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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道法自然”义辩正

2015-04-10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10期
关键词:老子万物民主

李 进

(井冈山大学 人文学院,江西 吉安 343009)

《老子》“道法自然”义辩正

李 进

(井冈山大学 人文学院,江西 吉安 343009)

《老子》“道法自然”,历来多以“道性自然”作解。其实当解为“道因循万物之自然”,盖《老子》中“自然”一词特为在下者所建言,系万物之“自然”。“道法自然”最终落实为“人法自然”,即侯王因循臣民之“自然”。由于“自然”系自主、自成之义,“人法自然”乃谓人君顺应臣民之自治,其中深蕴民主精神。

《老子》;道;自然;民主

“道法自然”系《老子》哲学的核心命题,准确把握此一命题的意蕴乃是深入解读《老子》哲学的重要前提。然而,以往对“道法自然”的解释颇乖于《老子》之旨。本文拟对“道法自然”的意蕴作一考辨,以发其覆。

先看“自然”的含义。“自然”一词,《老子》古注均未出注,盖其义不言而喻。近代自梁启超以来,受西方文化的影响,曾长期流行“大自然”、“自然界”一解;今人则多释为“自然而然”、“自己如此”、“自然如此”①。按,“自然”之辞,《老子》全书凡五见:

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第17章)

希言,自然。故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孰为此者?天地。天地尚不能久,而况于人乎?(第23章)

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第25章)

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爵而常自然。(第51章)

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是故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第64章)

从“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一句看,“自然”之“自”字当系人称代词(代百姓,即百官贵族),训自己,与“人”(即他人,此处指侯王)相对。这与《老子》书中“自”多用作人称代词、训“自己”一致,而《老子》“自”字又多用作动词的状语,“表示自己是行为施事兼行为的受事”[1]1019。如第22章曰:“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彰长”;第33章曰:“知人者智,自知者明”;第57章曰:“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自然”之“自”自不例外。故“自”、“然”连用,而为一偏正式动词短语,其中“自”有“自己使自己如何如何”的意思,表示受事者即施事者,“然”则系指示代词活用为动词,意为“成为这样”,“自然”即“自己使自己成为这样”之意,亦即自成、自主之义。蒋锡昌援引《广雅·释诂》“然,成也”释“自然”为“自成”[2]113,无疑是十分准确的。按,《广雅》训“然”为“成”,此一义项当系“然”活用为动词后词义的固定化。

将主体的人及其社会与作为客体的“自然界”、“大自然”相区别、对待,乃是西方文化主、客两分思维模式下的思想观念。中国传统哲学包括《老子》哲学则主天人合一、主客合一的思维方式,绝无独立于人、社会之外的所谓“自然界”、“大自然”之观念,故以“自然界”、“大自然”释《老子》之“自然”显系误解。至于以“自然而然”、“自己如此”、“自然如此”作解,亦不甚精确:“自己如此”以“如此”(即“这样”之意)释“然”,是未能扣住“然”的动词词性,且“自己如此”说法本身亦不合语法规范;“自然如此”以“如此”训“然”,也是不明“然”的词性,“自然如此”与“自己如此”一样不合语法,尤其是其以“自然”训“自”系明显的不当,因为就词汇生成规律而言,应是先有“自然”一词的出现,才有“自”的“自然”含义之产生,以“自然”解《老子》“自然”之“自”,则意味着在《老子》之前已有“自然”一词,然而遍查《老子》之前的典籍《诗》《书》《易》等,均未见“自然”一词,可知“自然”一词当系《老子》的新创;“自然而然”此种解释把握住了“然”的动词词性,但又误以“自然”解“自”。当然,不可否认的是,以上三种解释虽然不尽准确,却也比较接近“自然”的自成、自主义。因为“自然”之自成、自主义,有强调主体凭其自身内在的原因或条件而非借助或迫于外力而作为的意思,后世“自然”之“自然而然”、“顺其自然”等义项即当由此本义引申而出。这三种解释在这一点上无疑是比较一致的。

晚近有论者不满以上对“自然”的解释,而提出“本初的样子”一新解,其说云:

先看“自”字。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云:“自,鼻也……自之通训当为始,即本义之转注。”《方言》卷十三:“梁、益之间谓鼻为初,或谓之祖。”《说文》“‘皇’、‘篆’下:‘自,始也。’俗以始生子鼻子为自子,后世俗说谓人之胚胎,鼻先受形。”另外,《韩非子·心度》云:“故法者,王之本也;刑者,爱之自也。”亦将“自”与“本”作为同义词。这就是说,“自”字由本义转注为本始、本初。

再看“然”字。王引之《经传释词》卷七曰:“然,状事之词也。若《论语》‘斐然’、‘喟然’、‘俨然’之属是也。”这个作为“状事之词”的“然”字,相当于今语“……的样子”。

综之,我认为老子“自然”的本义为初始的样子、本来的样子、本然……

“道法自然”,谓道效法其本来的样子。②

此说的问题主要在于误解“自”的词性。王引之所谓“状事之词”之“然”系附着在形容词或副词后面的词尾,而训开始、开端的“自”字系一动词或动词的名词化,而非形容词或副词。朱骏声所谓“俗以始生子鼻子为自子”中“鼻子”、“自子”系“始生子”的简称,指始生之子,其中“鼻”、“自”均系动词而非形容词;若系形容词,则当称“始子”,而不必称“始生子”。《韩非子·心度》“故法者,王之本也;刑者,爱之自也”之“本”系名词,训根本,非本始、本初、原初、初始之义;“自”则系动词(训开始、开端)用作名词。显然,“自”与“本”非同义词,甚至连近义关系也谈不上。故训“始”的“自”字非形容词,无本始、本初的词义,“本初的样子”此一解释把“自然”的“自”理解为一形容词明显是错误的。退一步说,即便“自然”系“初始的样子”、“本来的样子”之义,谓“‘道法自然’为道效法其本来的样子”的说法亦不成立,盖本体之道乃是无始无终、永恒不变的终极存在,自然也无所谓“初始的样子”、“本来的样子”。

“道法自然”命题的含义,历来多是以“道性自然”为解的,如河上公曰:“道性自然,无所法也”;吴澄曰:“道之所以大,以其自然,故曰法自然。非道之外,别有一自然也”;陈鼓应说:“所谓‘道法自然’,就是说:‘道’以自然为归;‘道’的本性就是自然”。笔者以为,此解虽颇盛行,然非正解。盖以“道性自然”作解,即是将“自然”属之于道,视“自然”为道的属性,这与《老子》书中“自然”的用法不一致。

前引“自然”五见例中,其中第17章、第64章乃称道“我(百姓)自然”、“万物之自然”,系明确以“自然”属之于“百姓”(百官贵族)、“万物”(万民);第23章:“希言,自然。故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孰为此者?天地。天地尚不能久,而况于人乎?”细绎其意,全句显然是以自然界飘风骤雨不能持久的现象设喻说明“有为”政治的不足恃,而主张“无为”之治。“希言”,与第2章“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的“不言”义近,喻指“无为”政治。所谓“希言,自然”,即是说圣人“无为”而治,是由于百姓、民“自然”即自成、自主的原因。至于第51章“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爵而常自然”,则是说“道之所以尊,德之所以贵,即在于不命令或干涉万物,而任其自化自成也”[2]317。此一“自然”亦指“万物”之“自然”。万物之于道,“百姓”、民之于侯王,均居于下位。可见,《老子》“自然”一词特为在下者所建言,宇宙论层面属之于万物而非道,政治论层面则属之于百姓、民而非侯王,乃万物、百姓、民之“自然”,而非道、侯王之“自然”③。就《老子》宇宙论的内在逻辑而言,道为宇宙本原,天地万物均由道派生。就此而言,天地万物均非自我主宰、自我生成的,即是非“自然”的,而道则是自我主宰、自我成就即“自然”的。但本体的道在派生万物的同时,散化而寓于万物之中,成为万物之所以然的内在根据,故道生万物的过程也可视为万物自生、自成的过程。就此而言,万物又是“自然”的。《老子》哲学的精髓则在于绝不提道的“自然”,而是主张、强调万物的“自然”。此一点乃是解读《老子》哲学至为吃紧之处。

以上“自然”四见例,“自然”均指在下者之“自然”,那么有理由相信“道法自然”例的“自然”也应当属之于万物:所谓“道法自然”,不是说本体之道以“自然”为本性,而是说本体之道效法、因循万物之“自然”。

以道因循万物之“自然”解“道法自然”,不仅符合《老子》“自然”一贯的用法,也与历来被认为最得老旨的王弼《注》的解释一致。王弼注“道法自然”曰:“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今人多认为此解过于晦涩,其义难彰,近于不解。其实,结合王弼《注》的其他相关文字来看,此处的解释应该是相当清晰、明确的。王弼注第29章“为者败之,执者失之”句云:“万物以自然为性,故可因而不可为也,可通而不可执也。”“万物以自然为性”,这是明确将“自然”属之于万物,换言之,“自然”指的是万物的“自然”。王弼注第5章“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句又云:“天地任自然,无为无造,万物自相治理,故不仁也。”“任自然”,当指任万物之“自然”,盖下句说“万物自相治理”,“自相治理”即自治、自主,亦即“自然”之义。“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云云,乃是说道不违万物之“自然”,万物乃得其性;所谓“于自然无所违”,亦指于万物之“自然”无所违。

故此,“道法自然”字面上的确切含义应指道因循万物之自成。

正如论者所说,《老子》哲学根本上属于政治哲学,其宇宙论并非西方哲学意义上的宇宙论,其宗旨不在探讨宇宙自然界之客观知识与规律,而在于从本体论高度为社会政治确立一最高价值理念。“道法自然”作为《老子》宇宙论的核心命题,乃是要为人类政治高标“自然”的终极价值理念。故“道法自然”最终归结为“人法自然”:“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刘笑敢解云:“在这里的论证中,地、天、道都是过渡、铺排和渲染的需要,全段强调的重点其实是两端的人和自然的关系,说穿了就是人,特别是君王应该效法自然。……对于这一段,有人主张读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按照这种读法,人法自然的思想就更直接了。”[3]此说甚是。

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所谓“人法自然”的“人”并非泛指一切人等,而是特指天下的最高统治者“王”,盖“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系承上文“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而说。按其语境,此“人”字当指“王”。《老子》书中“人”字多非泛指一切人等,而是特指统治者“王”(天下的最高统治者)或“侯”(诸侯国国君),如第12章“五色令人目盲……五味令人口爽”,第57章“治人事天莫若啬”,第77章“天之道,损有余以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徐志钧注帛书本“人之饥也”说:“‘人’与下文所及‘百生’(即百姓——引者按)、‘民’,王弼本、河上本、傅奕本统作‘民’。此三事所指不同,含义各别,所述为社会之三个方面。后人不识,妄作一律,其义遂至不通,多作牵强之说。帛书本出,可见《老子》原始面目而得其本义。人指国君,诸侯。……《左传·隐公四年》:‘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诗·大雅·假乐》:‘宜民宜人,受禄于天。’注:‘民,庶民也。人,在位者也。’”[4]140历来颇有论者昧此而认为“道大,天大……天法道,道法自然”句中两“王”字本宜作“人”字,“王”字当为后世尊君者所妄改,盖以作“人”字,训一切人,于哲理为高深耳。然郭店简本正作“王”字,故“王”字当为本字。退而言之,即便简本作“人”字,亦当指最高统治者。

“人法自然”之“人”既特指最高统治者“王”,则“人法自然”的含义乃谓人君因循、听任民(包括“百姓”即百官贵族与平民)之自成、自主与自治,质言之即民主。徐复观说:“自然的意义,用在政治上,实等于今日之所谓自治”[5]311,可谓发千古之覆。

民主有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之别,直接民主由人民直接行使权力治理国家,间接民主则由民选代表按民意行使权力治国。直接民主之下,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合一;间接民主之下,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分离。《老子》民主思想的要义不在主张直接民主,而在强调臣民的政治主体地位与作用,由民众选举代表出任最高统治者,主持公共事务。“圣人欲上民,必以言下之;欲先民,必以身后之。是以圣人处上而民不重,处前而民不害,是以天下乐推而不厌。”(第66章)“‘乐推’一词特重要,是指人民乐意推戴或推举,体现着原始民主的精神。”[6]“圣人”即民选的最高统治者,也就是天下人的公仆:“贵以身为天下,若可寄天下;爱以身为天下,若可以托天下”(第13章)。

《文子·道德》:“道主无为,无为者,顺自然也。”故“道法自然”、“人(王)法自然”的命题又可换作“道无为”、“人(王)无为”的命题。第57章曰:“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作为“自然”的逻辑要求,“无为”绝不是无所用心、无所作为的意思,也不是表面无事而阴谋暗算的意思,而是因循民之“自然”而不妄为,即“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因此,“无为”实系要求于最高统治者的最高政治准则:“爱民治国,能无为乎”。“无为”作为最高的政治准则,也是人君最高的道德准则,其要义则在于权力的道德自律,即人君体道成德,尊道贵德,尊重人民的政治主体性,自觉消解一己的私欲,而施行民意政治:“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第48章);“圣人常无心,以百姓心为心”(第49章)。作为老子的得意弟子,文子对“无为”的理解颇得《老子》之旨:

文子曰:“所谓无为者,非谓其引之不来,推之不去,迫而不应,感而不动,坚滞而不流,卷握而不散,谓其私志不入公道,嗜欲不挂正术,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功,推自然之势,曲故不得容,事成而身不伐,功成而名不有。”(《文子·自然》)

质言之,“无为”之治乃是间接民主之下的民意政治。

就《老子》哲学体系的内在逻辑而言,“道法自然”的命题乃是从本体论的高度确立“自然”即万物自成、自主、自由之价值理念,“道法自然”下落于政治论而为“人法自然”,则确立起政治之民治、民主原则。要之,《老子》“道法自然”的命题乃是从本体论的高度对政治之民主原则予以确认,也是从本体论的高度对民主政治之正当性予以论证。

注 释:

①如张岱年《中国古典哲学概念范畴要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中华书局1992年版)、陈鼓应《老子译注及评介》(中华书局1984年版)。

②转引自邓各泉《郭店楚简〈老子〉释读》第194-195页,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

③《老子》“自然”一词特为在下者而设,宇宙论层面属之于万物,政治论层面属之于臣民。其为在上者所建言者则“无为”一词,宇宙论层面属之于道,政治论层面则属之于侯王:“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第37章)“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仁之教。”(第2章)“爱民治国,能无为乎?”(第10章)“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第57章)

[1]王力.王力古汉语字典[Z].北京:中华书局,2000.

[2]蒋锡昌.老子校诂[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

[3]刘笑敢.老子哲学的中心价值及体系结构[J].道家文化研究,1996(10).

[4]徐志钧.老子帛书校注[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2.

[5]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M].上海:三联书店,2001.

[6]胡家聪.道家学说及其对先秦儒学的影响[J].道家文化研究,1996(10).

【责任编辑:高建立】

2015-06-28

李进(1967—),男,湖南道县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道家思想文化研究。

B223.1

A

1672-3600(2015)10-0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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