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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元典章》看元代平民女性遭受的家庭暴力问题

2015-03-27刘姮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妻妾施暴者暴力行为

摘要:中国历史上的元代是一个蒙汉二元文化发展的时代,在这一历史大背景下,平民女性的生存状况有其自身的特点.元代出现施加于女性身上的家庭暴力现象是比较普遍的,其施暴者涉及女性的丈夫、婆婆、继母、丈夫的正妻,甚至女孩子的亲生父母等家庭人员.而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则包括辱骂、殴打、烙伤、身体雕刺等各种各样的残忍方式和行为,部分女性在忍受的同时,也学会了采取一些措施反抗家庭暴力.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G8275(2015)05G139G03

收稿日期:2015G09G30

作者简介:刘姮(1990G),女,土家族,湖北恩施人,武汉大学历史学院中国史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元朝史.

一、背景综述

在中国历史上,女性从整体上相对于男性来说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各种各样的传统习俗和思想观念从政治、经济、社会、家庭等各个方面束缚着女性.由于元代受到蒙汉二元文化的影响,身处其时的人们对待女性的观念有其特殊之处,这一时期的女性面临的问题也是有其自身的特点,而其中关于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理应得到重视.

关于元代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部分学者的研究中有所涉及.徐适端在其文章«元代平民妇女婚姻生活考»中认为,元代平民妇女沦为婚姻中的经济筹码,赤裸裸的婚姻买卖、野蛮的收继婚、任意被典雇和转让使元代平民妇女们的婚姻极为黑暗,而在其后的婚姻生活中,妇女们也遭受了很多灾难,如婚姻幌子下的卖休买休、被夫逼迫卖淫赚钱、各种家庭暴力等.与此同时,随着这些妇女从媳妇变为婆婆角色的转换,其本身也拥有被害者和施暴人的可悲双重角色,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巨大的讽刺. [1]124-125文中,作者提到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是很值得继续深入探究的问题.黄宗凯在其«元代妇女地位略论»一文中认为,中国历史上妇女的地位由于受到程朱理学的影响,从元代开始步入了迅速下降的轨道,但是元朝是一个受到蒙汉二元文化深刻影响的朝代,其妇女地位是有其特殊性和多样性的.作者在“从法律条文看妇女地位”一节中提到了很多禁止虐待妇女的法律条例. [2]162-163张斌的硕士论文«元代汉人女性家庭角色及其地位»中第三章生儿育女之后的角色及其地位中的“为人婆”一节有提到部分儿媳受到婆婆的暴力对待. [3]谭晓玲在其著作«冲突与期许———元代女性社会角色与伦理观念的思考»中指出在元代,男子认为妻子更像生活中的对象、手中的工具,只要不满意,随时可以修理,因此家庭中的妻子往往被沦为家庭暴力的对象.而这也是元代家庭里婚姻关系中不和谐的一个表现. [4]

从以上的综述中可以看出,学者们对关于元代平民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并没有过比较完整系统的研究,其中还有极大的研究空间,所以本文拟就此方面做一些探讨.而元代的基本研究史料«元典章»则对探讨此问题有重要的作用.«元典章»共有六十卷,收录自元世祖即位至元英宗即位为止的各项敕旨条令和有关案例. [5]296«元典章»收录了大量的诏令、条画和形形色色的案例,为元代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提供了极其丰富的第一手资料,史料价值是很高的. [5]296-297通过阅读«元典章»,我们可以探知其中有诸多涉及元代女性遭受家庭虐待的案例,这对于我们研究元代平民女性遭受家庭暴力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元典章»中元代平民女性遭受家庭暴力之案例

女性是社会上最重要的角色之一,在历史长河中,女性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中国历史上,女性作为弱势群体,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一直是比较严重的.这一问题触及女性基本的人身安全问题,清晰地认识这一问题对于我们了解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历史根源,反对对女性施行家庭暴力都有较大的意义.从史籍中记载的关于元代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我们能够发现,元代出现施加于女性身上的家庭暴力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其施暴者涉及女性的丈夫、婆婆、继母、丈夫的正妻,甚至女孩子的亲生父母等家庭人员.而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则包括辱骂、殴打、烙伤、身体雕刺等各种各样的残忍方式和行为.

以夫为天是中国古代社会对女性最重要的基本要求之一.在家庭中,作为男子妻妾的女性从属于丈夫,这样的一种不平等地位使得丈夫打骂妻妾成为“管教”她们的方式和手段,那么妻妾受到来自丈夫施加的家庭暴力也就很容易发生了,而且在一个家庭中,丈夫具有绝对的权威,一旦妻妾有不服从丈夫意志的行为,这样的权威地位就为丈夫对妻妾施加暴力行为提供了方便之门.«元典章»中记载了多例丈夫对妻妾的暴力对待行为,比如«元典章»刑部卷之三诸杀一中有«打死妻(二起)»两个案子,现摘录如下:

第一起案例:

东平路申:“归问到洺州路陈瑀招伏:‘不合先为妻司娇娇与陈二通奸,立到生死文字,不曾告官.至元二年四月十五日,使妻喂马不伏,相争,因此将本妇殴打,不多时身死罪犯.’”法司拟:“即系与妻先不安谐,因有罪而殴伤身死事理.旧例:‘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即先不安谐,因有罪而殴死者,徒四年.’其陈瑀合徒四年.元与苦主某人葬埋银钞数,已作埋殡服饰,不须征偿.”部拟:“本妇先曾犯奸,又不从使唤.量决九十七下.”省拟决九十七下. [6]1451-1452

第二起案例为:

济南路申:“备隶州路申:‘归问到赵驴马招伏:不合于至元三年二月初九日,因为妻哇哇藏着主面糕,骂本妇人.哇哇还骂,驴马用拄杖隔箔帐将妻哇哇头上趔了一下.在后因洗头,风搐身死罪犯.’”部拟:“量情杖一百七下.烧埋银既是同居,不须追征.”省断七十七下. [6]1414-1415

在以上这两个例子中,只因妻子有了拂逆丈夫意志的行为就招致丈夫残忍的暴力对待,甚至杀害.而在«元典章»中所记录的另外一个案例中,一位丈夫出于残忍邪恶的心理,“将妻狄四娘沿身刁刺青绣,不从,用拳将本妇,于背上、两腿刁刺龙鬼.接受莫一史舍钞两,雇觅妻狄四娘在街露体呈绣迎社.” [6]1414-1415在这一案例中,该丈夫的行为可以说是令人发指的,他将妻子“沿身刁刺青绣”,在遭到其妻子的反抗后,就对她“行打抑勒”,甚至让她“赤体沿街迎社”.该丈夫为了一点钞两,对妻子施加了如此残忍暴力行为,在他眼中,他的妻子不过是他赚钱的工具而已,完全丧失了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此外,从以上摘录的两个丈夫残忍暴力对待甚至杀害自己妻子的案例中,可以部分窥见元代法律对于女性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的一些规定.在第一个案例中,部拟:“本妇先曾犯奸,又不从使唤.量决九十七下.”省拟决九十七下. [6]1451-1452而且在这一案例中有一个引用旧例‘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即先不安谐,因有罪而殴死者,徒四年.’第二个案例中政府“部拟:‘量情杖一百七下.烧埋银既是同居,不须追征.’省断七十七下.” [6]1451-1452对于丈夫这种残忍而暴力的行为,旧例是‘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即先不安谐,因有罪而殴死者,徒四年.’这样的刑罚已经是比较轻的了,而在这两个案例中,元政府又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对犯人的刑罚做了进一步的减轻,分别判处“决九十七下”和“断七十七下”的判决,由此也可以看出当时社会和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的施暴者的惩罚力度是不强的,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可以解释当时为什么很多女性容易遭受家庭暴力———对于施暴者惩治力度不够,从而使施暴者有恃无恐,更加剧了当时女性的悲惨处境.

家庭中的婆婆这一角色也曾经是家庭中的儿媳,俗语说“多年的媳妇熬成婆”,曾经是儿媳的婆婆,在对待自己的儿媳时也有的成了虐待伤害他人的施暴者.«元典章»刑部卷诸杀一中有一个名为打死男妇的案例:

濮州申:“取责到王阿李状招:‘有男妇邢茶哥,糨下袄子,一个两个月缝不出来.阿李于至元五年九月十六日着言教道,本妇不伏,到将阿李抵触回骂.有男妇邢茶哥见怀八个月身孕,阿李自合着言严教,却不合便用挑火棒于男妇邢茶哥左右两肋乱行殴打了三四下,以致因患肚里疼痛,于二十日着床,动止不得,至二十二日五更前后致命身死罪犯.’” [6]1454-1455

在这个案例中,施暴者是家庭中的婆婆,这一位家庭角色曾经也是一个家庭中的儿媳,也曾是在家庭中依附于丈夫而处于较弱势地位的妻子,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儿媳和妻子熬成了婆婆,在家庭中逐渐拥有了一定的权威,昔日的弱势角色甚至也许同样遭受过家庭暴力的人也成为了施暴者,对自己的儿媳进行殴打致其死亡,这不能不说是女性群体历史上的巨大讽刺和悲剧.

在古代社会,幼年的女性不论是在社会中还是在家庭中都是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很容易受到来自社会上或者家庭中大人的暴力对待.如«元典章»中有一个后母暴力虐待前妻女儿致其死亡的案例:永平路抚宁县的一位后母韩端哥,因为丈夫前妻的一双儿女偷家中的小豆换梨吃,便“辄将擩鞋铁锥火内烧红,将女子郝丑哥施恨,即于舌上烙讫三下,身至臀腰通烙讫七十二下,又用麻绳于搥上悬吊,将欲垂命.将郝骂儿臀片至腰脊二处,烙讫七下.” [6]1416-1418而被韩端哥暴力虐待的郝骂儿才十一岁,郝丑哥也不过才十三岁,最后郝丑哥被其虐待致死,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悲剧.

父母可以说是儿女最为亲近的人,所谓“虎毒不食子”,在动物界尚且有爱护幼儿的本能,但在我国古代社会,由于受重男轻女等畸形思想和心理的影响,家庭中的父母甚至出现过暴力杀害女儿的行为.«元典章»刑部卷之三中的«诸杀一·杀卑幼·淹死亲女»中记载道:

至元三年七月,真定路申:“何赛哥状招:‘至元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将女定哥抱去,撇放滹沱河内淹死罪犯.’”法司拟:“旧例:‘子孙违(法)[教]令,而祖、父非理殴死者,徒一年.’”部拟决五十七下.呈奉省劄准拟,断讫. [6]1456

在元代的史籍记载中,还有一种别样的家庭暴力,即家庭中的妻妾被丈夫逼迫为娼,如果不从,妻妾就会受到丈夫的暴力殴打虐待,这种暴力行为不同于常规的暴力行为,它对女性的伤害和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如«元典章»中记载道:

大德元年闰十二月,御史台咨:监察御史追照得:“上都留守司归问到民户王用招伏:‘不合逼令妻阿孙、[妾]彭鸾哥为娼,接客觅钱.每日早晨用出离本家,至晚,若觅钱不敷盘缠,更行拷打,以致彭鸾哥告发到官罪犯.’” [6]1525-1526

从这一个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略一窥见元代女性对于自己遭受到的家庭暴力是有反抗行为的,比如这一案例中的彭鸾哥就将自己丈夫的行为告发到官府,把丈夫对于自己的暴力行为诉诸官府,寻求官府的帮助和解决,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在当时比较明智和有用的反抗方式.

三、结论

元朝是我国古代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起来的统一王朝,在这一历史时期,蒙汉二元文化共同发展,造就了其社会与文化的特殊之处,身处其时的人们所拥有的女性观念既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也有其自身的特殊之处,在这种历史环境影响下,女性群体面临的问题也是有其自身特点的,而其中关于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则是值得我们去研究的.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元代出现施加于女性身上的家庭暴力现象是比较普遍的,其施暴者涉及女性的丈夫、婆婆、继母、丈夫的正妻,甚至女孩子的亲生父母等家庭人员.而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则包括辱骂、殴打、烙伤、身体雕刺等各种各样的残忍方式和行为.而元代法律对于施暴者的惩罚力度是极为不够的,这从一个方面可以说是纵容了元代家庭施暴者的行为.关于元代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是一个范围比较大的研究,本文仅从«元典章»中的相关例子中做了一些最为初步的探讨,更为细致深入的内容有待进一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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