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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劳动合同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

2016-11-19张林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6年4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劳动者

摘要:《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可被视为情事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但该条文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情事变更条件下的单方解除权,而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不置可否。其偏离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加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力量失衡。在劳动合同领域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必须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强调特殊保护制度,尽量减少以情事变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情事变更原则;劳动者;用人单位

一、情事变更原则及其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体现

情事变更原则,就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得到履行,消除显失公平的现象。由于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不能追究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但一方应当适当补偿因解除合同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合同法》没有规定也没有明文禁止情事变更原则,《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肯定了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于所有民事合同,从整体上填补了合同法关于情事变更的漏洞。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由于劳资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存在较多国家干预因素。但是,劳动合同中依然会出现情事变更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项规定可以视为情事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即发生情事变更时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直接行使其单方解除权。

二、《劳动合同法》中情事变更规定的缺陷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就是针对情事变更情况,对单方解除权做出的特别规定。其明确赋予了用人单位预告解除权和以支付一个月的额外工资(“代通金”)为代价的即时解除权,同时对劳动者在该情况下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未做任何说明。《劳动法》第32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即时解除权适用的具体情况,其中并未包含情事变更情形。由此得知,在情事变更下,劳动者无法通过行使即时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权利配置不平衡对劳动者不利。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情事变更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使得原本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更主动,加剧力量失衡。这种情形与我国劳动法倾斜劳动者利益的原则是相违背的。

三、《劳动合同法》中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特殊性与完善

情事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具有特殊性。劳动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并且上文已经论述情事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巨大缺陷。一方面应当修改《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在情事变更下的及时解除权,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纠纷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也应当区别于普通民事纠纷。

第一,严格限制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尽量避免以情事变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对于情事变更原则的运用应当比民事合同领域更加严格。劳资双方力量上的悬殊,使得劳动合同制度原本具有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性质。如果允许企业动辄解除合同,将导致情事变更原则的滥用,损害劳动合同关系主体对劳动的合理期待。关键在于将对劳动者造成极大不利。只有在劳动合同变更后仍不能消除显失公平,或者变更合同有悖于合同目的,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无意义时才考虑解除劳动合同。简言之,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劳动合同,例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将使企业利益遭受巨大损害,同时影响劳动者权益,甚至损害公共利益。

第二,坚持劳动法的特殊保护制度。《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很多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制度,例如最低工资制度、工时限制、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特殊人群保护制度等。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不能突破这些原则。例如,在运用情事变更原则变动工资时,不能突破最低工资的底限;在进行工种变更时,不允许安排妇女从事下井、深水以及高温等高危工作等;在运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进行裁员时不得裁减怀孕妇女等,并且企业不能拒绝合同解除后经济补偿的支付。

第三,完善《劳动合同法》中的情事变更规定。考虑到情事变更原则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时的实用性和便捷性,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配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在情事变更下单方解除权的严重失衡,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劳动法领域的情事变更原则。一方面要充分借鉴民事合同情事变更原则的司法实践经验,同时坚持情事变更原则在劳动法环境下不同的价值取向,必须坚持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参考文献:

[1]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王林清.论情事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司法适用.法律适用,2009(07)

[3]陈建忠.论情事变更下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法商论坛,2012年第1卷.

[4]邢海洋,张燕玲.情事变更制度的理论基础.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03)

[5]于定明.也谈情事变更制度的构成要件.法学杂志,2005(02)

作者简介:

张林(1994- )男,四川泸州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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