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常见校园犯罪的法律说明及其预防

2016-02-17李健明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预防

李健明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工作处,福建 龙岩 364021)



常见校园犯罪的法律说明及其预防

李健明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福建龙岩364021)

摘要:校园犯罪因为主体身份的特殊性而备受关注。从犯罪类型来看,主要涉及组织类犯罪、财产型犯罪与人身型犯罪。总结这些犯罪的特点,加强法律教育,培养法律意识,健全防范措施,既是高校贯彻“以人为本”教育理念,体现高校安全教育责任感的重要表现,又是预防青年学生冲动犯罪、无意识受损,帮助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校园犯罪;组织类犯罪;财产型犯罪;人身型犯罪;预防

校园犯罪随着网络传输的放大而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并迅速升温,成为刑事领域的热点话题。校园犯罪并不是犯罪的一个类型,只是因主体身份的特定性、地域的限定性以及犯罪类型的集中而成为全新研究视角。从主体身份看,校园犯罪通常涉及到学生与教师,学生通常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但也可能构成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从海艺辱师、朔州弑师、缙云弑师再到中国政法大学的恶性弑师案件可窥一斑。从地域范围看,校园犯罪通常发生在学生聚集的校内及其周边地区,辐射大、影响广。从犯罪的类型看,校园犯罪通常是盗窃、抢夺等财产型犯罪,抢劫、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人身犯罪以及参与邪教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传销组织等组织类犯罪。“不知法不免责”,充分认识这些犯罪的特点,对于预防学生冲动犯罪以及避免学生受损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参与组织类犯罪

大学生刚刚走过独木桥,缺乏社会经验,容易偏激与冲动,对于不平事、不顺事往往不假思索地、非常冲动地表现出嫉恶如仇的姿态,对敌对势力、黑恶势力缺少应有的警惕与防范,以至于善良纯真的感情被欺瞒、利用,酿成灾祸。大学生容易陷入被害或者致害境地的组织类犯罪通常有参加邪教组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传销组织等。

我国刑法直接规定惩处邪教犯罪活动的犯罪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此外,1999年10月和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了两个《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两个司法解释和邪教组织的活动特点,惩治邪教组织还可以运用《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章中的罪名。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可能触及的罪名主要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几种。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活动可能触及的罪名主要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等几种。邪教组织常常利用社会的现实矛盾与大学生容易打抱不平、思想不成熟等特点,以参与聚会、秘密联络为名义,积极诱导大学生,抢占大学生的思想空地,使他们走上邪路。

“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主要从事杀人、伤害、爆炸、放火、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为活动的犯罪集团。2001年,为应对日益猖獗的恐怖犯罪活动,加大惩罚力度,使犯罪分子望而却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三)中提高了对这种犯罪的法定刑。[1]黑社会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该两罪都是行为犯,只要犯罪分子具有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即构成此罪。如果犯罪分子还实施了相应的犯罪活动,如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则要按照该两罪与相应的犯罪数罪并罚。这两类犯罪都是利用熟人关系或者信任关系而逐步形成的,大学生群体是一个相互联系,有信任关系的特殊群体,容易受到从众心理的影响,遇到不顺心、不平衡的问题,往往会相互串通,更容易结成牢靠的组织关系。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组织通常通过熟人关系比如同学、同事、朋友、亲戚等来吸收会员,很多同学都因此上当受骗,代价惨重。

针对组织类犯罪,学校首先应当通过组织相应的法制讲座,让大学生充分了解各类犯罪的特点与常见行为,教育与警示学生。很多原汁原味的司法判决本身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通过对类型案件的总结与讲授,既能达到法制宣传与教育的目的,又能体现法律知识的趣味性与鲜活性。其次,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心理承受力的教育与心灵净化教育让高尚、健康的思想充满学生的头脑,远离低级趣味。只有健康、积极向上、安全的心理状态,才能塑造自立、自强与进取的性格特征,保证大学生在平时的生活与学习中正确认识各类挫折,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充分化解各种危机,积极应对各方面的挑战,增强信心,努力学习与掌握专业知识,争做对社会有价值、有贡献的人。最后,利用团委、学生会以及其他社团积极组织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学生活动,充实大学生的业余生活,以引导正常的学生社团活动,避免各种非法聚会。

二、财产型犯罪

财产是大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物质保障。通常,大学生没有自立能力,学习、生活费用都来源于家庭,丧失财产意味着基本保障溃裂,不仅增加大学生的心理负担与压力,而且会影响到大学生的家庭,有损家庭对学校的信任。大学生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财产来源的链条脆弱,使得大学生群体在财产侵害与财产受害方面都具有特色。珍惜财产的来之不易,可能会让学生一旦失去财产后铤而走险,从受害者转变为加害者。有些学生花费大手大脚,入不敷出,也会实施不法活动聚财。正确的财产观念教育要坚持安全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树立正确的危机处理观念,保证少出事故,甚至零事故。大学校园常见的财产型犯罪有盗窃、抢夺、侵占、诈骗等活动。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盗窃并不要求以“秘密窃取”为前提,公然地、和平地排除他人对合法财物的支配,将他人占有的财物移转给自己或者第三人也属于盗窃。所谓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行为的结构是合法持有与非法侵吞,即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合法占有表明了侵占的对象范畴与行为性质,与盗窃罪也存在着本质差别。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是公然地、针对财物的暴力行为,与直接针对人身的暴力行为即抢劫存在不同。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

对于盗窃、抢夺、侵占等犯罪,学校主要是要加强安全教育,让学生确立防范意识,谨慎保管财物,警钟长鸣,不疏漏任何的宿舍安全以及随身携带的财物安全,不给偷手任何可乘之机,既保护自己的财产,又避免侵害他人。

防范财产型犯罪主要是针对诈骗。所谓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的特征在于加害人通过“花言巧语”让受害人“自愿”交出财物。现阶段,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猖獗,处于高发期。电信诈骗常见形式有:冒充电话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打电话冒充熟人诈骗,虚假股票或投资理财“钓鱼”网站诈骗,以邮寄方式发送“公司抽奖活动”中奖信诈骗,以打电话谎称亲属意外伤害、突发急病要求汇款为名进行诈骗,网上和电话交友诈骗,各类虚假中奖诈骗,网络购物诈骗,手机短信诈骗。对于上述诈骗,主要以防控为主,学校可以举办各类财产安全教育讲座,通过各种途径要求学生紧绷“网上有骗子”这根弦,遇事不慌乱,及时咨询老师,冷静思考再图应对,做到不盲目转账、汇款,同时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财产观念,不贪图“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三、人身型犯罪

据中国高校保卫学会对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6所高校调查统计,2001年至2002年两年中发生各类案件9 278起(不包括自行车被盗案件),非正常死亡164人。[2]近几年来,这个数字更是有上升趋势,让人触目惊心。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高校管理方式日益社会化,办学形式多样化,学生结构复杂化,校园与社会相互交叉、相互渗透,校园周边治安问题的消极因素暗流涌动,形势不容乐观。大学生自身也存在着猎奇、冲动、承受力脆弱等特点,也容易给其他学生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常见的类型有抢劫、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直接针对人身进行侵害,具有财产侵害与人身侵害的双重属性。强奸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强奸罪的主体是男性,因此女生在与男生相处的过程中要尤其注意类似的圈套与陷阱。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是一种流氓行为,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扰乱公共秩序。聚众斗殴过程中造成故意伤害、杀人的,应当按照故意伤害、杀人等重罪定罪量刑。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通常是指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身强力壮、凶狠残暴等暴力优势“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论采用何种手段,只要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均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比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纵狗伤人等。但是,在足球比赛等剧烈的竞技运动中,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的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定为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强度大,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对于暴力侵夺,主要是要学会正确、灵活处理危机的技巧。曾有一则案例比较具有代表性:某高职学校学生在深夜回学校的路上被他人抢劫,该生并没有反抗,反而很理智地予以配合,在扫视现场后,该生发现了劫犯使用的交通工具的车牌号,于是在劫犯离开后迅速报警,劫犯很快落网。这种处理技巧要引起大学生的注意。

人身安全是学生安全意识的最低保障,也是校园安全教育成败的第一个观测站。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学生就会战战兢兢,诚惶诚恐,行事谨小慎微,害怕一不留神碰到“牛鬼蛇神”、流氓地痞,没有学习心思,不敢主动参与校园活动,危害巨大。危及大学生人身安全的主要风险类型主要有:人身伤害风险、自杀他杀风险、食物中毒风险、疾病传染风险、自然灾害风险、意外事故风险、生活用电风险、设施故障风险、火灾事故风险以及其他安全风险等。[3]这些风险既有校园内部的学生因为私仇、泄愤等原因酿成的,也有校园外的其他势力或者不法人员出于各种目的蓄意制造的。

这些风险都可以在学校的安全管理与教育中未雨绸缪、提前部署。学校通常可以通过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等部门以及学生社团进行安全检查,对校园安全措施、消防措施、卫生措施、饮水安全等基本问题进行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各部门和有关组织也要相互沟通配合,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根据环境、季节及安全问题的频发规律进行防火、防盗、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全面普及安全知识,宣传安全保障技巧,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及自护自救知识教育,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急救知识,以使学生在危机突发时通过自救减轻事故的危害后果,对于女大学生更要特别进行安全教育,防止上当受骗以及危害身心健康的暴力事件的发生;通过各种安全教育讲座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人身安全教育要坚持全面展开与重点推进相结合的方式,以预防来自于校园内外的安全隐患。

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应对措施

针对高校高发的这三类案件,高校应当改变传统主题班会“自给自足、自产自销”的弊端,引入多元化的宣传教育模式。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分成一般性预防措施和特别性预防措施两大类,一般性预防措施是高校学生管理常规工作的重要环节,兼有预防犯罪的禁止性和预防侵害的教育性双重意义。特殊性预防措施则根据大学生在各类刑事犯罪中不同的参与角色而采取的措施

(一)一般性预防措施

首先,定期组织有关的法制讲座,邀请法院、国安、公安等公检法司部门进校宣讲,通过真实客观的案例和官方权威信息让大学生充分了解各类犯罪的特点与常见行为,既能教育学生关注自身人身财产安全,也能发挥震慑警示作用,预防学生类违法犯罪的发生。通过对类型案件的专业总结与讲授,既能达到法制宣传与教育的目的,又能体现法律知识的趣味性与鲜活性。

其次,在教学区、宿舍区和食堂等学生密集区域开设法制教育专栏,由校园安保部门、团委和学生工作部门共同管理,定期对内容进行更新,既有宣教作用,也起到一定震慑作用。

第三,学校进一步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对家庭有困难的学生在常规奖、助、贷之外,提供额外的生活帮助,例如学校内部开展大范围勤工俭学,让有需要的学生在校园内用劳动赚取适当的生活费;学校各食堂米饭、馒头和面条等主食可以免费或者象征性收费。既能避免学生因为生活拮据而走向犯罪的道路,又能有效防止学生为了解决经济问题而沦为各类经济犯罪的受害者。

最后,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利用团委、学生会以及其他社团积极组织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学生活动,充实大学生的业余生活,通过心理承受力的教育与心灵净化教育让高尚、健康的思想充满学生的头脑,远离低级趣味。只有健康、积极向上、安全的心理状态,才能塑造自立、自强与进取的性格特征,保证大学生在平时的生活与学习中正确认识各类挫折,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充分化解各种危机,积极应对各方面的挑战,增强信心,努力学习与掌握专业知识,争做对社会有价值、有贡献的人。

(二)特别性预防措施

特别性预防措施又可分成犯罪性预防措施与保护性预防措施两个方面。犯罪性预防措施主要针对预防大学生成为犯罪主体侵害他们人身、财产权益,或者参与非法组织而采取的措施;保护性预防措施则是针对大学生成为侵害的对象而进行的自我保护,避免自身权益发生侵害措施。

1.犯罪性预防措施

首先,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校园内的普及力度,及时通报当地公检法司已公开的刑事案件,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其次,在日常学习中不断强化学生的主体意识,勇于担当,敢于承担,为自己的一切行为负责。

最后,对于已经发生的刑事犯罪,学校也应该全力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切忌为了学校声誉等原因要求私了,在学生面前做错误的典范,学校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捍卫法律尊严。

2.保护性预防措施

首先,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财产观念,天上不会掉下来的馅饼,根除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提醒学生妥善保管个人财产的同时,也要明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其次,不定期安排公安部门进校传授防身技能,例如出行时财务放置何处较为安全、如何巧妙挣脱陌生人的拖拽与袭击、遇到抢夺时哪些动作可以自保、如何察觉与摆脱不法分子的尾行、发生袭击时如何给警察留下破案线索等,这些简便实用的技巧可大大减少学生人身财产权遭受不法侵害。

最后,学校应完善学生侵害的各种救济途径,当学生权益发生侵害时能第一时间向学校寻求帮助,切实得到校方庇护,尽可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结语

校园犯罪是一种波及面广、影响力大、关注度高的特殊现象。学校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以往的工作方式流于形式,才使得近年来校园犯罪事件高发。常见的校园犯罪比较集中,进行重点研究与防范的难度相对容易。以学生保护为视角切入,充分认识犯罪的特点,对受害人与加害人进行宣传教育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刑法修正案(三)释义[EB/OL](2004-10-20)[2011-11-20].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xingfa/2004-10/20/content_337787.htm.

[2]刘亚辉.论大学生安全教育[J].交通高教研究,2004(2):30-31,85.

[3]吴彩虹.大学生校园人身安全风险及其防范[J].法制与社会,2010(3):164-165.

(责任编辑:马圳炜)

Legal Description of the Common Campus Crime and Its Prevention

LI Jiang-ming

(Student Affairs Office, Minx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Longyan, Fujian, 364021, China)

Abstract:Campus crime is concerned due to the special identity of subjects. From the types of crime, it mainly relates to the kind of organized crime, property crime and personal type of crime. It both reflects that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carry out to the people-oriented education philosophy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universities safety education, and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prevention young students from impulsive crime and unconsciously be damaged and help of healthy growth of young students that sums up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se crimes, strengthens legal education, cultivates awareness of the law and improve the preventive measures,

Key words:Campus Crime; Organized Crime; Property Crime; Personal Crime;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417(2016)01-0034-05

doi:10.13908/j.cnki.issn1673-1417.2016.01.0007

收稿日期:2015-12-15

作者简介:李健明(1961—),男,福建龙岩人,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学生教育管理、毕业生就业指导等工作。

猜你喜欢

预防
云南师范大学网球专项本科生常见的运动损伤及预防研究
浅谈学校春季常见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
浅谈发票腐败及其治理
浅谈跑步运动中膝关节的损伤和预防
脑卒中合并脑栓塞症的预防及护理观察
构建高校大学生网络成瘾“五重”预防体系
水对沥青路面的破坏和预防
新形势下预防校园暴力的策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