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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是检验改革诚意的试金石

2016-10-27

中国新闻周刊 2016年29期
关键词:网约车新政网约

经过九个多月漫长的意见征求期后,网约车新政7月28日终于落地。新政明确承认了网约车为预约出租客运的市场地位。

本次网约车改革,可谓万众期待,不啻为一次检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好机会。

就政府而言,要体现出政府公共治理智慧和改革决心,就必须明确“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政府应回到打造、维护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环境的职责上来。政府应制订好规范、明确法律边界,法无禁止皆可为,监管而非插手市场具体运营。

维护市场良序,这是政府职责的应有之义。比如新政对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都进行了准入限制,提高了门槛。由于个别地方发生了网约车驾驶员对乘客抢劫、故意伤害的案件,网约车公司应对从事网约车行业的驾驶人严格把关。此外,新政明确了网约车平台要承担承运人责任,对乘客的安全和权益负有不可推脱的连带责任。

政府还应维护出租车一方的利益诉求,要求对网约车管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拉客户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这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却一直以来被当作营销利器。

此外,人们也期待新政能让传统出租车驾驶员减负,降低“份子钱”,让驾驶员在经济上受益并平抑内心的不公平感。

就市场而言,无论是资本方还是运营方,各方博弈应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形成有序竞争,协同提升,保障从业者更要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从本次网约车新政看,基本做到了“三个有利于”:有利于新技术手段的培育和发展,有利于打破垄断、实现行业充分竞争;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是有利于广大消费者,方便人们出行和减低出行成本,并适当减轻城市交通拥堵压力。

应当看到,本次新政只是“指导意见”,由于城市出租运营属于城市政府事权,所以,交通运输部的顶层设计能落实到何种程度,还有赖于地方政府的具体操作,有待各地细则的出台和落实。其中有两点应引起注意。

首先,网约车运价以市场定价为原则,政府指导价为参考,要坚持市场导向。应注意,个别地方政府可能把“参考”作为普遍原则,为保护某方利益坚持推行指导价而不尊重市场。

其次,鼓励新老业态通过兼并、入股等方式融合发展,会不会导致“拉郎配”,打压和损伤民营网约车平台的竞争力。众所周知,当前为应对市场化的打车软件,多地建立起以官方为背景的约租车服务平台。官方背景的约租车平台应成为市场博弈的一方,大家殊途同归,形成协同竞争的良性局面,而不是搞硬性“拉郎配”,将别人强行捆绑到自己的平台上。那将是以监管之名、行新型垄断之实,不利于新业态的发展。

地方政府要提醒自己,不要回到官办官营或价格管控的老路子上。对待网约车的态度考验着地方政府是否真正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的精神,让市场起到配置资源的决定性力量。

当下改革形势紧迫,网约车新政还有题外之义,即如果出租车改革这个多年来的老大难问题都改革了,那么其他垄断领域坚冰的破除是否指日可待。

下一步,人们寄希望于其他垄断领域改革的破冰,石化、航运、电信、金融及水、电、气等公共服务业,能否参照交通运输部本次改革的精神,拿出改革的新意与诚意来。勇于动一切垄断利益的奶酪,是为真改革。

从此意义上讲,网约车是检验改革诚意的试金石。既然科技进步不可阻挡,市场开放是大势所趋,那么垄断暴利必将被铲除。

困境倒逼改革。触动垄断体制需要“鲶鱼效应”,对待新生事物,不是简单粗暴地“叫停”,而是允许一个博弈过程,以期找到帕累托最优方案,兼顾公平与效率。这是必须面对的监管命题。

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推动人们在各种竞争与合作关系中实现互利的经济效果,市场机制是迄今为止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另一方面市场本身是不完备的,是有缺陷的,所以如何摆正政府与市场关系考验执政智慧。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提出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提出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依法治国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面对新技术带来的冲击,经济新常态的困境,网约车改革为当下提供了一个破局意义的样本。如何兼顾各利益攸关方,兼顾公平与效率,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事关改革大业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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