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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的解除

2016-07-05王晓静

大东方 2016年5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法

王晓静

摘 要: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整个动态过程的一环,虽不是必经环节却影响甚大,其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合同期待与利益得失。正是由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实践中极易引起纷争,因而备受劳动立法的关注。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法

一、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概述

1.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

①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单方解除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自行根据自己的意志,单方对劳动合同作出的解除行为。单方解除并非必然合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以单方解除容易产生纠纷。本文所讲的解除主要指单方解除。“一般情况显示,双方协商而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相对较少”。协商解除只是涉及用人单位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若是劳动者先提出,无异于主动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若是用人单位先提出,其本质是劳动者无过错时的解除,用人单位要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②根据解除理由,可以分为依法解除和依约解除,即据劳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和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我国未明确肯定依约解除的完全合法性,因为劳动合同解除事关劳动者生存,事关社会稳定,若允许约定解除,存在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滥用解除权损害劳动者利益之虞。根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可以分为合法解除和违法解除。③根据是否存在解除原因,可以分为无因解除和有因解除。④根据事后需要提前通知,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二、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问题

1.劳动合同解除权分配制度滞后的表现

劳动合同一旦订立,合同双方均对合同的履行具有信赖利益。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都会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虽然对劳动者的解除权过多限制侵犯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但劳动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行使解除权亦有违合同的本质。故各国均规定,劳动者在行使预告解除权时,需要提前一定的时间通知对方,以便用人单位做好准备,劳动者不履行预告义务需要赔偿代通知金。我国《劳动合同法》虽然也规定了预告期制度,但对于劳动者并无强制的约束力,若其不履行预告义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说认为劳动合同仍然解除,解除的日期为双方劳动关系实际终止的日期。

2.用人单位行使过错性解除权限制过严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要合法地行使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其要求却非常之高。除了用人单位要具备行使解除权的实质性条件外,还需要满足辞退的程序性条件。实质性条件是劳动者的违法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已达到法律规定的辞退标准,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等;程序性标准是指用人单位从规章制度的制定到解除通知的告知均需满足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例,通常,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程序性标准包括: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有确凿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需明确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中必须是明确规定此违纪行为导致辞退结果,不能做扩大解释;辞退员工需事先通知工会。

3.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问题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竟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会产生一种相互信赖的关系,而这种信赖关系直接影响到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但劳动者自由行使辞职权的后果就是劳动关系消灭,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所要追求实现的预期目的将无法实现,或是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来寻求替代的劳动者来实现。如果仅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部分损失是不公平的,毕竟这是因劳动者辞职解除合同造成的,劳动者既享受了利益,就应付出一定的代价。

三、完善劳动者及时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议

首先,应合理规定劳动者即时辞职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13款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哪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存在很大的模糊性。为了方便法律的具体适用,笔者认为应将作为具体情形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增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此外,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把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为分为用人单位的过错和无过错两种类别分别规定,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形下,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行使即时辞职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很明显涵盖了用人单位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这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辞职权体系的规定并不一致。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其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形”。

另外,对劳动者即时辞职的时效应予以明确规定。劳动者辞职权行使的结果是劳动合同的消灭,也可以说是劳动者作为合同当事人行使债权的结果,而债权的行使是要受到时效的限制的。我国《合同法》第95条就规定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一旦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行使的该权利即告消灭。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同样被消灭。因此,对劳动者来说,其辞职权作为劳动者可以行使的解除权,也应在一个期限内行使,受到期限的限制,这不仅可以促使劳动者及時行使权利,稳定劳动关系,而且便于在发生争议时收集证据。

参考文献:

[1]关怀.劳动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3]董保华.实施劳动法疑难问题深度透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罗结珍.法国劳动法典[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

[5]王伟杰.劳动合同法原理与应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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