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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中后期徽州一条鞭法的实施——以《新安蠹状》为中心

2015-03-22周晓光

关键词:徽州

周晓光 王 灿

(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039)

一条鞭法出现于明代嘉靖年间,万历九年(1581)由中央政府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据《明史·食货志》记载:“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1]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地理环境存在差异,使得一条鞭法在全国实施过程中出现地方执行与中央规定之间的制度变异。明代中后期的徽州,因徽商崛起、宗族繁荣和新安理学的影响,成为封建社会后期的典型地区。

《新安蠹状》是明万历十四年至十六年(1586—1588年)徽州知府古之贤在任期间,为解决徽州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方面的弊端而采取施政措施的档案汇编①时任徽州府歙县知县彭好古在古之贤离任前将其任徽州知府期间所采取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收录成册,请其赐名,古之贤观之曰:“此蠹状也,安烦剞劂?”遂题名为《蠹状》,又因徽州古称新安郡,故称为《新安蠹状》。。此书刻于万历十六年(1588),分上下两卷:上卷为《议稿》,即古之贤对上司汇报公文汇编;下卷为《牌票》和《告示》,是古之贤对徽州各种社会弊端治理措施的汇编。此书传世文本极少,今藏于安徽省博物馆的孤本乃徽州文献学家许承尧于杭州抱经堂书肆购得,“是书乃孤本,虽多缺脱,而所为条教,犹可考见彼时风气,弥可贵也?”[2]其文献价值和学术价值可见一斑,然学术界对这一重要资料的利用和研究不多。本文则根据《新安蠹状》中明代中后期一条鞭法有关粮长制、钱粮征收、里役变化、屯粮征收等规定在徽州的具体实施状况,结合徽州文书,考查封建社会后期一条鞭法在中央规定与地方施行之间的差异,以期对这一时期徽州社会状况有更深入和全面的了解,有助于把握地方基层社会经济运行轨迹和社会变迁实态。

一、一条鞭法在徽州实施过程中的制度变异

(一)明代中后期徽州的“粮长制”

田赋是封建社会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为保障国家田赋的征收,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四年(1371年)设立粮长制度。“粮长,洪武四年始置。每粮万石,设粮长一名,知数二名,推粮多者为之。”[3]而明代中后期徽州粮长制的特点、弊端“在整个东南地区都具有共性,是整个明代粮长制度的一个缩影。”[4]

1.明代中后期徽州粮长制的困境及其弊端。明初,粮长一般为世家大族充任,“凡每纳粮一万石或数千石的地方划为一区,每区设粮长一名,由政府派区内田地最多的大户充当。粮长的主要任务为主持区内田粮的征收和解运事宜”[5]。粮长制的实行对保障田赋征收起到重要作用,然到明代中后期,由于官府各个部门的苛扣、富商大户的花分诡寄等,使得粮长制在徽州地区的运行面临诸多困境。

(1)明代中后期徽州粮长制的困境。其一,此时粮长由世家大族下移到地方民众手中,其主要原因归结于官府各部门对粮长的苛扣、索取,使得人人畏惧,不愿担任。粮长之役已变成人人避之而唯恐不及的重难之役。“明初的粮长多为粮多的殷实大户,而被催征对象多为粮少的小户,这在情势上具有以大督小的优势,故而催征起来相对较易,而粮长因催征不力致令自家赔累者也就不多;到了明中期,粮长已役及中小户人家,这时的粮长相对于纳粮户而言已丧失居高临下优势,催征难度明显加大,致使粮长往往只能用赔垫的方式应役,他们当中不少人往往因此而‘破产倾家’。”[6]就徽州而言,“钱粮为身家之累,人人畏避。加以衙门使用愈加困惫,故有当一介粮长而遂败其家者,良可悯也。访得管粮官有比较贽见礼,吏书有常例见面礼。关领勘合,转文倒解,本府吏书又馈送扇烛,求索常例,及解官房、水、马匹,俱派于粮长。种种夙弊,不可缕悉。”[2]其二,粮长在征收田粮的过程中遇到诸多阻碍。如富商大贾、大户、奸滑势豪之家为逃避粮长征粮,将丁粮花分诡寄,成为粮长征收解运税粮过程中的一大困境。“花分诡寄”现象在明初就有出现,如《洪武御制全书·御制大诰》中记载:“将自己的田地移坵换段,诡寄他人,及洒派等项,事发到官,全家抄没。若不如此,靠损小民。”[7]花分诡寄种类繁多,“富户兼并土地,在造册时贿赂里书加以‘飞洒’,洒到见在人户身上称为‘活洒’,暗栽到逃绝户身上称为‘死寄’;或者取用‘花分子户’的手段,使田产‘不落户眼’;或者买进田地不办过割手续,仍挂在卖户身上,称为‘包纳’;或者虽已过割,但不归本户,使之‘有推无收,有总无撒’,称为‘悬挂挑田’;或者‘暗袭官绅脚色’,‘捏作寄庄’”[8]。徽州亦是如此,“徽民之富,不系田粮,有富踰巨万而田粮反少;又有奸猾之民,田粮本多而花分子户,其粮长不及敛也;又有势豪大户,假以无干生员冒认丁粮,干嘱缠绕,而软熟有司曲狥人情,以致上户未必佥;佥者未必上户”[2]。富户将田粮分散于户下的众多子户,或者将田粮寄于享有优免特权的官员家逃避赋役,使得粮长征收田粮的任务变得异常艰难。

(2)明代中后期徽州粮长制的弊端。由于官府各部门的苛扣、索取,加之富户、奸滑势豪之家的阻碍,徽州粮长要承担沉重的压力,“但是,粮长毕竟具有一种介于官府与平民之间的社会地位,所以其在承受官府派使的同时,也是可以把许多负担转嫁给平民百姓,甚至借执役的名义而从中获利肥己者。”[9]明代早期已有人就粮长制的弊端上奏,如《宣宗实录》中记载:“江南粮长之设,专督粮赋。近时永充粮长,恃其富豪,肆为亡赖,交结有司,承揽军需买办,往往移已收粮米别用,辄假风涛漂流为词,重复追讨,深为民患。”[10]明代中后期,徽州地区粮长往往借机侵贪民众以肥己,其手段繁多。“访得粮长私用大等(秤),正数外,勒要加耗,每两少则三四分,多至六年分,假报羡余,以图肥己?”[2]为保障粮长正常执行征粮等任务,徽州地区官府以“贴役”的形式给予粮长补贴,“各年轮改,较粮长之多寡,定贴银之规则,此为粮长倾销加耗,籴买南粮解运盘缠使用,谓之‘贴役’。至于编贴,粮长之外,仍将空闲人口编银,上官公费,谓之‘空贴’”[2]。然粮长还是以朋充、空役的形式在征税之外继续聚敛钱财,“今访得各属缘此漫佥花户,朋贴粮长之外。又于粮少之户,追征空役银两入官,以致丁丁着役、户户当差。况唯正之供,尚难办纳,额外科扰,民何以堪?”“空役”“贴役”“火耗”“羡余”等额外加征和粮长的侵吞,无形之中加重徽州民户的赋役负担,民众苦不堪言。如万历年间刻成的《窦山公家议》中所言:“今时之弊,役使烦苦,且征收科取比昔不无加重,况又有分外之征,人所不知者乎?”[11]

2.明代中后期徽州对粮长制困境与弊端的应对机制。其一,为减轻粮长之役带来的压力,徽州实行加添粮长、以均劳役的应对之策。每里、甲内不分里长、甲手,挑选丁粮多者负责征收本里甲内的田粮,其余诸人帮贴劳役,以减轻粮长负担。如《新安蠹状》中记载:“于内拣选殷实上户,方佥解户,不分税粮、条编,俱用粮长,酌量难易佥解,余剩之人帮贴,庶人众则征收不累,本里则银数不多。”[2]

其二,为防止粮长与官府衙役、吏书勾结敛财肥己、随意加征税粮,征税之前由官府颁发“由票”,规定应征项目和数额,使民众知悉缴纳详情。现存一份徽州文书详细记载“由票”具体内容:

直隶徽州府歙县为给由票以便输纳事。遵奉府贴申允会计派征万历拾伍年分税□(粮):麦每石征银三钱壹毫,扛银三厘玖丝;米每石征银肆钱壹分壹厘三毫,扛银肆厘壹毫;丝每壹两征银伍厘,扛银三毫肆丝。十六年条编:有免员役每丁止纳物料银壹分贰厘壹毫,扛银柒丝玖忽。(米)每石止纳物料银陆分伍毫,扛银三毫玖丝;无免人户每丁总纳物料、徭费银柒分壹厘柒毫,扛银捌丝柒忽,(米)□□(每石)总纳物料徭费银三钱伍分捌厘伍毫,扛银肆毫三丝柒忽。奉此。给由票填注各户应纳银数,散给小民,照数输纳。如有派征不合官则许令告究。须至由票者

计开

一户吴正宗系十七都二图四甲民籍 成丁一口

官民麦二斗七升四合八勺 丝一两二钱一分三厘四毫

官民米八斗八升三合

税粮共该银四钱九分六厘无毫

条编共该银三钱八分八厘八毫

右给付纳户

万历十六年贰月(县印) 日户给

县(押)

承行吏□□

□ 派费汪文□[12]

除“由票”之外,还以“小票”的形式规定征收项目和数额,防止官府衙役等人贪吞,如:

审图小票

歙县知县彭(彭好古),为黄册事,今将审过丁粮合给小票,以便照数当差,敢有增减作弊者,许执票山告,以凭重究,湏至票者

一户 吴宗祠十六都二图九甲

□ 万历十九年三月[12]

通过“由票”“审图小票”,使民众知悉应缴纳的项目和数额,对于防止粮长与官府衙役、吏书勾结,解决粮长制存在的弊端具有积极作用。

其三,禁革秤头,较定砝码,施行投柜之法。“私置大等(秤),恣意加勒秤头,每一两明重六七分,甚至八九分、一钱者有之。小民饮恨,不敢声言。”[2]为解决此弊端,官府较定砝码,以供纳户使用,防止粮长等私置秤头。同时施行投柜之法,县设木柜,置于县衙门公堂之上;设立收纳文簿,每柜由一名县吏和一名粮长共管,纳户依由票和文簿内写明的应纳银数,在管柜县吏和粮长共同监督下,严明银两成色,包封好如数银两,封面上写明某里某甲纳户某人,银若干,当场由纳户自行投入柜中[13],“待拆封之日,如有短少,许令枷号问罪治之,勿悔矣。倘有仍前私置大等,加收羡余,定行访拏不贷”[2]。万历三十三年休宁县一份“钱粮票”记载了投柜之法详情:

钱粮票

休宁县为征收钱粮事处,五都四图一甲人户郑英上纳万历卅(三十)银壹拾两无(五)钱0分0厘0毫,眼同验允包封投柜,如有低色短数,查出一并治罪不恕。

礼房地字三百四十八号

万历卅三年六月卄(二十)七

值柜粮长(印)

验银银匠(印)[12]

“钱粮票”上盖有当日值柜里长的印信和验银匠户的姓名,以便查验、核对,既能防止民户在缴纳银两时出现成色不足、数额不符的现象,又能避免衙役等私自苛扣、侵吞。

其四,革除空役,严查花分诡寄。“以后佥点粮长,遵照明文,一正二朋,收解钱粮,余外尽数免佥,不许因循夙弊,追征空役,致生科派,俾小民省一分,则受一分之赐矣。其有奸猾势豪之家,故将丁粮花分诡寄,希图规避粮长者,许令自首归并,免究其罪。如再仍前欺隐者,着该图里排严加查覆,并许应役之家计首,仍复攒编,毋恕。”[2]这一措施对解决粮长制的弊端,缓解民户的压力起到积极作用。

虽然一条鞭法规定催征与解运都施行官收官解,然此时徽州仍由粮长负责,可见受历史因素、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地方社会在推行一条鞭法规程中与中央规定存在差异。

(二)明代中后期徽州的钱粮征收

由于地理环境、经济因素等不同,明代中后期各地的钱粮征收标准无法统一:有的摊丁入亩;有的将丁、土地按一定比例进行征收,将丁银全部平均摊入地粮之中;有的依旧单纯按户、丁征银,未摊入地亩或税粮之中,仅将各种琐碎的差役折征为银,汇为完整的一条,随粮一次征收[14]。就徽州而言,其征收钱粮的时间和标准都与中央规定存在很大差异。一条鞭法的钱粮征收分夏秋两季进行,然而徽州地区并不如此,如上文所举万历三十三年休宁县郑英六月份“钱粮票”和下文三月份“钱粮票”所反映的实施情况:

休宁县为征收钱粮事处,五都四图一甲人户郑英上纳万历卅(三十)三年分条编银叁两无(五)钱0分0厘0毫,眼同验允包封投柜,如有低色短数,查出一并治罪不恕。

礼房地字一百一十四号

万历卅三年三月□□

值柜粮长(印)

验银银匠(印)[12]

从两份“钱粮票”可以看出,明代中后期徽州地区征收钱粮的时间分别是三月和六月,与中央政府规定不同。限于资料的缺乏,九月份是否征收钱粮不得而知,暂且不论。除此之外,明代中后期徽州地区征收钱粮的标准亦不固定:三月份,缴纳银两为三两五钱,六月份猛增至十两五钱。如果按固定的每丁、土地每亩摊征的银额,则三月和六月缴纳的钱粮不应有如此大的差别。

(三)明代中后期徽州的里役变迁

一条鞭法的推行实质是为取消徭役,而作为徭役中的一个重要部分,里甲征役自然应予以取消。万历十六年编成的《新安蠹状》中也多处提到徽州已取缔里长,如“一条鞭法立,里长祇应裁革,悉照丁粮上纳官银,民向称便。……今里长既已归农,独坊长仍留答应”[2]。然据徽州文书记载,明代中后期徽州社会里长仍然存在,里役仍是民众的沉重负担。“里甲征役既如此苛重,有势力者又千方百计规避、诡寄、花分、寄庄无所不有,但是‘一县之田止有此数,此增则彼减,官户之田日增,民户之田日减,故县中一遇编差,上户不足点及中户,中户不足点及朋户。’因此各里甲之间承担摇役的田亩数相差悬殊,承担同样摇役的各里甲之间田亩数极不均衡,即所谓有一里甲(或图甲)数千亩,有一里甲数十百亩,而役按里(图)计派,同一承值,偏枯殊甚。”[8]面对繁重的里役,民众多采取朋充、津贴的形式应对。如《徽州千年契约文书》中收录一份万历年间徽州朋充合同:

朋充合同

立合同人:洪时可、洪时陈、洪应长、洪应采等

今因九甲程汝良轮充里役,自量一人不能承当,又恐人口涣散众□,将洪思南户承役,共立合同条例,一样四份,以便遵守,务宜同心,一气共承,此后毋得规避强梗,致生异□(样),如由此等情由,四讨米五十石公用,所有条约一并列与后:

一 排年每分轮流承挡一年,每年□贴艮(银)三两。

一 见年每分轮管一次,粘开为定每次□,贴银贰拾两。

一 津贴银照依税粮分寡为,则日后消长不一,照则增除。

一 现年除书画外,而催征系粮勾摄公事,俱系轮当者承管,其有清军、清□、解军、缉捕盗

贼并额外飞差,俱众朋管,毋得阻挠坐视不。

……

一 轮当者遇收均徭艮(银)外,贴艮(银)贰两,收军需艮外贴壹两。

同人:洪时可、洪时陈、洪应长、洪应采[12]

除此之外,万历四十一年歙县方一乐津贴朋充事呈文也是明代中后期徽州里役仍继续存在的有力证明:

“呈为悉怜祖役津贴朋充事,承祖三甲里役,传自成化,迄今议立成规,本族殷实之家照费,即今户丁方思训,则富数万,粮□一图,前册方承生承充豪已贴银三十两,方一乐等证今□。天垂怜金批约族谕豪,照例津贴朋充,免□国课,万感洪恩。为此具呈湏至呈者

□犯 方思训

干证 方一乐 方近仁 吴□权[12]

可见,明代中后期一条鞭法在徽州实施时并未取消徭役中的里甲征役,相反,作为赋税重地的江南地区里甲征役比以前有所加重。“一条鞭法按丁、粮派役,并折成银两,随秋粮带征,并未包括所有的力役。江南财赋重地的里甲征役,牵连到国家的经济命脉。这种里甲征役的大部分,即从事催征、收兑、解运税粮的粮长、里长等役并未折成银两,而是继续以力役形态存在。”[8]栾成显在《明代黄册研究》中所作“万历三十年二十七都五图里甲编制情况表”和“万历三十年二十七都五图里长户人丁土地情况表”[3]均表明,直到万历三十年,徽州地区仍然存在里长。

(四)明代中后期徽州的屯粮征收

万历年间,由于屯军的大量逃亡、屯田的私有化和典卖、豪右势力以及武官的侵吞,军屯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原先军屯征收税粮制度已不能及时有效地完成征收税粮任务,由地方官府派经历协同征收税粮的情况出现,就徽州新安卫而言:“屯收钱粮,系干军饷,以故军政考选例有屯官一员专管,此祖制也。后因武职之廉干颇少,屯粮之施欠甚多,以致添议经历协收,防其侵费,此新例也。”[2]

然而,由地方派经历协同卫所征收税粮,二者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外经历为本府属官,实亦该卫首领,位卑权轻,与京卫经历统摄军士、事权隆重者大不相侔。若委之协收屯粮,则彼既不能管摄军人,又何能催攒粮务?异日者运饷不给,彼此推捱,咎将谁妥乎?看得协收,则卫司既不能专管,则侵拖又所不免。”[2]除此之外,军队内部苛扣军费、短少秤头、抵换低银、包放月粮、冒领军饷现象频出,“希冒粮饷、占领屯田者有之矣;亦有户下果无壮,所官曲狥人情,卫官占作伴当,图冒月粮,不赴操练者有之矣”[2]。

综上,由于军官苛扣军饷、侵占土地私相典卖,豪右势力侵吞,使得军屯制度受到很大破坏。加之王公贵族以“皇庄”“王庄”的形式对军田进行侵占,军田已难以发挥以兵养兵、供给军饷的作用。依靠地方官府协同征收税粮,只是杯水车薪,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税粮的征收。

(五)明代中后期徽州的机户生存状况

明初,中央政府为满足宫廷日常丝织、布匹的需要,在南京、苏州、杭州等地设立织造局,负责宫廷使用的制帛、诰敇、缎匹以及御用礼服、衣服等的制造和上供,各地按织造局规定的数额组织生产。一条鞭法施行后,这种职役在徽州地区仍然存在。徽州独特的地理环境决定了很难有充足的丝以供使用:徽州居万山之中,“昔人测之,谓与天目齐,浙江之源发焉。东涉浙江,其滩之险有三百六十;西通彭蠡,其滩之险有八十四,其岭之危有五;南界五金、白际之高,北倚黄嶂岭之秀。”[15]“徽州一府,僻居岭峤,险阻万山,民少耕凿,土不产丝。”[2]为完成规定的织造任务,徽州府所属六县劳民伤财,如《新安蠹状》中记载:

“向缘本属地方,山多田少,土不产丝。于局匠内佥点堂长四名,差官领价,前去浙江、杭、湖等府产丝地方,办料起机织解。……卷查本府每年奉派岁造紵丝等段七百二十一疋,练染料、绳柜、解扛等项,通计无闰月年份,该银二千四百九十六两八钱四分;有闰月年份,该银二千七百一两八钱,俱派六县里甲出办。设有织染局一所,官二员,吏二名,织染等匠共二百八十余户。……路途千余里,及印解按院覆验,往返又千余里,方回本府听候差官解进,计其盘剥之用废不赀矣。”[2]

政治腐败,官吏贪污,机户上缴丝织品时受到百般刁难,生活状况堪忧。“各省机户上纳段疋,俱为牟利而来。止因近年钱粮不敷,给散不时,反致堕累利息、亏损资本。加上上纳艰难,各衙门使费浩大,吏书需索多端,往往贫乏。”[2]

为革除丝织领域的弊端、保护机户利益,徽州地方官府做出诸多努力。如,颁布告示,禁止机户打点、钻刺,“以后解到钱粮,凡积到千两以外,即陆续给发,各照欠数多寡,酌量分散,但不得零星告领,以起钻刺之端。其衙门公费及吏书常例,一切禁革,不得仍前指称旧规,禀官扣除。自今以后,如再有钻刺人情、指称公费、打点衙门者,访出,枷号治罪”[2]。“以后如遇奉文派段疋,务要先尽本府机户承认,以顺民情。其外郡商人,各归本地生理,毋得仍踵旧弊,钻刺打扰。”[2]尽管如此,但织造一事,“实为徽民宿蠹”[2],“催督之令一下,机户领值,急如星火,有司不得□□比应之。当此饥馑之时,何织造之苦民,之必死,而可寒心者十也”[11]。直至天启年间,岁造段疋的重担才得以蠲免,“浙江、福建、苏、松、常、镇、徽、宁、扬州、广德等府州县,自万历四十年已前拖欠,岁造段疋除已征收在官及起运在途者照旧解纳外,其余查系小民拖欠,尽数蠲免”[16]。

二、一条鞭法在徽州实施过程中出现制度变异的原因分析

明代中后期,一条鞭法虽有取消里长、官收官解、实行自封投柜以及里役、徭役、杂泛合并为一等规定,但在徽州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发生了制度变异。如,徽州知府古之贤在《新安蠹状》中多次提及徽州已取消里长,然正如上文所述,里长在徽州仍继续存在。虽然一条鞭法规定官收官解,但在民户缴纳钱粮时,粮长勾结官府衙役苛扣民户,私敛钱财,无形中增加民户负担。按照一条鞭法的规定,在夏秋两季征收税银,但根据上文两份“钱粮票”可以看出徽州地区民户在三月、六月缴纳了钱粮。一条鞭法的实行取消了杂泛,然在徽州地区,机户仍承担着繁重的织造任务。之所以出现上述种种制度变异,究其原因主要是:

首先,一条鞭法自身问题。一条鞭法由大学士桂萼、提督御史陶谐和江西巡抚刘光济等人提出,欧阳铎、庞尚鹏、海瑞等人在南方特别是江浙地区进行赋役改革基础上产生,最后由张居正主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应天巡抚欧阳铎在苏松二地推行:“照田多寡为轻重,几大小差役总计其徭役数目,一条鞭征充”[8]。巡按御史庞尚鹏在浙江“洞悉两役为民大害,乃始总核一县各办所费,各役工食之数目,一切照亩分派,随秋粮带征”,“岁入之官,听官自为买办,自为雇役,实行一条鞭法”[17]。海瑞在隆庆年间任应天巡抚时,将庞尚鹏在浙江的做法在苏、松全境推广。但是由于地理环境的差异,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以及地方官员执行一条鞭法时态度各异,把一条鞭法作为一种统一的税收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出现制度变异不可避免。张居正也认识到这一问题:“条鞭之法,有极言其便者,有极言其不便者,有言利害半者。仆思政以人举,法贵宜民。执此例彼,俱非通论。故近拟旨云,果宜于此,任从其便。如有不便,不必强行。”[18]明代,一条鞭法基本处于试行阶段,加之各地执行情况不同,在徽州实行时发生制度变异与一条鞭法自身有着必然联系。

其次,徽州特殊的地理环境和管理方式。徽州地区居万山之中,弘治《徽州府志》中有云:“本府万山中,不可舟车,田地少,户口多。”[15]封闭的自然环境使得徽州地区鲜遭战火、兵燹的破坏,成为北方大族南迁的重要选择地。至明清时期徽州,其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宗族聚居最典型的地区之一。中央政府依靠宗族、保甲、里长等管理地方社会,并辅之以乡约、会社等民间组织,有力维持徽州社会的稳定。里长、粮长等是徽州地区加强社会管理,维持社会治安的重要环节[19]。徽州地区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管理方式决定了里长不会随一条鞭法的规定而取消,相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发挥重要作用。

再次,明代中后期的政治环境。由于明神宗长期不理朝政,宦官专权,贪污腐败现象屡见不鲜。一条鞭法的顺利实施与地方官吏关系密切。张居正曰:“一条鞭之法,近亦有称其不便者。然仆以为,行法在人,又贵因地。此法在南方颇便,既与民宜,因之可也。但须得良有司行之耳。”[18]而在明代中后期,一条鞭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不能尽遵”[1]。实施过程中,地方官吏往往在征收正常的差银钱后以各种借口向民户加征。此外,坊长、粮长与官府衙役等勾结,苛扣私敛钱财。一条鞭法“始未尝不善,久之弊生,非其法之罪也”[20]。在一些地区,一条鞭法不仅未能减轻民户负担,反而数倍于前。如在北方地区,由于地方官吏在执行一条鞭法时的苛扣,使得民户无力承受繁重的赋役负担,与官府间矛盾加剧。名为一条鞭法,实为“一刀刃也”。

三、余论

深入研究一条鞭法的制定和在地方推行过程中出现的制度变异,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借鉴价值。首先,“一条鞭法”的改革没有充分考虑地区发展和地理环境差异,使得在推行过程中出现若干制度变异。所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体制改革既要借鉴国内试点地区和国外经验,又要综合考虑地区、城乡、行业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处理好从国情出发与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关系,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其次,“一条鞭法”的改革是以维护明王朝的封建统治为出发点,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从人民群众利益出发。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由探索到构建,然后完善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既要从全局出发,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又要充分考虑群众的首创精神。改革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要求,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人民群众能够分享改革的成果。再次,“一条鞭法”主要是明代中后期经济领域的改革,对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的改革少有涉及。然地方官场的政治腐败是“一条鞭法”在明代中后期推行过程中出现制度变异的一个重要因素。鉴于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体制改革作为一个系统化工程,需要政治领域、社会领域和文化领域等改革与之统筹协调和配套,才能保证经济体制改革健康、活力、有序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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