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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发包“四荒”土地应履行什么程序

2016-03-07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湖南农业 2016年4期
关键词:农村土地集体经济程序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 聂建刚

对内发包“四荒”土地应履行什么程序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 聂建刚

【案例】 饶某是某县三湖镇饶家村村民。2005年1月,通过公开招标,饶某的父亲与饶家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将本村集体所有的位于袁河边的3.3公顷荒地承包给饶某的父亲,承包期限为10年(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为每年每公顷3000元,每年1月份交清当年承包费。2010年1月,因饶某父亲去世,村委会与饶某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将上述土地承包给饶某,并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39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为每年每公顷1500元。但该协议的签订未经任何民主程序。承包协议签订后,饶某开垦了部分荒地并种植了橘树。2012年10月,该村29位村民将村委会和饶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村委会与饶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在庭审中,村委会承认争议合同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情况属实;而饶某认为争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越权发包,擅自将集体土地低价发包给第三人,损害了集体和村民的利益,遂判决村委会与饶某签订的承包协议为无效合同。

【解析】 在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村委会未经公开程序私自将村里荒地发包给本村村民是否有效。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洲)等农村土地,发包人应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公开方式发包。但与家庭承包不同,“四荒”土地的发包不需要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来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再由承包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却并未规定将“四荒”土地发包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召开村民会议,这导致在实际中以公开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包“四荒”土地的具体方式差异很大。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以公开方式发包‘四荒’土地是村务公开的必然要求,其中公开协商方式至少应包括事先对拟发包土地、承包条件、公开协商地点和程序进行公示和事后对承包合同进行公示。”在本案例中,村委会未经以上公开程序私自发包土地,违反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据此判决饶家村委会与饶某签订的承包协议为无效合同。在判决生效后,饶某应在当季作物收割后将承包地交回村里,村委会应按照民主议定程序重新发包。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在本案例中,饶某作为他父亲的继承人,如果他要求在其父亲与村委会所签订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里(即从其父亲去世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继续承包该土地,且不改变承包费等合同内容,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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