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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强奸案的困惑及司法认定路径
——以某某市某某区近四年案件情况为样本

2017-01-28李孟舒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强奸案性关系强奸

李孟舒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雅安 625000

“非典型”强奸案的困惑及司法认定路径
——以某某市某某区近四年案件情况为样本

李孟舒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雅安 625000

所谓“非典型”强奸案件,是相对传统的强奸案件来说,发生在“熟人”之间的犯罪案件,它依然具备强奸罪构成要件基本特征,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罪范畴。但在“非典型性”强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一般相识,有一定的交往,犯罪的主观故意难以确定,案发时暴力程度不明显,被害人的伤情不明显、反抗不明显,也大大增加客观方面认定的难度。笔者以强奸罪立法精神为指导,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原则,在甄别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时以经验法则为准则,在主观故意的认定时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为关键点,谈一下非典型强奸案的认定路径。

非典型强奸;主观犯意;言词证据;经验法则

一、近年来“非典型”强奸案的现状及特点

(一)现状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男女之间交往的密切,情感世界的丰富,民众性观念的变化,由传统强奸罪演变的“非典型强奸”也逐渐增多。由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是熟人关系,发生性关系时缺少搏斗、反抗等相关证据,报案时间也滞后,所取的证据也有限,给司法认定带来诸多困惑。司法实践中应该全案统筹,抓住每一个细节点,结合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及交往程度对案发前的表现、案发时的环境、案发后的反应等给情况予以综合分析。某某市某某区检察院从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近四年期间,共受理审查起诉的强奸案总计20件,其中“熟人”之间的非典型强奸案有16件,占比为80%,最终起诉到法院13件,有2件存疑不诉,不起诉率为10%。

(二)特点分析

通过对样本的技术分析,该院办理的“非典型”强奸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都是“熟人”关系。其中有7件是所谓的朋友关系,2件是直系亲属关系,4件是同事或者邻居关系,3件是其他熟人关系。二是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在案发前向被害人有一定的“性暗示”。基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犯罪嫌疑人自认为通过日常开玩笑表达性暗示的有5件,通过虚拟聊天的表达的有3件;基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交往的程度,通过身体接触表达的有3件,通过暧昧行为表达的有2件;基于犯罪嫌疑人酒后兴奋在案发前直接用语言表达性要求,并自作多情认为被害人默认的有3件。三是犯罪嫌疑人都不认罪。16件非典型”强奸案强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不承认有强奸的主观故意,有的辩称是被害人自愿的,有的甚至称是被害人设计陷害,其中辩称被害人愿意的情况占绝大多数。

二、“非典型”强奸案在司法实践中的困惑

(一)对犯罪嫌疑人主观犯意认定的困惑

一般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往往素不相识,基本可排除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在“非典型性强奸”中,案发前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都有交往,双方的接触基本上都谈及过情感话题,甚至有过暧昧的语言或者行为。如郑某某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与被害人通过一次饭局认识后有过多次单独相处,案发当天晚上22时,被害人基于心情不好先给郑某某打电话,郑某某开车到名山把被害人接到某某一起吃饭、唱歌后,又到旅馆开房。这类因双方之间的交往超越传统观念,再加上两人关系的特殊性和当天活动的私密性,所获取的直接证据相对较少,而后续要收集间接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也非常困难,甚至有些有价值的证据已经灭失而无法提取,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必须谨慎的审查判断与案件相关的一切证据材料。

(二)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认定的困惑

在一般的强奸案件中,暴力是犯罪嫌疑人实现犯罪目的主要手段。但“非典型性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的暴力特征明显弱化,被害人的反抗也没有传统强奸的强烈,16件案件中有12件的被害人没有伤痕。如陈某某强奸案中,陈某某到了被害人的房间后,对睡在床上的被害人持续抚摸了两个小时,被害人除了言语的拒绝外没有明显的反抗,陈某某也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和威胁。虽然传统强奸犯罪中也存在“半推半就”但在非典型强奸犯罪中,这种状态与强制手段、行为观念、发生场所等参杂在一起,就让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难上加难。

(三)对犯罪嫌疑人客观行为认定的困惑

“非典型性强奸”案多发生在宾馆或住处,因是熟人关系,被害人往往因各种原因自愿进入犯罪嫌疑人所开的房间或住处。由于在这个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场的隐私空间的情况下,其他人不可能在场,监控也不可能触及,双方之间在房间究竟做了什么只有双方当事人最清楚,主观上每个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客观上每个人认知能力又存在差异,导致双方对事实的表述有较大出入,案发后私人空间存留的证据完全有可能灭失,这就给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带来更大难度。如2014年办理的罗某某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与被害人通过购买手机相识,双方有几次单独吃饭,罗某某曾经提出与被害人谈恋爱遭拒,案发当天两人一起吃饭后,又一起到KTV唱歌,又一起开房。事后被害人称罗某某采取强迫手段与自己发后性关系的,但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与坚称被害人是自愿的,仅以双方的陈述办案机关是很难以甄别证据的真伪的,增加了案件认定难度。

(四)对一对一言词证据认定的困惑

强奸案件一般发生在隐蔽场所,案件发生时一般只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在场,除了明显的伤痕和精液等客观证据外,主要是双方的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很有可能避重就轻、甚至颠倒黑白,而被害人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者为了掩饰自己的某些过失、不当行为,也会夸大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过错。这种主观性较强的认定方法,如果一旦被害人翻证必将导致司法机关前期工作尽弃,之前的许多合理怀疑无法排除,不仅浪费司法资源,甚至有可能损及司法公信力。如李某强奸案,李某嫌弃自己儿子智力差,为了延续李家香火,在卫生间与其儿媳即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其儿子和亲家堵在卫生间内,因怕事情败露李某将被害人抱出二楼窗户后顺势推了一把,被害人跳到地下后耻骨下支骨折。被害人在住院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证据存在反复不稳定。这就导致了司法人员之前产生的合理怀疑不仅没有被排除,又产生了新的合理怀疑,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非典型强奸罪的一大难题。

三、“非典型”强奸案认定路径

(一)与时俱进正确理解立法精神及价值取向

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权利不可侵犯,传统强奸犯罪给被害人不仅带来生理和精神的伤害,也进一步影响被害人的社会评价,而1997年《刑法》设立时民众观念相对趋于保守,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立法更加倾向于对强奸者的打击。“法律一经制定出来,就已经过时了”,我国现行刑法经历近二十年的发展且没有对强奸案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由于时代在变迁,人们的认知力、价值观也在发生转变,对立法精神及价值去向的理解也应与时俱进,如果一成不变地沿袭固有做法,势必会产生与当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相冲突。司法实践中许多非典型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过错,甚至出现“仙人跳”等陷井,如果不审慎处理势必会导致由于重打击犯罪而对人权保障不及时,对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笔者认为由于民众对性观念已有一定程度的转变,司法实务人员对立法精神也要作进一步的解读;社会对性关系的多样性有了一定程度的包容和容忍,在审理案件时司法人员对于非典型强案,在法条理解上和证据采信上应做出适时调整。

(二)在罪与非罪的认定上始终秉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统一原则是司法实务中认定各种犯罪的标准,也是认定“非典型”强奸犯罪的重要依据。非典型强奸犯罪有别于传统型强奸犯罪,正是由于其犯罪对象、强制手段与传统强奸犯罪存在差异,使得有强制手段却不一定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存在。客观上发生性行为只是我们评判是否是强奸的一个前提,主观上是否存在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才是关键。因此要以手段行为强制性的客观外部表现来证明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奸淫意图,才是正确认定非典型强奸犯罪的根本所在。如有的“非典型”强奸中,被害人只有轻微反抗或者不反抗(如醉酒、精神恐吓、有上下级职务关系等)的情形,结合两人平时的交往情况和客观行为的强制方式也可以认定主观上具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故意。

(三)利用经验法则精准甄别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是传统强奸罪和“非典型”强奸的共同本质特征。司法实践中要认定“非典型”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就不得不面对行为人“暴力弱化”和被害人的“半推半就”的现实难题,就要明确“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标准。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司法实践中,要利用经验法则判断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如果被害人能抗拒而不抗拒或者作不真正的抗拒,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当然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手段足以制服被害人的情形除外,或者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状态时,被害人的没有反抗也能认定是违背了被害人的性意志。

(四)合理运用其他证据对关键证据的印证

“非典型”强奸犯罪由于强制手段、犯罪对象等方面的特殊性,所以很多直接证据表现出“一对一”情形较多,使得证据的紧密性不够,很难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而其他证据材料散见于案件之中,显得与案件关联度不大,如双方关系、行为人平时表现、被害人的性格特征、双方身高和休形差异、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周围的环境、事后被害人及家属的态度等,但司法人员可以充分运用这些证据的证明力,辅助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真正违背妇女意志。此时貌似与案件没有多大关系的证据,有助于司法人员判断双方陈述的内容与客观事实是否吻合,能否与关键证据相互印证。如雷某某强奸案中,被害人与男朋友关系亲密没有与犯罪嫌疑人自愿发生性行为的感情基础,被害人是凌晨2点被雷某某叫醒处于昏睡准确状态,周围虽然有他人但被害人不知情,被害人平时为人正直没有诬告陷害的可能,特别是被害人虽然没有强烈反抗但一直哭泣。通过这些间接证据对关键证据的印证,更有利于帮助司法人员对全案证据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的综合认定。

[1]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2]赵灿.强奸案件的证据审查及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J].中国检察官,2011(24).

[3]王铁章.强奸案的证据标准和事实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1(23).

D

A

2095-4379-(2017)25-0140-02

李孟舒(1983-),男,汉族,四川成都人,本科,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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