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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在国际结算业务中的风险防控的讨论

2016-10-21杜丽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6年7期
关键词:风险防控商业银行

杜丽

摘要:目前国际结算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各种业务当中最基础的中间性业务,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开办有国际结算业务。同时,国际结算业务的数量也随着国际贸易数量的不断增加而增加。国际结算业务由于其种类繁多,因此所存在的潜在风险数量及种类也非常多。因此,我认为我行必须加强对国际结算业务众多风险的防范控制水平的提升。通过对国际结算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风险类型进行分析,结合我行在国际结算业务中的操作特点来谈谈如何加强对国际结算业务风险的防控水平,以供参考。

关键词:国际结算业务;商业银行;业务风险;风险防控

1.国际结算及风险简述

国际结算业务,顾名思义会涉及诸多来自国际上的因素影响,因此国际结算本身具有国际性、融资性、科学性、知识性以及国际惯例复杂多样、业务发展迅猛快速等诸多方面的特点。正因为有着这些特点,所以与国际结算业务的不断发展相伴产生的国际结算风险也就具有一些需要我们高度重视的特点,如风险范围涉及面非常广且具有国际性,结算方式和结算工具之间具有极强的相关性、与各种国际融资活动的发展具有相伴性、风险形成的原因具有多样性、风险的具体表现手段具有隐蔽性和非主观性、风险的防控过程具有复杂性等等。总之,国际结算业务风险,就是在国际间的货币收支调节过程中,因为一些技术上的、经营活动上的、管理控制上的一系列问题而产生的风险。

2.国际结算业务中的主要风险类型分析

根据国际结算风险类型相关统计数据来看,对于国际结算业务危害最大的风险主要有三种,下面我们就针对这三种典型风险进行详细分析。

2.1. 票据结算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票据是一种在国际结算业务中非常重要的支付凭证,票据的种类可分为汇票、本票以及支票,其中汇票是这三种票据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汇票是目前许多国际结算方式产生发展的基础。对票据的结算工作主要是通过银行转让票据,从而实现国际贸易双方在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偿。所以票据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相当于真正的金钱。正是因为票据在国际结算活动中具有的这一引人注目的特点,所以不少不法分子也就将违法操作的重点放在了票据上面,利于伪造票据和银行有关的支付凭证对我国商业银行进行非法诈骗。具体诈骗形式有以下几种:

2.1.1伪造汇票进行诈骗

伪造汇票进行诈骗主要是进行大额汇票的伪造。由于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发展日新月异,各种银行都有专属自己的汇票及各种票据,银行与银行之间的票据在性质与种类上都存在着很大差别,加之银行数量众多,国内居民由于接触不多,往往无法进行正确辨认。因此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就利用这一盲点进行票据伪造诈骗活动。

2.1.2利用时间差注销票据进行诈骗

利用时间差来注销票据进行诈骗主要存在于国外不法商人以及支票票据方面。主要程序是国外不法商人先开具有效支票,然后交由我国商业银行进行验票,随后取得供货商货物,此后利用货物交付之间的几天时间差将账户中的存款全部转走再将先前经我国银行检验过的票據注销,让该张支票变成空头支票。

2.2. 托收结算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托收结算业务是银行根据银行所在地出口商所开出的汇票并接受出口商的委托通过银行在进口所在地的其他分支银行或者代理银行进行货款收取的一种结算业务。托收结算业务考验的是商业信用,所以如果信用度较差则会对进出口商尤其是对出口商造成经济损失。由于目前世界经济发展逐步呈现出一种买方市场状态,许多进口商因为不愿意进行信用证开立等繁琐工作,所以许多出口商只能接受托收结算。一旦出现托收结算风险或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银行就会遭受严重影响。

2.3. 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所谓信用证,是商业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对出口商开出的成若其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信用文书。信用证是银行做出的付款承诺,是银行需要承担付款责任的文书,银行开出信用证明就承担了付款义务成为第一债务人。银行在进行信用证结算业务的时候不能直接接触到货物,对外付款的条件仅仅是客户交来符合信用条款的单据即可。正因为信用证结算方式具有上述特点,我国的国际结算业务中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最为广泛,数量增多的同时存在的风险也就增多。

第一,信用证伪造诈骗风险,这一类信用证诈骗手段比较低劣,主要是进行直接的信用证伪造,达到骗取我方货物的目的,伪造出来的信用证主要存在电开信用证缺少密押,其他类型信用证主要条款不明或者重要条款存在自相矛盾或者假借国际知名银行的名义进行伪造等。

第二,涂改信用证进行诈骗。此种诈骗方式主要存在于出口商当中,在未发货情况下伪造涂改信用证向银行协议付款,骗取货款逃之夭夭。

第三,利用软条款进行诈骗。某些信用证条款中存在着部分软条款,比如开证银行能够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单方面解除责任或者让出口商无法正常履行约定,让钱货两空。例如条款中有说明“该信用证暂不生效或是待签发某一类凭证(如进口许可证)后才生效”等字样。那么相当于信用证是否生效都取决于进口商的一句话。再如某些条款中著名某种货物必须由进口商派专人进行验收检查,或必须与鉴样相符信用证方可生效,这都增加了我国出口商在履约方面的风险几率。

3.国际结算风险防控措施研究

针对上述三种典型的国际结算风险,我们要有的放矢地进行针对性措施研究,全力降低结算业务中的风险发生几率,降低银行损失及提升银行的社会形象与服务质量。

3.1. 对票据结算业务风险的防控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客户所交票据的真伪进行仔细审查,尤其是对于那些过去曾有过不良记录或者在其他银行有过不良行为的客户更要仔细检查,要认真核查票据的来源及用途,不能存留丝毫疑问,对于大宗票据更好将与票据承兑签发银行的确认工作列为业务惯例进行认真执行。为了更好地做好这一工作,国内商业银行之间也要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共同防范票据诈骗。

其次,要认真核查票据表面信息,加强对签字是否合法、印章是否规范、金额与日期以及收款人是否进行过涂改或者其他可疑表现,还要严格审查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出现过挂失、注销及其他对正常流通有限制的问题。

再次,国内企业在收到国外票据的时候要及时交付银行进行审验或者交由银行进行委托票款收取。

3.2. 对托收结算业务风险的防控措施

银行首先要加强对进出口商尤其是对进口商方面的资信调查工作力度,要严格根据客户的资信能力来进行授信额度及托收方式的有效确定,此外对于中型或大型托收结算业务要逐步推行投保制度,努力降低自身所可能遭受的经济风险。

其次要加强对托收委托书的规范化管理,如必须在托收委托书上明确注明进口商的全称、公司详细地址、严格交单条件,明确说明如果拒付的处理方式以及拒付之后如何进行货物有效处理,并要求出口商指明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最大限度保证遭遇风险时的货、款安全。

再次要特别注意尽量选择即期付款的方式,对于某些国家存在的将付款交单转为承兑处理的“当地习惯”,要在托收委托书中明确注明进口商应该在第一次提示时就进行即行付款,如果对方代收银行要将付款交单进行承兑交单处理由进口商承兑汇票的,必须要求代收银行出面担保,否则不予放单。

3.3 对信用证结算业务风险的防控措施

首先,要严格审核国外银行信用证开出银行的信用资质,由于是对于那些政局不稳、经济混乱、外汇管理非常严格的国家的所属银行尤其要提高警惕,谨慎行事。对于那些明显存在较大风险的银行所开具的信用证,最大限度拒绝打包放款或者押汇融资等业务操作,如果出口商坚持进行融资,则要求必须有世界知名银行的担保汇兑方可允许其融资。

其次,要加强对国外银行所开具的信用证的审核工作力度,严格审核是否具有完整印鉴及密押,该信用证是否属于可撤销或是否拥有担保汇兑。要严格执行不接受可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对于担保汇兑信用证也要严格审查担保汇兑银行的资格信用问题。要严格检查信用证是否已经生效,是否在有效期上存在过短问题,信用证上的有效地址是否属于我国国内,在地址方面应该优先选择有效地址在国内的信用证,从而降低结算风险。要严格审查信用证各条款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信用证条款是否能够与合同条款相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且不一致内容对我方企业不利的,应及时要求修正。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中是否存在限制、刁难我方企业正常履约的条款,如果存在则要求对方及时修改,否则将危机我方企业及银行的切身利益。最后要严格审查信用证当中是否存在软性条款,如果存在也必须要求修改,從而避免我方出口企业遭受钱货两空。

最后,完善的风险调查和反馈机制,以防止市场风险和汇率风险。银行应建立双重风险调查系统和反馈系统,银行经营者对结算业务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及时监测市场风险变化。出现问题的时候银行内部确定预警信号,使得业务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能够识别风险,实现防范市场风险和外汇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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