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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视角下中间品市场价格歧视研究
——基于下游垄断竞争市场结构和非线性定价

2015-08-17

华东经济管理 2015年1期
关键词:中间品反垄断福利

喻 言

(1.湖南农业大学 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理论·实务

反垄断视角下中间品市场价格歧视研究
——基于下游垄断竞争市场结构和非线性定价

喻言1,2

(1.湖南农业大学 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在反垄断视角下研究中间品市场价格歧视行为是对价格歧视理论的进一步拓展。文章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基于下游垄断竞争市场和非线性定价方式对纵向产业链中中间品不同定价方式的均衡进行了分析,目的是为规制机构合理规制相关产业提供理论依据,同时对《反垄断法》中相应的法律条款加以补充和细化。

反垄断;中间品市场;价格歧视;垄断竞争;非线性定价

【DOI】10.3969/j.issn.1007-5097.2015.01.029

一、引 言

随着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进一步深入,中间品价格歧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其相关的案例也逐渐增加,如国家发改委先后在2011年和2013年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以及高通公司进行的反垄断调查,其中都涉及对中间品价格歧视行为的调查。但与此同时,相应的反垄断法律条文还比较笼统,规制也相对滞后。由此看来,在这种背景下研究中间品价格歧视理论,并用以指导相应的反垄断规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间品定价分为两种:统一定价和价格歧视。统一定价也称“单一垄断定价”,是指厂商对所出售的每一单位的产品制定完全相同的价格,当考虑到纵向市场关系时,具体是指上游厂商对所有下游厂商所购买的中间品定价完全相同。价格歧视是指生产者对自己生产的同种产品(或有差异的产品)对购买不同数量的不同消费者(或一消费者)收取不同价格的行为。厂商为实现利润最大化,经常采取价格歧视策略进行个性化营销,由于价格歧视具有多元性,它不仅可以成为企业赢得市场优势、攫取更多利润的竞争手段,也可能成为具有市场地位的厂商滥用其优势地位、排挤其竞争对手的反竞争手段[1]。

在现有关于价格歧视的文献中,大部分研究都重点关注最终产品市场的价格歧视问题。但在现实经济中,由于中间品市场和最终产品市场在消费者需求、买卖双方合约订立的过程以及定价方式的目的上存在本质的不同,因此,只有深入研究中间品市场价格歧视及其对福利的影响,才能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准确的理论依据。

在不同市场结构下价格歧视的研究中,大多数文献研究的市场结构都是寡头市场,只有少数文献涉及垄断竞争市场。Katz(1984)[2]以垄断竞争市场为研究对象,考察价格歧视对均衡价格、企业数量和社会总福利的影响,结论表明,在垄断竞争市场结构下,价格歧视行为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与市场上知情消费者的比例有关,当市场上知情消费者的比例很小时,统一定价情形下的社会总福利大于价格歧视情形,当市场上知情消费者的比例很大时,价格歧视情形下的社会总福利大于统一定价情形。Borenstein(1985)[3]通过构建空间模型对垄断竞争市场结构下的价格歧视行为进行研究,发现仅凭市场的自由进入不足以阻止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对品牌偏好的差异也是决定不同定价方式对社会福利影响的重要因素。Shmanske(1991)[4]同样是在垄断竞争市场结构下考察厂商的价格歧视行为,他引入了产品的多样性,通过构建模型对产品多样性、厂商的互动以及价格歧视的程度进行了探讨。在以上这些文献中,实施价格歧视的是垄断竞争市场的厂商,对象是最终产品市场的消费者,并没有涉及上游垄断厂商就中间品对下游垄断竞争市场上厂商的价格歧视。在中间品价格歧视的文献中,大多数文献所分析的市场结构为垄断和寡头,几乎没有分析垄断竞争市场的先例。但在现实经济中,上游垄断、下游垄断竞争的现象很常见,如农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服装市场、食品市场等。在垄断竞争市场上,厂商的数目很大,它们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之间存在差异但又有很强的替代性,每个厂商的生产规模都很小,因此进入和退出市场比较容易。

二、基本模型

(一)基本假设

假设在纵向产业链中,上游市场结构为完全垄断,下游市场结构为垄断竞争。上游垄断厂商U向下游垄断竞争厂商提供中间品X,下游同一个市场上有n个厂商(D1,D2,…,Dn),它们生产的产品不同质,但有一定的替代性,在下游市场进行Bertrand价格竞争。假设上游厂商U用一单位的中间品生产一单位的最终产品A,它生产中间品的边际成本为0①,下游厂商i的边际成本ki包括上游厂商对中间品的定价wi(也就是它们购买中间品的成本)和边际生产成本ci。这里假设上游厂商对下游厂商采用二部制定价(Fi,wi),其中Fi表示固定费用。

图1 上游垄断-下游垄断竞争市场结构示意图

(二)博弈过程

整个博弈过程可以分为三步:首先,上游厂商U对每一个下游厂商提供一个二部制定价(Fi,wi);其次,下游厂商观察到上游的中间产品定价后,可以接受或者拒绝上游厂商的定价;最后,下游厂商对最终产品进行定价pi。这里假设上游厂商有足够的生产能力去满足下游厂商对中间品的任何需求,且上下游厂商信息完全,最终产品市场需求确定。

采用逆推归纳法,首先对下游厂商在最终产品市场上的价格决策行为进行分析。假设下游厂商在最终市场上的利润为πi=(pi-ki)qi-Fi,令其对pi的一阶导数为0,可得:

其次,分析博弈第二步即下游厂商是否愿意接受上游厂商的定价合约,只有当下游厂商的利润大于或等于0时(即下游厂商接受合约的利润要大于或等于它拒绝合约的利润),它才会接受上游厂商的定价合约,即πi=(pi-ki)qi-Fi≥0⇒Fi≤(pi-ki)qi。固定费用Fi的最大值为(pi-ki)qi。根据上游厂商利润最大化的决策原则,它会使二部制定价的固定部分Fi=(pi-ki)qi。

最后,对博弈第三步即中上游厂商的价格决策行为进行分析。此时上游厂商的利润为:

化简得:

使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

联立方程(1)(2)可得:

三、下游垄断竞争条件下中间品市场定价的均衡及福利分析

(一)价格歧视情形下的均衡

当上游厂商对下游厂商实行价格歧视时,直接运用上述方程(1)的结果可求得均衡的最终产品定价:

由方程(4)可以看出,最终产品市场上产品的定价与下游厂商的总成本ki呈正向变动关系。由于ki=ci+wi,因此,可以通过上游厂商对中间品的定价来控制最终产品市场上的销售价格。

直接运用上述方程(3)可求得均衡的中间产品定价:

由方程(5)可以看出,下游厂商购买中间产品的边际成本与其竞争对手的生产成本呈反向变动关系,即若竞争对手的效率越高(成本越低),下游厂商购买中间产品的价格会更高。在现实经济中,如果一个下游厂商在成本上取得优势,他们依靠自己的买方势力从供应商处获得更低的价格和大量折扣优惠,供应商为达到保持其利润的目的,会对其他下游厂商收取更高的中间品价格,使得其他厂商在下游市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将(5)式带入到需求函数中,可以得到每个下游厂商的均衡产量:

由(6)式可以看出,每个下游厂商的均衡产量与下游厂商的边际总成本呈反向变动的关系,下游厂商越有效率,上游厂商对其中间品定价就越低,下游厂商在最终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就越大。上述结论与DeGraba(1990)和Yoshida(2000)的研究结论刚好相反②。这是因为,在考虑下游垄断竞争市场结构其上游对下游实行二部制定价的情况下,由于上游垄断者已通过固定费用Fi充分攫取了剩余,因此在制定中间产品边际价格wi时,就会选择使总体利润最大化的价格,从而会向低成本的厂商制定低价格。

(二)统一定价情形下的均衡

现在考虑非线性合约下统一定价的情形。假设上游厂商U向每一个下游厂商提供的二部制合约都为(F,w)③。和价格歧视情形下不同的是,对于上游厂商来说,它对每一个厂商购买的中间品制定的统一固定费用都是F,因此它不再能通过固定费用F攫取全部的剩余,而只能赚取效率最低的下游厂商的全部剩余,那些效率较高的下游厂商会保留一定的剩余。

统一定价情形下,上游厂商对中间品的均衡定价为:

将价格歧视和统一定价两种情形下的均衡定价进行比较,得到:

因为α>0,0<β<1,ci>0,cj>0,由(8)式可知,w-wi>0,即当下游为垄断竞争市场结构时,禁止价格歧视在一般情况下会提高上游厂商对中间品的定价。

(三)福利分析

在价格歧视和统一定价两种情形下,将上下游市场的各项均衡指标进行对比,进一步计算出不同定价情形下相应的生产者剩余、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剩余(计算结果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由于下游厂商对最终产品的定价与下游厂商的总成本呈正向变动关系,禁止价格歧视在一般情况下会提高上游厂商对中间品的定价。因此,在统一定价情形下,最终产品市场上的价格会提高,消费者剩余会下降。由于在统一定价情形下,上游厂商不能通过固定费用攫取全部的剩余,只能赚取效率最低的下游厂商的剩余,导致行业的总体利润降低。由于社会总剩余为消费者剩余和行业总利润之和,因此社会总剩余会降低。

综上所述,在考虑纵向结构且下游为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中,当上游厂商对下游厂商实行非线性定价时,若采取价格歧视,则高效率的厂商会得到比竞争对手更低的中间产品购买价格,低效率厂商会得到比竞争对手更高的中间产品购买价格,这种定价方式通过支持更有效率的厂商从而提高了分配效率,使社会总福利提高。相反,实行统一定价会导致所有厂商购买中间产品的价格提高,从而降低了分配效率,进而损害社会福利。

表1 价格歧视和统一定价情形下各项均衡指标计算结果

四、对我国价格歧视反垄断政策的建议

(一)对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应区分最终产品市场与中间品市场

2007年8月30日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将价格歧视行为的规制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部分,其中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该法第47条对价格歧视的处罚方式作出了说明: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此外,2010年12月29日通过并于2011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价格垄断规定》第16条也明确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价格歧视的行为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行为方式是在交易价格上有差别,侵害对象为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上述法律条文对价格歧视的规制比较笼统,既没有对最终产品市场和中间品市场进行细分,也没有考虑到市场结构变化时不同定价方式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中间品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案例在国外比较多见,但在我国,由于《反垄断法》仅实施五年,相应的反垄断调查和执法手段都不完善,在我国竞争执法机关的竞争执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对违反价格歧视进行规制的成功案例。最终产品生产厂商面对的消费者是最终产品的消费者,而中间产品生产厂商面对的消费者是下游市场上最终产品的生产商。因此,中间品市场与最终产品市场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在最终产品市场上,价格歧视只是作为一种价格策略,而在中间品市场上,上游厂商将价格歧视作为一种纵向控制的手段。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对价格歧视的规制应区分最终产品市场和中间品市场。

(二)对中间品市场的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应考虑不同市场结构下定价策略与社会福利的关系

在中间品定价问题所涉及的纵向市场结构中,社会总福利包括上游厂商的利润、下游厂商的利润以及最终产品市场上消费者福利三部分。对中间品市场价格歧视行为进行规制的目的不是对实施价格歧视行为的厂商进行高额的罚款,而是达到实质上保护和促进竞争,最后的落脚点是提高社会总福利。在以往的文献中,不同市场结构下定价方式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不同:在上游垄断、下游双寡头的市场结构中,价格歧视情形下的社会福利低于统一定价情形[6-9];在上游存在潜在竞争者、下游双寡头的市场结构中,价格歧视情形下的社会福利高于统一定价情形[10];在上游垄断、下游存在潜在进入者的市场结构中,两种定价方式下社会总福利的大小与下游潜在进入者的相对成本劣势有关[11];在本文所分析的上游垄断、下游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中,上游厂商对下游厂商实行二部制非线性定价时,价格歧视时的社会福利高于统一定价情形。由此可见,当上下游市场结构发生变化时,中间品市场的定价方式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也会发生变化,竞争执法机关在进行反垄断实践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充分考虑市场结构的变化以及上游定价方式的变化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还应正确处理好产业政策和反垄断规制的关系[12-24]。对于那些产业政策介入较少、市场竞争充分的产业,反垄断规制应当更多考虑市场竞争因素,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于那些产业政策起到主导作用、市场竞争程度不太高的产业,反垄断规制应当更多考虑产业政策因素,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调控作用[25-28]。总之,在处理产业政策和反垄断规制的关系时,既要注重发挥反垄断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又要注重发挥反垄断法不影响产业政策实施的性能。

注释:

①这里是为了简便起见,假设上游厂商的边际成本大于0不会对分析结果有任何影响。

② DeGraba(1990)和Yoshida(2000)得出,在线性需求和允许线性价格歧视的情况下,上游垄断厂商会对下游高效率的厂商制定高的中间产品购买价格。

③这里考虑单一的两部制定价,即不论下游厂商购买中间品的数量是多少,上游厂商对中间品边际成本的定价都是w。还有一种两部制统一定价的方式是上游厂商向下游厂商提供一个固定费用和边际成本的组合菜单,对于所有下游厂商来说,中间品的总价保持一定,它们可以在不同的组合菜单中进行选择。由于后一种两部制定价方式与价格歧视无本质区别,而且反垄断法也将这种定价方式视为价格歧视,因此,不考虑这种两部制统一定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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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欧世平]

A Study on Price Discrimination in Intermediate Goods Marke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ntimonopoly —Based on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Structure and Nonlinear Pricing in Downstream Market

YU Yan1,2
(1.College of Economics,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128,China;2.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430070,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ntimonopoly,the study on price discrimination in intermediate goods market is to further develop price discrimination theory.The paper,in terms of economics,analyzes the equilibrium of different pricing modes of intermediate goods on the vertical industry chain based on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and nonlinear pricing in downstream market,aiming to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regulatory institutions to rationally regulate related industries.Meanwhile,this paper also makes supplement and refinement on the corresponding provisions of Chinese Antimonopoly Law.

antimonopoly;intermediate goods market;price discrimination;monopolistic competition;nonlinear pricing

喻言(1980-),女,湖北武汉人,讲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产业组织理论。

F713.5

A

1007-5097(2015)01-0180-05

2014-11-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K051);2014年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反垄断经济学视野下中间品市场区别定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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