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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虞舜“惟刑之恤”的道德情怀

2016-03-07杨增和湖南科技学院传媒学院湖南永州425199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杨增和(湖南科技学院 传媒学院,湖南 永州 425199)



论虞舜“惟刑之恤”的道德情怀

杨增和
(湖南科技学院 传媒学院,湖南 永州 425199)

摘 要:虞舜提出的“惟刑之恤”,说明虞舜时中国古代的慎刑思想已萌芽,这一思想体现出独特的道德情怀。具体表现在置五刑:德法并举,明德慎罚;推五教:引礼入法,以德化民;重五伦,人法结合,以人为本。

关键词:虞舜;惟刑之恤;道德情怀

中国古代政治生活以道德为重心,用符合道德的方式治理国家,伦理最大程度地突显政治的作用。虞舜在治理国家时,就是把道德情怀渗透到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尚书·舜典》中记载,虞舜曾发出“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的感叹,对于国家治理,虞舜倡导恤刑,用刑慎重不滥用,这说明在虞舜时中国古代的慎刑思想已萌芽,其精神实质就是将教化、国法和人情联系起来,重视人的生命价值、重视血缘亲情,体现出人文精神和道德情怀,这也影响了后来的慎罚思想。

一 立五刑:德法并举,明德慎罚

虞舜的惟刑之恤思想体现在立五刑,明德慎罚上。虞舜执政,“摄行天子之政”,设立十二州,在全国颁布法规、统一律刑、律令严明。《尚书·尧典》记载:舜“纳于百揆,百揆时叙”是最早记载用制度治理社会的,中国古代形成的一整套完备的制度和惩治机制,成为治国的重要手段,保证了政治秩序的运行。虞舜律令严明,有法可依。命皋陶制定一系列法律制度来约束部落首领和人们的行为,确定包括昏、墨、贼等罪名,这是中国最早的刑事立法活动。传说皋陶造律时,就是用刑罚惩治约束人们的行为的。《左传》记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就是要重刑惩处罪犯。皋陶对违法人员严惩不贷,“庶顽谗说,若不在时,侯以明之,挞以记之,书用识哉,欲并生哉!工以纳言,时而飏之,格则承之庸之,否则威之。”(《皋陶谟》)舜帝为章显法纪,律令严明,处决“四凶族”:“流共工于幽陵,以变北狄;放欢兜于崇山,以变南蛮;迁三苗于三危,以变西戎;殛鲧于羽山,以变东夷。”(《史记·五帝本纪》)

舜执法惟明克允、公平公正。选用有德贤人皋陶执法,刑罚面前人人平等。舜帝选皋陶为法官,要求他执法公正,“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尧典》)舜命令皋陶行使刑罚,打击外来部落的侵扰,惩处抢夺财产的人。皋陶根据犯罪的轻重,用不同的刑罚来处罚。虞舜时代有刑罚,是有法可依的,“惟明克允”,就是只有明察案情,才能公正地处理案件,令人信服,才会赢得民众的信赖与拥护。

虞舜宽大慎刑。慎刑是明德的具体体现,就是要谨慎地执行刑罚,不只是为了惩罚,能宽恕的就宽恕。在虞舜时中国古代的慎刑思想已萌芽,当有刑罚时,虞舜就发出:“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的感慨。舜帝制定律法的原则,就是要对那些对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行为,都宽大处理和区别对待,“眚灾过,赦”;而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罪犯,则严惩不贷,“怙终贼,刑”。“象以典刑,流有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他把刑罚用图案刻于器物上,向民众宣传,应受五刑的罪犯用流放来宽大,用鞭打作为官刑,用板打作为教学用刑,还可以用金赎罪。《尚书·大禹谟》也说:“罪疑惟轻,功疑为重”,这就既提倡谨慎用刑,又不拘泥于律令条文,重视生命,具有鲜明的人文精神。

虞舜的惟刑之恤的思想体现了明德慎罚、德主刑辅这种一以贯之的治国模式。“慎罚”的思想,主张用温和的方式、宽松的政策治理天下。西周周公第一个提出“明德慎罚”思想,他郑重告诫康叔“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周易》曰:“明罚救法”,对触犯王法者处以“展校灭趾”、“屡校灭耳”等轻重不同的刑罚。董仲舒以阴阳五行的理论来解释道德与刑罚的关系,提出了“德主刑辅”的理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西汉之后,历代王朝都基本承袭了西周、西汉的慎刑思想。儒家德主刑辅又是在西周以德配天、敬天保民和明德慎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汉武帝将儒家理念引进法家的范畴,使中国古代的法制走向儒法结合的局面。“然而,从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上观察,儒家思想的不足是没有发展出具体而有效的权制”。[1]中国儒家思想家的道德理念节制为政之人的行为,子产提出宽猛兼施的主张。这实现了个人道德伦理与政治系统的整合,这就是强调德教为主法治为辅,形成社会政治与道德文化内在的价值资源的相互配置和互补关系,政治与道德都成为社会的基本价值元素,共同构成社会生存的基础和政治和谐。“道德与法律同时都是人类社会组成其国家形式,尤其是民族国家形式不可缺少的价值维度和政治文化资源。”[2]这充分体现的国家政治治理中的政治合法性与道德正当性。德主刑辅,成为对法律之于德教功能缺失的必要补偿,只有明德慎罚才能国家治而四海平,这就为后世的礼、乐、刑、政的治国“四术”奠定了基础,这始终影响着中国封建时代的伦理政治。

二 五教:引礼入法,以德化民

虞舜的惟刑之恤的思想体现在推五教,重教化,慎用刑上。就是要“德施乎四海”,目的是教育民众,以德教化民众,劝民为善,而不是单纯为了惩罚,慎刑的着眼点是教化。刑罚之教。据韩星先生考证:“刑始于兵……起源于远古的氏族战争。”刑就具有惩罚、威吓之意。《史记·太史公自序》云:“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刑罚作为一种教化手段,用礼乐之教来维护社会秩序。

虞舜推行五教。舜帝即位,就任命八元宣扬五教“举八元,使布五教于四方,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史记·五帝本纪》)而且,舜帝以身作则,实践“五教”,孟子说“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舜对家人能以德报怨,“舜顺适不失子道,兄弟孝慈。欲杀,不可得;既求,常在侧”。还有,舜帝任命契为司徒,在全国推行“五教”,告诫契要以宽厚的态度教化人们,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舜曰:“契,百姓不亲,五品不驯,汝为司徒,而敬敷五教,在宽。”(《史记·五帝本纪》)

虞舜注重乐教。礼在虞舜时已萌芽,有“先王制五礼”之记载,《尚书·舜典》载,舜“修五礼”。逐步具有礼之具体外在形态。《尧典》中关于乐的论述是中国最早的乐教理论,舜帝任命夔施行礼乐教化。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粟,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史记·五帝本纪》)用“诗”、“歌”、“声”、“律”来规范人们的言行,达到“无相夺伦,神人以和”的理想境界。虞舜以德化民,重教化,谨用刑的目的不是防民、治民、役民,而是以德教来教育民众实现有德性的理想生活,使刑政措而不用,统治者把权力置于“德”的要求之下,得以无为而治。孔子说:“无为而治者,其舜也与?夫何为哉?恭己正南面而已矣。”

引礼入法,礼是氏族社会敬神祈福的仪式,后来成为一种社会整合手段。礼就是要确认尊卑贵贱等级,具有修身齐家治国的特殊作用。“法制再健全,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方法所能收的效果永远都会比“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好。[3]礼成为国家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将儒家礼的精神注入法律。如,汉初萧何作《九章律》,汉高祖刘邦命人制定有关朝仪的专律《傍章律》十八篇等。

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是对道德与政治合一的阐释与推行,表现在政治伦理方面,就是以先秦儒家为代表的思想家,企图以道德教化来推行其政治理想。德教和刑罚并举成为中国传统德治思想的两个重要元素,它与“孝友之心、敬信之行、中和之态等内在修养互相配合,最终完成德治思想的修己、安人”[4]。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经指出,氏族社会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这里的习俗指的就是即非法律的伦理道德规范。

主张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为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法制奠定了基础,成为两千年来中国古代维护社会秩序最具影响力的政治观念。先秦儒家强调“礼治”,继承“明德慎罚”思想,强调“德治”。孔子继承和发展西周礼制,提出“仁、礼”思想,他说:“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论语·里仁》)即用礼仪教化治理百姓,这样就没有什么困难了,何必要用严刑厉法威胁、迫害百姓呢?孔子继承明德慎罚的观念,还提出了“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的国家治理观念,“宽则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的政治和谐思想。主张以仁释礼,将仁入德,主张“先德后刑”。贾谊认为以礼仪教化治天下,可以“累子孙数十世,”仅以法会刑罚,就“子孙诛绝”,强调应采取礼仪教化的方法。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极力提倡统治者“为政以德”,实行“德治”。宋代朱熹主张“为政以德”,君主应修德,以身率人,以仁德感化人民。清朝康熙认为治国应“尚德缓刑”等。

三 重五伦:人法结合,以人为本

虞舜的惟刑之恤的思想还体现在重五伦,讲人情上。五伦指的是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种伦常规范,虞舜在处理五伦与法的关系时,更多的是以家族为本位,注重人伦关系而淡化法规的约束。在虞舜处理父亲的犯罪问题上,《孟子·尽心》谈及舜父杀人,虞舜该如何的问题,孟子的回答是舜当“窃负而逃”。他认为“孝”是至高的道义,为使父亲免受刑辟之苦,舜宁愿抛弃天下,背着父亲远走高飞,逍遥法外。“舜窃父而逃”表达了儒家对道德与法律的价值观。孟子认为,即使放纵了罪犯,践踏了法律的尊严,舜的父亲犯了杀人罪,舜帝把父亲营救出来,尽到一个做儿子的义务,而舜对法律“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对舜而言血缘伦理道德比法律更重要,这就反映出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语境中,德治被视为优先于法治的治理社会。

虞舜在父亲、继母和弟象曾多次设陷阱谋害自己的事情上,以德报怨。《史记·五帝本纪》载:“舜父瞽叟盲,而舜母死,瞽叟更娶妻而生象,象傲。瞽叟爱后妻子,常欲杀舜,舜避逃;及有小过,则受罪。顺事父及后母与弟,日以笃谨,匪有懈。”舜的父亲、继母和弟象曾多次设陷阱谋害舜,在这种恶劣的家庭环境中,舜“能和以孝,烝烝治,不至奸”。“舜顺適不失子道,兄弟孝慈”;“(舜)顺事父及后母与弟,日以笃谨。”(《史记·五帝本纪》)尽管如此,舜仍然宽容大度,以德报怨,孝敬父母、爱护弟象。父母去世,又以厚葬,封弟象于有鼻。虞舜对弟象以德报怨,舜分封弟象的故事广为流传,象每天都想杀掉舜帝,而舜继承王位后,没有惩罚象,而是把他封为有鼻。《孟子·万章上》说,学生万章问孟子:“象日以杀舜为事,立为天子则放之,何也?”万章向孟子提出了几个关于舜帝封象于有庳问题,其中有一段孟子的话:“仁人之于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亲爱之而已矣。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富也。封之有庳,富贵之也”。仁德之人对自己弟弟,不应有愤怒和怨恨,而是要友爱他,让他尊贵和富有,封象于有庳,就是让象富贵。舜没有反目成仇,而仍然孝顺父母友爱兄弟。我国与自然经济相联系的家族为本位思想笼罩整个社会,虞舜以孝悌五伦的原则化解家庭复杂矛盾,而没有诉诸法律,使家庭和睦,注重的是家族本位。

中国古代政治是在氏族血缘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国家治理是在某种特殊的社会历史文化语境中展开的,人治与法治的互补成为中华民族国家治理的基本特质,影响政治运行机制,中国数千年来制度对于社会进程的重要性这一认识始终未能占主导地位。“中国古代社会政治史实质上是一部宗族政治史。”[5]正如梁启超所说,凡国家皆起源于氏族,此在各国皆然。当然,在中传统文化语境中,家国同构会导致国与家不分、公与私不分,德高于法的主张与中国宗法制的社会现实密不可分,形成中国古代社会伦理政治传统。

儒家将天人合一与仁政、德政联系起来。用天道秩序来劝谕帝王行德政。孔子认为处理好家庭伦理就能治理国家,就能消除犯罪现象。“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论语》)追求天人合一,主张“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和睦无争即为理想的社会秩序。有学者认为,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观念与精神境界的最高体现,或者说是各种法律制度的终极依据。尧舜成功地将天道应用于人道中,“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礼记·中庸》)而至天人合一。孟子从人性善出发,提出了“仁政”的主张,将其具体化为“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的主张,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的观点。

以人为本就是珍视人的生命,尊重人的人格独立,强调人自身价值。法治是人类关注自身的价值和命运而衍生的一种制度,是要以人为其精神底蕴的。以人为本是由人类创造的价值和理想,它指向对人的生命的终极关怀,“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左传》)中国古代人文精神从西周开始重视人事和道德,不断肯定人的作用与价值,儒家将人视作有道德和有思想的具有独立人格和尊严的人,就政治与人性而言,法律礼仪等源于满足人性的需要,发乎于人性之中,顺应人性的,而是外在于人改造人性的。统治者从以人为本的观点出发,表现出了重惜民命的特点。如,汉文帝废除肉刑,北魏孝文帝废除“门房之诛”等,都是强调“民命为尤”的。

参考文献:

[1]周天玮.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0-11.

[2]万俊人.“德治”的政治伦理视角[J].学术研究,2001,(4).

[3]杨娟珍.孝文化与廉政文化的辩证分[EB/OL].http://www. sxcixiao.com,2014-05-20.

[4]王淑文.《尚书》的德治思想[D].辽宁师范大学,2010.

[5]白钢.中国政治制度通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89.

(责任编校:张京华)

中图分类号:D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6)06-0001-03

收稿日期:2016-04-28

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舜文化的跨媒介传播现象研究”(项目编号13JD24)。

作者简介:杨增和(1964-),男,湖南宁远人,湖南科技学院传媒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区域文化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