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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机构网站的版权问题研究

2015-04-10翟真,庄廷江,徐杰

关键词:新闻业版权保护机构

摘 要: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媒介融合和新闻聚合导致新闻业的不正当竞争加剧,新闻机构网站的版权问题日益成为新闻业成功战略转型不可或缺的一环。新闻机构网站面临着严重的版权困境:版权利益遭到肆意掠夺、版权维权的效果不佳等,这直接影响新闻业和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新闻机构网络版权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新闻版权相关立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欠缺,其根源在于新闻版权理念的滞后。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293X (2015) 04-0082-06

收稿日期: 2015-06-06

基金项目:山东政法学院科研计划项目,项目编号: 2014Q24B。

作者简介:翟 真(1970-),女,山东聊城人,山东政法学院传媒学院讲师,新闻学博士。

在互联网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新媒体消减了传统媒体对内容的掌控力,打破了以复制权为中心的版权控制模式,电子产品的公共属性进一步弱化了传统媒体对于版权的控制。 ①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面临着生存空间不断被蚕食的尴尬命运,除了网络化战略转型之外,似乎很难寻觅其他的出路。然而,传统媒体在网络化进程中步履维艰,原本设想借助自身的内容生产的优势在互联网竞争中拼得一席之地,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之后,忽然发现自己的安身立命的拳头产品依然是其他竞争网站的免费大餐,只不过为被人掠夺自己的经济利益提供了更加方便的电子化版本,甚至催生了自称为“新闻搬运工”的网络新闻客户端APP软件的赤裸裸的掠夺和寄生行为,残酷的不公平竞争达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随着广告客户的流失,传统媒体被逼得没有退路,不得不把目光转向自己的内容产业优势,跟随网络的脚步开发自己的新闻客户端。2014年6月,《今日头条》开始进入公众视野的版权纠纷引发了人们对于新闻机构网络版权问题的进一步思考。这一切问题的症结就在于作为传统媒体产业经济利益的生命线——版权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新闻机构网络版权问题的研究迫在眉睫。

一、新闻机构网站版权问题的现状

(一)版权利益遭到肆意掠夺

传统新闻媒体从网络诞生开始就面临着版权作品被无序转载的命运,然而,新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致使新闻机构的网络媒体也变成了版权侵害的对象。大量的新闻门户网站、企业网站、行业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等以盈利为目的网站,干脆省略了电子化的工序,利用版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的规定,直接从新闻机构网站上复制版权新闻作品,达到后续的商业目的。有些新闻网站仅仅依靠免费转载新闻作品为生。2005年,只有几百家网站进行版权付酬,仅占所有网络的0.3%。 ②当新闻机构网站仓促应对新闻门户网站版权侵权时,猛然发现具有强大新闻聚合功能的搜索引擎正如螳螂捕蝉黄雀在后。新闻机构媒体网站在一波接一波的盗版浪潮中尚未回过神来,来势更猛的手机新闻客户端(新闻聚合APP)又汹涌而至。据2014年5月的《新闻客户端市场分析报告》,手机新闻客户端已经超越包括新闻网站在内的其他新闻媒体,成为人们获取新闻资讯的第一渠道。 ③尤其是第三方技术团队开发的新闻聚合APP,整合内容资源或利用包括新闻机构网站在内的其他网站的公开接口调用其新闻内容进行编辑排版呈现给用户。百度新闻利用其在互联网领域的绝对优势地位抢占了极高的新闻话语权。“今日头条”APP (下称“今日头条”)垂直搜索抓取各大网站的新闻,按照类别摘引新闻标题推送给客户, ①被指责偷新闻“偷”来5亿美元市值。

门户网站和新闻客户端凭借从各家专业新闻媒体网站上廉价获得的新闻资源,获得了巨大的点击量和相关的广告收益,而为新闻产品的生产付出巨大成本的新闻机构网站还在为生存发愁。根据《2014全国新闻出版业网站运营分析报告》,新闻出版行业网站在传统媒体向数字媒体转型过程中缺少网站和新媒体运营经验和数据分析经验,互联网思维意识不强, ②与今日头条的“秒懂”还有不少差距。核心产品的利益流失导致新闻机构网站没有任何竞争优势,经济利益流失严重,甚至危及新闻业的生存。传媒机构在网络兴起之时还抱有侥幸心理,暗自祈祷盗版状况在国家干预下有所好转。今日头条等新闻客户端的版权侵权让传媒机构彻底绝望,被迫拿起法律武器自卫。2014年《广州日报》对今日头条提起了版权诉讼,最终于6月18日签署合作协议而握手言和。新闻门户网站搜狐同样因“今日头条”侵权而求助于法律,索赔1100万元。可见,新闻机构网站背后的传媒机构在版权维权方面已经落后于报社和网络搜索引擎。今日头条终因版权纠纷被国家版权局于2014年6月立案调查。

(二)依法维权的效果不佳

新闻机构网站依法维权困难重重,依法维权得不偿失。传媒网站所刊新闻作品种类、数量繁多,难以跟踪作品的转载情况,并且版权诉讼赔偿数额偏低,即使版权官司胜诉,所得的版权利益也低于维权成本。因为我国的版权赔偿标准的规定遭遇操作困难。我国现行版权法第48条规定,版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首先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其次是以侵权人违法所得算,最后是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目前我国对于版权价值的评估制度非常不完善,且成本高昂,版权人的实际损失很难计算。很难获取海量的网络新闻产品侵权的违法所得的精确数据,损失填平原则屡屡落空,最后的判决标准多数落在了法定判决上。法定的版权赔偿标准制度体系严重滞后,且不统一,版权报酬极其低廉。1999年4月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版权付酬标准执行了15年,直到2014年11月1日《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开始实施。依照最新的稿酬标准,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按每千字100元的标准付酬。作品转载依照1993年8月 1日发布实施的《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和《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规定版权报酬也相对偏低,考虑到十余年间的物价上涨因素,版权费则更低。对于版权人来说,即使依法要到转载稿酬也难以抵消作者因版权维权而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财产成本。版权人赢了诉讼输了钱,反而给侵权者吃了定心丸,极大地纵容了网络侵权的泛滥。

运用网络公约协议联合抵制侵权的成效不明显。近十几年来,专业新闻机构自从发现自己网站所刊的新闻作品被网络盗用,就一直在各种场合号召保护新闻产品的版权,开始了联合抗争的历程。从1999年4月《中国计算机报》互联网站infoweb等新闻机构发起的《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到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01年12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人民网等百余家网站联合签署的《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再到“中国版权协会互联网版权工作委员会”签署的中国互联网行业版权的自律宣言,打击网络版权侵权的行动屡败屡战, 2005年9月开始连续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行动”已达十余次,网络版权的维权之艰难可见一斑。

总之,目前的新闻机构的版权状况基本处于无序竞争的状态,不利于整个新闻业的战略转型和良性发展。

二、新闻机构网站版权问题的意义

新闻机构网站在中国新闻产业战略转型中的地位至关重要。在新媒体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新闻媒体在新技术面前毫无招架之力,除了数字化、网络化转型别无他途。面对其他网络竞争对手的步步紧逼,不得不仓促应战。新闻机构网站作为新闻业战略转型的重要传播阵地,其版权保护直接影响新闻业的核心竞争力。因为新闻业传统的依靠广告向发行、传播亏损输血的二次售卖模式在新媒体环境下已经难以为继,生存空间逐渐被蚕食,不得不紧紧跟随网络产业的脚步,以己之短攻击对手之长,胜败优劣顷刻分明,真正到了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从报刊的网络电子化,到网络原生报纸,再到新闻搜索聚合和移动网络新闻客户端,亦步亦趋地追随其他网站免费使用自己核心产品的脚步,屡屡碰壁。尽管新闻网站和商业新闻门户网站几乎同时起步,但两者在市场中表现却迥异。部分原因在于后者从一开始就是按市场化、企业化运作的,更重要的原因还是依靠免费转载海量传统媒体数字版的新闻资源。而传统媒体的新闻网站则大多靠母报或是政府资助,存在着先天的体制惰性,把版权保护的希望寄托于国家的优惠政策。

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缺位、版权利益流失同样影响了新闻业内部的健康发展。报刊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制度导致传统媒介同质竞争现象严重,新闻媒体网站自身的内容优势根本不太可能充分发挥出来,还为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及其他网络竞争对手免费提供自己的核心产品,付出和产出严重失衡。版权问题直接决定了新闻网站在与其他网络竞争中处于先天劣势的地位。尤其是在网络和电子复制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新闻媒介的生态环境发生了本质的变化,版权制度的滞后性更加明显,加剧了版权保护和执法的难度,本来就不太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更加力不从心,迫切需要合理的新闻版权制度为新闻产业营造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当然,并非所有的新闻网站都想保护自己新闻产品的版权,有些网站甚至想通过其他网络媒体的转载或进入搜索引擎,提供自身的传播影响力和美誉度,在平衡商业利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时偏重于后者。新媒体隐匿原发刊物和作者的摘编做法很轻松地就甩掉了新闻业搭便车的妄想。

传统的版权保护思路已经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和移动网络技术,侵权手段越来越便捷,保护版权的成本越来越高。无论如何我们都要做出取舍,从促进创新、公平竞争和社会正义的角度最终还是会倾向于选择版权保护。与中国传统媒体网站却挣扎在生存的边缘不同,国外报业的网络化生存都充分利用了自己独有的新闻资源优势,具有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采用版权技术保护手段,拥有、维护和拓展自己庞大的用户数量,甚至把盗用自己新闻的Google等搜索引擎告上法庭。可见,新闻机构的版权问题已经不只事关国家的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而且可能成为我国新闻业生死存亡和战略转型的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不仅如此,合理的新闻版权制度对于网络产业也不无裨益。新闻版权保护的程度直接关系到新闻业所属的内容产业与网络传播的渠道产业的利益博弈,此消彼长的关系事关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内容产业的版权保护制度虽然在短时期内可能制约网络产业的快速发展,然而从长远来看,因为版权制度缺位造成的二者之间以及网络产业内部的内容同质化的恶性竞争也威胁着网络产业自身的健康发展。网络渠道产业同样需要公平、合理的内容版权制度“在市场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下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此外,版权保护还需要考虑新闻信息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内容产业、网络产业和广大受众的利益切分决定了新闻合理使用的范围。

与此同时,互联网等新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在逐步消解新闻事业的舆论宣传功能,我们有必要寻找新的传播策略。高效的新闻机构网络版权保护制度还有助于提高新闻专业机构等主流媒体的传播力和掌控新闻传播话语权的能力,降低非专业新闻机构网络的公信力,净化网络舆论环境。现有的新闻版权保护制度较难塑造有助于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文化生态,从远景来看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综上所述,新闻机构的版权保护势在必行,很有必要正视新闻机构网站版权问题的原因和根源,旨在突破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重新思考新闻业在国家政治和经济战略中的定位,转变“新闻机构的版权无关紧要”的过时的理念,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运用新闻媒介版权制度划分新闻内容产业、传统媒体及网络和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利益边界,在保证新闻业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正视新闻业的经济功能,重新审视、设计和健全现有的媒介版权制度。

三、新闻机构网络版权问题产生的原因

网络侵权的复杂性和新闻作品本身的特殊性增加了版权保护的难度。新闻机构网站的版权困境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新闻版权相关立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欠缺

法学界对于网络转载新闻的版权立法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过早制定新的网络版权法会不利于新兴的网络产业发展,修改现行的《著作权法》也能达到版权保护的目的,反对网络转载新闻的版权立法。 ①第二种观点以《反垄断法》为由主张把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延及网络。第三种观点则主张依据《伯尔尼公约》保护版权人权益,建议取消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第三种观点是主张维持现状。现行版权法的修改基本上未把新闻产品的版权保护纳入视野之中,实际上就是放任版权保护不力的现状,用牺牲新闻产业利益的方式支持网络产业兴起。原有的针对新闻作品和新闻机构的版权规定或者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或者严重落后于时代的变迁。版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属于版权客体,也在《著作权实施条例》解释了“时事新闻”是指“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却没有给定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为无版权的新闻作品的范围无限扩大埋下了隐患。为报道时事新闻可以不经许可、不付报酬的合理使用和报刊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更是为新闻界的版权混乱提供了所谓的“法律依据”。由于新闻转载版权付酬的渠道不畅,转载者不愿支付版权报酬,违法成本很低,关于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的支付要求难免流于形式。

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关于网络转载、摘编报刊作品的规定经历了多次反复。在2000年11月22日生效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把版权法中关于报刊法定许可扩大网络环境。2001年修订的版权法时由于中国加入WTO时而签署了《TRIPs协议》,开始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司法解释亦依照当年新修订的版权法取消了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而2004年1月生效的《网络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又重新肯定了2000年的法定许可,规定除非版权人声明保留权利,网络在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情况下转载报刊刊登或网络传播的作品不构成侵权。直到2006年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才删除法定许可网络转载摘编报刊作品的内容。同一部司法解释在颁行六年内因为网络转载报刊作品而数次修订,充分反映了网络转载报刊作品法定许可制度问题的尖锐性与复杂性。 ②其实,报刊作品转载的法定许可制度本身是与我国签订的《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相抵触的,这是由我国新闻体制决定的报刊社的宣传功能定位及其经济地位的特殊性决定的。在新闻业已经市场化的新媒体环境下是否仍然适用已经成为各界争论的焦点。

网络新闻版权市场亟待统一的系统立法。新闻业与网络产业博弈的结果却是将网络新闻管理划归互联网管理的一部分,新闻业的版权维持现状。《侵权责任法》虽然在草案中列入了新闻侵权的条款,正式颁布时却还是把新闻侵权视同一般侵权,只规定了网络侵权的相关条款。网络版权避风港原则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客观上也增加了网络新闻产品版权保护的难度。同时,新闻和网站管理的行政分割造成了不同部门联合立法的局面,《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联合立法,《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则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布。 ③多个监管部门各自为政、交叉重复,都把自己部门的利益最大化。并且,处罚规定的缺失使得执法无法可依,影响了立法效力。

(二)新闻机构网络版权管理的基础薄弱

我国新闻信息的网络版权意识较为薄弱,版权保护实践相对较少。尤其是网络新闻信息的版权保护有别于一般的网站版权管理,实践经验不足,专家较少关注这一领域。目前尚缺乏统一的新闻机构网站版权保护的行业标准。互联网数字版权保护是一个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崭新的领域,基础研究、相关立法和管理的滞后性非常明显。新闻网络媒体的版权客体和版权保护范围不甚清晰,版权交易渠道不畅,网络新闻产品的版权保护意识不够,直接影响了新闻网络机构对于版权的正常管理与版权利益的开发。新闻机构网站的版权管理意识不强,没能切实系统管理网站的版权。2014年5月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布《互联网数字版权管理技术规范》,旨在强化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与合作,加快制定版权指引,界定版权使用范围,明确版权侵权的责任人。

缺乏专业的传媒机构版权管理人才。数字媒体新闻内容的系统管理需要建立专门的版权管理系统,通过知识产权来描述版权内容对象的所有权和使用限制,统一管理其版权交易的合同信息等法律文档, ①这些均需要知识产权管理专业人员的参与。并且,网络传播刊载作品数量众多,获取授权困难,其他转载网站不愿支付版权报酬的现象屡见不鲜。需要网络媒体技术专业人员跟踪本企业版权内容的使用情况。由于新闻信息的特殊性,新闻产品的版权授权和版权限制更加复杂,几乎涉及所有的传统新闻产品类型,并且正在催生新闻标题链接等全新的新闻作品样态,版权类型多样,数量庞大,网络媒体作品的版权价值评估和正常的版权交易的专业性和法律政策的依赖性很强。新闻机构网站的版权管理需要既通晓知识产权、网络媒体技术、新闻信息管理和新闻传媒政策等多个领域的专业基础,又要富有版权管理的丰富经验的复合型专业人才。现有的人才培养体系远远不能满足新闻网站的版权管理需求。目前,我国的新闻信息管理的缺乏统一性、系统性,政出多门,客观上增加了版权管理的复杂性。要加强网络新闻产品的版权保护,仅仅依靠技术提供商、内容提供商或者司法机关等单方面力量明显力不从心,而是需要各个方面摒弃部门之见,联合起来共同努力。 ②

四、新闻机构版权问题的根源——新闻版权理念滞后

我国的新闻体制决定了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乏力。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新闻业的定位一直是党、国家和人民的耳目喉舌,主要承担舆论宣传功能。新闻机构是国家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免费为国家和社会提供优质的新闻产品是应尽的义务,没有版权保护是自然而然的事情。随着中国新闻业的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的新闻机构开始逐步失去国家财政的支持,新闻业市场化已经成为共识,几乎不太可能回到过去新闻媒介的宣传工具单一定位的状态,国家财政已经无力也无必要继续承担庞大的新闻事业的巨额开支。新闻机构开始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搏击。

新闻业的经济地位远未得到重视。新闻业本身就是GDP增长的主要贡献者,主要体现在占GDP的百分比规模,所占国家就业人数份额和海外销售和出口的收入等方面。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2003年发表的《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查指南》 ③的数据,美国、澳大利亚、荷兰等国的版权产业占各自国家GDP的比例有递增向上的趋势。 ④根据“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项目的研究成果,中国的核心版权产业在总体版权产业中的比重也由40.44% (2004年)增加到53.43% (2011年),版权产业在吸纳劳动力方面的作用明显。然而,与美国相比,中国版权产业尤其是新闻机构网站的内容和渠道传播相关的核心版权产业和部分性版权产业在经济贡献率、吸引就业和对外贸易方面尚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⑤,以往被宣传效益掩盖的经济效益远未得到合理释放。尽管整个版权相关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居于各门类前列,但是核心版权产业的贡献仅仅居于中间水平。 ⑥中国高附加值的核心版权产业比重相对太低,大力发展高附加值的核心版权产业才能充分发挥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应有地位。自从中国的新闻事业走上市场化道路以来,以新闻媒体为核心的传媒产业通过产业形态和载体形态双轨式路径,不仅能够直接提高国民生产总值,而且还创造出了遍及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影响力。 ⑦

国家对于新闻业的定位仍然停留在舆论宣传功能为主的计划经济时代,忽视了新闻内容生产者和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差别,把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与新闻媒介传统的耳目喉舌功能定位对立起来,未能真正重视新闻产业的经济功能,实际上以新闻的宣传功能和公益性属性掩盖了新闻产业面临的不正当竞争。由于我国新闻业的地位特殊,法学界对于新闻产业的特殊性关注不够,往往囿于现有的法律框架去思考新闻作品的版权问题,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未受到足够重视。2010年以来版权法的两次修订均忽略了新闻界版权保护的强烈呼吁。在新闻业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的今天,新媒体已经给新闻业带来了根本性变革。网络数字运营商充分发掘自己的渠道技术优势,在免费利用新闻业的内容开疆拓土。新闻机构网站试图依靠其他网络的转载拓展和推广自身品牌以积聚更多受众注意力的如意算盘落空,广告补贴发行的二次售卖的盈利模式不再奏效。新媒体传播技术几乎正摧垮了本来就不健全的新闻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致使网络新闻媒介版权问题更加凸显。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媒介融合和聚合改变着新闻作品的样态,作为新闻业市场核心竞争力的新闻产品被免费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转载甚至搜索聚合,直接发送到新闻APP上牟利,严重挫伤了新闻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不利于确定新闻业在市场竞争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发挥新闻业作为版权核心产业应有的经济功能。

与此同时,新闻理念的滞后还在进一步加深新闻界自身的版权思维惰性,用传统的版权保护的惯性思维应对版权问题,祈祷行政力量在新媒体的社会变革中主动保护新闻行业的版权利益,坐等于己有利的国家版权政策突然降临。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新闻产业要想走出新媒体带来的发展困境,不得不从新闻版权理念的更新方面重新探索战略转型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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