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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系统合法性的构建

2015-07-25黄永鹏

社会科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合法性

黄永鹏

摘要:虽然几经历史的变迁,合法性一直是政治系统有效运行的基础要素。政治权力是政治系统实现政治统治的基础性工具。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和现代民主理论都认为,政治权力的真正来源在于人民,人民的认同和支持是政治系统权力合法性的基础所在。政治合法性是人们对于现有政治系统的认可,相较于政治绩效对于合法性的构建,政治制度与政治程序的正义性作为合法性基础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政治系统:政治权力;合法性;治理绩效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5)05-0010-08

政治系统的统治基础不仅与政治权力紧密相关,也是合法性的重要体现。政治合法性是维系政治系统延续的基础要素,也是现代政治学研究中的基础性问题。探究政治系统合法性的建构,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政治实践中都有其不小的意义。

一、政治系统合法性基础的变迁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人是一种政治动物”。哪里存在着人类活动,哪里就有政治实践。权力是政治的核心要素。政治统治总是和权力的实现联系在一起的,政治实践的实质也就是权力的实施与实现。因此,也可以说,哪里存在着人类活动,哪里就必然会产生权力现象。那么,什么是权力?什么是政治统治权力?虽然人类自古以来就在不断地谈论这个问题,但是直到今天人们依旧是众说纷纭。正如曼瑟·奥尔森所说,“权力问题历来是政治学研究中的圣杯,但是人们至今也没有发现圣杯”。可是,“在社会科学上,权力是基本的概念,犹如在物理学上能是基本概念一样。权力也和能一样,具有许多形态,例如财富、武装力量、民政当局以及影响舆论的势力。在这些形态当中,没有一种能被认为是从属于其他任何一种的,也没有一种是派生所有其他形态的根源”,“权力和能一样,必须被看作是不断地从一个形态向另一个形态转变,而求出这种转变的规律,应该是社会科学的任务”。

法国学者狄骥指出,“掌权的事实是因国而异的历史、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力量的产物。政府的组织过程是不能逃避空间与时间的范畴的。但所有这些公共服务的因素,无论它们的重要性如何,都不是极端要紧的。广泛存在的事实是,在任何一个特定的国家中都存在着一个能够向他人施加物质性强制的个人或者个人群体。由此所得出的一个结论是,权力不是一种权利,而纯粹是一种行为能力”。中国的韩非子也说过,“夫虎之所以能服狗者,爪牙也,使虎释其爪牙,而使狗用之,则虎反服于狗矣”。权力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一种强制力。它强制受其影响的社会成员或组织对其服从与归顺。权力的价值在于对他人和社会资源的支配,它是获取和维护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迈克尔·曼指出,“权力是通过支配人们的环境以追逐和达到目标的能力”。马克斯·韦伯也指出,“权力亦即将个人之意志加诸于他人之行动的可能性”。区别于私人权力,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力,也多表现为彼此之间或者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政治权力。约翰·洛克说,“政治权力指的是,人们放弃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权力,把它交给所处的政治社会,然后政治社会把这种权力委托给民众选出的统治者”。汉斯·摩尔根指出,“政治权力是权力行使者与权力行使对象之间的心理关系。前者通过影响后者的意志而对其行动有支配力量。这种影响源于三个方面:对利益的期待、对损失的恐惧、对领袖或制度的景仰和爱戴。权力的行驶可以通过命令、威胁、个人或权位的权威或超凡魅力、或任何这些因素的结合得以实现”,“我们在讲到权力时,是指人支配他人的意志和行动的控制力”。在这个结论的基础上,汉斯·摩尔根进一步提出,“国家——尤其是民主国家——的全部政治生活,从地方政治到全国政治,都是一场持续不断的权力斗争”。

权力是一个包含着双向关系的政治学概念。正如哈罗德.J.伯尔曼所说,“权力是相互的:强者的意志也被弱者的反响深深影响”。对于政治系统而言,统治者的权力能否受到系统成员的认同是其合法性的基础所在。法国学者让,马克·夸克指出,“合法性即是对统治权力的承认。从这个角度看,它试图解决一个基本的政治问题,而解决的办法即在于同时证明政治权力与服从性”。

统观世界以及历史上各类政治系统权力的合法性基础,马克斯·韦伯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统治合法性的认可。因此,根据合法性获得来源的不同,区分统治类型是恰当的。合法的统治可以大体区分为三种类型:其一,统治具有合乎理性的性质(合法型统治):统治者的合法性是依据所实行的制度和法律本身的合法性而来的。其二,统治具有传统继承的性质(传统型统治):统治者的合法性建立在传统神圣性和传统授权其实施统治的信仰之上。其三,统治具有魅力的性质(魅力型统治):统治者的合法性建立在对非凡个人的英雄气概或榜样力量的信仰,以及由他启示和创立的制度具有神圣性的信仰之上”。

当然,现实中的政治权力多是建立在三种合法性要素混合的基础上,但是,就现代政治系统权力合法性的总体趋向而言,马克斯·韦伯说,“我们今天的共同体,特别是政治的,包括‘合法统治型在内。就是说,发号施令的合法性对于拥有发号施令权的人来说,建立在理性地制订、规定或接受下来的法规上,反之,使这些法规合法化又要以理性地制定或解释‘宪法为基础。不是以某位个人权威的名义,而是以非个人的规范的名义发号施令,命令本身的颁发,也要服从规范,而不是随心所欲、恩宠或特权”。

除了这三种类型的区分,从合法性基础的变迁来看,人类政治系统权力的合法性大致经历了革命成功合法性、选举制合法性以及协商民主制合法性的变迁历程。

毛泽东指出,“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那样温良恭俭让。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恩格斯则从学理上指出,“革命无疑是天下最权威的东西。革命就是一部分人用枪杆、刺刀、大炮,即用非常权威的手段强迫另一部分人接受自己的意志”。因为革命成功而取得的权力是谓革命权力。伯特兰·罗素说,“凡是依靠人数众多(团结在一种新教义、新政纲或新思想感情如基督教新教、共产主义或民族独立愿望之下的一群人)支持的权力,我称之为革命的权力”。“一切组织(特别是国家)的统治问题是双重的。从统治机关的观点来看,问题在于如何取得被统治者的默认;从被统治者的观点来看,问题则在于如何使统治机关不但关心它自己的利益而且也关心在其权力支配下的人们的利益。假如这两个问题中有一个完全解决了,其余的一个也就不会发生;假如两个问题都不得解决,那就要发生革命。”革命的合法性产生于暴力推翻旧的政治系统过程之中,再进一步转化为权力占有,最后,实现现有政治系统合法性基础的构建。

千百年以来,人类社会就这样以暴力的形式实现着革命合法性的代代传递。毛泽东指出,“在阶级社会中,革命和革命战争是不可避免的。舍此不能完成社会发展的飞跃,不能推翻反动的统治阶级,而使人民获得政权”。但是,近代以来,这种合法性在欧美很大程度上被新的选举制合法性所代替。

选举制是现代政治系统权力获得合法性的工具。投票权的扩大及其政治后果,满足了大众维护自身利益、表达群体认同的需求。选举的规范性诉求——择优,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直接民主的不利影响,正因为如此,众多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才把选举元素引入到民主概念之中,并不断提高选举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恰如汉密尔顿在论及美国现代民主选举制度的优越性时所说,“美利坚帝国的建筑物应该奠立在人民的同意的牢固基础上。国家权力的河流应该直接来自一切合法权力的洁净的源泉”。

选举制带给政治系统权力合法性的时间并不长,完全依存这种合法性的国家并不多,但是,西方国家以及我国一些人却过度夸大这种合法性的价值,以及对于不同政治系统的适应性。片面的选举制合法性在设计一套选举程序、控制政治权力上,过高估计了人的美德,却又对钻制度空子的毛病估计不足。对个人自由的最严重威胁之所以可能来自代议民主制,就是因为当选的领导人往往生活在膨胀的道义幻想之中,相信绝对的选举制合法性,这就使他们陷于一种退化的状态,自我放纵,以为自己至高无上。当今世界不少政治系统以铁的事实证明,滥用和过度推崇选举制合法性并没有提供一个有秩序的自由社会,更没有带来普遍经济社会繁荣。

在革命成功合法性以及选举制合法性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根据自身的具体国情,采取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政治协商、多党合作相结合的协商民主合法性。

协商民主,就是以协商活动为主体的民主形式。每一个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民主权力视为协商权力,每一个人也将协商活动视为民主统治的实现条件。协商民主的合法性在于,“当一定数量的人在每个人都同意的基础上组成一个共同体时,这个共同体也就成为了一个整体,拥有了作为一个整体采取行动的权力。但这也只有通过绝大多数人的同意,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意志才能实现这一点”。对于政治系统权力来说,协商民主合法性优于其他类型合法性基础的地方在于,“有必要从根本上改变对于自由理论和民主思想的普遍看法:合法性的源泉不是个人先定的意志,而是它的形成过程,即协商本身”。

二、当代中国政治系统合法性的溯源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就是维护统治的暴力机器。政治的根本问题就是国家政权问题。任何政治系统要实现对公共组织的管理与领导,必然要依仗凌驾于这一组织之上并统治这一组织的公共权力。现代社会,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政党政治的国家管理与领导模式,执政党之所以能够实现对于国家事务的管理,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取得了执掌国家政权的政治权力。执政党对于国家的领导首先就是对国家政权的领导,这一领导权在实践中就表现为执政党的执政权。

对于一个政治共同体来说,权力是必需的,因为它是建立和维持秩序、实施公共管理的必要工具。在政治领域中,权力体现为对公共资源和一定权力所涉及的组织成员的支配能力。现代社会执政党的执政权就表现为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等各个方面的统治能力。

那么,这种政治权力来源于哪里呢?在现代以前,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国家,统治者都将自己拥有的政治权力归结为“天命”或“神授”,并由此引申出各种形式的“天命论”和“君权神授论”,如中同封建社会时期的各个皇帝,都自命或者被臣子们追捧为“真命天子”或“真龙天子”,以表明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再如中世纪的罗马天主教会和其时欧洲各个国家的君王,也无不杜撰出各种怪异的权力天授或者上帝给予的学说,以解释其权力来源的合法性,j建立在这种权力合法性基础之上的是前现代中外统治者高度集权的君主制或帝王制。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臣,率土之滨,莫非王土”,“朕即国家”的观念就是这种权力合法性的直接渲染。

“天命论”和“君权神授论”是一种唯心主义的合法性观念。这种政治权力观念,含义模糊,解释随意,具有极大的逻辑混乱性。它虽说为统治者进行政治统治寻找到了合理合法的根据,但是,由于这一理论自身的缺陷,其又为不同的乃至相反的解释和利用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因为统治者可以打着“授命于天”的旗号实施所谓“正统”的统治,而“乱党”和“暴民”也町以以“替天行道”、“受命改制”的名义推翻统治者的统治。“天命论”、“君权神授论”的逻辑混乱使得“授命于天”、“改天换地”两种相反的权力活动在合法性问题上竟然走到了一起。

随着现代社会人本主义观念的兴起,“社会契约论”和民主宪政理论彻底扫除了各种“天命论”和“君权神授论”。为这一理论奠基的英国早期思想家霍布斯和洛克、法国思想家卢梭和德国社会学、历史学家马克斯·韦伯都明确指出,强力并不构成权力。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力,把人们的被迫服从转化为自觉遵循的义务,人们只有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在现代社会中,统治者的权力就来源于人们对合理合法制度的尊重。

现代民主理论进一步认为,政治权力来自社会契约,统治者进行政治统治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自觉自愿的权力让渡和认同。为了降低管理成本,维护公共秩序和谋取公众福利,社会成员通过定期选举统治者的方式进行公共管理权力的让渡。谁赢得选举,谁就可以合法地成为“统治者”,谁也就赢得了政治统治的权力。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政治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更被归结为世俗的经济交易关系,纳税人出钱养活政府,政府则为纳税人提供公共安全和社会福利。按照市场经济的铁律,“消费者就是上帝”,谁能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谁就能赢得更多的选票,谁就有资格组建政府,谁就可以获取权力。在现代政治生活中,人们把主权和治权分开,主权在民,治权则被委托给政府,人们用定期选举领导人的方式来进行权力委托。近代以来,人民主权理论作为延续几千年之久的政治专制的对立面而出现,在实践中,其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革命行动提供了正当性辩护,推动了现当代世界民主运动的发展,塑造和改变了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的政治制度安排,成为当今世界占主导地位的政体组织原则。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也把权力作为最基本的出发点之一,在阶级分析视角下,任何政治系统或政党都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并为其根本利益而斗争。任何政治系统都有自己特定的政治目标,其中,夺取政权是最重要的目标。但是,政治系统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一个政治系统或政党能否获得执政地位,不是以某一政治系统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而是需要经过历史和人民选择的过程,需要政党在本阶级、本阶层人民的支持下,经过不懈的努力奋斗才能取得。当今世界政党林立,但执掌过或者正在执掌政权的政党仅占极少数。大多数政党从诞生那天起就一直与政权无缘。有些政党虽然获得执政地位,但由于种种原因而垮台。马克思主义认为,政党是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工具。执政党对国家权力的支配,不过是民众对公共权力所有权的逻辑延伸,因此,这种支配最终必须体现民众的利益和要求。谁能获得人民的支持,谁就能得到执政权,否则,就将被抛弃。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这是政党政治的永恒规则。现在,世界各国由于历史背景和具体国情不同,各国执政党进行权力运作的模式大不一致,但是,这种区别却不能改变执政权力本质上的一致性。

中国共产党历来就强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党的执政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人民是党执政权力的来源。自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就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自己始终不渝的追求,并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归结为党的根本宗旨。例如,“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邓小平同志也曾指出,“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正是从这样的执政定位出发,我们党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想问题、办事情。每作出一项决策,每开展一项工作,都要以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地结合起来。

追根溯源,中国的政党制度同西方国家政党制度产生的历史过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西方国家的政党绝大多数是在本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在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议会制度——建立的基础上,适应国家政治生活发展、各阶级和利益集团利益整合的需要而产生的。因此,西方国家的政党一开始就受其所在国家有关制度的格致。政党要想组建政府,走向执政前台,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规、议会规程,通过竞争,以获取多数选票的方式取得社会民众的授权,进而获得执政权力和执政地位。中国的情况则是先有一个按照科学理论组织起来的先进的中国共产党,我们的党领导人民通过武装斗争,经过浴血奋战,彻底粉碎旧政权,在建立了新中国之后,才切实获得执政地位。中国共产党在执政前从来都不是体制内的政党,而夺取政权以后,国家的各个权力部门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的。之后,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无不是在党的领导下展开的。这种历史状况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角色功能,使其必须居于全面的领导地位。

中国革命的胜利是党经历千难万险,在一次次挫折和失败的痛苦考验中实现的,是无数革命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是亿万中华儿女在党的领导下浴血奋战的结果。党的执政地位来之不易,每一位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都必须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珍惜党的执政地位,珍惜掌握的执政权力。但是,建国这一伟大功绩并不就是说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权力来源于自身。这一功绩本身就是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一起取得的,中国革命胜利的过程也就是一种民心所向、历史选择的结果。从根本上说,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取得执政地位并长期执政,是因为她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始终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是因为这种先进性和代表性,我们党才获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我们党的执政地位与执政权力也就是建立在这一认可与同意的合法性基础之上。

三、当代中国政治系统合法性的构建

同政治权力的取得一样,其合法性的构建同样是政治系统的基本问题。在现代国家和社会中,任何居于统治地位的政治系统或执政党,都必须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寻求自身执政的合法源泉,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整合。支撑起政治系统有效运行,确保政治权力获得、维系和延续的基本条件,就是现代政治学通常所说的执政合法性问题。在现代政党政治已经成为普遍政治规则的条件下,“所谓合法性基础就是党在一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实现稳固有效执政所必须努力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政治合法性是现代国家中任何政治系统都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李普塞特认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合法性是一种信念,即认为某个决策系统是‘正确的、‘适当的或‘正当的,并在道义上服从该系统的决策”。马克斯·韦伯也指出,合法性就意味着社会公众认可权威者的政治地位并服从权威者的命令,意味着社会公众对于既定政治系统存在价值的普遍信念。正是这种合法性使得人们自愿服从该政治系统的制度安排,并愿意为此而承担某些政治义务,从而维系了既定政治系统的稳定。以此为基础,哈贝马斯进一步指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是关于政治系统的尊严性和正当性问题。

任何政治系统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合法性的支持。政治合法性既是政治系统合法行使权力的重要前提,又是社会秩序得以持久维系的重要条件。“政治合法性为统治权力的正常运转提供了正当性资源,从而即使在没有强制力迫使服从的情况下,社会成员也会对政治系统表现出自愿服从、支持乃至忠诚。”

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的那样,“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政治系统的合法性不是天然就有的,而是在政治系统与社会公众互动的过程中形成的。就中国共产党来说,其初始合法性来源于党领导全国人民,通过武装斗争夺取政权,彻底结束我国长期以来的武装割据、政治散乱、积贫积弱的国家状态而形成的。在长期的武装斗争过程中,我们党积聚了丰富的组织资源和组织经验,党的一些领袖人物在人民群众中赢得了崇高的威望,思想教育和政治宣传占据了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所有这些都构成党的合法性基础。这些在特殊政治条件下形成的合法性基础,其中有些依旧是我们党今日存续的根本,但是,却也有部分逐渐失去其原有的效用。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指出,合法性是一个历史的、阶级性的概念,是“以特定阶级为内核的政治权力主体积极迎合社会公众的现实政治诉求,借助于意识形态灌输、政治制度创新和自身政治素质提升等手段对合法性危机进行治理,在稳定既定政治系统的基础上实现统治阶级利益最大化的历史过程”。随着时代的推移、国情的变化,原有的政治合法性会慢慢失去效用,只有及时补充和扩展合法性来源,党的执政合法性才能得以维系和存续。我们党不能困守传统的执政资源而裹足不前,依靠既有执政资源来支撑现实和未来的合法性需求,必须认识到执政合法性是一个历史变迁的过程,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整合和重塑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

由于合法性直接关涉到社会公众对于政治系统的认可与忠诚度,如果不致力于探求和巩固合法性基础,任何政治系统都难以获得持久的有效运行。根据历史经验以及国外执政党的执政规律,统治者获取和巩同政治合法性的重要资源在于其良好的执政绩效。统治者具有出色的执政绩效——给社会带来高速的经济增长、给民众带来切实的物质文化利益——与社会民众对统治者的服从、支持与忠诚,二者之间可以看作是某种政治契约,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在过去的政治实践中,不少统治者将其合法性视角投向意识形态领域,甚至是宗教宣传与教化,通过强势的舆论工具,将统治者自身定义的合法性强加给社会公众。这种过去一度风行的将政治强力与政治合法性紧密关联起来的政治实践,使得在既往的政治历史中,几乎没有一个统治者不宣称自身拥有巨大的政治统治合法性。“事实上所有的政府,甚至最野蛮、最专制的政府,都试图让公民相信,他们应当服从政治法规,而且当权者可以合法地运用强制手段来实施这些法规。”应该说,强势的意识形态渲染和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于构建民众的政治认同和确立统治者的合法性有着不小的作用。但是,在开放社会和信息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理性主义和世俗主义的政治文化渐次兴盛,那种试图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教化来唤起社会民众的爱国心理和政治忠诚已经难以为继。在现实的政治框架下,人们越来越多地意识到自身与政治系统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人们在奉献着政治忠诚的同时,也注重政治系统对于自身合法权利的保护程度以及社会福利的大小。统治者对外提振国家形象与地位,对内提升政治、经济、军事、教育、文化等综合国力,统治机构及其成员的清廉度等都成为政治系统合法性基础的重要组成。

基于治理绩效对于合法性的重要意义,统治者必须要放弃静止化的合法性观念,不断加强经济建设的步伐,为人民谋取更大的福利,以赢得广大人民的支持。无论是在权威主义国家,还是在民主宪政的体制下,良好的政治绩效都能为统治者带来较高的政治支持,从而为自身奠定坚实的合法性基础。相反,政绩不佳或政绩平平则不但会消解统治者的合法性,甚至还会消解政治制度的合法性。正如邓小平同志在总结世界各国的治国经验教训和中国前十年进行改革开放的成果时所指出的那样,“世界上一些国家发生问题,从根本上说,都是因为经济上不去,没有饭吃,没有衣穿,工资增长被通货膨胀抵消,生活水平下降,长期过紧日子。如果经济发展老是停留在低速度,生活水平就很难提高。人民现在为什么还拥护我们?就是这十年有发展,发展很明显。假设我们有五年不发展,或者低速度发展,例如百分之四、百分之五,甚至百分之二、百分之三,会发生什么影响?这不只是经济问题,实际上是个政治问题”,“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合法性为政治统治赢得可能、为政治统治创造绩效奠定了合理的价值基础,反过来,良好的政治绩效又为政治合法性提供了有效的现实支撑,两者之间构成一种紧相关联的互动关系。

从纯粹的理论层面来说,假定统治者能够持续推动经济快速增长,源源不断地带给社会民众以实际利益,那么社会公众就会持续对统治者报以忠诚与支持,统治者的合法性地位也就可以不断延续。但是,问题在于,在任何社会制度下,由于受经济周期以及政策得失的影响,持久的经济增长都是不可能的。正因为如此,塞缪尔·亨廷顿在指出“政绩合法性”之于统治者获取和巩固政治统治地位的重要性的同时,也提出了“政绩困顿”的重要论断。他指出,经济发展不可能永远一帆风顺,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永远保持高速经济增长。过分倚重政绩合法性的政治权威,虽然可以在短时期内化解某些社会问题,但是也在持续累积着更加棘手的新问题。一旦出现经济闲顿的局面,社会公众就可能质疑该政治系统赖以建立的价值基础和运行程序,政治系统的合法性也就有可能在这种质疑中前功尽弃。

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经济增长和治理绩效作为关涉普通民众切身利益之所在,仍将成为我们党和政府最重要的合法性来源。但是,从国际方面来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经济增长将越来越受制于世界经济环境的影响,而且,随着与发达国家在经济技术上差距的逐步缩小,中国作为后发国家的后发优势也将逐渐减弱。从国内方面来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机制将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传统的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将难以继续维持下去。国际国内两方面的因素都将给中国经济的持久快速增长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因此,我们在继续推进国家经济建设的同时,还需要积极探索新的政治合法性资源,以全面夯实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

现代政治学表明,过分倚重政绩合法性的政治系统,远不如法治和民主基础上的政治系统有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逐步融人国际主流社会,随着公众权利意识和权利诉求的日益提升,随着所有制结构、分配方式以及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发展,社会成员对于民主和法治基础上政治系统的希冀将不断加强。在现代政治理念下,政治合法性不仅依赖于良好的政治绩效,而且依赖于政治运行的民主化、法治化、透明化等制度属性。我们必须树立起动态的合法性观念,在巩固政绩合法性基础的同时,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完善法治化和民主化的制度构建,将党的执政合法性建立在制度与程序的正义性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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