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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困境及对策分析

2015-12-18王晓红王吉恒

农业现代化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流入地市民化城镇

王晓红,王吉恒

(1.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30;2.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大庆163319)

农业转移人口是率先走出农村的一批农民,是当代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为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他们中的大多数却不能完全融入城市成为市民,他们在打工的城市里仍然居无定所、缺少保障、生活艰辛。如何把他们当中那些符合条件的转移人口逐步转变为市民,并平等地享有与城市市民一样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权利[1],成为名副其实的城市居民,是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缓慢,表面上看是由于城市承载力不足、转移人口难以融入、二元体制改革滞后,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消除城乡户籍之间公共服务水平差距所需要付出的巨大成本,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仅仅是制度设计的调整,而是利益的调整,成本问题才是核心难题。如何筹集资金解决这些成本,怎样化解筹资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难是我国政府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因此,探究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面临的成本困境及推进对策意义重大、刻不容缓。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指农业转移人口在取得城镇户籍的基础上,平等享受原城镇户籍居民各项公共服务和社会权利成为城市市民的过程[2]。农业转移人口主要是指进入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农业户籍人口,即外出农民工。通常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所需进行的各种经济投入称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主要包括城镇基础设施成本、子女义务教育成本、就业培训成本、社会保障成本、住房成本、生活成本等。

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面临的成本问题,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Desai 和Potter[3]认为乡村人口向城镇迁移的过程中会在居住、教育、医疗等方面产生相应的社会成本;Schults[4]认为劳动力在向城镇迁移的过程中会发生交通、住房、生活、心理等成本,同时也会获得一定的收益,只有收益大于成本时,迁移才会发生。杨先明[5]认为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市民在医疗、社会保障、子女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存在差距,市民化就是拉平这个差距,实现均等化的过程,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成本费用。杜宇[6]、张国胜[7]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进行了测算;申兵[8]、高拓和王玲杰[9]、谌新民和周文良[10]提出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郭霖[11]、冯俏彬[12]则指出在成本分摊过程中需要处理好几方面的利益关系。总体来看,关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的研究较多,但多集中于市民化成本的测算与分担,然而农业转移人口在市民化过程中会遇到哪些与成本相关的现实困境,如何解决值得探讨。因此,本文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破解对策,为政府相关部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1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现状

1.1 农业转移人口没有享受到城镇完整的公共服务

截止到2013 年,在城镇务工经商的农业转移人口有1.7 亿人,其中举家迁移的有3 235 万人,在流入地居住5 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家属有5 000万人。他们被记入城镇常住人口,并被计算进全国城镇化率之中,但他们却并没有享受到城镇完全的公共服务,他们只能享受一些基础设施、公共交通、社会治安等非排他性的公共服务,却不能与城镇市民一样享受政府补助性住房、子女在公立学校就学等排他性的公共服务[11],他们只是城镇的实际居住者和贡献者,却并不是城镇的真正市民。

1.2 实际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比例低

2010-2012 年全国有2 505 万农业人口落户城镇,是3 年前的2.2 倍,平均每年835 万人[13]。这一规模与庞大的农业转移人口总量相比非常有限,每年仅为5%,如果再扣除其中因征地、教育、婚嫁、随迁等原因转为城镇户籍的农业人口,真正因到城镇务工经商而转为市民的农业转移人口比例则更低。

1.3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综合程度不高

如果我们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看作一个整体,通过选取指标构建一个综合指数,来衡量市民化程度的高低,并用它来评价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相比,在各个方面能达到他们一个什么样的程度,差距有多大,还需要怎样的努力才能实现市民化。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以2011 年的数据计算,综合指数仅为40%,说明农业转移人口在各个方面离整体实现市民化还有很大的差距[2]。

2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面临的成本困境

2.1 机会成本的丧失抑制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

随着农业税的取消,我国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加大了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土地对农民来说已带有福利性质,再加上农业连年丰产丰收,土地为农民带来的经营收益不断增加。并且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陆续被征用,一些发达地区的征地补偿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使一些农民一夜暴富,土地蕴藏的巨大收益逐渐显现,导致农民对土地增值预期提高,带动土地流转价格不断上涨。同时,进城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一旦市民化(将户籍从农村迁出并迁入设区的城市),村集体就会收回他们承包的土地,而土地为他们带来的收益占其总收益的很大比重,失去土地就失去了重要的收入来源,而这部分收入是不能够被忽略的。这就会出现农民在向城市流动追求更高生活质量的同时,大量农业、工业兼业现象的出现,再加上城镇居民福利弱化,使很多农业转移人口不愿意以放弃土地为代价来获得一纸城镇户籍,导致放弃土地获得市民身份的机会成本越来越高。

2.2 较高的住房和生活成本超出了农业转移人口的经济承受力

由于受“居者有其屋”的传统思想影响,想要落户定居的农业转移人口都希望能在城里有一套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子,那样心里才觉得稳定、踏实,所谓“安居”才能“乐业”,这也是他们市民化的基础。通常,转移人口可以通过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和购买商品房的方式来解决住房问题,然而,能够获得保障性住房的少之又少,租房居住不仅费用高,也不是长久之计,所以大多数转户进城的新市民主要还是以购买商品房的方式获得自己的住房。可是,长期以来,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加大了农业转移人口购房的难度,2013 年我国35 个大中城市平均住宅销售价格8 284 元/m2,农业转移人口的人均收入为2 609元/月,房价收入比13.2,远远高出4-6 之间的合理数值,能够在务工地自购房的农业转移人口比例仅为0.9%。所以,就他们的低收入与高房价而言,要想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愿望并非易事,因此,农业转移人口即便愿意在城镇安居落户,也缺乏最基础的购房资金[1]。

转移人口一旦定居城市,他们的生活成本也会大大增加,据2013 年的数据显示,城镇人均现金消费支出为18 022.6 元/a,是农村人均现金消费支出(6 112.9 元/a)的3 倍。再加上受户籍制度、教育水平以及自身能力的限制,转移人口中的大多数人只能进入城市次级劳动力市场,从事建筑、餐饮和制造业等低端体力型工作,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收入水平低。以相对较低的收入来承受过高的房价和生活成本,使大多数农业转移人口对落户城镇望而却步,严重影响了市民化进程。

2.3 企业变相减少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保险费用成本支出

长期以来,农业转移人口的存在为企业带来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致使一些用工企业认为农业转移人口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他们对由农业转移人口转换而来的新产业工人缺乏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再加上投资者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在劳动力市场处于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利用转移人口缺乏法律知识和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的状况,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压低他们的工资,并时常拖欠。还有一些企业认为,农业转移人口养老、医疗、工伤等方面的保险支出对企业来说是不小的负担,五项社会保险费率合计接近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0%,给予农业转移人口平等的市民权就意味着企业要提高劳动成本,降低企业利润,许多用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感到难以承受,所以不愿意承担他们的保险支出,在实际经营中,他们往往通过不与农业转移人口签订劳动合同为手段,来变相减少他们的社保费用支出。而这些处于分散状态的农业转移人口缺乏讨价还价的能力,为了保住工作,他们只能被动接受,再加上自身的频繁流动与转保困难,他们参加社会保险的热情并不高,这些都导致农业转移人口参保水平低,2013 年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仅为15.7%、17.6%、28.5%、9.1%和6.6%,这严重损害了农业转移人口的权益和利益。

2.4 就业培训和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成本支出在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协调不畅

当前我国农业转移人口普遍受教育程度低,大多为初中及以下水平,这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因此政府近几年非常重视农业转移人口的培训工作,特别是非农业技能培训,并且每年都通过财政预算增拨大量培训补贴资金用于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培训成本支出,补贴资金一部分补贴给农业转移人口个人,还有一部分补贴给培训机构和企业。农业转移人口在户籍地就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国家规定目录工种的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签定6 个月以上就业合同,就能获得不同比例的培训成本支出补贴,而在非户籍所在地参加培训通常是不能享受培训补贴的(只有极少数省市可以)。可是已经到外地打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如果再回到户籍地参加培训,他们花费的往返路费远远高于国家给予的培训成本支出补贴,而且他们还要损失这一期间不能兼顾就业地工作的工资收入,这对于他们来讲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在行为上也是不方便的,因此他们中途回来参加培训几乎是不可能的。导致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培训效果不理想,截止到2013 年,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农业转移人口比例仅为1/3 左右,很多农业转移人口没能通过参加培训获得预期的就业技能。

同时,很多城镇地区是按照户籍在校学生拨付教育经费,在农业转移人口中有1/5 是举家外出务工,他们的子女已经跟随他们进入流入城镇就读了,但中央财政给他们的义务教育经费依然划拨到他们的户籍所在地[14],并没有随流动子女的迁移而迁移,随迁子女没有教育成本支出经费相跟随,必然会挤占当地学生的教育资源,虽然国家一再强调对随迁子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接收政策,但流入地政府为了减少教育经费支出,会变相提高随迁子女入学的门槛,一些无法满足入学条件的孩子,只能黯然回老家就读,成为留守儿童[15],严重影响了随迁子女的正常就学。

2.5 地方政府缺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的财力与动力

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差不多,而地方政府的支出为中央政府的6 倍左右(表1),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远远大于收入,尤其在各项公共服务方面的支出地方政府更是超出了中央政府的10 倍、20 倍甚至100 倍,而公共服务支出又是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最需要承担的成本支出,公共服务支出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地方政府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能力的强弱,地方政府收入过少而支出过多,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导致地方政府缺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的财力。

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大多是跨省(市)流动,其市民化以流入地城市为实现载体,其基本公共服务统筹也是以地方政府供给为主。一直以来,我国城镇公共服务性资源配置是依据城镇户籍人口提供的,许多地区对本地居民提供的社会保障尚难以全部到位,更没有能力为转户进城的新市民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城镇都不会欢迎本辖区之外的人员在本地无条件落户,流入地政府对农民转户进城处处设限:要求收入稳定,住所稳定等,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城市和市民只想廉价使用农业转移人口的劳动力,却不想为其提供一个可以栖身的场所。

随着我国各类城市发展迅速,以及农业转移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在基础设施、公共交通、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需求会骤然增大,加大城市资源、环境承载和运行保障压力,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考虑到要承担如此大的经济成本,城市政府很难有足够的能力和意愿大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16]。

表1 2011-2013 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在公共服务方面的支出(亿元)Table 1 Expenditures on public service by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from 2011 to 2013(hundred million yuan)

3 破解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困境的对策

3.1 增加财产性收益,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带资进城”

农业转移人口最不愿意割舍的是对农村土地的依赖,最不愿意放弃的是土地带给他们的经济收益,因此,对于迁出农村转户进城的新市民而言,继续保留其在农村的土地是十分必要的。应当放宽带地落户的城市范围,除在小城镇落户外,对于那些在人口密度低于500 人/km2的地级以上城市安居的转移人口也可以带地落户并在一代内可以继续享受与土地相关的权益,即“地随人走”,而不是“净身出村”。转移人口可以通过流转承包土地使用权获得一笔资金用于进城购房和生活,可以用农村宅基地和住房无偿或低价置换一定面积的城镇住房,也可以退出宅基地获得与原占地面积相符的“地票”,并在购买城镇商品住房时可以用地票顶抵房款中的土地出让金。还可以将“地票”转让给他人,或由土地储备中心收购。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民所持有资产的经济价值,彻底解决农民在城里买不起房的问题。

另外,对于除宅基地和承包地外的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用地、集体企业等农村集体资产可以考虑采用股份制的方式,把这些资产资源全部量化到每一个具有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将“ 农民变股东,资产变股权”,实现“ 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的转变[17]。农民可以持股进城并凭借股份分配收益,也可以同时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市民,迁出户籍的股份持有者可以继续持有,也可以转让。实现将农民在农村占有和支配的各种资源转变为资产,并将这种资产变现为可交易、能抵押的资本[18],让农民带着资本进城,从而跨越迁移和在城镇定居的市民化成本门槛。

3.2 监督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业转移人口的工资和社保费用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监管,督促各类企业用工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尤其在雇佣农业转移人口时更应如此。坚决杜绝企业拖欠工资的现象,保证工资如期发放,实行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对于工作业绩比较突出的转移人口也可以和城镇正式职工一样有职务升迁和工资上涨的机会。加大社会保险支出,切实为所雇佣的农业转移人口缴纳保险费用,保证他们能按全国统一制度参保和转移,为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长期生活定居奠定良好基础。实行用工企业的社保信用管理,并与银行信用系统实现联网管控,对社保信用不好的企业在贷款等业务方面给予限制。

建立全员(包括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登记制度,当他们在某一家企业就业后,需要到指定部门进行登记,指定部门既可以是国家专门设立的机构,也可以委托各个社区办理,然后将数据汇总到相关部门,使相关部门随时掌握本地各个企业的用工情况,对他们是否给所雇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进行监督,对企业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应该缴纳社会保险的农业转移人口的人数少报或不报,不给他们上保险或少上保险,损害员工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如果同一个企业多次出现这样的情况,就要加倍处罚,以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使之不敢损害员工利益,确保农业转移人口的工资和社保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3.3 建立政府保障和市场供应相结合的住房供给保障制度

政府应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改变以户籍为主的保障房分配机制,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享受范围,向农业转移人口开放保障房申请并降低申请条件。对于没有获得保障房的转户进城农民家庭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业转移人口居住条件,使其能够在城镇安居乐业。

引导房地产开发商开发适合进城人口居住的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对于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要求70%以上为建筑面积在90 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同时,保障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不得低于居住用地总量的70%[19]。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中低端层次的住房需求。还可以推广开展共有产权房(即个人与政府共同出资,共享产权)的供应,帮助那些既不属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又没有能力完全进入市场的转户进城农户家庭解决住房问题。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最大障碍是住房,可以通过降低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购房时所承担的税收、银行贷款利息和规费支出来降低他们的住房成本支出。市民化农民在购买符合国家人均住房标准的小型住房、二手住房时,政府可给予部分契税减免和提供信用担保。还可以设立政策性住房优惠贷款,对于在城镇有相对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由商业银行向每户家庭一次性投放20 万元优惠贷款,用于购买商品住房,利率低于公积金贷款(一般的中小城市60 平米的住房约20-30 万元),然后由政府对商业银行低于市场行情部分的利息进行补贴,中央财政再对地方支付的这部分利息给予转移支付[20]。这种方式相对于建设公租房、廉租房而言,财政只需负担利息补贴,负担较轻。贷款人则可以免交或少交利息,负担也不重,在公积金的帮助下,完全可以完成还贷。

3.4 以流入地为主承担就业培训和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成本

农业转移人口要想在城市就业、立足并转为城市居民,必需要有良好的就业技能。对于那些在流入地工作的农业转移人口,他们接受培训提高技能以后,仍然是为流入地的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流入地的经济增长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他们创造的,流入地政府就有责任也有义务为他们承担就业培训和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成本。因此,对于在就业地居住或工作6 个月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都应该允许其享受当地的就业培训成本支出补贴,随迁子女作为父母贡献的受益者也应该被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并享受与当地学生一样的入学条件和义务教育服务,这既符合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也为农业转移人口边工作边参加培训和抚养教育子女提供便利。

中央财政给农业转移人口及其随迁子女的就业培训补贴和义务教育经费应该按照他们的常住地而不是户籍地拨付,既便是按户籍地拨付,也应该给他们发放培训券(卡)和教育券(卡),将中央财政拨付的就业培训补贴和义务教育经费落实到人,并允许券随人走,转移人口和随迁子女可以凭培训券和教育券到流入地接受培训和教育,而流入地凭培训券和教育券向上一级财政支取培训补贴和教育经费[21]。从而保障农业转移人口无论流动到任何地区都能享受免费的就业技能培训以及随迁子女在流入地的正常入学。

3.5 通过多元筹资,增强地方政府接纳市民化人口的财力

接纳转户进城人口越多,地方政府需要投入的资金就越大。在事权过大而财权过小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赋予其适度举债的权限,通过发行城市建设债券筹集资金,探索一般债券与专项债券相结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办法。同时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保障债务偿付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

由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求给予转移人口与城镇原居民均等的公共服务,这需要推进学校、医院、保障房、道路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扩容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虽然这些成本不需要一次性支付,但是负担依然比较沉重,单纯依靠政府投资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应高度重视市场力量,将建设投资大、回收期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给市场运作,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推进民营企业在投资审批、土地、财税扶持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待遇公平化,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通过BOT、BOO、BTO 等方式参与城镇化建设,尽量通过市场的渠道为转户进城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更多的基本公共服务产品。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22]。允许农民宅基地(包括房产)抵押、拍卖和转让,并规定土地出让金的15%到20%要以税收的形式上交,一部分交给农业转移人口原居住地,另一部分交给出售土地的农业转移人口流入地,用于解决他们的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确保地方财政有稳定可靠的税源,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资金保障。

3.6 建立市民化人数与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用地指标挂钩机制

在现有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格局下,探索按市民化人数安排专项转移支付,并采用“增量调整,奖补并用”的方式进行。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专项补助的增加额中,将一定比例转移于农业转移人口集中流入地区,专项用于公共服务支出[8],并在此基础上对成绩突出的城市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机制进行改革,建立建设用地指标除了与经济总量相关以外,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人数挂钩的新机制。根据各城市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数量,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倾斜,将一部分流出地政府收储的农民转让出的宅基地指标分给流入地政府,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定居规模挂钩。形成哪个城市能吸纳更多的市民化户籍人口,就可以分配到更多的财政资金和建设用地指标的正向激励机制[23],以此来调动地方政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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