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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促进创新的税收法律制度研究

2017-01-28卜晓慧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税收法律税种消费税

卜晓慧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保护和促进创新的税收法律制度研究

卜晓慧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税收包括关税和工商税,本文主要针对工商税的创新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因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几乎是每时每刻都在缴税。本文分为三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税收的概念,第二部分为工商税收现存问题的分析,第三部分是对现存问题的解决及法律制度的完善。

工商税;税收法律制度;促进

一、税收的基本概念

税收是指国家政策或者法律明文规定,由政府税务部门通过国家赋予的强制力向单位和个人征收的非处罚、无对价的金钱或实物,对于国家财政来说是一种重要来源。根据我国税收征管的分工体系来说,可将税收分为工商税和关税。工商税是指为从事商业、工业及服务业的个人和单位,并由国家税务部门进行征收和负责的税的总称,主要包含: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资源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关税则是指由海关对进出口的货物进行征收和管理的税的总称,主要包括进口时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以及出口时的关税等。我国的税种之繁多,工商税和关税是两个不同的税收系统,因此,在本文的论述中,笔者主要研究工商税部分,因为工商税与其人们的生活生产的联系更为密切。税收法律制度是为了调整国家和纳税人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工商税收法律制度则是为了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纳征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主要由税务部门管理和征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护和促进创新的税收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工商税种法律规定的不足

上文提到,工商税包括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资源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在这些税种对于保护和促进创新的税收法律制度都存在着不足。在增值税方面,主要是税收优惠的范围过窄、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前瞻性等问题;消费税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有一些消费税的税率偏低、消费税计税方法不太合理等;营业税方面,存在营业税税率分配不合理及免征营业税的范围过窄等问题;资源税方面,存在着定位不够准确及计税依据不够合理等问题。综合以上几个税种中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都有所相思,所以要解决工商税法律问题,要对所有税种进行分析,并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工商税收法律制度惩罚力度太弱

在我国,税收中存在较多问题的时税收惩罚机制。对于漏税、偷税、逃税的惩罚力度过轻,在司法案例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过于随意,因此很多不合理的处罚方法不断出现。这些不正规的处罚方式导致了我国的税收惩罚机制无法全面实现。若税务机关发现了漏税、偷税、逃税的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纳税人不进行相应的税收惩罚或进行的处罚过轻,就会使纳税人认为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得到的利益超过应缴的税款。我国的税务检查每个年度都会进行,但最终的效果却不是很理想,忽视实质处罚偏重形式检查是导致这一结果最主要的原因,这就会使纳税人不担心自己的切身利益,因而不能严厉的威慑和打击违法者。而对与税收征收的管理人员而言,需要提高其自身素质,我国对那些不遵守税收法规的管理人员的处罚也相对较轻,经常会出现一些“擦边球”的事件。

三、促进我国工商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促进我国现有工商税收法律规定

上文中提到了我国工商税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问题。增值税我们可以拓大税的抵扣范围、修改一些优惠政策;消费税方面可以扩大征税范围、设定差别税率、制定不同优惠政策等;在营业税方面,可以调整税率。工商税包含的税种较多,我们要根据每种税的不同需要而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现有工商税的法律制度。

(二)促进我国工商税收法律制度的惩罚力度

对于那些因个人私而违反法律的人,我们应该严厉惩罚这些不法分子,尤其是一些企业,利用政府给予的挡箭牌,享受各种优惠税收政策,但是却一直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废水和废气等,我们应采取相对较严的措施来对待这样不遵守法律的企业。对于这些不遵守法律的企业,我们一定要加重惩罚,可以设计一定的惩罚比例,在最低的标准上一步步往上加,对于这个比例可以有很多指标作为划分参考,例如以前是否有过记录、平时是否按时纳税以及不法行为是否给社会和国家造成了损失等等。同时也可以将纳税信用划分等级,如果企业有不良表现,可以相应地降低这些企业的纳稅信用的等级,并且对于以前所享受的优惠进行部分补缴或全部补缴。另外,设置监控名单制度,将违法企业列入该名单,如果严重违法可以公布在税务局的网站上,或是办税服务大厅里,这样就便于公众查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于严重的违法企业可以制定一个考察期,并协同群众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整改。此外,由于企业及税收人员容易进行利益互换,对于企业进行处罚时应不在用曾接触过此企业的管理人员,处罚的方法及意见也应另行确定,因此,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应重点利用。由于智能相互分离的原则,应将检查权和处罚权相互分离,送样就能够解决检查部门即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综上,只有构建了完善的税收惩罚机制,才能促进创新的税收法律制度得到有效发展。

[1]刘穷志.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财政激励的理论模型与实证研究[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98-100.

[2]苗春红.发展循环经济与我国税收政策的选择[J].当代经济,2009(4).

D

A

2095-4379-(2017)25-0060-01

卜晓慧,女,满族,辽宁鞍山人,沈阳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辽宁省软科学计划项目《辽宁省创新驱动保障的政策法规研究》(项目编号2015401040)的结题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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