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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探讨

2016-07-05倪敏

大东方 2016年5期
关键词:控制效果公司治理结构

倪敏

摘 要: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但是将二者的关系概括为主体与环境的关系,即所谓的“制度环境论”,既不符合实际,也降低了它们彼此之间的依赖性和对方所具有的重要意義,从而导致在内部控制建设中忽视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或者在构建公司治理结构时忽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本文在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的各种理论元素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将两者的关系描述为嵌合关系,并按照这种思路提出了改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效果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关联性;控制效果

一、公司治理结构概述

1.公司治理结构简述

公司治理结构是由所有者、治理层和管理层之间形成的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通过一系列的委托程序解决对治理层和管理层的监督、控制和激励问题,以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内部控制是企业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活动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循,由治理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设计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无论是从目标或是从过程看,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都存在密切的关系。公司治理目标和内部控制目标是一致的,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而公司治理的目标是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只有实现企业目标,才能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另外,内部控制只能提供“合理的保证”而非“有效的保证”,只有以强有力的公司治理为后盾,并通过两者的衔接与互动式结合才能使内部控制制度得到切实可行的贯彻实施,内部控制目标才能实现。

2.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相互关系的再认识

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的关系是一个迄今为止没有在理论上明确界定的问题。在国内,根据笔者看到的研究文献分析,目前在此问题上存在着三种比较明显的认识倾向:一是将两者混合在一起,不加区别的相互串用;二是将两者完全分割开,彼此将对方视作无关联因素,在公司治理结构或内部控制的研究过程中都不考虑对方的存在及其影响;三是将公司治理结构作为内部控制的环境因素看待,认为内部控制框架与公司治理机制是内部管理监控系统与制度环境的关系。比较而言,持第三种看法者比较多,首先必须明确,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结构既不是同一个概念,也不是毫无任何联系。但是,至于二者是否表现为主体与环境的关系,我们认为还需要细致斟酌。应该承认,环境论确实有其合理的一面。这种观点已经认识到公司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所起的制约作用,并提示人们在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同时不要忘记为其营造一个有利的制度环境。但是,按照我们理解,该观点也存在着如下三个不足:第一,其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之间相互关系的描述不准确。因为根据哲学的基本原理,环境是与主体相对应并外在于主体的。如果环境论得以成立,那么就意味着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没有重叠和交叉的主体。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在企业的管理实践中,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事实上存在着大面积的交叉区域;第二、环境论降低了公司治理结构相对于内部控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环境是外部的非决定性影响因素,其需要通过内部因素的转化才能起作用。这样人们就会有意或者无意之中把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及其意义边缘化;第三、环境论忽视了内部控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或者说没有看到内部控制对公司治理结构具有的反向促进作用。

二、公司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的影响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所有者、治理层和管理层三个层面的制度安排。我们分别选择与这三个层面有关的主要方面来研究公司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1)股权结构就股权数量结构而言,股权适度集中能激励大股东参与管理并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在非保护性行业,企业业绩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函数。随着大股东对公司控制权利的增大,监督制约力量的减弱,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大股东会控制会计信息的生产和披露,也容易发生舞弊行为。我们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比值,来表示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

(2)实际控制人性质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性质而言,有国有控股、民营控股、外资控股、集体控股、社会团体控股和职工持股会控股等形式。从公司治理角度看,国家股东先天所具有的产权残缺,决定它作为大股东对公司舞弊行为进行监控时的非效率。作为国家股的“代理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并不是积极的监督者,难以对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有时甚至出现所有权“虚置缺位”的情况。

(3)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均应由股东大会来行使职权。因此,来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越多,代表的股份比例越高,代表的股东利益越广泛,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越有力。

三、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保护

1.委托人责任的诉讼机制:对股权行使者的诉讼机制

有关法律责任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包括法律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违反相应的法律义务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狭义的法律责任仅指法律主体在违反特定的法律义务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本节所论述的法律责任仅指狭义的法律责任,而且是委托人的主要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

2.代理人责任的诉讼机制:对董事、经理的诉讼机制

代理人是公司运营中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个人或机构,包括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员。他们的责任主要源于他们违反信赖义务而对国家、委派机构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承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一般理论上认为,现代公司对内是各种契约的总和,对外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

体。当代理人对国有独资公司违反忠诚义务和注意义务而追究他们的民事责任时,他应当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由公司对代理人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赵旭东著:《企业法律形态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

[3]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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