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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民间借贷市场的债权人保护研究

2016-10-21夏平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6年7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

摘要:民间借贷由公民间的民事行为发展到公民与企业间、企业与企业间的商行为后,中小企业及商户融资速度更快,途径更多,同时也滋生了诸多问题。如投资担保公司进入民间借贷市场缺乏足额保证金,相关民间融资机构的理财利息超出国家规定,大量民间融资机构缺乏专业管理引发风险导致的社会公众闲散理财资金的损失及市场动荡。只有加强民间借贷市场上的债权保护才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使民间融资市场更加健康畅通。

关键词:投资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社会信用

国内经济飞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大,而正规金融机构出于资金安全考虑,发放贷款款不仅耗时,而且条件极为苛刻,导致许多中小企业无法获得所需資金,不得不求助于民间金融机构,如担保公司、地下钱庄或者所谓的会社等。这些金融活动即缺乏法律的保障,其内部也没有有效的风险预防机制和应急体制,一旦发生挤兑危机,不但会给普通公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极易引发大规模的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如何能够即有效发挥民间金融机构之积极功能,规避其消极后果之发生,是立法者以及学界面临的共同课题,本文意图以民间借贷过程中债权人保护问题为视角,研究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之具体措施。

一、民间借贷中的法律关系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涵义

“民间借贷”一词是相对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所从事的“非民间”借贷而言的。这里所指的民间借贷,主要是指自然人双方依照约定进行货币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合同行为,即借贷双方之间就货币资金的借贷与使用所达成的一种协议。依据协议,出借人把货币资金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依照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给出借人。根据这一定义分析可知,民间借贷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出资人是贷款合同的债权人,资金受让方是贷款合同的债务人。现实生活中,出资人与受让人这种直接融资方式风险较大,出资人面临着借款人投资失败而导致拒绝偿付其本金和利息的风险。所以贷款合同往往需要建立在双方的信用基础之上,为了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保证贷款人收回本金及取得利息,要求借款人或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以一定的财产或一定的信用作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支付利息及偿付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义务时,以担保的财产或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二)民间借贷中的担保关系

为了应对此种危机,由担保公司介入的民间借贷行为日以增多。理由在于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是民间借贷市场中的主力军,他们对资金的需求多时间较短,额度不高,但自身又缺乏可以用来担保之财产,无法满足银行贷款条件。即使满足银行贷款条件,银行在发放贷款前亦需要大量时间对贷款人资质进行审查,最快也得五个月到六个月贷款才能审批下来。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可能贷款虽已到位,但商机已经不见。民间担保机构以其快速、高效之优点满足了广大中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甚至公民个人的短期现金需求,具有很强的社会适应性。

2001年,在河南诞生了第一家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一年以后企业河南省信用担保协会随之成立。2008在在经济危机从影响下,河南省的民间借贷开始飞速增长:仅一年的时间全省担保机构已达318个,注册总资本金将近84 亿元。“到2010 年底,获得省政府批准的担保机构共计 1159个,所涉机构的总投资资本总额将近400亿元,约占全国的20%”。这些民间担保公司通过中介服务找到了商机,赚取了担保费,企业解决了资金短缺问题,资金闲置居民提高了理财效率,国家和地方政府增加了税收,出现多头得利的局面。

二、河南民间贷市场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民间借贷机构的主体资格合法性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出台的《贷款通则》对我国民间融资非金融机构的借贷活动持否定态度,将贷款人严格限定在“在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中,该贷款通则明令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此种“一刀切的、简单粗暴处理方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从法律层面上看,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其法律行为性质方面并不具有明显的差异性,立约目的、订约过程、履约状况以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基本相同,人为地基于主体差异而将其割裂为合法与非法,依据并不充分;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在民间金融制度设计上都隐含着民间金融自由的法律取向。美国在给予了民间金融自由的同时,设立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英国政府对民间金融组织不加干预,承认其市场主体的地位,由其自由竞争;德国的民间金融组织则可以“企业法人”的身份进入融资市场。

随着经济发展,国务院的态度也发生了巨大改变,从2005年鼓励支持,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到2010年继续深入发展民间资本设立民间金融机构,放宽村镇,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河南省政府也要响应国家政策,修改与现行政策不符的规章,确立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而不是对民间融资保持绝对禁止的态度。

(二)民间借贷形式存在缺陷,借贷手续过于简单

目前民间融资不仅主体不确定,形式也不很规范。也正是因为此原因民间借贷市场才能迅速发展,因为其不论在程序、担保还是形式上都有很大的便捷性和灵活性。然而,民间融资时间短,双方之间的手续简化等现象往往会让双方对内容细节方面的忽视,并且我国到现在还没有专门的民间融资法律规范,一旦借贷双方发生问题纠纷,就容易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从民间融资程序便捷来说,正规融资方式对企业审查,融资担保等方面的要求都比民间融资要求严格得多,民间融资在这方面还不是很严格,一旦借款企业的资金链出现问题,会给出资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民间融资的借贷双方大多采用口头协议,然而从法律层面来说即便是很熟悉的人相互借贷,这种仅仅口头方式也是不对不可取的。因为民间融资双方一旦出现借贷法律纠纷,法院很难对双方之间的对与错做出判断,因为没有明确的借贷条款可以遵循,这种情况不利于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影响民间融资市场的稳定甚至危及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三)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不健全

我国关于民间金融行业的职能和管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以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散见于其他的法律中,这是因为我国民间融资立法存在缺陷,法律对民间融资利率的限制过多等,这些情况会造成民间融资监管滞后,阻碍其健康发展,我国民间融资除了这些情况以及对于民间融资怎么审批、审判的标准,还有不合法集资认定的依据等问题也没有相关法律方面的规定加以解决,我国民间融资的监管制度在内部监管缺乏对其结构治理、信息披露和信用建设,它的外部监管也没有相关主体进行监管。

民间融资在外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其本身又缺乏自律性以及内部监管不透明,导致它的发展处于失衡状态。没有制度监管,贷款人的营利性特点便会片面追求高额利润,从而让有融资需求者无所顾忌容易造成巨大的债务负担。

有一部分民间融资机构是作为银行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信用中介人介入的,如投资担保公司。它一方面是理财的债务人,另一方面又是借款人的债权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融资企业的监控力度,通过提高债权保证金加大融资机构的市场进入门槛。另外,本省应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专职贷款的公司等进行相应的评级,评选出信誉良好、经营规范、发展优秀的公司,逐级放宽其向正规金融机构、政府财政部门融资的限制,但是这要限定一定的范围,比如可以限定其总体的借贷额,或是借贷的频率,或是限制其利用该批资金放贷的途径等。然后,让这些公司将贷款投放于可靠的实体经济企业,发挥其在县域、农村吸存方便、发放贷款门槛低且安全的优势,刺激本地正规金融机构改进经营管理,缓解“三农”资金短缺、农村资金回流等问题。

最后,还要拥有一套有效的追究机制,追究机制中应当包含有相关责任人的追究机制、资金追偿机制、突发事件的备用处理机制等相关内容,从参与人员到涉及资金形成一个完整的追究机制,最大程度保证出借人的资金回收,降低恶性资金的存在率,保证整个民间借贷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民间借贷市场中债权人保护的意义

(一)社会公众间接成为中小企业的债权人

民间担保公司是一个高负债的企业,其负债要达到总资产的90%以上,而负债中的绝大多数是担保公司客户的资金。无论事先准备的如何完备,过程进行的如何完善,总是不可能防范所有的风险。目前民间借贷市场总体比较混乱,资金链断裂的情形是不可避免的,而资金大量流失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出借人面对资金无法收回的情况通常都无能为力,因此暴力讨债、集体上访等现象也就必然发生,但是这并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资金的纠纷,反而更容易产生深层次的社会矛盾。

担保公司是经营担保业务的中介机构,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和“社会性”,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经营行为、经营战略和经营成败对社会公众将产生直接影响,因为社会公众间接成为中小企业的债权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担保公司体系所具有的渗透性和扩散性功能,与社会各阶层、国民经济各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投资担保公司运行的好坏直接关系的国计民生。

(二)加强民间借贷债权保护有利于社会信用机制的构建

民间借贷起源于民间信用,是居民个人之间以货币或实物形式所发生的直接借贷。改革开放以来,民间信用也有了较快的发展,尤其在中小企业间的融资显得更加活跃。在我国银行信用还不十分发达,银行信贷资金比较短缺的情况下,民间信用作为国家银行信用的补充,对于搞活资金融通,发展城乡商品经济是有益的,也是必要的。但是,民间信用活动具有較大的盲目性和分散性,一旦发展失控,管理不严,就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国家要通过金融法规来加强对民间信用的管理,通过金融市场对民间信用加强引导和调节,促其健康发展,这样才能搞活经济。

参考文献:

[1]张明皓,郭晓红,张冰.《借款合同研究》.黑龙江出版社,2006版第190页.

[2]河南担保业如何演绎神话[EB/OL].http://www.ahhhdb.com/news/3/?2011-4-29-517.html,2011-04-29

[3]蔡四平.规范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路径选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02)

[4]赵连友.我国民间金融边缘化问题与对策研究[J].新疆财经,2006(06):51-55.

[5]陈洪隽.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一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回顾和展望.中国集体经济,2002(06)

作者简介:

夏平(1987- ),女,汉族,德国耶拿大学硕士,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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