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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思路与展望

2016-03-28陈荣鹏王登辉

关键词:法治中国法律监督司法改革

陈荣鹏,王登辉

(1.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2.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025)



新时期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思路与展望

陈荣鹏1,2,王登辉2

(1.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401120; 2.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025)

摘要:自媒体时代,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改革极具必要性。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头脑,切实更新司法理念,掌握正确的定罪方法,尊重司法规律,从而规范执法司法、抓好本职工作;还应当合理配置检察权,处理好对内对外关系。

关键词:司法改革; 检察改革; 法律监督; 法治中国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改革深化期和重要战略机遇期,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改革已成为一种共识,更是如火如荼的实践活动。较之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司法改革具有独特的地位,事实上也被广泛视为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正如季卫东教授所言:“司法改革应该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法治秩序构建的最佳切入点。”[1]在民众的热切期盼中,司法改革的大潮振奋人心,公检法机关争先恐后。关于改什么、如何改等问题,仍然众说纷纭,在很多具体问题上尚未形成共识。就检察机关而言,审时度势、立足本职、深化改革、认真查摆问题,大胆借鉴国内国际一切先进经验,探索并尊重司法规律,以期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实属必要。

一、审时度势——检察改革的时代背景和意义

(一)社会环境的变迁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检察工作面临怎样的社会环境,对检察工作提出了什么要求,这是检察改革的重要背景。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各类犯罪层出不穷,犯罪形式愈加复杂多样。仅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2.3万件,判处罪犯118.4万人。除了常见的盗窃、危险驾驶、贩毒、抢劫、抢夺犯罪外,贪污贿赂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金融犯罪等也日益增多。随着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人口红利递减,经济发展放缓,以及基尼系数居高不下,尖锐的社会矛盾将长期存在。另据悉,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逾一亿(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只占很小部分),失地农民逾四千万,性别比例严重失调……这些因素共同预示着,在可预见的一段时期内,犯罪高发的形势将持续较长时间,刑事案件总量不会明显降低,检察机关的工作负荷将长期较大。第二,自媒体时代蓬勃兴起。《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达6.32亿,半年新增网民共计1 442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6.9%;我国手机网民达5.27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83.4%,手机网民规模已超过传统PC网民规模。这表明,人们获取和传播资讯、固定证据的能力今非昔比,利用互联网和媒体以扩大影响、实现目标亦更加便捷。在“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检察机关面临的社会监督更加广泛,无处不在。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有丝毫懈怠,只有公正廉明、高效敬业、谨言慎行,才能更好履职。几十年如一日的正风肃纪,必定是今后检察工作的新常态。

(二)深化司法改革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司法权地方化、外部干预侵蚀独立性、司法职业化与大众化的矛盾、人才流失等问题,困扰司法机关已久,亟待解决。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张文显教授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髓可以用“新起点”“总目标”“总路线”三个关键词概括。新起点是以四中全会为标志,中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站在全新的、更高的历史起点上。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总路线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保证法治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2]。中立、公正而高效的司法机关是现代政治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及时发现社会问题的排头兵,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减压阀、稳定器,是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力量,是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重要依靠力量。

有学者指出:“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有机突破口。……司法体制改革应当体现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的取向,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取向,体现尊重司法规律和司法属性的取向。”[3]“应当注重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性、整体性和协调性,使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工作机制、管理机制改革相配套,使司法机构改革、司法职权配置、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与司法保障制度的改革协调并行,逐步整体推进。”[4]这些建言中肯又切中要害,甚可赞同。

(三)深化检察改革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方面

“从检察权的历史起源、现实构造以及发展趋势来看,检察权本质上应当被定位为一种司法权。检察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本质上是三位一体的概念。”[5]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已成为共识的情况下,检察改革亦是呼之欲出。张智辉同志指出,检察改革的必要性表现在:第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管理体制的矛盾,包括检察机关的人事和经费不独立,检察官的身份不独立,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权时不独立;第二,法律监督的应有职权与检察机关的实际职权的矛盾,包括法律授权的范围不能满足维护法制统一的要求,法律规定的监督手段不能适应法律监督的需要(侦查手段不完整,抗诉的阻力无法排除,纠正违法没有制度保障);第三,法律监督的专业性与检察机关内部管理行政化的矛盾;第四,法律监督的高要求与制度设计的低标准的矛盾,如检察机关经费无保障,检察人员的大众化设计导致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难以适应法律监督的需要[6]。针对这些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虽未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但已指明了改革方向,相关措施相继出台,相关试点也已陆续开展。

检察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是一个可以独立自洽的系统。伴随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改革的持续而密切的关注,大批论著不断涌现。有学者精辟地指出,检察改革是制度内生发展的实践场景、检察制度创新发展的手段和过程,检察改革的内容涉及制度创新、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创新,检察改革的样态包括立法修改、实践创新、典型试验等,改革的发动主要有上下和内外两种观察角度,检察改革的主体是多元复合体,检察改革是在宪法制度和诉讼制度二元维度上推进的法治实践探索[7]。“新一轮检察改革进路的确定,要体现补强与拓展相结合、符合检察规律、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等原则的要求,具体围绕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检察办案组织、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职业保障的改革而展开。要通过改革,增强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科学化程度,彰显检察权的司法属性,确立检察官的司法地位,凸显检察一体的特征,增强检察执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8]“检察职能改革就是要通过强化法律监督来促进法律实现和人权保障。基于我国宪政体制下的法律监督制度设计,检察职能改革必须明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限和特点,在此前提下充分利用各方面资源,完善监督内容,提高监督实效,增强监督制约。”[9]相关学者积极建言献策,为更好地推进检察改革、完善顶层设计提供了智力支持和有益借鉴。

二、抓好本职工作——法律监督和执法办案

(一)狠抓法律监督工作不动摇

现阶段,检察工作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公平正义、安全清廉的热切渴求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优质司法服务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矛盾决定任务,目标决定路径。公正执法司法,确保案件质量,防范和平反冤错刑事案件,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例如,张明楷教授认为:“公诉工作根本不需要什么亮点,尊重事实与法律才是根本的亮点,其他方面的经验*这里的“经验”主要是指“创新”和“让考核指标更好看”的经验。要么是胡编乱造的,要么没有丝毫意义。”[10]3司法权固有的被动性和保守性决定了法律监督工作的根本在于依法严格履职,而不在于各种令人眼花缭乱的“创新”。如果放松了本职工作,热衷于无关紧要、无关痛痒的“创新”,其初衷通常是好的,但结果要么是虎头蛇尾、无疾而终,要么是徒劳无益、事倍功半,可谓本末倒置、舍本逐末,故殊不可取。在法治框架内,检察机关立足本职工作不动摇,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是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基础,是推进国家法治进程的必由之路。

根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从理论上说,检察机关应当有权对各种法律的实施实行全面的监督[11]。现实中,我国当前的法律监督是有限监督,还不是一般监督。对于超越检察机关职权的事情,如果强行监督,要么没有效果,要么适得其反。有学者指出,应当把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检察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应当明确法律监督的范围。在法律监督的价值取向上,要注意把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在监督手段和效力上,注重从弹性监督到刚性监督的转化;在法律监督的程序方面,要从原则规定过渡到具体规定;在诉讼监督方面,注意把对事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在强化对别人监督的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自身在执法活动中的监督和制约[12]。至于如何配置检察职权,主要属于权力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权限,而不是地方各级检察院的权责范围内的事情——当然作理论探讨、建言献策仍是有意义的,后文将详述。

(二)检察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的几个抓手

欲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还可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真正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头脑,切实更新司法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包括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充分说明,“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公正”等已是我国的主流价值观,代表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神内核。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旗帜鲜明地弘扬和践行这一主旋律,和反民主、反自由、反法治等歪曲、诋毁主流价值观的错误思潮和言行做坚决斗争,将其对司法工作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人各有其局限性,司法人员也不例外。董开军同志指出,从法官思维的个性看,法官思维有机械司法、就案办案、法条至上、官无悔判等四种常见误区;从法官思维的共性看,法官思维有泛化道德思维、滥用政治思维、习惯行政思维、追随经济思维、盲从技术思维等五种常见误区[13]。特别是其中滥用政治思维和习惯行政思维,在不少冤错案件中均有突出表现,而官无悔判思维往往是导致错案纠正难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些误区不仅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的,也是与法治思维背道而驰的。毋庸讳言,这些问题在检察官队伍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推进改革过程中,注意外部监督与自身监督的同步加强、强调检察建设需要遵循司法规律与检察规律,提出和实践‘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体现出对待检察改革的理性态度和清醒认识。”[14]

其实,无论是经验型还是学者型的司法人员,对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无甚分歧,而少数分歧较大的案件往往无论在检察院内部还是法院内部均存在较大分歧,其关键在于司法人员的理念不同,由此导致价值判断不同、规范评价不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等法律思想体现了人文主义的光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致的,也是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借鉴现代法治文明国家的法律思想和制度,重视形式正义,重视程序正义,重视人权保护(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是基本的司法理念。也有人提出,应转变刑法观,以人为本,树立人本主义刑法观(包括尊重人的需要和利益、防范人的恶性、宽容人的弱点、鼓励人的优点),提倡刑罚人道主义[15]。如果这些理念在司法人员中入脑入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既有利于打造一支刚直不阿、秉公执法的司法队伍,也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对于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也具有重大意义。

2.掌握正确的定罪方法

周永坤教授指出,承认并尊重法律方法为法律的一部分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可以提高法律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安定性,可以促进普适性公正和个案公正的统一,也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和公民对法律的认同[16]。定罪是从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到起诉、提出量刑建议的关键环节,准确定罪的重要性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正确的定罪方法是前人经验的升华和智慧的结晶,是刑事司法人员的基本素质、能力,是法治思维的重要方面。陈兴良教授指出,定罪的方法论包括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类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17]。因此,对广大司法人员加强定罪方法的培训,加强观点的碰撞和交流,总结司法经验、凝聚共识,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分歧,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效率,让刑事司法人员熟练掌握正确的定罪方法,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效益。

3.探索、尊重并遵循司法规律

有学者指出,要在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于国家审判权、国家检察权的合理分工与科学定位的基础上,在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轨道上,坚持人民司法的科学性、规律性和客观性,更加尊重司法规律,认同司法属性,保障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信力,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使司法制度及其功能真正体现司法的本质要求和属性特征[18]。“司法规律是由司法的特性所决定的,体现对司法活动和司法建设客观要求的法则。遵循司法规律的基本意义,在于有效发挥司法的功能,以保障实现社会公正、践行国家法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因而,遵循司法规律是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司法规律主要包括严格适用法律,维护法治权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格遵守法定正当程序;司法的亲历性与判断性;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19]唯有充分研究司法规律,按规律办事,用规律指导实践,革除违反规律的制度体制和指标,减少人为因素的不当束缚,从而“轻装上阵”,才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全面深化改革服务,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检察工作。可见,尊重司法规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尊重司法规律和接受先进司法理念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这有利于依法履职,提高法律监督的质量和公信力。就检察机关而言,强调尊重司法规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对检察学和司法规律的研究。检察机关可以组织精干力量,加强理论研究,以案为本,源于案例、高于案例,理论结合实践,积极总结司法经验和教训,探索司法规律。可以就此与法院展开合作。第二,大力倡导建设学习型检察院,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鼓励学习研究,激发广大干警的创造力,让检察人才脱颖而出,提炼司法智慧,凝聚司法共识,注重研究成果的转化。第三,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使自己的各项活动符合司法规律,按规律办事,废除违反规律的考核指标,以免影响正常的办案活动;更加重视程序正义、权责统一,承认人的认识的有限性,不强人所难。

三、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张明楷教授指出: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既要找到导致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正、司法无权威等现象的深刻根源,也要找出这些现象的直接原因;既要充分考虑到《决定》规定的各项改革措施的难度以及可能导致的负面效应,也要周全设计出各项应对措施;既要明确长远之计是什么,也要知道当务之急是什么。长远之计包括司法独立、司法人员管理、司法权力运行、司法公开等,当务之急包括党政官员干预、罚没财物返还、考核指标泛滥、司法能力低下等[10]19。这些论断尽管是针对司法改革的,但适用于检察改革亦恰如其分。就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而言,不仅涉及自身职权范围的问题,还应当注意处理好几对关系。

(一)合理配置检察权

合理配置检察权,既是司法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改革的焦点、难点之一;既是顶层设计的重要方面,又对政治架构产生巨大反作用;既是法律监督的重要措施,又对司法实践产生巨大影响,关系到每位检察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合理配置检察权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必要条件。检察权配置欠缺合理性,是其难以独立行使的重要诱因。党的十五大以来历次报告均提出要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独立行使检察权不仅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外部要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而且意味着检察官的适当独立,应当在坚持检察一体化的同时,探索完善检察官独立办案制度并实现检察长指令的法治化。要进一步优化检察机关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和诉讼救济职能的关系,根据检察职能司法化的要求,通过听证的方式履行诉讼救济职能。”[20]鉴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是发展的方向,审慎而合理地配置检察权的各项权能,颇具必要性。

有学者指出:“以检察权的拓展、约减和制约为中心,科学合理地配置检察权,以及改革检察官管理制度等内容应当成为中国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21]符合法律监督性质是检察权配置的根本要求,有效履行职责使命是检察权配置的直接目的,保证接受监督制约是检察权配置必须考虑的控制措施。检察权配置的一般原则主要有职责明晰原则、职能协同原则和效力保证原则[22]。检察权配置的原则包括,有利于保障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原则,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原则,有利于保障对权力进行制约原则[23]。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中的职能作用,需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加以解决的问题主要有:扩展法律监督的空间,如提请违宪(违法)审查权,职务犯罪案件的统一受理权,办结案件审查权,执法督促权,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的其他职权;增加法律监督的能力,如强化发现违法的能力,提高纠正违法的能力;增强检察机关抗干扰的能力(如改革领导体制,改革检察机关人事管理制度,提高检察官待遇,增强检察官拒腐蚀的能力等)[6]326-349。有学者指出:“当前,我国检察权盲目扩张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不切实际地设立检察工作站、检察工作室。……二是盲目增设内设机构。……我国的检察权不是辐射范围不够广,而是部分领域的检察权行使不到位;也不是检察权不够大,而是现有的权力没有行使到位。”[24]这些批评是很中肯的。基于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而有针对性地提出的这些建言,甚可赞同。

(二)处理好对内关系

理顺检察院机关内设各部门的工作关系,是处理好对内关系的基础。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是当前的关注点和矛盾点,在改革过程亦应当积极稳妥推进。张智辉同志认为,只有从以下5个方面同时入手,才有可能实现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改革目标:建立司法人员统一管理制度;建立法院、检察院经费与资产的统一管理体制;建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25]。这不仅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需要,也是处理好内部关系的重点。

有学者指出,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全面行使检察职权原则,有利于保障检察权高效行使原则,有利于各项权力相互制约原则[22]285-287。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方案的设计应当以检察职能为依据和导向,并为检察权的规范运行和检察职能的实现提供保障[26]。万毅教授认为,内设机构和部门的多少并不是问题,关键在于每个内设机构的人力资源和案件饱和度是否充足,并建议我国检察机关的内设业务机构可以大致分为司法行政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审查批准逮捕部门、公诉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和执行监督部门[27]。就目前改革试点来看,突出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在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和办案方式司法化改革的口号下,盲目引入法院的合议制工作机制,造成“检察官法官化”;二是错误理解和定位检察长负责制,排斥、否定检察官独任制,抹杀了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地位,造成“检察官手足化”;三是面对犯罪形势发展专业化的趋势,匆忙成立各类专门化的办案机构,固定检察官的办案类型,导致“检察官专门化”[28]。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在改革过程中增设部门、合并为大部门等做法未必符合上述原则,因此有必要予以关注。201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提出,完善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健全反腐败法律监督机制,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化水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这些规定如果能够按预期目标落实,则对建成和谐顺畅的内部关系大有裨益。在我国,上级检察院是下级检察院的领导机关,下级院向上级院请示汇报是重要的工作方式。检务督察、检察巡视、人民检察院监察,均是推进检察机关公正高效执法司法的重要制度。而省级以下检察机关采取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如果处理不好,难免引发新的问题,应予充分试点,认真总结经验。

(三)处理好对外关系

做好本职工作、理顺内部关系,是立检之基,也是处理好对外关系的基础。有学者指出,在检察改革中,应当处理好检察体制与宪政体制的关系、隐形程序与明确法律规则的关系、打击犯罪与维护公正的关系、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作用的关系、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关系[29]。检务公开、人民监督员、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合适成年人到场、审查逮捕和起诉听证等制度,是连接民众和检察机关的纽带和桥梁,既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公开性和公正性,也体现了透明性和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诚意。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与政法委、纪委、公安机关、法院的关系是对外关系的重点,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如果未能较好处理这些关系,可能会对检察机关正常开展工作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此外,检察机关提高对法律政策的执行力、群众工作能力、抗干扰能力、危机处理能力,亦极具必要性。

四、结语

张文显教授指出:“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30]而包括检察改革在内的司法改革是以良法善治为目标的法治化进程,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方面。在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过程中,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头脑,切实更新司法理念,掌握正确的定罪方法,尊重司法规律,规范执法司法,以更好地抓好本职工作;还需要合理配置检察权,处理好对内对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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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培育)

Thoughts And Prospects on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of

Procuratorial Work in the New Period

CHEN Rong-peng1, 2, WANG Deng-hui2

(1.School of Law,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and Law Science, Chongqing 401120, China;

2.Chongqing Jiangbei District People’s Procuratorate, Chongqing 400025, China)

Abstract:In the self-media age, in the context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judicial reform, to actively and steadily push forward the reform of procuratorial is of great necessity. Prosecutors should arm themselves with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effectively update judicial philosophy, master the correct method of conviction and respect the judicial laws, with which to regulate law enforcement justice and grasp their own work. And we also should have rational allocation of prosecutorial power and deal with internal and external relationships.

Key words:judicial reform; procuratorial reform; legal supervision; China under the rule of law

文章编号:1674-8425(2016)01-0112-07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4-8425(s).2016.01.017

作者简介:陈荣鹏(1979—),男,山西太原人,副检察长,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王登辉(1985—),男,湖北随州人,助理检察员,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基金项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刑事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研究”(CQJCY2014A03)

收稿日期:2015-08-09

引用格式:陈荣鹏,王登辉.新时期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思路与展望[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6(1):112-118.

Citation format:CHEN Rong-peng, WANG Deng-hui.Thoughts And Prospects on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of Procuratorial Work in the New Period[J].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16(1):11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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