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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是公职人员政治伦理的约定
——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

2016-02-15卢敬春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2期
关键词:公权力公职人员权威

文/卢敬春

宪法宣誓是公职人员政治伦理的约定
——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

文/卢敬春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而目前在我国,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淡薄、不依宪办事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特别是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甚至还出现了滥用公权力,发生死刑的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动摇了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宪法意义在于,一切权力行使都以宪法为依据,一切治理活动都在宪法框架内进行,没有任何超越宪法的特权。随着宪法宣誓制度于2016年1月1日全面实行,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新任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那么,宪法宣誓制度的实施对国家公职人员,对公民及整个社会来说意味着什么?针对目前众多媒体热议宪法宣誓规范法器使用的法治价值和意义,《中国法治文化》编辑部访谈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

《中国法治文化》:韩院长,您曾表示“公职人员宣誓忠于宪法是第一位的”,您能对这个观点给我们的读者作一个简要阐释吗?

韩大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的基础是宪法的实施,而宪法实施的前提是坚持宪法至上原则,维护宪法权威。当宪法缺乏权威或不受尊重的时候,社会无法形成合理的利益平衡。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更要重视通过宪法寻求共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多年来,我国宪法的实施和保障并不完备。不少人认为,刑法、民法是比较严厉的法律,违反了就要受到制裁,但对宪法却很“宽容”,违反了可以不被追究法律责任。这种“违法可怕,违宪不可怕”的观念相当普遍。中国近几年来社会生活中之所以发生了一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典型案件,背后的一个共同点就是,一些公职人员缺乏基本的宪法观念,不敬畏生命,有的公务员甚至丧失了作为公职人员的基本伦理道德。同时,公务员特别是一些高级干部的宪法理念脆弱、宪法意识淡薄,在关系国家核心价值观与利益问题上,缺乏宪法自信,导致社会价值观的混乱,宪法权威受到损害,社会上不按照宪法办事的现象大量存在。

其实,在社会生活中,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这首先是由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凌驾于所有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内容上来讲,宪法是人民权利宪章,最大程度集中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宪法不仅是教科书上的教条命名,更承载着厚重的价值。宪法的核心是让每个人成为有尊严的个体。我们必须捍卫宪法,宪法承载的价值决定了每一个个体的命运。因此,宪法的权威必须得到尊重。宪法得到全面实施,才有可能对公权力的运行予以规制,任何违宪行为都将得到追究和纠正。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强调要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就是要用宪法的权威对公权力进行约束,根除对公权力的滥用。这体现了从“法治大国”到“法治强国”的根本性转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决定》明确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各级人代会及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习近平总书记在1982年宪法30周年纪念大会上就提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即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总之,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宣誓制度都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宪法的实施。人民的根本利益、祖国的根本利益都写在宪法上,作为公职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要忠于宪法,真正在内心里信仰宪法。忠于自己国家的宪法,就是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对自己国家的宪法都缺乏信任的人,或者说不忠于宪法的人,不可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中国法治文化》:宪法宣誓制度的实施对国家公职人员,对公民及整个社会来说意味着什么?

韩大元:中国宪法宣誓制度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各级人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都相继安排落实向宪法宣誓制度,而且已经形成公职人员和广大民众的共识。自2015年12月4日以来,全国各地开展了规模不等的向宪法宣誓活动,尽管在规范上还有值得商榷和改进的地方,但是这个尝试很有价值和意义,是用实际行动实践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向宪法宣誓的法律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向国家宪法庄严宣誓,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按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按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其名著《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极富洞见地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推崇宪法宣誓仪式的寓意,就在于通过庄严、规范的仪式意象和心理暗示,唤起人们对宪法的信仰,让宣誓人和公众产生对宪法的崇敬感、认同感和归属感,强化大家的宪法意识。

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普遍遵行的一种公权力约束的特殊机制。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首次确认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此后,德国、意大利、新加坡、芬兰、希腊、荷兰、葡萄牙、南非等国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官员任职前要进行忠于宪法的宣誓。目前,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有177个明确规定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宣誓之所以诞生并成为世界各国宪法实施的普遍形式,主要在于当行使公权力者即将履行职责的时候,通过向着宪法宣誓,提醒宣誓的国家公职人员懂得权力来自人民,人民通过宪法赋予了权力,那么作为公职人员就应该始终牢记自己的使命是什么,从而牢固树立始终为人民大众服务的基本准则。当履行职责的时候,应当有一个公职人员基本的道德、抉择和限度。特别是在中国,公权力的滥用是社会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宪法宣誓让国家工作人员认识到自己职责的神圣性,从而促使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一定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宣誓是现代法治国家的精神文化载体。公民是宪法的创造者,也是宪法发展的动力。对公民来说,生活的安定、尊严的维护都是通过宪法规定和保护的,宪法宣誓能让每个人看到这种希望,使公民对未来生活有安定的期待,感受到在这个国家生活是有尊严的;对整个社会来讲,宪法规定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社会的主流价值观,要让宪法通过内在精神的实行与外在形式结合,显示它的力量,宪法宣誓就是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结合。通过宪法宣誓,告诉社会我们需要捍卫哪些社会主流价值观。宪法宣誓不仅是公职人员的法治承诺、道德伦理承诺和做人的基本承诺,而且体现了强大的精神凝聚力和价值共识。如果一个国家缺乏这样的宪法共识,也许它经济强大、国防强大,但这个国家却是没有凝聚力、没有价值追求的。

《中国法治文化》:1月15日,法律出版社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宪法宣誓规制法器产品首发式,您作为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如何看待宪法宣誓法器的应运而生的法治意义?

韩大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规制法器是组织宣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推动宪法宣誓的规范化,有利于普及宪法文化。产品创意和制作单位从推动国家法制建设的社会责任出发,大胆尝试,前后耗时近一年,拿出一套宪法宣誓规制产品,是一项有意义的尝试。宪法学研究会作为学术团体,有义务营造健全的宪法文化,对这套宣誓法器的完善和规范,提出了一些专业性意见。目前,已经有一些人大、政府和政法机关使用。这一套融中国书法文化、中国器具文化、中国人文精神文化于一炉的规制法器,突出了庄严、厚重、严肃、凝重,对于完善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法治文化》:您对未来的宪法宣誓制度有何期待?

韩大元:只有宪法至上,才能有效地遏制公权力滥用,用宪法来凝聚社会的共识,这是中国社会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当然,要真正在全社会树立宪法的权威,单靠宪法宣誓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完善宪法的监督机制,真正树立宪法权威,适时启动宪法解释程序。

宪法宣誓制度是形式、价值与文化的融合。面对庄严的宪法,宣誓者要有道德与伦理精神,保持言行一致,将誓词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实际行动践行誓言、兑现承诺。宪法宣誓固然重要,但依宪治国才是核心和根本,没有建立宪法至上的国家,不会有真实的宪法宣誓。希望通过宪法宣誓制度,能够在中国社会树立一个宪法至上的政治哲学与生态,以宪法为基础解决当代中国面临的两个最核心的问题,即公权力滥用严重、社会缺乏共识的现象。

我一个同事的女儿结婚,我送给新郎新娘一本包装精美的中国宪法文本,他们很高兴收到这一特殊礼物。宪法与婚姻有很多相似的价值与功能。因为,宪法是理性的象征,也是未来安定、宽容、理性而幸福生活的保障,希望这对新婚夫妇婚后能够以宪法宽容的精神,幸福地生活,追求美好的未来。时代在变,但宪法的精神不能变,希望宪法能普照中国的大地,使每个中国人体面地、有尊严地自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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