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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的互动*
——对国内明清赋役改革与基层行政组织演变研究的评论与反思

2015-04-02

关键词:基层制度研究

侯 鹏

(苏州科技学院人文学院,江苏苏州215009)

国家与社会的互动*
——对国内明清赋役改革与基层行政组织演变研究的评论与反思

侯 鹏

(苏州科技学院人文学院,江苏苏州215009)

明清赋役改革与基层行政组织演变关涉到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多层面的复杂互动。对它的研究不仅要考察各类制度在运行中的相互作用,同时亦关联到聚落分布形态及社会结合方式的多样化选择等命题。如何在权力运行的动态过程中将明清地方社会分化与整合的面貌呈现出来是本专题继续深入研究的基本方向。

明清;赋役改革;基层行政组织

明清赋役制度变革历来是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的重要课题,它不仅标志着传统中国晚期财政体制的最后定型,也与这一时期基层社会结构的分化与整合密切关联。在对相关制度运行实态的考察过程中,其所关涉的主题逐渐变得广泛而多样,其中,对基层行政组织演变的研究更是涉及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多个层面的复杂互动。笔者拟就其基本议题的确立与展开为线索,对相关研究的基本路径做一评论,并对有待深入的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明清赋役制度研究基本议题的确立

梁方仲先生对“一条鞭法”的研究奠定了明清赋役制度研究的基本议题。在此以前,研究者多将“一条鞭”作为田赋制度的变通来看待,对于徭役及其并入田赋的过程几乎没有研究,虽然也认识到徭役合并于田赋使赋役之制“发生大变化”[1]140,但对于这种“大变化”的内涵则缺乏认识。梁方仲先生早期也是以对田赋制度的考证入手,先后发表了《明代田赋初制定额年代小考》(1933)、《明初夏税本色考》(1933)、《明代鱼鳞图册考》(1933)、《明代“两税”税目》(1935)、《近代田赋史中的一种奇异制度及其原因》(1935)等文章。而在随后进入到以“一条鞭法”为中心的赋役制度研究中时,则显示出了与众不同的开阔视野:

16世纪我国明代嘉靖万历年间开始施行的一条鞭法,为田赋史上一绝大枢纽。它的设立,可以说是现代田赋制度的开始。自从一条鞭法施行以后,田赋的缴纳才以银子为主体,打破三千年来的实物田赋制度。这里包含的意义,不仅限于田赋制度的本身,其实乃代表一般社会经济状况的各方面。明代自16世纪初年正德以后,国内的农工业的生产方法及生产关系,虽然没有重大的变化,但因历史上的机缘,如西洋航海术的进步等,使中国与外国的贸易却逐渐兴盛起来,国内的社会经济情形亦逐渐从自然经济时代发展到货币经济阶段上去。一条鞭法用银缴纳,不过是当时大潮流中的一条旁支。但除去用银一点足令我们注意以外,一条鞭法还有种种在赋法与役法上的变迁,与一向的田赋制度不同。从此便形成了近代以至现代田赋制度上的主要的结构。但一条鞭法实际只是一个笼统的名称,它是一种发展,它在各地施行,时间先后不一,所以内容也有精粗深浅的不同。[2]12

在长时段的视野下,一条鞭法是一种制度结构的巨大转变,而在无数个特定的时点,它又是一种程度不一、尚待进一步完成的趋势。它以田赋纳银为契机,又可看作与明清商业化进程相伴生的社会现象。梁方仲为这一复杂深远的转变趋势找到了一个完整而精微的描述结构。

从最直观的表现来看,一条鞭法的内容就是将赋(两税)役(四差)编派、征收、解运的各个项目合并起来完成。根据合并范围的不同,可分为赋的合并、役的合并、赋与役的合并三种情况,每一种合并的程度在各地又是参差不齐的。

在征收对象的合并和简化背后,则是整个征收标准和方法的改变。通过差役内的合并,按照户等十年轮差的里甲支应与按照各里丁田编佥的均徭合并摊于通县丁田之上,逐渐削弱了编审“户”的作用。通过赋内的合并,征于里甲的名目繁多的“三办”项目合并于税银摊于通县田土,而役与赋的合并更是进一步改变了田赋征收的内容,合并后的役银以不同的程度摊入全县田地(或粮额、粮银)中,使后者不断地增加新的成分。最后,在解运方面,也由民收民解变而为官收官解。这些变革之所以能够实现,则是以银作为主要税收支付手段的渐趋流行为前提。作为一个总的趋势,“丁”、“田”成为赋役编派的对象,以银计算的摊于全县丁田的税率取代十甲轮差的户等成为征收的依据。①梁氏著《一条鞭法的名称》、《一条鞭法》、《明代一条鞭法的争论》、《释一条鞭法》、《明代一条鞭法的论战》、《明代一条鞭法年表》、《明代江西一条鞭法推行之经过》等文章。参见《梁方仲文集·明代赋役制度》,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

在这一结构下,梁方仲将各地散乱芜杂的记载分门别类,勾画出了这一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其后他又在《明代一条鞭法的争论》和《明代一条鞭法的论战》中铺陈大量史料,归纳出时人对一条鞭法的各种反对和赞成的理由,从中可见一条鞭法在施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复杂影响。从赞成者的理由中,我们看到了赋役不得不合并的态势,而从反对者的理由中,我们既可以看到豪强大户唯恐损及自身利益的利害考虑,同时也能看到摊役于田在经济情形迥异的南北各地造成的不同影响。而条鞭实行后各地由于定额难以确定,预算不易编定,额外加派、暗编的情形层出不穷,显示出基层赋役征收在转向由政府直接控制时所遭遇的困境,最终其“均平”的主观愿望只是部分地得到了实现,田赋加派的大门则由此开启。

在一条鞭法进行的同时,以里甲为中心的基层行政组织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则是一个关涉到更多社会因素的复杂问题。梁氏明确了里甲制在组织赋役催征中的枢纽作用:“里甲这个组织,除提供了关于征催和勾摄的正役以外,其他诸项杂役如均徭等等,以致各项物料的供应,莫不相继直接或间接地和它发生联系,这是朱明一代里甲制度演变过程中的基本情况。环绕着这一基本情况,就是各种役法——如里甲,和均徭、驿传、民壮诸法之或分或合,及其编佥方法之同异,与彼此间的交互作用,这些都是我们应该注意的问题。”[2]471-472

在从乡村向城市输纳财货与劳力的过程中,里甲制发挥着基本的组织人民的作用,征收对象与方法的任何变化自然都会影响到其组织模式的变化。对此,梁氏首先澄清了明初里甲制的结构,先后写有《明代的黄册》(1936)、《明代的户帖》(1943)、《明代黄册考》(1950)等论文,就明代黄册的产生、作用、内容与格式、编造、申解的手续、及保管的人员等都作了仔细的考证。根据从日本得到的嘉靖德化县里甲清册原件,梁方仲认为“每甲十户就是一村”,是一个地区最小的供役单位,里甲在户籍上的编制是以“居处相邻近”这一因素为原则的。在编定里甲户籍后,按照十甲轮年的方法供应里甲正役,以“丁粮多寡”这一财产因素划分户等以佥派杂役。至于轮役的方法,在明初“事简里均”的情况下,是由应役之甲的甲首协助里长率领其他九户来完成整个里的支应,与里长同为“最低级的半公职人员”,后来赋役繁重,甲首之职主要负责一里赋役的编派,则值年应役的一甲十户就都被称为甲首了。

这一制度设计将中国的乡村社会主观地设想为“无数分散的自给自足的小单位”,通过严格的人身控制,建构起赋役催征的“合理”秩序,梁氏将之形象地形容为“画地为牢”。他认为明清时代的中国已处于封建时代开始解体的晚期,土地买卖频繁,商业资本日渐发达,外国银货大量涌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达,财富日渐集中于少数人的手里,社会分工日趋精细,原日自给自足的里甲编制日趋解体,所以赋役制度亦不得不变”。因此,“一条鞭法的设立,只是企图将这个正在解体过程中的原有封建社会结构加以适当的调整。为了解决财政经济上的困难,政府不得不承认既成的社会事实,它只好将作为地方自给自足经济的基础的职业世袭制度扬弃了”。同时,赋役纳银的普遍流行则预示着政府行为已与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发生着更加深刻关系。[2]471-472,246-261

在这些论述中,梁氏试图在明清社会生活的复杂变动与赋役制度变革的内在逻辑之间建构起一系列宏大的关联。随着商业化进程的加剧,乡村社会发生着持续的阶层分化,各个社会阶层的经济自主性日渐增强,他们从自身的利害状况出发,会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与政府发生关系,后者已不能再把他们看作是同质的“编户齐民”了,遂在控制方法上作出转变。这一方面体现在以“一条鞭法”为中心的赋役简化、合并与纳银的举措中,另一方面,则体现在里甲制的“解体”中。

所谓里甲制的“解体”,在梁氏看来,主要是指十甲轮役制的逐渐取消和基于身份支配的废弛。对于前者,在《明代十段锦法》和《论明代里甲法和均徭法的关系》两文中,梁氏通过对均徭法的不同发展阶段的梳理,说明了里甲在组织人户应役中所发生的转变。里甲杂役的编佥经过了里长按黄册户等高低临时佥派到按新的均徭文册十年轮派,再到十甲通融均派,汇入条鞭,不再与轮役发生关系,其转变的意义在于“由往日的对人税今转为对物税,且由属人主义改为属地主义了”。而对于后者,则主要集中在对粮长制度的研究中。明初粮长多为一方殷实大户,最初的制度设计也是希望能在粮长和里甲间形成一种有序的层级支配关系,但随着明代身份性地主——“豪绅大户”群体的膨胀,他们滥用优免逃避赋役、容纳他人诡寄田土,造成赋役不均,粮长收税困难的局面,粮长遂不再成为地方权势者营求的目标,而成为中户甚至下户共同面对的沉重负担,变成已经败坏的里甲体系中的一个职役名目了。

必须指出的是,即使在一条鞭法完成以后,相关的乡村社会组织依然不可或缺。地方政府将赋役折银、合并后摊入全县田土,将每个人户的应纳税额纂入由单,其用意都是为了实现对纳税人直接的个别的控制,但这是不可能的,白银只是简化了赋役支付手段,却无法锻造出有效的组织模式让广大乡村世界的每一个人成为政府可以直接面对的债务人,如何合理地组织征收依然是地方政府与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原有里甲体制“解体”的同时,地方政府到底借助了那些力量来重建这一控制体系的呢?对此,梁方仲先生的研究并未直接涉及,但细绎其“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之意,我们似可以将这种控制方式的转变理解为从过去虚拟的人格化控制转变为现实的地域控制,它体现在赋役征收标准与方法的转变中,也应该能够体现在对基层行政组织的建构中,这需要我们对制度运行的实态与相关社会关系的内容作出更深入的研究。

二、相关议题的展开

在梁方仲先生之后,以一条鞭法为中心的研究继续深入扩展,与之相关的对基层行政组织演变的研究则逐渐逸出了制度研究的框架,出现了一种力图对相关社会关系进行综合把握的尝试。研究多以一定区域为主,或涉及各类制度运行间的相互关系,或涉及某种社会关系类型在其中的表现形态,但所得出的结论往往相互矛盾,且多有晦暗不明之处。

1.一条鞭法研究的继续深入

在明代一条鞭法的研究中,唐文基、伍丹戈都对江南田赋均平过程做了详细的梳理。田赋改革早于徭役,最初发生在财赋重地江南,是为了解决官田重赋引发的负担不均,逋赋严重的问题。改革从周忱的“平米法”开始,通过调整耗米和金花银的分配,在不改变原有科则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小官民田之间负担的悬殊。改革经历过长期的反覆、停顿,甚至倒退,其间江南各地在做法上相互援引借鉴,又各具特色,逐步实现了官民田一则起科,“计亩均输”的目的。而越到后期,我们越能看到,这种田则划一的做法实际上也内含了整顿徭役的用意。[3-4]

江南以外地区,徭役负担相对要重于田赋,其改革多自均徭始。唐文基较详细地叙述了均徭法的实行过程和编佥方法,讨论了不同地区力役折银的价格问题及均徭负担状况,认为一些均徭项目在各地价格悬殊是因为“力役折银价格不是取决于劳动力的价格,而首先是取决于某项杂役本身是重差抑或轻差。……此外力役折银价格还包含着服役者到达服役地区的盘缠费用”[3]240。樊树志特别注重从江南农业商品化日渐发达的角度论述一条鞭法征银的背景,同时对后来的均田均役亦有所论及。[5]124-144伍跃指出,明初的“均工夫”之役所采用的“按田派夫”的方法是针对江南等地土地占有不平均的状况而提出的,这一原则影响到后来江南水利的派役方法,且与后来的“摊丁入地”有相似之处。[6]李长弓考察了明代驿传之役“唯粮是论”的一元化编佥标准和从永充到轮充的再到纳银的变化过程,这些都是与里甲差役不同的地方。①参见李长弓:《试论明代驿传役由永充向轮充的转化》,《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李长弓:《明代驿传役“银差说”商榷》,《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1期;李长弓:《试论明代驿传役编佥“唯粮是论”》,《华中师大学报(哲社版)》1988年第4期。近期相似的研究还有高寿仙:《明前期驿递夫役佥派方式初探》,《东岳论丛》1999年第1期;纪慧娟、宗韵:《明代驿递夫役佥派方式之变化》,《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刘文鹏、乐嘉辉:《明末清初的驿传差役制度变革——从几则地方志的材料谈起》,《中国地方志》2004年第6期。他特别指出这种“唯粮是论”的编佥标准与当时赋役制度变革的密切关系,“由于唯粮是论,驿传役的佥派与田赋的征收结成或保持了密切的关系,可以迅速地实现赋役合一,而成为一种纯粹的财产税。而其它徭役要实现赋税合一则要按丁、粮或产的比例分摊折算自是困难、复杂也迟缓得多”[7]。

袁良义在《清一条鞭法》中研究了清代一条鞭法的继续推行和摊丁入地的过程。除了赋役的继续合并之外,清代的一条鞭法的特点是将里甲、四差折银通过“裁、充、归、摊”的方式纳入到起运和存留的各个项目之中,其大部分被划入起运,只有极少一部分归于地方存留。他考查了明中期以来丁银中差役的成分逐渐加重的过程及其佥派标准的不同类型:按丁派役、丁粮兼派、丁从地起、摊丁入地。在清代一条鞭法继续推行的背景下,“摊丁入地”逐渐成为主流。

除袁良义的研究外,郭松义在《论“摊丁入地”》中考查了清代摊丁入亩实行的背景,说明清代摊丁入地最初是为了解决丁银征不足额而采取的权宜之计,此后因为编审丁银在北方严重加重了农民负担,在南方则因商业化程度的提高,人口流动频繁,编审事实上无法有效施行。他详细考察了各地在摊丁范围、标准等方面的异同和一些特殊情况,全面而系统地说明了清代摊丁入地的全过程。[8]1-60史志宏通过获鹿县编审册对比了丁银在摊丁入亩前后的变化,说明了摊丁入亩之后丁银负担随田地占有的多寡而变化的实际情况,这自然是有利于小土地所有者的。[9]樊树志对摊丁入地的研究则更注重明末清初江南均田均役与摊丁入地的前后继承关系。[10]刘志伟通过广东府的个案说明丁银在一条鞭法施行过程中逐步产生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丁”蜕变为单纯的征税单位的过程,认为摊丁入地是对早已形成的丁银的进一步合并。[11]

何平的研究侧重于讨论在一条鞭法完成后清代定额化赋税制度的形成及特点,由此导致的清代“不完全财政”体制的后果等内容。他根据直隶正定府的赋役全书分析了清代该地的田赋结构和赋额变化,自乾隆朝始“各州县的赋税征额便长期稳定在同一水平,波动较小”。在地方征收组织方面,他对清代的均田均役、顺庄法的施行以及宗族组织的征税职能也有所涉及。[12]由于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比例失衡,额外征求在所难免,魏光奇研究了清代直隶地区在一条鞭法后差役征发的情况。各县情况殊为杂乱,有按特定户籍供应者,有按里甲摊派者,有按村庄摊派者,有按全县地亩摊派者,各地这种游离于经制收入之外的私派方法颇类似明中叶后的情况,但一直为社会舆论所诟病,这不得不引起人们对一条鞭法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进一步思考,直至清末,这些差徭名目多汇入地方财政清理的办法中,成为清末民初州县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13]周保明研究了一条鞭法后地方吏役工食银数额的确定和发放的情况,指出工食银数额的微小和固定使清代的职役雇募徒有其表,无法适应物价上涨的社会条件,也不能杜绝法外勒索。[14]

2.基层行政组织研究的展开及面临的问题

对于在各地一条鞭法实施的过程中,相关基层行政组织都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则是一个更加复杂的问题。它涉及明后期以来里甲制的运行实态,里甲与保甲的关系等方面,且与各地复杂多样的聚落分布形态及社会结合方式的多样化选择密切相关,下面就大致分区域做一简要评述。

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观点认为,随着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逐渐完成,里甲失去了编审人丁和组织人户征发徭役的必要,基层行政组织遂经历了由里甲制逐渐向保甲制过渡的过程,后者在人口编查、治安乃至赋役催征方面承担越来越重要的职能。在对华北地区的研究中,王福明将由数个村落组成的乡保(又称“约”)组织看做保甲制下“保”的扩大,“保、里在许多职能上混为一体,使保的单位超出村界,而成为一行政区划”[15]12-16。但里甲组织并未因上述职能的混合而消失,作为赋税征收单位的里社仍然必不可少,其对所属村落也同样是按照一定的地域划分的,这又该如何解释呢?袁良义、孙海泉同样是从清代保甲功能的不断拓展来立论,从编查保甲烟户以为滚催依据,到保甲在地方治安、赈济、钱粮催征等职能方面发挥的作用来进一步说明这一替代过程。①参见袁良义:《清一条鞭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39页;孙海泉:《清朝前期的里甲与保甲》,《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0年第5期;孙海泉:《清代保甲组织结构分析》,《河北学刊》1992年第1期;孙海泉:《论清代从里甲到保甲的演变》,《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期;孙海泉:《清代中叶直隶地区乡村管理体制——兼论清代国家与基层社会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孙海泉:《清代赋役制度变革后的地方基层组织》,《河北学刊》2004年第6期。

但魏光奇则完全不同意保的扩大这种看法。他以清中期直隶地区的方志材料为基础,认为随着赋役制度改革的完成,“里社制度赖以维系的户籍、居所和田产所在地三者的统一日益遭到破坏”。为此,各地里社制度做了方式不一的调整,作为其中的一种,以对自然村的划分为原则的乡地组织日渐推行,执行原来里社的职能,它与原有里社组织的关系则颇为复杂:有些地方在一定时期两者并驾齐驱,在有些地方乡地则“一枝独秀”,还有些地方则是对原有里社做了一定的改造之后,“以里社之‘旧瓶’装乡地之‘新酒’”。但无论如何,乡地组织与以维持治安为基本职能的保甲组织从来就不是一回事,“乡地与保甲的真正联系在于,当各级官府为维持治安而需要建立保甲及联庄、团练等制度时,要将之作为一项‘官差’通过乡地组织自上而下推行,但乡地组织本身却绝不等于保甲、联庄和团练”[16]。

从组织的基本特征来看,保甲与里甲有着很大的不同。前者以村落为中心,“以家联保”,旨在加强村落内部邻里之间的凝聚力,其牌、甲、保的编制虽有明确的人户限制,但在实际编排中总是可以灵活调整以适应村落的不同规模。而里甲组织则是联合多个村落而形成的赋役催征体系,见年之甲要负责一里之内其他各甲的钱粮征收和差役供应,土地的买卖,人口的流动要在各里、甲间随时推收开除以作为赋役分配的依据,它以对村落间关系的把握为重点。当里甲制编户与轮役的基本功能都丧失之后,旨在把握村落间关系的“乡级组织”又是如何实现的呢?这是上述争论的焦点问题。对此,张研认为,清中期以后的基层行政组织是以保甲为主,向综合性职能发展,“更多的地区打乱了各种单一职能形式的编组,依照本地的传统,间或采用各种单一职能形式编组中的名称,组成本地基层社会行政组织的系列(保、甲、都、图、地、保、里、社、场、圩、屯有不同的排列组合),这正是由于赋役征收、治安防卫等单一方面的行政管理逐渐趋于简约一致的原因。有些学者不了解这一点,见到一些地区基层社会行政组织系列的不同名称,便以为保甲之外仍存在里社等乡地组织,其实不符合实际。清中期以后,即便确有里社等名称,也不是原来意义上的里社组织了。非但里社,甚至保甲,也不是原来意义上的保甲,而是具有综合性职能的基层社会行政组织”[17]。但这种行使综合性职能的组织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又如何来理解所谓“本地的传统”?

虽然具体观点截然相反,但上述争论的一个共同特征都是将清代地方政府的编审活动局限在人丁编审这一个方面,将人丁编审的取消视作里甲组织功能完结的标志,进而将清代基层行政组织的形成看作是一条鞭法完成后的一个自然结果。这种单一的解释模式制约了对乡地组织形成的深入探讨。

在对华南和东南地区的研究中,学者多不再把明后期以来的里甲组织简单地看做一个衰落的过程。在对广东地区图甲制的研究中,刘志伟认为在经过按田粮均编里甲后,广东的图甲组织已从原有的编户单位转变为以田地税粮为单位编排的纳税单位,其与实际基层社会日益脱节。但另一方面,通过对甲内总户——子户关系的分析,又可看到以血缘关系维系的宗族组织在实际上主导着图甲的运行:甲或由较大宗族及其支派构成,或由几个家族联合而成,粮额较多的大族甚至可以分在两甲中纳粮。与此相应,人们在图甲中的地位以及相关责任与义务的分配也是建立在自身财产与宗族组织的隶属关系的基础上,而不像过去那样是建立在编户齐民对王朝的人身隶属关系上了。[18]186-215

陈支平着重利用地方文书考查了明清福建、徽州等地区户籍重构与赋役征收的特点。他指出明初福建户籍登记就存在着大量瞒报的情况。大家族共用一个户名的情况在福建也非常普遍:“里甲户籍实际上变成了民间向政府纳税应役的一种代号而已,政府册籍中登记的名字,或者根本没有其人,或者已经去世几十年以至数百年。他们的子孙依然沿用着祖先的名字。因为这些所谓户名的作用,仅在于与地方政府产生赋税徭役的联系,是否真实姓名并不重要。”[19]32在对徽州文书的研究中,陈支平同样发现了土地买卖者与户名不符,户籍私相授受,户名延续数百年不变的情况,在总户和子户内部也存在着对税粮的内部分配。[19]59-82郑振满也做了相似的研究,指出明清福建地区赋税定额化的实质是宗族包税的合法化,而“明中叶以后按丁摊派的差役负担,实际上仍是按里甲户籍平均分摊的”[20]。这提醒我们注意明清赋役制度改革在既有的地方社会结构中展开的特殊形态。

上述研究极大地突破了完全以一条鞭法为中心来解释基层行政组织演变的模式,造成一种从地方社会关系的本位加以阐释的新角度。在这一视角下,从户籍的开立到纳税负担的分配,基层行政组织的功能不再只是行政权力向下控制的手段,同时也是血缘群体表达身份认同,建构地域社会身份性支配秩序的仪式过程。①相关研究参见贺喜:《编户齐民与身份认同——明前期海南里甲制度的推行与地方社会之转变》,《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麦思杰:《开户立籍与田产之争——以明清时期黄姚社会变迁为中心》,《中国农史》2008年第3期;刘永华、郑榕:《清初中国东南地区的粮户归宗改革——来自闽南的例证》,《中国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4期。

但另一方面,社会关系的样式本身当然是复杂多样的,在一定地域内,将居住在村落里的人结合起来的方式也可以有多种类型,上述以宗族势力的分化与组合构成的图甲体系是否具有地域整合的一面?我们是否还能发现其他类型的社会因素在起作用?它与所在的乡村基层社会结构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对此,上述研究模式并未予以充分回答。从刘志伟所举的例子中可以看到,甲内宗族关系所维系的人户似乎并不在一个连续的地域范围内,而一个较大的宗族也可以在不同的聚落立户。[18]205-210而据日本学者片山刚所举的例子,不管是创立新图,还是在已有之图中,集结于同一甲的族人具有谱系和地缘的相近性:首先是同族之内谱系相近且同属一自然乡者相集结,其次是远房同族之间且同属同一自然乡者相集结。[21]而根据郑振满对清代福建“粮户归宗”改革的考察,沿海散居宗族的“合户”行为则让地域远隔,并无关系的同姓家族拼合了起来。[22]144-146

比较上述研究,除了宗族类型的差异以外,各项赋役改革措施对相关社会群体的行为亦预设了不同的选择空间。而在对徽州地区的相关研究中,除了对里甲家族化的讨论外,对明清时期相关赋役改革对基层行政组织演变所起的作用则出现了较为深化的探讨。栾成显利用徽州文书和嘉靖《太仓州志》说明这种以编户为原则的图有时会将一个自然村落分属于几个图,每图的圩数也大小不一,但在以人户为原则的同时亦顾及到地域的因素。同时他特别注意到自明后期以来的土地丈量中,出现了以图为单位登记田土,与原有里甲体系的范围重合的特点。[23]255-264夏维中、王裕明在考察明末清初徽州的土地丈量时也注意到丈量人役的组织以里排为单位的事实。[24]而汪庆元在对徽州休宁“均图”鱼鳞图册的研究则向我们展示了在“均图”这一行政操作下,图的面积和四至大致确定,地方政府通过调整贫图和富图的人户来均差,而人户则可因为土地买卖或差役调整而灵活进出各图,这样做的结果使图的地域性越发明晰,而保甲长也是在图甲体制中轮充产生的。[25]

在江南地区的社会整合的模式中,扩展的血缘关系的维系相对薄弱,而商业化的发展则造成了社会阶层新的分化,且出现了城与乡的分离,其基层控制组织的演变则会涉及更多的因素。对此,吴滔以苏州地区为中心,研究了以市镇为代表的地方市场体系与以里甲制为主的地方行政系统之间的关系,认为虽然明清时代一系列的赋役变革使里甲制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并未为市镇的管辖区域画出合理空间,市镇的坐落依然要清楚地标明属于何“都”何“区”以便纳粮当差。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镇对周边乡村的统摄力增强,但它更多地是借助巡检司等行政组织或借助地方公共事业的运作来表明自己的管辖权。至清后期,以市镇为中心的“厂域”划分最初只是一种专注于赈济的临时性举措,为饥民就食的方便,在对所属图分的调整中逐渐清理了插花地带来的妨碍,逐渐发展为一种被普遍认可的地域划分。太平天国战后,厂董的职责又扩大到丈量、水利、义塾等诸多领域。这些都表征着以市镇商人与士绅为中心的权力网络逐渐填补了城居地主离去后留下的管理空白,与过去基于地主与农民的依附关系不同,这一以“镇董”,“厂董”为中心的权力网络建基于自身的财富、声望和地方政府的委任,其权势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厂域的大小。清末地方自治时厂镇合流的过程就是这一权力网络与地方行政干预相互调试的过程,来自历史记忆的反复强化和管理者对资源与分配关系的权衡是厂界建构的重要因素。它不仅与商业化的进程相关,还与城乡间权力多元格局的大变动有着千丝万缕的互动关系。

大约是受到日本学者滨岛敦俊对明清江南均田均役研究的影响,学者们一般认为明清时期江浙、广东等地的均田均役改革纯粹以额定亩数编排里甲,在取消了编户内涵的同时也不再具备地域整合的特征,但如果这一认识符合历史事实,其后以一定地域的村落为控制对象的“顺庄法”的展开就变得无法理解了,对于江浙地区里甲体系变质与重建的问题,笔者将有专文考察。

三、结语

综上所述,国内明清赋役改革的研究自梁方仲先生对“一条鞭法”作出开创性研究后,基本沿着制度演变的方向进行着深入挖掘,同时部分研究者开始将研究视角转向对明清基层行政组织嬗变的线索梳理,并在其与地方宗族组织的关系上开辟出新的主题。但另一方面,对于宗族结合模式并不强固的江南地区,其组织方式又是如何形成的则依然不甚清楚,明清基层行政组织如何利用地缘性结合以实现其社会控制的机制仍有待进一步研究。明清基层行政组织的运行涉及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多个层面的复杂互动。从行政控制的角度看,其基本功能是要将乡村社会组织成一个有序的赋役输纳体系,它不会因赋役征收标准与对象的变化而自动形成,因此对其研究就不能只局限在一条鞭法改革的脉络之中,而应涉及均田均役、土地丈量、保甲等多重行政操作的交互作用,在不同时期和地区,其作用的程度与侧重很不一致。其次,当进入细化的区域研究时,基层行政组织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又可以被视作不同社会群体自我选择的结果,人户不再被当做功能得以实现的手段,他们会从自身的利害状况出发,在行政规限与地方习俗、惯例间寻找最有利的组织方式,同样在相关组织的形态演进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记。在现实生活中将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关系类型有多少种,就会有多少不同类型的组织模式,它可以是支配性的,也可能是非支配性的,不论是对赋役制度还是相关基层行政组织的研究,都应以对社会关系的综合把握和对社会结构的整体呈现为目的继续深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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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 南)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Domestic Research of the Tax Reform and the Evolution of Basic-leveled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in Ming-Qing Dynasties

HOU Peng
(School of Humanities,Suzho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uzhou Jiangsu,215009)

The tax reform and the evolution of basic-leveled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in Ming-Qing dynasties had effects on the complex multilayered interaction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the study of which should not only investigate the interplays of various systems in operation,but also relate to propositions of distributive settlement forms and social combining patterns.It is the basic direction of the study on this special topic to present the whole picture of differentiation and integration of the local society in Ming-Qing dynasties as it was in a dynamic process of power operation.

Ming-Qing dynasties;tax reform;basic-leveled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F129

A

1672-0695(2015)05-0082-08

2015-06-29

侯 鹏,男,苏州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历史系讲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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