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校园安全问题背景下当代大学生道德思维与法律思维问题研究

2015-03-27徐天柱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原则道德法律

摘要:恶性校园安全事件对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破坏大学校园和谐安静的环境,制造恶性校园安全事件的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存在的严重问题,也暴露出整体大学生的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的现状和问题,探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内涵和要求,并按照规律对大学生进行针对性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G8275(2015)05G0010G03

收稿日期:2015G10G02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淮北师范大学信息学院教研项目“校园安全背景下大学生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培养问题研究”(编号: jyxm20121803)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徐天柱(1971G),男,安徽宿州人,淮北师范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政府规制研究、法治教育.

校园安全事件是指发生在校园内的严重侵害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事件,其中发生在大学校园内的恶性伤害事件尤其引发社会关注.这类高校恶性安全事件的主体是大学生,事件发生在大学校园内,后果往往导致大学生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严重破坏校园内的和谐安静的环境.高校恶性安全事件的发生,在带给人们震惊之余,也引发人们对事件发生原因的思考,以及对在校大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存在问题的思考.本文欲从高校恶性伤害事件的特点入手,分析在校大学生的总体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目的是进行有针对性地改进教育提供研究基础,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限于研究目的,本文探讨的校园安全事件的范围限定于大学生实施的高校恶性伤害事件.

一、典型的高校恶性伤害事件的特点

大学校园安全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经媒体报导的校园恶性伤害案件因为具有典型性,以其为样本进行分析,有利于发现涉案主体的大学生在处理矛盾纠纷时的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的特点,根据时间跨度,本文选取近10年间的三起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校园恶性伤害事件作为样本,重点分析当事人由于不能正确处理纠纷矛盾所导致恶性伤害后果发生时的思维问题.

第一起恶性伤害案件是2004年春天发生在云南大学的震惊全国的马加爵事件.马加爵系云南大学在校大学生,因家庭贫困而自卑,加之同学对他的一些做法冷嘲热讽,使其自尊心受到伤害,导致仇视讽刺他的同学,与同学之间的长期关系不和,因小事刺激,杀死四名同校大学生,最后被判处死刑.此案中,马加爵与被害人之间并无深仇大恨,之所以举起屠刀,是因为缺乏正确的道德思维调整自己的心理问题,也缺乏法律思维去规范自己的行为,无法控制杀人的冲动,酿下大祸.

第二恶性伤害案件是2010年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事件.药家鑫开车不慎将张妙碰倒,张妙记住车牌的行为引起其对被可能索要高额赔偿的担心和愤怒,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连刺受害人数刀致其死亡,后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药家鑫在道德方面缺乏起码的同情心和换位思考的思维,更是完全缺乏法律思维,把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了故意杀人案件,后果极其严重.

第三起恶性伤害案件是2013年复旦大学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林森浩事件.林森浩因生活琐事与同宿舍的黄洋关系不和,将剧毒化合物注入宿舍的饮水机槽,导致黄洋饮水后中毒死亡.林森浩无法妥善运用道德思维化解同学交往中出现的矛盾,导致内心的不满情绪发酵成为巨大的仇恨,又因为缺乏正确的法律思维,对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在法律上的严重后果缺乏正确的认知,两道防线最终失守,酿成大错.

上述三起校园恶性事件具有明显的共同点:第一,在面临纠纷时,他们内心缺乏正确的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能力,无法适当地进行道德调节,也无法做出正确的法律判断,最终走上不归路;第二,这些酿成大错的学生往往没有劣迹前科,且在接受法律审判时非常后悔,也就是说,这些孩子本质并非恶毒,如果有足够的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的教育或许能够避免上述悲剧的发生.这些个案是极端的,但是却反映出当代大学生缺乏运用正确的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分析处理人际纠纷矛盾的现状和问题.

二、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的内涵及要求

(一)道德思维的内涵和要求

1.道德思维的内涵

唐凯麟认为道德思维是主体依据道德感知而进行的理性思考和推理,是人类思维活动的一种相对独立的特殊形式.人我类同是其结构模式,情理交融是其理性特征,知行合一是其价值把握方式. [1]14-16赵彧认为道德思维是一种特殊的理性思维,是指道德主体运用道德概念、道德判断、道德推理等思维形式反映道德现象,解决道德难题,作出道德决定的理性方法或途径. [2]上述两种观点揭示了道德思维是理性思维,而且是借助道德感知和道德判断和推理得出决定并付诸实践的思维.吴茜认为“道德思维是关于人类个体与群体的相互利益关系的思维.” [3]384这种观点启发性在于将道德思维的核心定位于道德主体如何看待和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处理利益关系角度合理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思维,有助于提高学生处理生活中相互利益关系的能力,进而提高其道德思维水平.

关于道德思维过程问题,唐凯麟认为是“主体对道德实践活动对象进行感知、判断和推理,形成某种道德观念和道德理念,并对自我的处境、道德观念和理念进行内在的反馈和调适,从而使道德实践活动顺利进行”. [1]14-16黑格尔认为道德思维分为直觉思维层面和批判思维层面两个层面进行,在直觉思维层面,人们依靠那些直觉原则作出道德决定的,但直觉原则需要经过批判思维去评价后才指导道德实践.直觉思维层面和批判思维层面的互动,促进道德思维从低到高的螺旋式前进. [4]65由此可见,个体的道德思维既需要道德主体在已形成的道德原则的指导下对人际交往中的问题和行为进行感知、判断和推理做出决定后指导自己的行动,而且在个体的道德实践过程中,不断固化或调整发展已有的道德原则,从而使道德主体的道德思维成熟.德育面对的任务既需要通过早期的教育将基本的道德原则灌输给学生,更需要帮助学生在道德思维的过程中,引导其将个人的道德原则向主流道德原则靠拢.

2.道德思维的要求

道德思维要求道德主体对自身道德原则的明确感知;道德主体必须能够具有理解他人情感和情绪的能力;道德主体必须能够换位思考,将他人看成是和自己具有同样需求的主体;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问题作出合理适度的反应.威尔逊认为进行道德思维的要求包括四个方面:将其他人看作是与自己地位同等的人,并表示对他们的关心;对别人的感情和情绪的认识;获得与道德决定有关的那些事实;按照自己的决定去行动的能力. [5]39

(二)法律思维的内涵和要求

法律思维一般是指主体运用法律的原理、原则和规则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和决定的思维活动.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而言,法律思维的基本方式是逻辑三段论的方法,即大前提是相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小前提是案件的相关法律事实,如果小前提符合大前提就可以得出法律原则和规则所规定的法律结果,运用这种方法可以解决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绝大多数法律纠纷,避免陷入进一步的被动局面.

法律思维的四项要求包括:第一项讲法律,即遇到法律纠纷时要依据法律规定来处理;第二项要求讲证据,即发生法律纠纷后,需要根据证据来认定涉案的法律事实情况;第三是讲程序,即发生的法律问题如何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第四是讲法理,即根据法律规定得出的结论在法律理论上是可论证的,是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

三、大学校园中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存在的现状和问题

(一)大学生道德思维存在的问题

大学生正处在青年期,人生观和价值观正在形成阶段,道德观念初步形成但是又处于变化阶段,身处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大量接触各种社会信息和多元的道德观念,提倡张扬个性独立作出自己的判断,尝试独立生活的同时需要处理不同的利益关系.

大学生的道德思维因此存在着主观性、偏差性、缺乏反思性和易走向极端的问题.所谓主观性,是指大学生在作出道德决定时根据已形成的道德原则进行道德感知、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具有很强的个体特征;培养完善理性的道德思维所要求的自我反思,必须具备自我批判性的思维能力,只有充分地反思后才能逐步将主流道德规范内化,而这一过程并非人人都能够实现.

大学生运用道德思维处理的问题往往涉及到利益矛盾,现代大学生往往更重视维护自己的利益,因而在遇到道德思维时难以运用类我思维进行换位思考,难以顾及他人的利益和感受.因此,大学生的道德思维往往具有偏差性,加之现代大学生大多数是独生子女,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根深蒂固,更多只考虑自我的感受,忽略他人的感受.

大学生的道德思维还存在着缺乏反思性和易走向极端的问题.当大学生运用道德思维时,往往认为自己的判断是正确的,即使发现与主流的社会道德规范相冲突,也在自己的内心为自己的道德判断进行强化,难以进行反思和调整,其道德思维在最低层次徘徊,难以螺旋上升到正确的层面.更为严重的是,部分大学生在运用道德思维作出道德决定时,因为主观性、偏差性和缺失反思性等问题,思维进入了盲目、片面的误区,往往会决定采用过激的情绪反应,采用极端手段进行处理.本文列举的三个案件,制造血案的大学生在遇到矛盾和纠纷或者受到委屈时,往往只考虑自己的感受,忽视他人的感受,无法换位思考,无法合理化地看待遇到的矛盾纠纷,不良情绪难以控制,错误地作出极端行动.如果再缺乏法律思维分析处理问题,很容易突破法律底线,从而铸成大错.

(二)大学生法律思维存在的问题

大学生在运用法律思维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遇到法律纠纷和法律问题时,不知道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也缺乏主动向懂法律的人咨询法律的意识,往往凭借自己的想法去处理,对法律后果的判断严重失误;第二,缺乏证据意识,或者证据意识不强,遇到法律问题时没有及时妥善保留证据,合法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第三,缺乏程序意识,发生的法律问题难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规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进行处理,丧失程序权利导致不利的结果.

四、大学生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训练的针对性教育

(一)道德思维的针对性教育

针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思维训练,应当遵循道德思维的特点和思维运用过程规律性,避免把德育变成了简单的灌输.在了解学生的道德决定和道德原则的情况下,通过换位思考、反思比较和客观评价后果等方式帮助学生反思自己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树立正确的道德原则,作出正确道德决定,提高在面对道德困境时运用道德推理进行适当的选择的能力.

首先,学生作为道德思维的主体,在遇到道德问题时应当尊重他们根据自身已经积累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进行判断、推理并作出自己认为正确的道德决定;在此过程中,应当启发学生通过语言将自己的道德原则和决定的作出过程表达出来,因为语言是思维的载体,借助语言我们可以发现思维的判断和推理过程,为进一步帮助大学生改善道德思维做好准备.

其次,应当引导学生进行换位思考训练,帮助学生同时考虑利益冲突中双方的立场和感受.唐凯麟先生提出的“人我类同”的观点认为不同的道德主体都是社会主体,应该具有基本的感受和需求,应当关注不同主体之间在纠纷发生时的利益和感受.引导学生体会人的最基本的社会属性,以此作为道德思维起点,通过“扩而充之”而直达事物和人的本质,引导和规范人的道德实践. [6]19如孔子所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再次,借助社会主流的道德原则与学生探讨分析,当学生的道德原则和道德判断和推理与主流公认的道德原则相互冲突时,循序渐进地引导学生反思自己依据的道德原则和主流道德原则的异同以及产生的不同的影响,从功利的层面和个人心灵层面引导学生重视主流社会道德原则的价值,权衡比较自己的道德决定是否能够给自己带来好处,是否能够使自己的心灵安宁,是否能够使自己放眼更广阔的未来发展.

最后,在学生掌握一定的主流道德原则后,会面对道德原则冲突产生的道德困境问题,如诚实原则和保护他人原则冲突引发的道德困境,而道德思维的成熟和完善,道德行为的真正构建,有赖于道德困境的合理解决.我们应当坚持善意和有利于结果的标准,帮助学生提高自主解决道德困境的能力.为此,我们需要提取学生道德环境中的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道德问题,设定不同层次的价值问题,引导学生价值认知的发展. [7]15最终经过道德思维的科学训练,大学生应该能够养成正确的道德直觉,道德直觉是省略了逻辑形式而能迅速、直接地把握道德对象及其本质洞察道德信仰的本质和内涵,坚定对某种道德价值理想的信奉. [8]27

(二)法律思维的针对性教育

法律思维的针对性教育,首先需要提高学生对于常用法律规定的了解水平,因为不知法就无法依据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指导,也无法预测法律后果.我们需要在大学中尽可能开设法律常识的课程,使法律知识能够为学生易于获得.从现在各个高校提供法律课程的情况来看,尽管大学生希望多了解学习法律知识,但是高校内能够提供的法律知识的课程非常少.除了大学生作为公共课必修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有少量的法律知识外,选修课和公选课中的法律知识课程很少.大学专业教育课程安排和大学生迫切需要的法律知识课程之间的紧张状态将长期存在.在学校对课程制度进行调整之前,我们应更多地引导学生在遇到问题时,多向身边学习法律的人,尤其是法学教师、法官、律师咨询,通过间接途径获得常用的法律规定.为避免大学生一失足成千古恨,有必要提供典型性案例,帮助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严重后果,使学生能够敬畏法律,掌握法律底线.

其次,需要帮助学生不断强化证据意识.因为法律规定繁多,需要逐渐积累,但证据意识可在掌握基本规则后,在自己不断运用过程中提高,因此不需要占用更多的教学时间.在教学过程中尤其要引导学生注意自己日常生活中重要事项证据的保留问题,比如重大的民事合同问题,合同签订、变更和履行的书面材料都需要保留证据,民间借贷的借款条和收据、汇款的银行转账记录,发生侵权案件时的照片、医疗病历、发票等都需要作为证据保留.在生活中不断强化证据意识,并非鼓励大学生动辄拿出证据去打官司,而是学习依据事实进行法律思维的良好习惯.

最后是法律程序的针对性教育问题,程序问题大多涉及到专业的程序法规定,针对性教育具有相当难度.我们应该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是帮助培养学生在遇到程序问题时向法律专家咨询的意识;二是针对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如交通事故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产品质量引起的消费者维权案件进行法律程序的介绍,以便逐步培养程序思维的意识.

总之,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的针对性教育在校园安全事件频发的背景下具有迫切性,在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背景下更具有重要性.

猜你喜欢

原则道德法律
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跟踪导练(五)(2)
道德是否必需?——《海狼》对道德虚无主义的思考
坚守原则,逐浪前行
让人死亡的法律
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与完善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用道德驱散“新闻雾霾”
让法律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