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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民间融资发展的思考

2016-11-26谢馥宇

决策与信息 2016年36期
关键词:借贷金融机构民间

谢馥宇

重庆市一中(高 2017级31班) 400030

对当前民间融资发展的思考

谢馥宇

重庆市一中(高 2017级31班) 400030

随着经济持续下行,全国各地屡屡暴发民间融资“跑路潮”。但民间融资在我国对正规金融起着巨大补充作用,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故需要探索解决问题,促进其良性健康发展。

一、民间融资的现状

(一)民间融资基本概念。民间借贷主要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为目标的价值让渡及本息还付。

(二)民间融资的特征。1、主体的民间性和多元化。民间融资的主体主要为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以及典当行、钱庄等。资金的供给者主要是民间融资组织或有闲散资金的个人,资金的需求者是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市场经济主体;2、融资手续简单化。民间融资双方一般是靠熟门熟路的关系来交易,信誉成为了主要维系手段,往往都是以传统的口头或白条借据为约定形式,缺少利率、期限、用途、担保等要件;3、融资的非监管性。民间融资是非常隐蔽的地下交易活动,尚未纳入国家监管当局日常管理范围,游离于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之外;4、融资动机高息化。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

(三)民间融资活跃的原因。1、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我国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贷款难”较为突出,其主因是中小微企业自身发展的不确定性大,可供抵押的资产不足,对正规金融机构而言信用风险较高,难以获得充足贷款。而民间借贷融资则往往不需要抵押,能较大程度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2、手续灵活简便、效率相对较高。民间借贷绝大多数为个人信用形式,最大特点是方便快捷,从发出要约到借贷完成,往往在一天内就可完成。中小民营企业为抢抓市场机遇,往往倾向于这种“快进快出”的民间融资。

二、当前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及负面影响

(一)监管缺失,风险较大。民间借贷多属私人交易,无跟踪监控机制,与非法集资界定较为模糊,没有真正走向阳光地带。当局的监管缺失,极易造成民间融资铤而走险、悄然做大。只有当民间融资产生纠纷、发生质变后,才被定性为非法集资。此时,再进行事后监管根本无法扼制所引起的恶性事件及恶劣影响的发生。

(二)利率过高,推高了违约几率。民间借贷便捷而大多无抵押往往意味着过高的利率,甚至成为高利贷。高利率也导致借款人财务压力过大,容易导致经营失败,推高了违约几率。

(三)影响金融秩序,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民间借贷利率高,吸引了大批投资者,致使社会相当一部分资金被高利贷所分流,影响了金融秩序。而且民间融资的相当一部分投向了国家宏观控制的过热行业,一定程度上冲淡了宏观调控效果,甚至成为限制行业投资反弹的潜在因素。

(四)加剧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民间借贷这种交易性质就决定它带有一定的矛盾性。民间借贷往往手续不健全,融资抵押担保不足,极易出现欠债不还现象,酿成矛盾、纠纷和冲突,形成不稳定因素,甚至引发刑事案件。

三、对促进民间融资良性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给民间融资科学准确的定位,让民间融资真正走向“阳光地带”。要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引导民间融资公开登记,为其构筑一个合法规范的经营平台,让正当的民间融资活动充分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大力扶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让暗流汹涌的地下金融活动走向阳光。但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金融办、人民银行等政府部门需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加大对非法集融资的公众教育。

(二)畅通融资渠道,扩大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规模。引导和支持发展新型的操作规范、信用良好的民间融资组织,对其实行资质审核和许可认证,引导其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营规则。建立正规的融资担保公司,加大村镇银行的设立;鼓励各类大中型银行到农村地区县及县以下的乡镇设置分支机构,促进其进一步扩大县级支行的授信授权额度;在财政资金存放、合意贷款规模等方面给予地方性银行机构倾斜,鼓励银行机构适当降低信贷准入门槛;进一步加大银行定向降准力度,释放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同时,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在扩充金融供给的同时,通过多方竞争倒逼传统金融创新改革。

(三)规范民间融资行为,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依据融资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其借贷最高限额以及指导利率,并按规定到相关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积极鼓励担保机构与工商联和融资企业等组成担保体系等,要求出资方和受资方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由指定机构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建立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引导民间融资走上正轨。对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四)优化民间融资的生态环境,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相关部门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担保服务和人力资源服务等等。比如,可以利用现在人民银行所管理的“征信系统”和“个人诚信档案”等,构建民间融资供需的信息服务平台。通过信息服务平台,让筹资人和投资人自主、客观、准确的决策。

(五)强化监管,及时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对新设的各种新型、微型金融机构,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采取系统性的措施,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更要重视准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建设、监管体系改革和金融体制创新;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构建民间借贷的动态监测系统,组建民间信贷信息采集网络。

(六)成立民间金融发展调节基金,及时化解民间金融系统风险。民间融资的相关问题不能简单归结为投资者贪婪、操作者违规,更在于前期金融体系改革滞后,现有金融体系无法满足解决实体经济发展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应从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高度,重视当前民间金融发展的问题。建议由省级政府成立“民间金融发展调节基金”,对资金链断裂而资产良好的民间金融机构,可给予适当资金支持,或者借予资金作为周转,或者进行再担保;对有实物抵押质押而缺乏资金的公司,政府采取回购、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民间金融机构兼并重组,化解债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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