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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

2019-12-14于海英

法制博览 2019年19期
关键词:解除权合法权益行使

于海英

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270

合同法的使用,有利于有效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解决合作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矛盾,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合同法任意解除权的运用,受到社会大众的热切关注,最受关注的是任意解除权的应用案例以及其应用的方法。因为任意解除权应用方法的细节问题和法律解释方面的相关问题,造成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的应用,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不利于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的应用推广。本文结合目前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的实际应用效果和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对合同法任意解除权的运用进行了相关的探究,望能为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的应用提供参考性建议。

一、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的相关概述

(一)任意解除权的概述

任意解除权的内容是属于法律解除权的,任意解除权具备着我国一般法律解除权的特点,其属于法律解权中极为重要的内容,一般规定合作者双方的任意一方都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但是可以从任意解除权的产生方面进行分析,任意解除权和传统的法律解除权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的。传统的法律解除权规定订立合同的双方中的任意一方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在合作合同没有办法真正落实的情况下,申请解除合同,进而让当事人从合同中脱离出来,继续寻找新的合作方,进而保障经济往来活动的正常进行。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和一般的法律解除权的重要区别是,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解除合同。

(二)任意解除权的特点分析

任意解除权中的适用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这是任意解除权最为重要的特点。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只适合在一些特殊的类别中应用,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任意解除权的使用。从国际法的范围来看,任意解除权可以在委托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旅游合同等应用,但我国任意解除权只能在委托合同以及承揽合同中应用。

二、目前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应用中的不足分析

(一)存在滥用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问题

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合同任意解除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是为了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利益的,利用任意解除权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时要遵循真实诚信的原则,要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使用,而且在应用过程中应该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在应用过程中不通知对方当事人,应用该权利的人就不能够享用该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另外,如果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任意行使该项权利,会有滥用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问题出现,甚至有可能会有违法行为出现,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应该承担起滥用权力的后果。由于我国合同法中对任意解除权的应用缺乏相应的限制和明确的解释,这就很容易造成当事人在应用任意解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滥用任意解除权的现象出现,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初衷是相背离的,不利于公平的维护。

(二)约定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问题

在现实中,约定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现比较频繁。有的房屋租赁当事人会直接复制当地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然后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在合同中任意调整相关条例,并随意加入任意解除权的条款,在这种约定性的权利中经常会出现合同订立中的一方率先抛弃问题,又可能会因为现实原因造成合同签订双方中一方事先默认的情况下放弃任意解除权的相关条款。比如在房租租赁合同中,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会为了保障合同的顺利进行,不重视甚至直接抛弃规定的概括性任意解除权,直到出现纠纷要解除合同时,才意识到自身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三)应用任意解除权后的赔偿分析

一旦当事人应用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就会涉及到对对方损失的赔偿问题。而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应用任意解除权的当事人,应严格遵循着“有造成对方损失或造成对方损失较为严重的一方,应该赔偿”,这只是表述,而对损失什么、针对不同程度的损失的具体赔偿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使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的救济措施应用存在局限性,造成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当事人实际所受的损失和获得的赔偿并不对等,而且有时候会因为现实因素的影响,造成签订合同有重大损失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的应用的完善措施

(一)任意解除权的应用要有条件限制

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会赋予当事人非常大的自主性,本质上和合同法中的一些原则是不符的如果没有对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条件进行限制,很有可能会造成订立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所以在任意解除权的实际应用过程中,要重视对其进行行使条件限制,要对恶意行使任意解除权的行为进行限制,对任意解除权适用的时间、条件等做相应的限制,尽可能的避免当事人不道德的、任意的解除问题出现,以及对当事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解除时间进行限制,致使这一系列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受损却得不到有效赔偿的问题。另外,在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行使限制条件的同时,要求提高订立合同的信赖关系,进而明确规定若一方破坏信赖关系,则另一方是有权利要求不解除合同的。

(二)要明确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

因为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性质,所以要明确规定不同行业中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比如旅游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旅行社应该为游客提供服务,而游客根据自身需要支付费用,这是无名合同的一种。在很多国际公约和国际立法中都有关于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的规定,都有明确规定旅游者不接受时间、空间的限制的行使合同任意解除权,而合同解除后造成旅行经营者的损失,要自行进行补偿。不管是哪种合同,都要对任意解除权的使用空间明确规定,要把其控制在相关的范围之内,要有效规避任意解除权的使用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规避其对交易秩序产生影响,进而让合同不能充分发挥其效益。另外,部分旅行者是签订了旅游合同的,所以在实际旅游过程中,因为其自身身体原因不再适应旅游了,而旅行时签订的旅游合同继续履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利于游客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三)要明确合同解除赔偿标准

在任意解除权应用中,要有效保障非合同解除方的合法权益,要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滥用或恶意应用任意解除权。此外,要明确规定赔偿的相关规范,并充分发挥任意解除权在经济往来互动中调节作用,当事人在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时要综合考虑自身合同赔偿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合同解除后,对方所得的赔偿范围是局限在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这两部分的。

四、结语

总之,目前我国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的应用,为合同法的不断发展进步提供了支持,而任意解除权的应用有利于订立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在任意解除权的应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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