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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2O模式下纠纷的产生及其法律救济研究

2016-12-01聂子豪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2期
关键词:法律救济O2O模式

摘 要 O2O模式,又称离线商务模式,是指线上营销线上购买或预定带动线下消费,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该模式最重要的特点是:推广效果可查,每笔交易可跟踪。然而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O2O模式在我国还并不完善,其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法律定义阐释缺失,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对涉及电子商务这一方面的法律不甚了解,这也带来了某种程度上的消费隐患,更产生了大量的法律纠纷,诸如合同中责任主体的缺失,缴税纳税的税额,消费者与商家在具体消费过程中的冲突这类问题。本文通过探究目前我国关于O2O这种新型网络商业活动的商业方面的法律,结合当前网络O2O模式发展情况,以及其中出现的各种法律纠纷,寻找当前法律救济制度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缺陷,提供一些能够为消费者和商家更好的进行法律服务和保障的方法和建议。

关键词 O2O模式 法律纠纷 法律救济

作者简介:聂子豪,玉溪师范学院,在读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85

O2O模式目前是社会上最流行最热门的电子商务方式,改善了人们的购物需求层次和购物选择。然而随着网络商务的发展,各种复杂情况的出现,O2O网络商务模式不免出现了一些弊病和漏洞,因而产生了不少的法律纠纷。对于这些纠纷,目前还未有一个合理的整套体系去囊括其解决方式。本文的目的是对目前出现的纠纷的种类进行甄别与分析,并以现存的法律体系提出一定的解决措施,且对未来可能的立法需要作出合理的设想。

一、O2O模式下法律纠纷出现的种类

(一)要约合同的撤销问题

根据我国目前现行的《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进行撤销,除法律规定不可撤销的情况外,但是撤销通知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然而网上交易的瞬时性以及数据的传输速度极快,发出要约和要约到达另一方的时间几乎同等。而且无论是淘宝网或者其他网络运营网站,接收方的运营系统往往包含着自动接收要约的功能。一方面这能够及时做出要约的确认,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要约的自动认可,使得合同无法进行撤销。

(二)电子签章运用的问题

电子合同是指在专用的或者公开的网络环境里通过数据电文达成的非纸质的数值化的合同。电子合同不仅可以通过淘宝这样的电子商务网站达成,还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以及其他电子交互方式来达成。然而这种电子合同使得作为合同成立标志的签章在网络上如何运用成为了一个问题,因为从各个国家目前现行的法律来看,传统的合同依赖于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有关的法律也往往要求有当事人的亲笔签名或者机构的盖章。由于电子合同具有无纸化的特点,因此,电子签章的承认以及运用也容易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三)交易证据的收集问题

我国现有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数据电文证据的法律地位及其认定的具体要求,然而电子交易有无纸化的特点,在巨大的交易问题出现的情况下,会让被损害的当事者利益证据难以收集。比如目前P2P项目中出现的e租宝问题,e租宝当事人利益遭到损害之后,因为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导致被损害的证据无法完全收集,也影响到了公安机关的追查。

(四)网络事故、故障造成损失时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网上交易平台的业务开展依赖于便捷的网络以及因此而生的网络服务系统,一旦网络系统出现事故、故障,很容易引起民法律责任,造成法律纠纷,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未对此问题进行规范,也就造成了在这一问题上责任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的不明确和承担责任上的漏洞。

(五)网络系统所有者、经营者是否为当事者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网络交易平台现在已经成为了O2O商业模式中最主要的沟通中心以及交易汇聚地,大量O2O商业借助网络交易平台得以实现。然而目前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在O2O交易当中的地位和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也造成了在例如郭少数码城这样的案例当中,消费者对于淘宝这一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负有怎样的责任,责任的范围和大小程度均抱有质疑。

(六)运输物流中出现的故障与损害的问题

O2O模式是线上到线下的商业模式,因此也催生并极大的发展了物流业,然而物流当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关于物流当中对商品的损害,我国目前的责任界定仍旧不完善,存在着相当的漏洞。尤其是在面临像天津塘沽爆炸事件这种突发不可控状态的情况下,责任界定更加模糊,损害了消费者相当程度的利益。而这都是因为在运输物流中出现故障与损害,承担损害责任的主题不明确的关系。

(七)提供虚假信息与网络审核的问题

网络交易平台联系着买家与卖家,理论上应该对平台上提供的双方信息负有一定量的责任,当某一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并且伤害到他人利益的时候,网络平台所应承担的审核义务和侵害责任,也是O2O模式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八)信息安全保障问题

网络交易平台出于交易的需要,会让双方提供信息并予以保存,一旦网络平台被黑客等组织攻破屏障,取走用户信息并进行非法牟利,其中对于网络平台所应负有的安全保障责任,也是引起法律纠纷的焦点之一。

二、目前O2O模式中法律纠纷所适用的现行法律

目前,我国O2O模式中出现的法律纠纷,一般是以民商法为主的私法来进行调整,但是也有涉及刑事的个案,使得当前的O2O模式中法律纠纷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然而,可适用的现行法律较少,适用范围较狭窄。对此,笔者大致总结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如今O2O模式中适用范围最广,适用例子最多的法律。其中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传、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条规定是O2O模式中对于电子合同的明确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逐渐开始适用于O2O模式当中的犯罪行为,随着网络商机的发展,不法分子越来越通过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如此,法律纠纷有些时候也会引起触犯刑法的行为。因此,刑法也是O2O模式中法律纠纷所适用的现行法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O2O模式中的网络购物作为消费者日益趋向的一种购物方式,如今已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关注对象,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如在《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中赋予了消费者更大的退货权利,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网络平台作为第三方的责任,购买货物后退款以及消费者信息的保护方面更是大力加以法律规范。最为突出的一点便是《消法》第29条对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的信息安全提供了明显的保障,即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等

由于O2O模式的一系列分支方式的迅速发展,关于O2O模式的活动现在已经成为了人民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行为,而法律在规范O2O模式中法产生的法律纠纷上往往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因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等其他方面的法条法规也在解决法律纠纷中起到明显的作用。比如众所周知的P2P典型案例e租宝事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对民间借贷包括P2P借贷进行了相当严格和相当明确的规定。

三、关于未来的O2O模式法律救济的方案设想

显然,对本文一开始所列举的分类进行整理,三个方向的纠纷。其一,主要是要约合同的撤销问题、电子签章运用的问题为主的要约承诺方向的纠纷。其二,主要是网络事故、故障造成损失时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和运输物流中出现的故障与损害的问题,以及网络系统所有者、经营者是否为当事者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为核心的责任承担方向的纠纷。其三,主要是提供虚假信息与网络审核的侵权方向的纠纷。而这三点纠纷正是目前绝大多数O2O模式中纠纷的核心。

而这三点,可以归类为以下三种情况的纠纷。即,主体方面的纠纷、责任方面的纠纷、侵权方面的纠纷。

就目前而言,可以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来对O2O模式进行法律方面的完善。

立法上,针对现在O2O模式的状况,应制定更加详细的,清晰的规定了主体的法律,借此来解决发生在纠纷当中的责任承担模糊问题。如今的立法更多针对的是实体商务方面的纠纷,对于网络商务的规范并不完善,因此,应当以立法的手段来填补O2O模式中出现的漏洞,为纠纷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做到有法可依。

执法上,现在的执法人员普遍缺乏主动性,对网络商务方面的法律并不关心,经常出现拒绝执法,逃避执法等消极执法的无作为行为。执法人员往往以缺乏理由,缺乏条件等借口搪塞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因此,推行能动执法势在必行,只有赋予执法者对网络纠纷的执法能力,以及赋予他们能动性,才能更好的维护民众的利益,做到有法必依。

而司法上,也应做出一定改变。法院往往会拒绝接收涉及网络纠纷的案子,因为这类案件无论是调查取证还是判决都相当困难,从而导致一些法院不愿意接收这些案子。因此,法院应该发挥司法上的能动性,当然,这一点也需要立法和执法的支持,如果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那么法院也无济于事。

四、结语

作者认为,法律上的救济,是指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一方获得法律上的补救。那么当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某种侵害时,他们可以依法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审查,使自己的正当权益获得补救。除了立法上防范于未然的法律保障之外,要通过法律救济的途径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那就要根据法律,及时做出利益被损害时的应对措施。

既然是基于O2O模式之中的法律救济,那么法律救济的提供方也可以因此作出提供救济途径上的革新。作者认为,国家机关在O2O平台应当设计一个新的平台,当消费者或者商家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通过国家机关的O2O平台申请法律救济,及时减少、追回损失。

同时,作者也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救济机制可以适当吸取外国的经验,做出灵活性更加丰富的应变。通过修正法条,明确目前O2O模式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的法律关系,能够减少像如今这样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并不分明,以至于无法适用法律救济机制的情况出现的几率。

参考文献:

[1][美]迈克尔·塞勒.移动浪潮.中信出版社.2013.

[2]张民安、王红一主编.合同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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