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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农业商标保护现状与合作前景探析

2016-07-02林勇湫李春凤

台湾农业探索 2016年2期

林勇湫,李春凤

(1.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建 福州 350001;2.福建农林大学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两岸农业商标保护现状与合作前景探析

林勇湫1,李春凤2

(1.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建福州350001;2.福建农林大学经济学院,福建福州350002)

摘要:对比分析了两岸农业商标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认为两岸对农业商标保护相关规定上的差异是造成两岸商标保护区别的主要原因。随着两岸交流的不断扩大,两岸在强化各自农业商标保护的同时,还应加强两岸在农业商标保护上的合作。

关键词:农业商标;两岸;商标保护合作

大陆企业到台湾和台商赴大陆注册农业商标的件数伴随着两岸经贸的发展而不断增加,两岸一些著名农业商标遭到抢注的事情也因此频繁出现。在这样的贸易新形势下,对海峡两岸农业商标权益的保护与合作的研究则凸显出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比分析了目前两岸在农业商标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以期为探索如何完善两岸农业商标合作机制提供一定的思路。

1文献综述

随着台湾农产品在大陆市场的热销,为维护广大台农的利益,大陆于2006年11月出台了《关于加大台湾农产品商标权保护力度以促进两岸农业合作的实施意见》。2007年12月,设立在福州的“福建省实施商标战略信息平台”开始运作。2010年,《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在重庆签署。这些措施无不表明两岸在农业商标的保护合作上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同时也有助于两岸在合作中认清彼此的差异。如,张高飞[1]指出两岸在商标审查标准、申请时间和申请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林秀芹等[2]认为由两岸农业商标差异引起的纠纷可以根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来解决,并以此推进两岸农业商标的保护合作。而关于两岸农业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方面,不同学者也有不同的看法。孙梅花[3]认为两岸农业商标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农业商标保护的宣传不够、农业经济组织商标意识不够强,以及农业科研单位管理意识落后;陈慧云[4]认为农业商标保护还存在大陆商标保护制度及监管不健全、互相侵权的现象严重等问题;陈小凤[5]认为由于两岸商标制度存在差异而导致的一些特殊名称的农业商标在两岸注册时受到阻碍。

此外,孙梅花[3]指出可以通过扩大宣传来提高企业维护农业商标权益的意识;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农村基层干部也应该带头学习,扎实掌握农业商标权益保护的相关知识;农业经济组织更要学会运用相关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农业商标,维护自身的切实利益。赵书军等[6]指出应通过专门立法来加强制度保护,通过理顺职能关系加强部门保护,充分发挥农民作为权利人保护农产品品牌的主观能动性。

2两岸农业商标保护现状

大陆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农产品商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一是大陆加入及认可的一些农产品法律国际条约;二是改革开放以来大陆颁布的涉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商标等内容的法律规范;三是由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商标主管和监督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和条例[6]。

而台湾地区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则主要从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开始,主要可以分为4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8年台湾地区和美国进行贸易谈判后,台湾地区向美国学习法律制度的官方学习期;第二阶段是1984年以《联合自律宣言》为标志,台湾当局开始进入产业导入学习期;第三阶段是1990年以后台湾的“法制”革新期。最后一个阶段则是1995年以来产业知识产权的快速发展期。

随着两岸经济往来的加深,两岸商标的法律关系日益密切。从表1中可以看到,大陆赴台湾申请商标注册的数量相对较少,但是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改善和台湾对大陆经商贸易政策的调整,两岸在商标保护方面的合作变得日趋紧密,大陆到台湾申请商标的数量也逐渐增加。相比之下,台湾企业在大陆注册的商标数量较多,在2005年达到大陆赴台注册数量的15倍,但是增长较不稳定。总之,两者的数量在近年来总体呈现增长的趋势。

3两岸农业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比

从总体上看,与台湾相比,大陆农业商标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仍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7],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大陆农业产业化水平以及国际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3.1农业商标注册意识

大陆《商标法》规定商标的申请注册实行自愿原则,政府鼓励企业注册自己的商标,但不强制。而且,大陆商标注册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也就是说,法律维护的是最先注册商标的企业权益。

表1 两岸申请商标案件数情况

注: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然而,部分大陆涉农组织或个人的农产品商标保护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既有的优质特色农产品,没有积极主动去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农产品商标保护,没有形成产品自身的品牌效益;二是申请了农业商标后并不注重对相关权益的维护,认为只要申请后使用了就可以了,而没有对专有的农产品商标进行专门管理,对共有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滥用无度;三是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多部门重复申请,花费巨大成本;四是无视相关法律规定,随意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6]。

相比于大陆,台湾地区企业的农业商标注册意识则较强。这除了与台湾民众整体教育水平较高有关外,也离不开台湾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作用。为了提高台湾企业及民众的商标保护意识,台湾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定期举办一些记者会,通报台湾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情况,利用媒体潜移默化地向社会传播知识产权的概念。

3.2共同财产观念

大陆的一些小企业即使具有商标注册的意识和经济能力,但共同财产观念使他们不愿意主动去注册农业商标。而在台湾,绝大部分农民通过加入农业产销班或合作社的方式联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来共同经营,而且,他们也会积极地建立属于自己的专有品牌。

3.3相关法律制度与规定

3.3.1法律制度大陆法律法规中有许多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都涉及到了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表面上看,对农产品品牌的法律保护依据众多,但实际上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却没有一部法律规范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提供专门保护,只能从对普通商标、地理标志的保护条文或是不同部门的规章中去寻找,其间不乏有交叉重复、相互矛盾、各自表述的规定,这就给农产品品牌的法律保护带来了困难,大大增加了法律保护的成本和不准确性。

相较之下,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智慧财产)司法改革则凸显了其鲜明特色。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司法深受日本、美国的影响,台湾地区对知识产权诉讼进行了专门“立法”。2007年3月,台湾“立法院”公布了《智慧财产案件胜利法》,该法协调了不同知识产权诉讼之间的冲突,并减少了不同程序之间的制约。同时,该法也借鉴了日本等国家的经验,设立了适应知识产权诉讼所需的一系列特殊制度。此外,为形成更加完备的“法律”体系,台湾知识产权司法也更加注重知识产权诸多诉讼“法律”之间的互相协调和配套。

3.3.2商标禁止性规定大陆《商标法》中规定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情况包括有商标中出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而这项规定在台湾“商标法”中是没有的,并且,许多台湾企业更偏好直接以产地名称来命名他们的产品,如阿里山、日月潭等,因而台商在没有充分了解大陆商标制度的情况下去申请注册类似的商标就会遭到驳回。

3.3.3商标权保护范围商标权的法律保护存在一定的范围,这个范围实际上就是评判或区别一种行为能否构成侵权的根本界限。大陆《商标法》第51条就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8]。台湾目前使用的“商标法”对此项的描述与大陆是十分接近的:“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之商标及所指定之商品为限”,单从字面上看两者似乎是一样的。但从台湾实际进行商标保护的范围看,其使用的是“一案多类”的制度,也就是说这条法规的保护范围实际已经扩大到了与这个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及与指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而不单单是台湾“商标法”中字面上所指的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

3.3.4注册标准尽管两岸都使用“申请在先”原则来受理商标注册申请,但双方对类似商标同一天内分别申请注册的解决方式则不尽相同。台湾采取的是由申请双方或多方先进行协商归哪一方使用该商标,协商无果的,就以抽签的方式来决定。而根据大陆《商标法》,如果一天内有两个或多个申请人申请注册同种或类似商标的,最先通过审定并公告的申请人获得商标的使用权,其他申请人的请求则被驳回[8]。

4加强两岸农业商标保护及提升合作水平的思路

随着两岸关系的加强,农业商标权的保护合作也在不断地向前推进。《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签署为两岸商标权保护合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共同的文化渊源,为两岸知识产权的交流合作提供了基础;一些法律条例的不断趋同,也为两岸农业商标权的保护合作提供了可能性。

4.1加强大陆农业商标保护

首先,大陆企业应加强自身商标注册意识。再者,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业商标注册的引导和服务。当地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防止农业商标被抢注的过程中应该发挥引导和服务作用,通过大力宣传商标注册的相关知识及商标注册的重要作用,并适当运用品牌兴农的典型事例来增强农民的商标注册意识;引导农业协会、合作组织积极参与农业商标注册。此外,商标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可介入商标维权诉讼中[9]。

4.2强化台湾农业商标保护

由于农业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限制,一些台商是以其在台湾已经创立的品牌作为出资和大陆企业进行合作的,如果台商在台湾使用的商标在大陆已经被抢注了,那么企业也就无法以原先在台湾使用的商标进入大陆市场,那么其与大陆企业的合作也就失去了价值,且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台商在进入大陆市场之前最好先完成商标注册的申请。此外,由于大陆法律对商标注册实行异议复核制度,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公示申请人要注册的商标,若没有人提出异议,对符合规定的商标就予以注册,若有人提出异议,则执行商标评审程序,所以在发现自己的商标遭到他人抢注时,台商可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行使异议权利。

台商可以使用行政救济的方式来维护其商标权利。商标权益的维护可以运用两种方法,即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司法救济主要是指刑事方面的罚金、拘役、有期徒刑及民事方面的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等。行政救济则主要指对侵权的一方进行罚款,要求侵权方马上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或销毁其侵权工具等。在台湾,司法救济是被频繁使用的,而大陆对这两种方法的使用则更为均衡,所以台商也可以充分利用行政救济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台商可以利用海关的保护措施来维护进出境产品的商标权益。台商需事先在海关总署进行备案,当商标权益遭到侵害时,台商可提出商标权益保护申请,要求海关部门对涉嫌的货物进行扣留调查,运用这种保护方式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也在无形中宣传了自己的商标。

由于对商标权益的维护要求工作人员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平,并且两岸农业商标保护在法律上有许多差异,因此,为了提高有效性,在大陆的台商可以通过聘请当地律师进行农业商标的申请注册及保护[8]。

4.3提升两岸农业商标保护的合作水平

虽然由于两岸商标制度的差异产生了一些相应的问题,但是随着两岸交流的不断扩大,以及商贸往来的不断深入,在商标领域中将出现更多维护权益的合作。海峡两岸在农业商标保护上应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最大限度避免产生制度误区,稳妥地解决两地的商标诉讼,这样才能使两岸企业的农业商标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从而使海峡两岸的经济合作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4.3.1原则两岸商标法的保护合作可以采取一些循序渐进的方法[10]。比如每半年举办一场两岸商标保护合作论坛,邀请两岸的一些专业人士来进行研讨,及时沟通两岸相关的法律政策。同时,可以建立一个能够分享两岸农业商标信息的专有平台,这个平台应尽可能准确地统计两岸商标登记情况,方便企业在注册新农业商标时能够查询使用,而且这个平台应实时跟踪两岸最新的农业商标政策及法规,从而减少企业在注册商标时与其他商标重名或因违背法规政策而被驳回的情况的发生。

4.3.2措施第一,在保留大陆和台湾各自独立的商标制度的同时,专门设立一个跨区域的部门和一套统一的商标授予制度,由该部门来管理两岸跨区域的农业商标申请和审批。第二,两岸的商标制度与跨区域部门的商标制度并存。比如,一个企业在台湾注册了商标,那么它依据的就是台湾现行的商标制度,在大陆注册商标就应该依据大陆的商标制度,而台商在大陆注册商标或大陆企业在台湾注册商标则由跨区域部门运用其特有的商标制度来管理。同时,跨区域商标权使用对大陆和台湾都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可以建立转换申请制度。即当某企业向跨区域部门申请商标注册失败时,可以转向大陆或者台湾申请商标注册,但是时间依然保留为向跨区域部门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这样可以维护企业转向两岸申请商标注册的优先权。第四,对哪些图形、标志可以注册成为商标,哪些不能够注册商标,以及与某些先前注册的商标产生冲突时可以驳回和无效的情况,依法注册的商标能够获得哪些权利,商标的有效性限制等进行详细规定并设为强制性条款,进一步规范两岸的商标制度[10]。

参考文献:

[1] 张高飞.大陆与台湾商标法律制度比较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63-64.

[2] 林秀芹,郑鲁英.海峡两岸商标权相互承认的法律思考——从“农友”商标侵权纠纷案谈起[J].台湾研究集刊,2013(2):33-41.

[3] 孙梅花.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初探[J].政法论丛,2003(3):41-43.

[4] 陈惠云.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安徽农学通报,2008(23):21-22.

[5] 陈小凤.两岸商标权合作保护初探[J].南方论刊,2010(9):52-53.

[6] 赵书军,李欣.浅论农产品品牌及其法律保护[J].天津法学,2012(1):95-100.

[7] 姚伟,范凯.从新奇士现象看中国农业商标的发展之路[J].北京农业,2010(26):14-15.

[8] 苏秀芬.海峡两岸商标保护差异及其对台商投资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0(21):91-92.

[9] 于力.关于农业商标被抢注的思考[J].农业经济,2006(8):81.

[10] 陆蕴.两岸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合作问题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1.

Status Quo and Cooperation Prospect of Cross-strait Agricultural Trademark Protection

LIN Yong-qiu1,LI Chun-feng2

(1.Fujian Entry-Exit Inspection &Quarantine Bureau of P.R.C,Fuzhou,Fujian 350001,China;2.College of Economics,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Fuzhou,Fujian 350002,China)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cross-strait agricultural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were comparatively analyzed in this paper.And the differences of provisions on agricultural trademark protection were thought to be the main reason for the differences of cross-strait agricultural trademark protection.With the expansion of cross-strait communication,the Chinese Mainland and Taiwan should not only strengthen each protection of agricultural trademark,but also enhance their cooperation in agricultural trademark protection.

Key words:agricultural trademark;cross-strait;thecooperation of trademark protection

收稿日期:2015-11-20

作者简介:林勇湫(1970-),男,工程师,研究方向:食品科技.E-mail:haccp@foxmail.com

doi:10.16006/j.cnki.twnt.2016.02.003

中图分类号:F322;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37-5617(2016)02-0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