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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水争讼之“遵批立碑 万代不朽”碑研究

2015-03-19李鹏飞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天柱县清代

风水争讼之“遵批立碑万代不朽”碑研究

李鹏飞

(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贵阳550001)

[摘要]“遵批立碑万代不朽”碑位于贵州省天柱县大冲村清水江畔,立于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该碑较为完整地记述了杨、袁二姓“风水争讼”的过程及其处理结果,但目前学界对其认识还不够全面,研究还不够深入。其实这是一通典型的风水争讼碑,体现出“风水意识”与“好讼”风气的双重作用,较为罕见,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研究意义。

[关键词]风水争讼;“遵批立碑万代不朽”碑;天柱县;清代

[中图分类号]K87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652(2015)01-0022-05

[收稿日期]2014-09-11

[作者简介]李鹏飞,男,河南省驻马店人,主要从事区域经济史、清水江流域民族文化研究。

[基金项目]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近300年清水江流域林业碑刻的生态文化研究”(13BZS070)。

一、引言

天柱县位于贵州省东部,清水江下游地区,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东连湖南会同县,南接锦屏县和湖南省靖州县,西邻剑河、三穗县,北抵湖南新晃、芷江县①黄再琳,《贵州省天柱县地名志》,天柱县人民政府,1987年。。从地理位置上看,可谓是贵州的东大门,是中央王朝进入“苗疆”腹地的必经之地。明清以来,中央王朝的“内地化”政策对清水江流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至乾隆时期,汉神信仰已在清水江下游地区生根发芽[1]。苗侗人民所故有的万物有灵观念、对奇草异木的自然崇拜观念逐渐地被汉神信仰所取代,人们的风水意识、风水观念也在建房立寨、风水的培植与保护、坟山堪舆、阴地买卖等日常生产生活中表现得淋漓尽致,这在林业契约文书和林业碑刻中均有反映。

在已整理出版的清水江文书中即有不少“阴地”买卖、互换,坟山争讼的契约文书②如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年;高聪、谭洪沛《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民族出版社,2013年;贵州大学、天柱县档案馆等《贵州清水江文书系列天柱文书·第一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这些书均收录有一些与“风水”相关的契约文书。。在清水江文书中关于风水先生活动的部分文书,反映出清、民国时期风水观念在清水江流域已深入人心,葬地堪舆、阴地买卖在当地已较为盛行。与徽州文书相比,清水江文书所见风水先生的社会地位有着明显的差异[2]。阴地风水契约文书的大量出现反映出人们已普遍地接受了风水观念,且形成了一定的风水习惯法[3]。另外,在我们参与收集的100多通林业碑刻中,与风水相关的碑刻达30多通,包括后龙山、坟山、水口山保护碑等,其中亦有风水争讼的典型案例。

明清时期是社会大变迁的时期,从法律诉讼的角度来讲,社会史层面发生了巨大的转向,即从“无讼”状态逐渐向“好讼”状态转变。“无讼”只是一种理想境界,而“好讼”才是社会现实[4]。在清水江流域,榔规、侗款、乡规民约、埋岩等多种形式的民间习惯法普遍存在,且具有良好的社会基础和法律效力。随着中央王朝势力的渗透,在清中期以后,“民治”逐渐地被“法治”取代,“好讼”风气日益浓厚[5]。与此同时,受风水观念、风水意识的影响,民间社会普遍重视坟山风水的培植与保护,风水争讼成为清代民间争讼的主要类型之一[6]。

在“王化”背景下苗侗人民的风水观念日益强化,同时受木材贸易的影响,人们在处理经济纠纷的过程中逐渐地学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且有“好讼”的倾向。这两种现象反映在人们

日常生产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而风水争讼即是典型案例,正如天柱县大冲村“遵批立碑万代不朽”碑所载。但目前学界对“遵批立碑万代不朽”碑的学术价值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对碑铭的解读更倾向于其反映了一种“好讼”现象,而忽略了“好讼”的根本原因。实际上,“遵批立碑万代不朽”碑所反映的不仅是“好讼”问题,而是人们风水观念的强化。在风水意识的作用下,“遵批立碑万代不朽”碑是一块典型的“风水争讼”碑,是风水意识与“好讼”风气双重作用的产物,十分独特,值得深究。

二、碑铭梳证

“遵批立碑万代不朽”碑原位于贵州省天柱县坌处镇大冲村清水江畔的沙滩上,现已淹没江中,碑为四方形石柱,高2.6m,宽0.38m,厚0.33m,四面刻字。该碑立于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是一块谕示碑,碑文为官府裁决的内容,记载袁、杨两姓风水争讼的经过。经我们对不同版本碑文的校对、断句,重新标点断句如下:

贵州镇远府天柱县巡厅张

查讯得袁克恒、秀清、德凤、光辉、士贤、生员盛猷、世经等,以强砍古树等情,具控杨裕远等一案,随据两造,投递情状前来。当经本所,亲临踏勘,验得杨、袁二家门首溪岸之上,砍倒重阳树四兜,约大四、五尺不等。此树想因培植风水所蓄,勘毕,集案研讯:其树乃先年所蓄,并无干碍杨姓,质之乡保人等,各供如绘,其不宜擅砍明矣。乃杨裕远妄信堪舆狂言,将树强行砍伐,反敢行凶,肆横已极,本应详究,按律惩治,姑念乡愚无知,量予枷责。断令仍于原砍之处蓄栽树木,以培风水,并令埋石为界,上截归袁姓,下截归杨家,永远敦好,不得滋事。杨裕远俯首诚服,自愿凭证,书立契约合同贰纸,朱批执据外,各具遵结在案。诚恐杨姓等复行藐断,更为详请立案,竖立石碑,永绝讼端可也。此判。

甲首:袁光胜、士亨、世品、廷拔、克山、李凤林

花户:廷显、廷彩、廷鳌、秀麒、文彪、文炳、世光、士敏、士宜、士辉、绍魁、克相、克明、秀能、文贵、士礼、良魁、廷魁、克兴、克赞、益禄、克耀、桥德、桥来、李文学

乡导:李辉干、王光德

校证:杨登云、王际清

保长:彭宗尼、袁世臣

寨老:姚永才、龙树证

生员:彭清、蒋代盛埋石为界证

贵州镇远府摄理天柱县正堂博大老爷,既经勘明,讯断如祥,立案批缴

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祥,十二月初二日批,十二日到

择期庠生彭洪,请亲识彭自如书。

太山石

宝庆府邵阳县石匠信正起、信正武镌

乾隆五十八年(1793)季夏月日立①姚敦屏,《天柱碑刻集》[M].天柱县文体广电旅游局,2013年。另参见李波、姜明《从碑铭看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社会规约》(《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3年2期,吴才茂《清代清水江流域的“民治”与“法治”——以契约文书为中心》《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3年2期),碑文、断句有所出入,且两文均认为该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好讼”现象。此外,已有研究成果涉及到该碑的还有:李斌、吴才茂、龙泽江《刻在石头上的历史:清水江中下游苗侗地区的碑铭及其学术价值》,《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2年2期;李斌、吴才茂、姜明《论明清以来清水江下游天柱地区碑刻的分类、内容与学术价值》,《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3期;秦秀强、龙宇晓《苗岭东缘山区的石刻记忆——天柱碑刻遗存状态及其抢救保护问题调查报告》,《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3年3期。146

三、碑铭解读

从明清时期“皇木采办”以来,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盛极一时,其间虽有起伏,但总算延续不断,长

达数百年,这与苗侗民族传统的民间智慧、民间信仰、民族禁忌、民间习惯法等地方性生态知识在林业生态保护方面所起的作用密不可分[7]。人们十分重视“神树”“古木”等大树的保护,且形成了一种自然崇拜现象,民间也流传着很多警示、教育人们保护“神树”“古木”的鬼怪传说故事。长此以往,这种风水意识与“神树崇拜”现象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活动,约束着人们的日常行为。

以我们参与收集的100多通林业碑刻资料为例,清水江流域的林业生态保护已形成一套以奖惩为主且较为完整的护林机制,其中对破坏“风水林”者以“送官究治”为主,辅以“经济处罚”;对破坏“经济林”等其他林木者以“经济处罚”为主,少“送官究治”。可见,人们对“风水林”保护的重视程度,受风水观念影响之深远。从“遵批立碑万代不朽”碑来看,袁、杨两姓争讼的焦点在于杨姓砍倒袁姓几棵重阳树,何谓“重阳树”,竟如此大动干戈?只因这几棵树是袁姓先人为培植风水所植,即“风水树”。

(一)“重阳树”——“风水树”

重阳木,大戟科重阳物种,落叶乔木,是一种较为名贵的树种,又叫秋枫、酸台树、红桐、重阳乌柏、血树、端阳树等,不仅生长快、材质好,而且树形美观,尤其适合作为风景树栽培,主要分布在我国秦岭、淮河以南至华南北部,长江中下游平原地区[8]。由于其生长周期较长(少则几十年,多则几百年),体形硕大(一般高达数10m,胸径1m左右),以至于一棵重阳古树即是一道美丽的风景线,不少地名因重阳古树而命名,很多地方有“神树崇拜”的现象。

湖南荆坪,有7棵千年古树按“北斗七星”的形状排列,其中两棵相濡以沫,共载风雨,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夫妻树”。一公一母,母树又能生子,六位一体,甚是奇观[9] 405。芷江沅水支流杨溪河畔有一棵古重阳树,据清乾隆《沅州府志》载,此树种于汉代,宋代已成硕大巨树,明清时期即是芷江著名的“沅州八景”之一[10] 529。广西桂林永福县百寿岩有一棵闻名遐迩的约900岁高龄的重阳古树,高约30m,胸围达5.3m,吸引周边乃至国外游人前来观赏[11] 132-135。贵州锦屏县映寨村有一排树冠宽阔浓密的重阳古树群,多达35棵,几十棵硕大的重阳古树排成一列,错落有致,形成一道绚丽多彩的景观;“杉木之乡”——黎平的高屯镇岑武寨有一棵我国最古老、高大的重阳树,近千岁,树高20.50m,胸围9.07m,被称作“重阳木之王”[12] 154、226。

根据GB 50015—201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1](以下简称“水规”)的要求: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联供水方式,结合地块周边市政给水水压为0.20MPa等条件,北区给水系统设计如下:

如此硕大的重阳古树在点缀风景的同时,也“点缀”着人们的生活,“点缀”着人们的心灵。伴随着神话故事的流传而被人们神化为精神信仰的一部分,对其十分崇拜,并视之为生产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

明代就被列为“沅州八景”的“杨溪云树”,据传每逢七八月沅水涨水前七八天,在重阳木的树叶上会布满芝麻大小的红色蚜虫。此虫出现,应立即采取防洪措施,否则树与周围建筑物必遭水淹,已有600多年的验证史[10] 529。永福百岩古重阳树每隔10来年就会出现一次奇妙的现象,树上冒出一团团紫烟[11] 132-135。湖南汉寿县有一株奇特的重阳树,据周氏后人讲,1954年发洪水的时候,有人曾见过一条2丈多长的鸡冠巨蛇从枯树洞中飞出,没入洞庭湖。20世纪60年代,枯树被一阵大风吹断一大截,又有人看见一片红光朝东南方向遁去,仅剩下一截2m多高的枯树桩,虽历经种种破坏,枯树依然坚强地活着,新发的枝条也已长成参天大树,真是“枯树逢春犹可发”,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如今,生活在毛月障的周氏后人对该树呵护有加,视该树为“神树”并传为佳话[13] 216-217。河南周口有一棵古重阳树,被认为不仅能遮风挡雨,而且能给附近村民带来财富和吉祥。按照当地习俗,谁家生了男孩,为祈福纳祥,便选个黄道吉日,置办酒菜,到重阳树下,点香烧纸,感谢神灵庇佑,并请年长者在树下宴席同乐[10]。在湖南耒阳,重阳古树已与人们的生产、生活融为一体,300年来的大树不仅是一处靓丽的风景,还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甚至周边的田地都受其恩泽,年年丰收,当地人视之为“宝树”[14] 68-69。

此外,还有不少重阳古树被当作“神树”祭拜,树上挂满红绳,贴满红的、黄的纸条,或被谁家小娃儿拜为“干娘”,或成为新婚夫妇爱情的见证者,等。

不管是湖南、广西,还是河南、贵州,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却能形成相同或相似的文化。蓝勇认为,从文化人类学角度看,在同一时期或不同时期内,由于相同或相似地理环境的作用,不同民族或不同居民完全有可能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下形成相同或相似的文化类型[15] 366。虽然人们对重阳古树的崇拜与敬仰被神化,甚至有荒诞之处,但这种崇拜与敬仰却使其在很大程度上不仅是一棵风景树,一处风

景名胜,而且是一种信仰,像“神”一样不容侵犯,被认为像“神”一样可以庇佑人们,使人们免于灾荒,让人们的心理得到安慰。

正因如此,当杨裕远肆意砍伐袁家先年“培植风水所蓄”的重阳木时,袁姓才不惜“诉讼”,直接“送官究治”,而不是请中“理讲”或“鸣神”。可见,袁姓的风水信仰是多么的根深蒂固。如果说只是袁姓坚持这种信念,那故事的经过就没这么波澜起伏,也就变得索然无趣了。正是杨裕远也深受风水观念的影响,“妄信堪舆狂言”才“将树强行砍伐”,使得整个案件因果相连,环环相扣。

(二)“风水信仰”的潜在作用

清水江下游地区风水文化的传播离不开风水先生,而在清水江流域风水先生的社会经济地位又相对较高,备受尊重[2]。人们对风水先生的堪舆言论也是言听计从,而此案的事发原因就是杨裕远轻信风水师的“堪舆狂言”①不管风水师的言论是不是“堪舆狂言”,但从风水学的角度来讲是有一定理论依据的。在风水师看来,大树、古树在住宅周围可以培植风水或影响风水,而这几棵重阳树是在袁、杨两家“门首溪岸之上”,对袁家风水有利,但对杨家就可能有害。,认为门口几株袁家的重阳古树有碍自家风水,必须砍掉,而且显得理直气壮,在与袁家发生争执的时候“反敢行凶”。然而,这几棵重阳树岂能让杨裕远随便地砍掉,这可是关乎袁家风水的大事,更何况是先辈留下来的。在这种情况下袁姓也不甘示弱,召集族人把杨裕远告上衙门。

不难看出,风水信仰在整个事件中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使此案的性质发生了改变,不是一般的“好讼”,而是非常典型的也是很让官府感到头疼的风水争讼事件。深度解读风水信仰对袁、杨两姓思想、行为产生的作用是把握此碑学术价值的关键所在,为风水而争讼反映出风水意识深刻地影响着清水江下游地区乃至清水流域苗侗等族人民的心理及其日常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官府在处理风水争讼案件时的态度、判决结果及处罚手段。在很多情况下风水争讼事件不会轻易地结束,而官府在处理这类事件的过程中也尽可能地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对当事人的惩治也是尽可能的“从宽从轻”,大事化小,小事化无,避免再兴诉讼②官府在处理坟葬纠纷的过程中,对没引起械斗及人命官司的民间坟葬纠纷,地方官往往致力于使其恢复原状,“具限改迁”,本案则是“仍于原砍之处蓄栽树木,以培风水”。如此以来,即可使盗葬事归于消弭,使原状得以恢复,有些甚至并不一定按律严惩,本案则是“予以枷责”。详见刘冰雪《清代风水争讼研究——以坟葬纠纷为例》,《政法论坛》,2012年4期。。

以此案为例,官府经实地堪察已猜测到事发原因,一句“此树想因培植风水所蓄”把案件性质确定,而杨裕远则被认为是“妄信堪舆狂言”“乡愚无知”。基于此,杨裕远虽事后行凶,非常蛮横,且理应按《大清律例》严惩,但却予以轻罚——枷责。考虑到案发原因,遂令杨裕远在砍树之处栽植树木,以培植风水,同时立碑为界,上截归袁姓,下截归杨家,和好如初,永远不再为此事争讼。官府的判决有理有据,于情于理都让杨裕远不得不“俯首诚服”,同时“书立契约合同贰纸,朱批执据外,各具遵结在案”。

一方面官府对“犯错”的杨裕远加以惩治,“重罪轻罚”使其不再诉讼;另一方面又兼顾到袁姓利益,培植其风水,立碑分界。立碑在苗侗地区也叫“埋岩”,很多民间纠纷遂止于此,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官府主动地提出立碑,是“诚恐杨姓等复行藐断,更为详请立案”,而“竖立石碑,永绝讼端可也”;袁氏一族“遵批立碑”,则是借助国家法的权威维护自身利益,虽有几棵风水树被砍,但总算挽回家族的颜面。甲首、花户、乡导、保长、寨老、生员等人是整个事件的见证者,国家法律和地方习惯法同时作用于这起风水争讼事件,日后就算再有诉讼也难以兴起。

官府在处理这类事件的过程中一般会“重罪轻罚”“息事宁人”“俾杜诉讼”,而袁姓几乎整个家族都参与其中。在历史时期亦有同一案件反复争讼数百年者,可以说是“屡败屡战”“越挫越勇”。究其原因或在于风水争讼不同于一般的争讼事件。在争讼过程中,其一是家族一体得到维系;其二是官府处理风水争讼事件的态度使得争讼失利的风险较小;其三是风水争讼兼具“宗族意识”“功利色彩”与“风水观念”三重功能[16]。因此,可以说历史时期的风水争讼事件是一种非常值得研究的特殊的历史现象,以个案为例可窥一斑。

四、结语

综上所述,“遵批立碑万代不朽”碑较为完整地记录了清水江下游天柱县袁、杨两姓的“风水争讼”事件,通过对碑铭的梳证与解读,风水争讼的真相被还原。杨裕远砍倒袁姓几株重阳古树,袁姓召集族人

把杨氏告上官府,官府查明真相后立案、宣判等整个过程都跟人们的风水信仰密切相关,反映了早在清乾隆时期风水观念已在此地深入人心。官府在处理这起争讼事件时以轻罚为主,以恢复风水为基本内容,以“息事宁人”“永绝争讼”为根本目的,甚至不依律例办案,有很强的自主性和地方性。因此,可以说“遵批立碑万代不朽”碑实为一通“风水争讼”碑,是风水信仰的传播与诉讼风气的兴起共同作用的结果。该碑不仅立碑时间较早,而且所载内容丰富、新颖,十分罕见,为研究清代清水江流域苗侗等族人民的风水信仰、官府处理风水争讼事件的法律手段提供了可靠的史料,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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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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