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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2016-07-05石晓光

大东方 2016年5期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公司

石晓光

摘 要: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要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必须建立与之相应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实现依法经营和管理,保障社会交易安全,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公司;后现代企业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与特征

现代企业制度这一概念的提出以及对其涵义的解释,主要受到美国经济学家钱德勒所著《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一书的影响。但钱氏在该书中只提出了“现代企业”的概念,即“由一组支薪的中、高层经理人员所管理的多单位企业即可适当地称之为现代企业”。这里的现代企业是与由出资者直接掌管的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一些由大股东直接掌管的公司企业)即所谓的“古典企业”相对而言的,主要是从经济学、企业管理学上提出的概念,特指以现代西方国家的大型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模式,这种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转移到很少甚至根本不拥有公司股份的经理人员手中。因此,所谓现代企业,其本义只是从企业的内部管理模式和企业的运行机制上与古典企业相区别的。但目前,人们一般都把现代企业制度理解成了公司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形式。“企业的法律形式是通过出资者的出资形式和责任形式来界定的”。大体上说,一人出资,一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为独资企业;两人以上出资,出资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是合伙企业;数人以上出资,出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企业为公司企业。企业的法律地位则是主要由企业出资者的出资形式和责任形式所决定的企业的法律人格问题。

二、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公司法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核心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组建并登记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基本法律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世界各国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即为这两种类型。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其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律制度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其他企业法律制度无法比拟的作用。公司不仅具有基本的社会经济功能,而且对于我国产权制度、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促进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公司是多元投资主体设立的企业,能广泛筹集资金,最大限度地分散经营风险,公司的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有利于转换经营机制,采用科学的企业治理模式。公司法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依据,它不仅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还为非公有制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推动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共同发展和公平竞争。公司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协作,扩大生产规模,有利于行业管理,实现国家引导企业经济活动的目标。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典型的组织形式,它最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因而公司法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核心,它作为中国市场主体的基本法,必将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三、构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1.确立现代公司法律制度,认真贯彻实施《公司法》

在现代社会中,公司是企业最完备最典型的组织形态,是社会经济最有效的组织形式,采用公司的形式进行投资和经营是现代社会最普遍的经济现象。然而公司的发展又是与法律制度密不可分的。诚然公司首先是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存在的,但孤立的经济现象并不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多大作用。正是由于法律的进步,通过法律赋予公司以普遍适用的规范性质,公司才能从经济现象跃升到企业组织形式的层次,从而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美国著名法学教授伯纳德·施瓦茨在评价公司法律制度对美国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时曾谈到:“在企业公司领域,法律发展成为一种适合发展中的美国经济要求的工具一。”如果仅仅靠单个企业家的积极性和财力,那种根本改变了这个社会性质的工业发展是难以实现的。正是公司制度,使人们能够聚集起对这个大陆进行经济征服所需要的财富和智慧。如果说市场经济是公司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法律就是公司发展和繁荣必不可少的条件。公司法对公司的发展和繁荣的影响及作用主要就在于确定了公司一整套规范的运行机制,包括从法律上规范了企业的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产权关系明晰.组织管理体系科学合理这些建立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是构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基石。

2.公司组织与治理制度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公司法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规定公司设立下列机构:①股东(大)会,它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题。公司法还赋予了少数股东、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主持权,允许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将股东的知情权落实到查阅公司账簿,限制关联股东及董事的表决权,规定对公司决议持异议的股东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公司陷于僵局时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以及董事、监事不履行职责时股东代表公司提出诉讼的权利等。②董事会,它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是公司决策、管理机构,董事会必须对股东(大)会负责,接受股东(大)会的监督。③监事会,它是公司内部法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④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总之,公司法通过完善股东会会议制度,弱化董事长的职权,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强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司组织机构,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参考文献:

[1]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l.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2]刘东明,马非.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初探[Ml.商业时代,2004年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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