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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和新动向

2016-02-04白海娟屈耀伦

南都学坛 2016年6期
关键词:恐怖组织恐怖主义暴力

白海娟,屈耀伦

(甘肃政法学院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新疆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和新动向

白海娟1,屈耀伦2

(甘肃政法学院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新疆暴力恐怖犯罪一直是危害新疆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2009年的“7.5”事件扩大了暴力恐怖犯罪的影响,恐怖组织趁势在内地其他城市又策划了数起暴力恐怖活动,形成了带有“新疆色彩”的暴力恐怖犯罪。公安部认定的四个恐怖组织在新疆实施了多起暴力恐怖犯罪,与国际上的其他恐怖主义犯罪相比较,这些犯罪活动有其自身特征,其因新疆历史、地理位置因素和宗教信仰因素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外在和内在本质特征。而在近几年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这些恐怖组织所策划的犯罪活动又呈现出一些新的动向。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的民族政策,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严控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出境接受学习或者逃窜。司法部门应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暴力恐怖主义犯罪。

新疆; 暴力恐怖犯罪; 特点; 新动向; 对策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普遍特征

从世界范围来说,对恐怖主义的危害性认识基本一致,但是不同地区对其定性有很大差别,这源于不同国家的政治、历史、文化,尤其是宗教因素。就我国而言,2015年年底通过并公布了《反恐怖主义法》,该法对恐怖主义做出了明确的概念界定,“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并对恐怖活动做出了详细列举式的规定,此外还对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以及恐怖事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恐怖主义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其一是犯罪主体的特殊性。除个人外,恐怖主义犯罪集团是最常见的形式,不仅有国家内部的民间小集团,更有跨国流动的国际性恐怖组织犯罪集团,这种恐怖组织的成员通常呈网络化发展,集团内部组织有序,分工明确,财力雄厚,甚至可以与有的小国家相比。恐怖主义犯罪多以这种恐怖组织的形式出现,所以能够制造大规模的、影响力大的且危害性极强的恐怖活动,例如美国“9.11”事件的制造者“基地”组织在全世界有数十个分支;新疆“7.5”事件的制造者“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将其分裂策略分为短期和长期两个目标。除此之外,国家有时也作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出现或被恐怖主义犯罪利用。以上因素造成了恐怖主义犯罪主体的复杂性。

其二是犯罪对象的任意性和犯罪手段的恐怖性。犯罪对象的任意性表现在攻击目标的随意性上,恐怖主义犯罪者在实施恐怖活动前进行秘密策划,选定能够制造事端又能够制造影响力的攻击目标,有时候是具有象征意义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领导,但更多的时候的攻击对象是手无寸铁毫无抵抗力的无辜平民,这也是为什么恐怖主义犯罪遭到全世界人民普遍憎恨的原因之一。犯罪手段的恐怖性体现在恐怖主义犯罪的实施者通常选择能够制造社会恐惧,使公众感到焦虑不安的犯罪方法,比如自杀式爆炸,利用汽车冲撞人群密集的地方以及劫机、扣留人质等。

其三是意识形态特征,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基本上可以概括为通过恐怖主义犯罪要挟当权政府达到某种宗教目的或者政治要求。恐怖主义犯罪集团的领导人通常使用一些极具煽动性和迷惑性的极端宗教思想来蛊惑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并以这些思想作为集团最终政治目的的外衣,将其包装成合理的宗教信仰,招募那些不够理性、不能明辨是非的狂热分子。这一意识形态的特征使人很容易将国家层面的恐怖主义犯罪与反对外国侵略和霸权的民族运动混淆,区分的关键在于恐怖行为或者斗争行为是否以给无辜受害人和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因此,即便动机正当,但采用通过使不确定多数无辜对象的生命财产遭受打击和损失的方法来达到政治目的的,仍然应该认定为恐怖主义犯罪。

二、新疆暴力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

1.根源于新疆的暴力恐怖组织

上文已经述及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主体一般有个人、集团和国家三种形式,新疆地区恐怖主义犯罪活动通常由恐怖主义犯罪集团实施,而这些犯罪集团正是公安部认定的第一批恐怖组织。在新疆发动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集团主要有“世界维吾尔青年代表大会”(简称“世维会”)、“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简称“东伊运”)、“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简称“东突解放组织”,又称“东突民族党”)、“东突厥斯坦新闻信息中心”(简称“东土耳其斯坦信息中心”“东突信息联络中心”“东突信息中心”),而这些恐怖犯罪集团之间又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根据维基百科和“世维会”网站的记录,“世维会”第一次会议的法律部部长阿不都沙拉木是“东伊运”的副主席助理,而“世维会”也正是由“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与“世维会”共同召集其他相关妾图谋求新疆独力恐怖组织而筹建的统一领导机构。上述恐怖组织中,最活跃的当属“世维会”和“东伊运”两个组织,比如近几年影响比较恶劣的天安门金水桥事件、昆明火车站暴力砍杀事件及乌鲁木齐火车南站暴力恐怖袭击事件都是由“东伊运”策划组织的;乌鲁木齐“7.5”事件、叶城县袭击公安机关暴力恐怖案等都是由“世维会”组织策划的。

2.新疆暴力恐怖活动的背景、根源

有的学者将恐怖主义犯罪从背景根源上区分为四类,即民族主义型恐怖主义、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极左型恐怖主义和极右型恐怖主义。民族主义型恐怖主义指的是根源于本民族领土、语言、宗教、文化、心理、生活习俗与生活方式的认同,旨在追求本民族的独立或完全自治而引起的恐怖主义活动。宗教极端性恐怖主义,是指带有明显宗教狂热色彩的或者打着宗教旗号的教派或膜拜团体的狂热引发的恐怖主义活动。宗教极端恐怖分子追求的往往是一种超自然的、先验性的目的,他们把从事恐怖活动变成一种神圣的职责与义务,变成一种“光荣之举”,这就使他们进行恐怖活动所受社会规范与心理的约束相对世俗恐怖活动来说要弱得多。极右型恐怖主义主要是指极右势力针对左派政党与组织进行的恐怖破坏活动,也指向政治要人与政府设施,而且更多地指向无辜平民与普通公共设施,旨在最大限度地制造恐怖气氛,威慑打击特定群体与社会大众,表现出很强的滥杀无辜的特点。极左型恐怖主义是指20世纪 60 年代末期以来在动荡不安的国际和国内形势之下,一些地区和国家,如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内部及拉丁美洲地区,出现了一些激进的极左组织,他们对现行社会政治制度极端不满,企图透过暗杀、爆炸等个人冒险恐怖活动来改变社会政治进程,以致夺取政权[1]。

从新疆恐怖活动发生的背景根源来看,有表面原因,也有深层次的原因。表面原因有三。其一是新疆的地理位置因素。新疆处于中国最西部,与国内其他省份相隔甚远,从民俗、气候和生活习惯上都与内地省份相差很大,故有“西域”之称,古代诗人有诗云“春风不度玉门关”正是新疆地处祖国边陲的最好写照。新疆还是国内少数民族人口数量最为庞大的省份,尤以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居多,而且新疆少数民族与周边其他中亚国家的民族同族,有共同的语言、同样的生活方式及共同的心理素质,因此具有有强烈的民族认同感。

其二是历史因素。恐怖主义犯罪集团之所以鼓吹要建立“东突厥斯坦”,是因为新疆地区历史上曾经建立众多小国,从五十余国到三十六国,但是从汉武帝刘彻时起就一直属于中央王朝管辖。突厥历史可以追溯至公元5世纪,后来随着其攻破柔然残部而壮大起来,室点密西征,征服西域诸胡国,势力扩大,因内讧分裂为东西两个汗国。东突厥颉利可汗在原隋朝旧臣的怂恿下伐唐,后部分降唐部分主动投唐,原先东突厥之地全部纳入唐朝版图,唐置瀚海都护府,后经各种变迁将其所辖各都督府、州为“羁縻府州”,是为唐朝的行政单位,所有辖区包括在唐帝国的版图之内[2]。各新疆恐怖主义犯罪集团正是利用了这一历史,鼓吹建立“东突厥斯坦”,并借此鼓动不明真相的少数民族群众。

其三是宗教信仰因素。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新疆人口共计2181万,其中汉族人口874万,少数民族人口1307万。新疆现有少数民族47个,世代居住的少数民族有13个,这13个少数民族占据了少数民族人口的绝大部分。据2009年版《新疆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称,新疆现有10个少数民族的大多数群众信仰伊斯兰教,人口1130多万,主要有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乌孜别克族。伊斯兰教是严格的一种神教,不仅是一个信仰体系,且对整个穆斯林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进行绝对支配的一种宗教,其宗教教义《古兰经》对穆斯林的人生、社会、婚姻家庭甚至政治生活都有指导意义,渗透了少数民族人生活的全部,也成了维系一个民族内部感情的重要纽带。但是同时这种特征也产生了一个问题,即一些不够理性的以及文化层次较低的宗教主义者容易被打着宗教旗帜的恐怖主义犯罪集团所利用。他们叫嚣着要赶走汉人,因为所有的汉人都是入侵者,建立绝对的伊斯兰教社会。比如“7.5”暴乱发生前,有的参与者到清真寺里祷告,声称为了民族大义而献身,喊着“圣战殉教进天堂”的口号。

上述三个因素都只是新疆恐怖主义犯罪活动频发的表面原因,其内在的真正原因是“三股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的幕后操控。宗教极端势力根据自己的政治需求,蛊惑不明真相的群众参加其发动的各种所谓“圣战”,其实就是各种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上文已经述及,伊斯兰教信徒们对伊斯兰教教义的精神依赖程度和忠诚程度都非常之高,宗教极端势力正是借此特征,打着宗教的旗号,号称要建立泛伊斯兰主义的社会,利用无辜的信徒。在宗教极端势力的眼中,这些为所谓 “圣战”牺牲的信徒们的生命和财产根本就是工具而已,他们只是追求自己的政治目的是否能够达到,追求这些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是否达到了使不特定多数群众感到畏惧,达到社会恐慌、给政府抹黑的政治阴谋。宗教极端势力根据自己的政治需求随意的歪曲宗教教义,正是因为宗教极端势力的这种极具迷惑性的特征,世界上大部分恐怖主义犯罪集团都具有宗教色彩[3]。民族分裂势力则将这种政治野心公开化,目的是赚取活动经费,而现实是在新疆最为活跃的几个恐怖主义犯罪组织都获得了国外或者部分海外侨民的资金支持,比如“东伊运”的部分资金就靠到处游说、募捐取得,还有主要一部分靠本·拉登的基地组织支持。而“世维会”取得了美国一家基金会的长久支持,这家基金会与美国情报机构关系密切。他们打着“新疆独立”,建立“东突厥斯坦”的旗号,号召群众发动“圣战”,赶走汉人和一切“异教徒”,其实根本就是想要破坏我国目前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和有序发展的经济,是一种反社会和反现实主义的行为。恐怖主义组织不是新中国成立后才产生的,之所以能够存续这么长久的原因就是利用了宗教因素和民族主义的情感支持。三者的本质其实是一致的,就是破坏国家安全,分裂祖国。暴力恐怖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三者沆瀣一气,屡屡在新疆制造暴力恐怖事件,严重破坏了新疆的社会安全,使新疆各族人民生活在他们制造的恐惧和焦虑中,逼迫政府为他们的不正当政治目的让步,这正是“三股势力”的目的所在。

三、新疆暴力恐怖犯罪的新动向

随着国际上打击恐怖组织力度加大,各个国家配合程度提高,当然,更因为个别国家政府别有用心的暗地里的帮助,恐怖组织为了增加影响,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和动向。其一是恐怖组织策划实施的各类恐怖犯罪不再局限于新疆而开始走向内地城市。2013年10月28日,北京长安街金水桥发生暴力恐怖袭击事件,2013年11月24日,“东突厥伊斯兰党”发布视频认领此次恐怖袭击系其策划组织。2014年3月1日昆明火车站发生严重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经查,系新疆分裂势力策划组织;紧接着2014年5月6日广州、7月18日广东黄地分别发生由“东伊运”策划组织的暴力恐怖事件。这种变化充分说明了恐怖组织的意图,即将带有“新疆色彩”的暴力恐怖犯罪推向内地其他城市,乃至首都北京这样代表国家形象的政治和经济中心。分析人士认为,这一新的特征是因为相对于新疆,内地城市甚少遭受恐怖袭击,因此安保措施相对薄弱,易于袭击。

其二是暴力恐怖犯罪的施暴者多元化发展。在近几年的暴力恐怖犯罪事件中,北京“金水桥事件”的施暴者为一家三口,昆明火车站事件的施暴者为8名维吾尔族人组成的小团体。而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统计,自2014年5月23日开展严打专项行动以来,截至2015年4月30日,新疆公安机关打掉的暴力恐怖团伙达181个。而在新疆境内实施小型暴力恐怖袭击的更多的是单独的个人宗教极端分子[4]。而在北京金水桥和昆明火车站实施的暴力恐怖犯罪中,分别有两名是女性恐怖分子,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分子中甚至有一名是16岁的少女。而“三股势力”也开始利用女性普遍文化程度低、依附于家庭及亲人和较为感性、情绪易被控制的特征,实施“母亲工程”计划,在新疆培养少数民族女性骨干分子和自杀式人体炸弹[5]。2012年和田劫机事件被制服的恐怖分子来自尚未被公安部认定为恐怖组织的伊斯兰宗教极端组织“希支拉”,这个组织的成员主要由18至25岁的青少年组成。由此可见,潜伏于新疆的暴力恐怖分子以及在新疆的潜在暴力恐怖分子,不再是以往的男性为主的特征,而是扩展至女性、青少年乃至老年。实施暴力恐怖犯罪者也出现了更多的个体和小群体。

其三是利用网络技术更高,传播更广。有研究表明,各恐怖组织都使用多种语言,利用网络建立了自己的门户网站,主要有美国维吾尔协会(UAA),同时使用英文、维吾尔文和中文;“东突”信息中心网站(ETIC),同时使用维吾尔文、中文、英文、德文、阿拉伯文、日文和土耳其文;“东突”流亡政府网站,同时使用英文和维吾尔文;“世维会”网站,同时使用英文、维吾尔文、中文、土耳其文、德文、法文、日文;瑞典维吾尔文化协会网站,同时使用英文、维吾尔文、阿拉伯文、瑞典文、俄文和土耳其文[6]。恐怖组织不仅利用自己的门户网发表各种分裂言论,煽动民族仇恨,还擅长借用网络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上传各种恐怖主义犯罪视频,以供暴力恐怖分子观看和下载。还有的正处在萌芽状态的宗教极端思想者正是在浏览了网络上的内容,在网上受教后,根据网络上的教授,学习制造爆炸物和各种暴力恐怖犯罪手段。暴力恐怖组织的相关头目也毫不避讳的要求恐怖主义犯罪分子要学会利用网络等新媒体。另外,网络还具有招募恐怖分子、号召恐怖分子前往境外参加恐怖犯罪训练、利用网络传播犯罪谣言以及募集资金的功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网站也不时发布关于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暴力恐怖犯罪的文章。

四、新疆暴力恐怖主义犯罪的防范措施

上文已经述及,新疆恐怖主义犯罪之所以如此猖狂,乃至我国恐怖主义犯罪整体都带有浓厚的“新疆色彩”的原因在于新疆地区特殊的历史因素、地理位置等。鉴于此,笔者认为,当前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控制新疆恐怖主义犯罪的恶性发展。

第一,完善民族政策,提高经济水平。刑事政策学派的奠基人,德国刑法学家冯·李斯特曾做出过著名的“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论断。因此,遏制恐怖主义犯罪范围的扩大,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完善民族政策问题。这里所提及的民族政策主要是提高经济水平相关的政策,主要包括新疆地区少数民族的升学问题、就业问题及多途径致富的民生相关政策。在升学问题上,需要注意的是新疆很多少数民族从小使用和学习的都是本民族文字和语言,在现行的考试招生体系中处于劣势地位,国家应给予更多的招生优惠,让更多的少数民族考生有机会升学。而读书多少关系着个体能否全面的、辩证地看问题,因此,提高升学率,使少数民族有机会读书也是防范“三股势力”向普通群众侵蚀的重要途径。在就业问题上,可以大力发展与少数民族相关的产业,促进少数民族就业。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大部分犯罪人在犯罪前处于闲散状态,恐怖主义犯罪也不例外,能够被“三股势力”所利用的犯罪分子很多也是不务正业的“无业游民”,如果能够增大就业机会,效果基本等同于减少被利用的机会。因此,促进就业是消灭犯罪诱因对于恐怖主义犯罪人的刺激的一个重要途径。当然,最为重要的就是普遍提高少数民族生活水平。南疆地区是新疆恐怖主义犯罪的高发地区,同时也是新疆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又是少数民族分布率高的地区,不能否认这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在恐怖主义犯罪中,有一种现象就是恐怖组织向某个体承诺给予其家属高额的经济回报来换取其自身的牺牲,从而促使其义无反顾地实施恐怖主义犯罪。因此,国家及新疆各级地方政府应实地调查,扩大基本保障覆盖面,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因地制宜,提高少数民族的经济水平,使其基本物质生活得到满足,乃至走上致富的道路。

第二,普及宗教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具体来说,一方面要普及正确的宗教知识。新疆恐怖主义犯罪所利用的直接实施者多为伊斯兰教信仰者,很多时候,这些被利用的具体犯罪行为人都是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教义教育的无辜群众,他们所理解和接受的宗教知识大多来自父辈们的指导,受个人知识水平和社会化程度的局限,对宗教知识的掌握难免片面和狭隘,因此很容易受到宗教极端势力的蛊惑而参加犯罪。所以,基层政府宣传部门可以选择本地有一定影响力的宗教人物,定期开展伊斯兰教的相关知识和文化传播活动,必要时还可以使用维吾尔族语、阿拉伯语进行宣讲,以增强民族情感的纽带作用。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宣讲活动应当与当前社会发展状况紧密结合,以此使少数民族群众了解和掌握正确而与时俱进的宗教知识,避免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被恐怖主义犯罪组织所利用。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丰富少数民族精神文化生活。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县政府,首府城市及较大的市的街道应举办与少数民族有关的各种文化体育活动,诸如弹唱、赛马等。不管是体育活动还是文化娱乐活动,不仅能够使少数民族群众感受到文化认同感,从而维系民族间的情感,还能够丰富少数民族的精神生活,避免因精神空虚带来的主动向不良文化、极端宗教文化或者暴力文化靠拢的情形出现。

第三,依法反恐,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和修订了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相关的罪名,从而完善了我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依据,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刑法,同时也表明了我国同恐怖主义犯罪做斗争的决心。《刑法修正案(九)》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一大特点就是强化了法益保护前置的理念[7]。如将特定的恐怖主义犯罪的预备行为及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提前了刑罚介入的时机。在新疆的反恐工作中,司法者们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恐怖主义犯罪活动采取“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将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定罪处刑时,因恐怖主义犯罪属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行为,应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严则严,作为严惩的重点,依照法定和酌定的犯罪情节,该判处重刑的判重刑,该判处死刑的判死刑,决不手软。当然其中一些受恐怖主义犯罪分子或者“三股势力”的蒙蔽、胁迫而参加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分子,属于从宽处罚的对象。对于这类犯罪人,应综合全案情节,依法可以不判监禁刑的,尽量适用非自由刑;依法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就不予定罪。这样的做法不仅能够警示潜在的犯罪分子不要抱有犯罪后能够成功脱逃的想法,更为重要的是犯罪分子及其家属能够产生感恩的心态,从而获得较好的感化效果。

第四,加强网络监管,严防恐怖主义犯罪教学视频在网络上的流传。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拥有网民数量最大的国家,而现代社会,网络信息安全关系着一国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稳定。恐怖主义组织及其犯罪分子已经意识到了利用网络渗透恐怖主义犯罪思想,传播恐怖主义犯罪手段。因此,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一方面利用网络安全技术手段,遏制恐怖主义犯罪音频及视频的传播,一方面健全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的安全监管。使恐怖组织的网站难以在我国境内立足,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难以在我国流传,切断这两者与网民接触的可能性[8]。

五、结语

新疆暴力恐怖主义犯罪所呈现出来的新动向实际上是新疆“三股势力”背后操纵的结果,他们的目的是将恐怖组织的影响力扩大,在国内制造极端恐怖气氛,让民众感到焦虑,在国际上制造话题,达到个别国家别有用心的目的。无论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成了我国躲不掉的“政治瘟疫”,甚至在近几年已经进入了高发期、活跃期。因此,在确立了严打高压的基调下,除了加强刑事手段的打击外,我国公安部门还应该加强普通民众对暴力恐怖犯罪的反击意识,在民众中树立并奖励反恐先锋,采取多警种相互配合的措施,加强涉及恐怖情报的搜集研判,吸收国外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经验,加强反恐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遏制恐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目的。可以说,只要遏制了新疆地区的恐怖主义犯罪,我国的反恐工作就成功了一大半。

[1]李岚林. 恐怖主义犯罪相关问题探析[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2).

[2]王钟翰. 中国民族史(上册)[M].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3]古丽燕. 新疆暴力恐怖犯罪的本质特征[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

[4]新疆一年打掉暴恐团伙181个112名在逃人员自首[EB/OL].腾讯网(新闻):http://news.qq.com/a/20150525/003791.htm?pgv_ref=aio2015&ptlang=2052.

[5]古丽燕, 于尚平. 伊斯兰女性暴力恐怖犯罪的原因、特点及对策[J].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4(6).

[6]阿地力江·阿不来提.境外“疆独”势力对新疆的网络渗透及其危害[J].现代国际关系,2013(7).

[7]赵秉志, 杜邈.中国反恐刑法的新进展及其思考[C]//当代刑法问题新思考(第一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8]赵秉志.中国反恐活动犯罪的新动向及其防治对策[N].光明日报,2014-08-29.

[责任编辑:谭笑珉]

2016-05-11

201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西北民族地区新型恐怖活动犯罪及其法律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4XJA820001;2013年度甘肃省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完善研究”。

1. 白海娟(1985— ),女,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甘肃政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2. 屈耀伦(1972— ),女,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甘肃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D914.32

A

1002-6320(2016)06-007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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