从多方面综合考虑,从而得出比较正确的鉴定结果。

1 案例基本资料概述

1.1 案情简介

某男,60岁,2016年1月17日不慎遭遇车祸,因“腰背部疼痛、活动不利”至某医院就诊。入院查体示:精神软,意识清,对答切题,言语清晰,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胸廓挤压征(-),腰背部局部压痛,翻身时疼痛加剧,叩击痛(+),骨盆挤压试验(-),双下肢肌力,肌张力正常,肢端活动、感觉、血运正常,双侧病理征未引出。CT片示:右侧第5肋骨骨折可能;L3椎体爆裂性骨折,伴相应椎管狭窄。MRI示:L1、3、4椎体骨折;腰椎退行性改变,L2/3、L3/4、L4/5、L5/S1椎间盘后突出。经对症支持治疗后出院。出院时情况:精神可,感腰背部及右下肢外侧少许疼痛,左侧胸肋部稍感疼痛,右大腿少许麻木,双下肢肌力,肌张力正常,肢端感觉、血运、活动正常。既往鉴定结论:伤者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L3椎体爆裂性粉碎性骨折,构成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车方对于本次的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异议,现申请对伤者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1.2 法医学检查结果

伤者跛行入鉴定室,神志清,查体合作,头颅、胸、腹外观无殊,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腰部活动部分受限,活动度:前屈65度,后伸25度,左侧屈25度,右侧屈25度,左旋转20度,右旋转20度。

1.3 阅片所见

XX医院2016年1月17日CT片示:腰1椎体前缘见骨折线影,骨折未累及椎体中后柱及椎管;腰3椎体陈旧性骨折,呈明显楔形改变,椎体密度增高,并见多条模糊骨折线影。

XX医院2016年1月18日MRI片示:腰1、腰4椎体呈轻度楔形改变,椎体见小片状异常信号影,T1WI低信号,T2WI高信号;腰3椎体呈明显楔形改变,椎体见混杂信号影,T1WI稍低信号。

1.4 鉴定意见

伤者在腰3椎体陈旧性骨折基础上再次轻微骨折,腰1、4椎体压缩性骨折,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其目前遗留腰部活动功能丧失10%以上的(尚未达25%),依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4.10.3a条款之规定,评定为X级伤残。

2 分析讨论鉴定结果

2.1 椎体新鲜压缩性骨折与陈旧性压缩性骨折区分的诊断

无论是普通的X线平片检查还是其它类型的相关影像检查,只要骨折部位的某些形态改变能直接在检查中显示出来,也就是说只要在检查中存在骨折线或出现相关的骨折方块,就可以将受伤部位诊断为骨折,如果没有显示骨折线或者没有出现骨折方块,则将受伤部位诊断为骨折,是不成立的。新鲜性椎体骨折与陈旧性椎体骨折在进行鉴别时,可以从下列5点进行区分。第一,新发的椎体骨折在X线上通常显示为相关椎体皮质出现连续中断现象,椎前或椎后的椎体压缩位置一般发生楔形改变,高度减小,而且骨折线一般十分致密,椎体边缘部位发生骨皮质现象,骨碎片的边缘通常十分锐利,没有生长中的骨痂,另外椎旁软组织一般会出现肿胀现象。第二,陈旧性骨折在X线片上通常显示出椎体骨折线不太清晰,存有骨质疏松现象,椎体边缘位置以及骨碎片边缘位置都较为模糊,存在骨痂生长情况,椎体之间有可视的较为明显的骨桥形成,而且椎旁软组织一般不会出现肿胀现象等。第三,新发的压缩性骨折通常其椎体拍摄的MRI显示为椎体呈楔形变,并且椎体表现出带状、片状,显现出较为异常的信号,T1WI显示为低信号,而T2WI则表现为高混杂信号,并且T2WI抑脂显示为高信号。第四,陈旧性椎体压缩性骨折一般其MRI呈现出的椎体形态改变和新发的椎体压缩性骨折比较相似,并且椎体信号也与相近部位的正常椎体十分相仿,同时T1WI显示信号有些偏高,T2WI则显示为等信号,而T2WI抑脂却又显示为偏低信号。第五,对伤者的一些间接性的阳性征象加以注意。例如肢体在损伤之后出现不同程度的肿胀现象、疼痛现象以及部分功能障碍等,这时就怀疑存在骨折现象,必要时可以进行一定的影像学检查[1]。

2.2 关于椎体压缩性骨折方面的法医学鉴定

第一,应该从作用在脊柱上的暴力方向、暴力大小,伤者受伤之后的一系列临床表现、是否存在病理因素等方面展开全面科学有效的分析。在本次的交通事故案例中伤者受伤后出现“腰背部局部压痛,翻身时疼痛加剧,叩击痛(+)”等临床症状体征,受伤当日腰椎CT检查示腰1椎体前缘见骨折线影,骨折未累及椎体中后柱及椎管;腰3椎体陈旧性骨折,呈明显楔形改变,椎体密度增高,并见多条模糊骨折线影,次日复查腰椎MRI示腰1、腰4椎体呈轻度楔形改变,椎体见小片状异常信号影,T1WI低信号,T2WI高信号;腰3椎体呈明显楔形改变,椎体见混杂信号影,T1WI稍低信号。提示伤者的腰1、4椎体骨折系新鲜骨折,腰3椎体系陈旧爆裂性骨折基础上再次轻微骨折。

第二,还要按照我国司法鉴定标准中一些相关的规定科学、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对伤者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依据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据事故直接造成的损伤或者确实是其所引起的相关并发症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本案例中的伤者腰3椎体系陈旧爆裂性骨折基础上再次轻微骨折,不是由本次交通事故直接引起的,故不能依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腰3椎体骨折进行伤残评定。但根据其腰部CT及MRI片分析,其腰1、4椎体压缩性骨折,系原发性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系直接关联,其腰1、4椎体压缩性骨折亦具备引起腰部活动功能受限损伤基础,经治疗后,现遗留腰部活动功能部分受限,故认为伤者腰部活动功能受限与本次发生的交通事故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将伤者的伤残程度评定为X级伤残。

3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有关的法医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各类伤残等级鉴定工作中如果遇到椎体压缩性骨折的鉴定事件时,尤其是针对那些椎体本身就具有某些基础疾病的伤残人员,一定要对伤残者的骨折新旧情况进行认真的鉴定,同时全面明晰伤残者腰部活动受限的情况与伤残者外伤方面存在的具体因果关系,从而努力地得出比较正确的伤残鉴定报告,为伤残事件中相应司法责任的划分提供一些基础依据。

(作者单位: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

[1]潘娟娟,杨蕾,沈雪洪等.胸椎骨折后相邻椎体骨折法医学鉴定1例[J].中国司法鉴定,2017,(1):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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