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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创新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016-12-28马庆强

天津经济 2016年12期
关键词:双向跨境人民币

◎文/马庆强

我国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创新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文/马庆强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建设的三个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6年4月,我国第二批自贸区——广东、天津、福建三地自贸区所在人民银行相继发布了支持本地自贸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了五项相同的跨境人民币创新政策。《通知》发布前,市场主体对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创新政策反映较为积极,但实际业务开展不及预期。业务实施中存在跨境融资受境外人民币成本上升影响较大、新设立及特殊类型企业无法满足资金池政策准入条件、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风险难以把控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加快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发展的政策建议。

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创新政策;问题建议

一、创新政策基本情况

根据三个《指导意见》,自贸区金融支持政策坚持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稳步有序推进的原则,广东、天津、福建三地自贸区首批跨境人民币创新政策细则包括:自贸区内个人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自贸区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自贸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回流业务、自贸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发行熊猫债券募集资金区内使用业务以及自贸区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就政策实施效果来看,《通知》出台前市场主体对各地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反应较为积极,商业银行在机构设置、人员培训、产品创新、业务宣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通知》发布后业务开展不及预期。以天津自贸区为例,截至2016年9月末,仅开展了境外人民币贷款、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两项创新业务,结算量共计107亿元,其他三类创新业务尚未开展。

二、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设立及特殊类型企业无法满足资金池政策准入条件

自贸区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可以实现全球范围内的资金余缺调剂,可以大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知》发布之前企业表现出较强的市场需求,但实际操作中企业业务需求未如预期强烈。其主要原因是:《通知》将《指导意见》中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政策条件进行了调整。如人民银行在支持天津自贸区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不受经营年限、营业收入、资金净流入额上限限制,而实际落地实施的 《通知》对境内外成员企业经营年限、上年度营业收入和资金流出(入)限额都设置了条件;同时,人民银行业务对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了临时性调控措施。

三地自贸区挂牌后,吸引了众多周边省份企业的跨国集团公司在区内设立企业。但这类企业因设立和经营时间短,不能满足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政策要求而无法开展业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贸区跨境人民币政策对周边地区溢出效应的发挥。《通知》关于境外成员企业营业收入的规定限制了有实际需求的特殊企业享受创新政策。一类是集团的境外成员为融资平台类企业(如融资租赁资产管理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此类企业主要功能是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支持集团公司业务发展,虽然所有者权益规模较大,但审计报告中无经营收入,无法满足政策对营业收入的要求。第二类是境内的基金管理公司。这类企业有利用资金池政策引入境外募集资金的巨大需求,但其审计报告中只包含少量的管理费和投资收益,无营业收入。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规模达到200亿元,但仍不满足资金池政策条件。第三类是大型建筑施工类企业集团在境外设立的项目公司。这些企业的境内母公司资产规模庞大,为了减少税收问题和方便管理,境外承包项目时一般设立分公司,因分公司无审计报告而无法利用资金池政策带来的便利。

(二)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风险难以把控

随着国家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和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企业承揽的境外项目存在较大的融资需求,自贸区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有助于解决企业难题。但由于境外项目大多处于东南亚、南亚、中东及非洲等欠发达国家和地区,政治风险、信用风险较大,银行在客户评估、贷后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难度,在给予境外机构及境外项目融资上普遍较为谨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政策的应用。

(三)有些自贸区企业总部偏少且银行对发债流程缺乏熟悉

《通知》规定,自贸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集团内设立在区内全资子公司和集团内成员企业的,不纳入外债管理。当前境外人民币价格高企,境内人民币价格相对较低,对有熊猫债发行需求的客户是利好,但由于天津、福建两地自贸区企业总部偏少,多数跨国企业将天津、福建作为生产基地,中国区总部一般多设立于北京、上海等地,天津、福建的商业银行通过跨国公司设在本地的公司向其境外母公司进行发债业务营销存在一定难度。另外,由于之前境外机构境内发行熊猫债券较少,境外机构和境内银行机构对发行程序、要求都缺乏熟悉,导致境内发行熊猫债业务基本处于研究阶段。

(四)跨境融资业务受境外人民币成本上升影响较大

自贸区企业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回流境内使用、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等融资政策,有利于区内企业扩大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目前境外人民币融资成本高企,甚至高于境内的形势下,企业缺乏境外融资动力。相反,由于境外美元价格较低,境内企业更多采取境外发行美元债券,将募集资金在境内结汇的方式进行融资。据调查,这种融资方式较境内人民币贷款融资可节约成本1%以上。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适当降低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准入条件

《通知》中对参与归集的境内外成员企业设定的准入条件,使得较多企业无法利用自贸区资金池的优惠政策,建议适当降低有关要求。经营年限方面,可进一步将参与归集的境内、外成员企业经营年限降至半年或者更低;营业收入方面,可在承担境外融资功能的各类平台公司提供以往业务证明资料、境外承包项目的分公司提供项目证明材料、投资基金类企业提供所管理基金的审计报告、基金管理协议等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取消境外成员企业营业收入的限制。

(二)鼓励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供应链企业合作,降低境外贷款风险

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在境外贷款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方面经验丰富,能够对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和项目的风险做出全面的评估,对政治风险和信用风险较大的项目比较容易获得项目所在国的政府担保。自贸区银行可以与上述政策性银行合作,通过银团贷款的方式共同开展对外项目贷款。这样可以将商业银行客户资源多、营销能力强的优势与政策性银行风险管理经验丰富的优势有机结合,形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局面。在客户拓展方面,加强商业银行与境内有海外投资业务的企业、“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企业、进出口企业的沟通合作,挖掘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资源。相关部门可以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结合项目的重要程度,研究制定和发布海外投资项目支持目录,引导商业银行资金流向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

(三)进一步扩大熊猫债券发行的主体范围

进一步扩大熊猫债券发行的主体范围,推动更多类型的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同时,各商业银行应加强熊猫债券发行程序、规则以及国外先进经验和管理技术的学习,并积极向区内企业和境外机构营销和宣传,推动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和我国债券市场发展。

(四)支持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人民币资金走出去和外币资金走进来

为了稳定人民币汇率,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对外汇和人民币采取了控流出、鼓励流入的临时调控措施。目前,调控效果初步显现,资金流出势头减缓,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另外,国家对内经济发展提出了“三去一补一降”要求,对外正推进“一带一路”战略。这既要求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支持国内经济转型、结构调整和成本降低,又要为境外项目和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建议一方面鼓励企业境外发行美元债券,开展境外外币借款,将筹集资金调回境内结汇,引入境外低成本外币资金;另一方面,支持有真实业务背景和交易需求的企业,将境内相对较低成本的人民币资金汇出,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开展全球资产配置。

(五)建立银行间信息、经验交流学习机制

与大型商业银行相比,中小银行业务基础薄弱,风险管理能力不高,创新能力不强,可建立地区银行间联络机制,加强各行在跨境人民币业务方面的交流沟通,使各行能及时了解同业的优秀案例、先进经验,更好地促进我国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的开展。

责任编辑:张丽恒

F832.63

A

1006-1255-(2016)12-0033-03

马庆强(1980—),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邮编:3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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