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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规范是树立宪法绝对权威的重要保障

2016-02-15涂勤政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器制式宪法

文/涂勤政

宪法宣誓规范是树立宪法绝对权威的重要保障

文/涂勤政

宣誓,古代也叫起誓,是用最郑重的形式,在誓言接受者面前表明自己,并请接受誓言者监督,在起誓的那件事上把对自己的监督和处置全权交给誓言接受者。宣誓可以起到约束人心自觉守法的作用,同时也是民事诉讼审判中的重要证据。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誓言’在罗马人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的了。他们为着遵守誓言常是不畏一切困难的。”

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效忠国家表明态度的政治方法。宣誓必须是以庄严的仪式,唤起宣誓者对宪法和国家的忠诚与尊重。宣誓不仅仅是一种仪式,更是一种承诺。从官员伦理或者行政伦理来看,宣誓意味着宣誓者对宪法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和道义义务的确认。据统计,目前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有177个明确规定宪法宣誓制度。由此可见,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普遍遵行的一种国家公权约束特殊机制。世界宪法宣誓制度最早确立于德国,早在1919年《魏玛宪法》颁布时,就规定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宣誓效忠宪法。不少国家不但明文规定了公职人员在就职仪式上需要进行宪法宣誓,而且对宣誓主体、宣誓程序、宣誓地点和宣誓誓词等具体内容都有详尽的规定。宣誓者或对着宪法,或手抚圣经,朗朗诵读来自于宪法或法律规定的誓词是最常见的一种宣誓方式。

宣誓制度在中国也一直延续,最普遍的有入团宣誓、入党宣誓、结婚宣誓等,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尤其是在国家权力交接或者国家公职人员履新之时,之前却一直没有引入相应的政治宣誓仪式。中国宪法宣誓制度,起于近代。孙中山曾经指出:“今世界文明法治之国,莫不以宣誓为法治之根本手续。”1997年7月1日1时35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董建华进行履职宣誓,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监誓。董建华走到宣誓台前,面对国旗、区旗,向李鹏总理举起右手庄严宣誓,这也是中国现代政治生活中首次公开举行公职人员履职宣誓活动,也是有记录以来中国首次在公开宣誓场合使用专用宣誓法器——宣誓台的一次宣誓活动。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宪法日的提出,充分表明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这一伟大创举是我国政治生活中一件喜事、大事,是国家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该决定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决定内容对宪法宣誓对象、宣誓誓词、宣誓仪式和宣誓场所作了规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宣誓的决定陆续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宪法宣誓制度和办法。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制定的核心思想,就是要提倡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履行宪法使命、推动国家宪法信仰、倡导全民宪法意识,促使宪法信仰成为新时期全党、全国人民法治根本信仰和法治最高信仰。

截至2015年11月15日,全国第一套宪法宣誓制式法器出现之前,各地都在不同程度、以不同方式举行宪法宣誓活动。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实施颁布之前,全国各地宣誓单位的宣誓方式自创自发,宣誓工具包罗万象,宣誓宪法图书版本各异,大小不同,没有专用的图书版本。从形式上讲主要有单位宣誓或者集体宣誓;从内容上讲主要有面对红旗加虚拟宪法海报方式、面对国旗的方式、面对宪法广告画面方式、面向国徽方式、面向国旗加党旗方式、背对国徽面向观众的方式,等等。从宪法宣誓使用的器具上讲,单位宣誓的有的使用普通主持人台端放宪法宣誓,有的手捧宪法带领大家宣誓,有的用简易木桌摆放宪法集体宣誓,形式不一,各行其是。从宪法宣誓的文本来讲,有用宪法单行本进行宣誓的,有用宪法教材进行宣誓的。宣誓的场地有设在室内的,有设在室外的。总体而言,无论宪法宣誓方式,还是宪法宣誓场所、宪法宣誓工具或者宪法宣誓使用文本等,都缺乏规整、统一、格式化,显得不够端庄严肃,更是没有规范、制式的宣誓法器、专用文本作为宣誓工具。

基于此,及时创意、设计一款专门的宪法宣誓法器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宪法宣誓制式法器的出现,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在首个国家宪法日之际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宪法实施”的具体实践活动,是贯彻、落实和推动国家崇尚宪法精神、完善国家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实践活动。宪法宣誓制式法器,是彰显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器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文化建设热潮中创新的新法器,它的使用价值和法治意义,比起当年厦门基层法院创意庭审敲响法槌的法治意义毫不逊色。宣誓制式法器能够出自于民间设计策划,充分体现了民众和社会对尊崇宪法的强烈需求和满腔期待。它对推动国家宪法信仰基础建立,对尊崇宪法法律、弘扬法治精神将起着潜移默化的推进作用。离开对宪法法律的绝对尊崇,没有法治精神指导法治建设,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行为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广大机关团体单位的使用和摸索,我们创意的宪法宣誓制式法器将会通过使用而不断完善,朝着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方向逐步迈进。

我们策划设计的宪法宣誓制式法器全套共五件,分别由宪法宣誓领誓台(宪法集体宣誓主持人专用)、宪法宣誓台、宪法宣誓领誓台脚踏——“上台”(两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专用书法版)图书共同构成。宪法宣誓制式法器从创意、立项、设计到制作成宣誓制式产品,历经多次调整和反复修改,前后耗时近一年。研发团队紧密围绕宪法宣誓这个历史性主题,认真思考宪法宣誓制式法器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合法性,与法律专家、司法实务工作者和实用器物设计人员反复研究沟通,组织宪法宣誓制式法器的可行性论证研讨会,充分听取和吸纳立法专家、法学专家、司法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在研制过程中首先得到国家版权局的大力支持,我们将这一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国家专利后,很快得到国家专利局的批准。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广州越秀)管委会更是给予我们无私的援助,在国家版权贸易越秀基地第一次对外正式展出中,就把我们的宪法宣誓制式法器摆在了十分重要的中心展区,使我们的创意模型得到了方方面面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从而坚定了我们继续走下去的决心。之后,我们又就样品与国家有关法律专业出版社和部分国家机关做装备工作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商讨修改改进意见,得到所到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热心指点和中肯的鼓励与评价,这就让我们看到了做好宪法宣誓制式法器创意和设计具有的社会价值。因此,我们在前期实验性改进中开拓了思路,集思广益,反复对宪法宣誓制式法器的各部件进行逐一修改,使最后形成的法器形状、结构、材质、式样、色泽都有了很大的完善。总之,自始至终围绕宪法宣誓规范化研讨探究,取得了初步定型的成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设立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向宪法宣誓制度,是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是人类文明发展和社会法治进步的核心价值和根本表现。我们必须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全面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文明社会氛围,使全国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不是一种形式、一种口号,它是落实依宪治国内容,追求依宪治国实质的根本表现,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一种必要形式和重要途径。推出宪法宣誓制式法器,不是制造一种简单的载体,更不是设计一种抽象的概念,它是宪法文化的一部分,是推进宪法宣誓制度走向更文明、更严肃、更庄重、更规范的法治文化孵化器和助推器,是法治文化走向多元化的具体表现。

宪治和法治必须通过一定形式的运作才能得以实现。宪法宣誓制度是内容,是构成事物的内在要素的总和,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宪法宣誓制式法器是形式,是构成事物内在要素的组织结构或表现形态,是事物存在和表现的方式。宪法宣誓制式法器是完善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组成载体,是推进宪法信仰的重要元素。完善国家宪法宣誓制度,就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需要,是法治行为中至关重要的工作环节。

宪法宣誓制式法器产品的制作和使用,其实质就是在为推进国家宪法宣誓制度而服务。宪法宣誓制式法器的运用,绝不是简单地强化宣誓气氛,而重在有效推动宪法宣誓形式的规范和统一,提升宪法宣誓的严肃性、庄严感。用宪法宣誓制式法器组织宪法宣誓,将激励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和实施宪法的自觉性,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的宪法意识,普及宪法观、法治观、责任观等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感谢宪法宣誓制式法器研发制作及出版单位法律出版社、利昂设计股份、大师府红木公司、书铭印刷公司对本专栏的特别支持)

(本文作者系中国行业行为规范网执行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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