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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常与现实:清代中期影响妇女再婚的多重因素

2015-02-13杨毅丰

宜宾学院学报 2015年8期
关键词:清政府

纲常与现实:清代中期影响妇女再婚的多重因素

杨毅丰

(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四川绵阳621000)

摘要:清代中期,受多种因素制约,丧夫寡居妇女在再婚的选择上面临来自律令和家族势力的影响。法律条文对再婚妇女的婚姻选择并没有强制性的约束,而宗族习惯和家庭处境现实才是决定妇女再婚的主要因素。妇女再婚呈现出上下层的阶级差异化选择,有守节和改嫁两种方式,但这样的选择不一定都出于妇女的自愿。再婚妇女选择守节抑或改嫁,是宗族家庭内部相互博弈和相互妥协的结果。

关键词:清政府;守节;再嫁;婚姻诉讼

收稿日期:2015-05-29

作者简介:杨毅丰(1985-),男,四川绵阳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近代思想文化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K249

守节抑或再嫁,是妇女在再婚问题上作出的不同选择方式。但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受纲常伦理和宗族家庭因素影响,妇女守节抑或改嫁往往不是由个人意愿所决定,而是受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制约。在以往的研究中,这一点有较多讨论,但对妇女再婚案件判决的研究、对司法律令根据人情酌情处理的讨论还显得不够,也较少从上层和下层妇女两个不同层面分析她们所采取的不同再婚方式。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就是文章写作的旨趣所在。①

一清政府相关律令及态度

一般而言,政府法令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约束性,一旦法律条文对妇女再婚进行了判定,即就具有法律效应。清代乾嘉时期有关妇女再婚问题的法律规定,经历了一个由严到宽逐渐演变的过程,即使法律条文规定严格,但地方官员在实际执行中,也会根据妇女的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清代中期,律令在严格要求妇女守节,惩治守节妇女改嫁方面做了严厉规定:“妇女因丈夫而得封者不许改嫁。如果不遵守,将所受诰敕追夺,断罪离异”[1]88。明代时期法律的规定,受旌表的妇女如果仍旧改嫁,政府就有权把旌表诰敕追夺回来。到了乾嘉时期,法律则要进一步判定改嫁妇女“断罪离异”,这就显示政府法令的严酷性,意味着受到旌表的妇女如果改嫁,不仅旌表要被收回,即使再嫁也被认定为不合法而要求强制离异,甚至还会判罪。这使得改嫁妇女人财两空,不但失去政府旌表带来的物质奖励,也不能组成新家庭维系生存,生活将变得尤为艰难。因此,有了这项规定,守节妇女一旦被旌表,存有改嫁念头的人几乎没有了。乾嘉时期曾一度要求不仅婚后丧夫者不许改嫁,甚至即便仅是订婚但尚未成亲,若男方丧亡者,女方也不许改嫁。这项规定还波及到蒙古族,出现 “寡妇年老,无依无靠,有的只好削发为尼,沿村乞讨”[1]89的惨象。

在倡导妇女守节时,清政府通过给予守节妇女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奖励,让守节妇女不因家庭没有男人的依靠而生活艰难。政府每年会不遗余力地对守节妇女进行登记申报和奖赏。明代时期政府就规定“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2]1856。只要妇女坚持守节,政府便会免除其全家差役,在封建时代这是一笔丰厚回报。法律对守节的年限规定很长,并且守节期间的二十多年差役不会免除。守节妇女长期没有男人依靠和经济基础,漫长的守节生活如何度过才是她们所要面对的大难题。有学者由此感慨:“像要求妇女从一守节这样的准则,本来就充满着伪善和痛苦。”[3]437

清代中期,清政府在明代法律的基础上,对妇女守节的表彰更是不遗余力,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康熙六年(1667年)议准:“民妇三十岁以前夫亡守节,至五十岁以后完全节操者,题请旌表。”[4]378这是沿袭明代法律规定,几乎一字不改地照搬执行。雍正进一步放宽条件:“若节妇年逾四十而身故者,守节已历十五载以上,也可旌表。”[5]89同治时期又放宽到六年。政府不断缩短守节年限,降低旌表门槛,目的就是用物质和精神双重力量感召妇女守节到底。旌表门槛也不断降低,甚至对传统观点也有所突破。例如,即使妇女不幸被奸污,但只要反抗到底亦可被旌表。康熙十一年(1672年)再次议准,“强奸不从以至身死之烈妇,照节妇例旌表”[4]395。到了嘉庆八年(1803年)又复准:“向例凡妇女强奸不从而被杀者,皆予旌表,其猝遇强暴竟被奸污,虽始终不屈,仍复见戕,则例不旌表;揆情度理,无不偏枯。嗣后强奸已成本妇被杀之案,如凶手在两人以上,则显然孱弱难支,当略其被污之迹,原其抗节之心,应与强奸不从因而被杀者,一体旌表;倘凶手仅止一人,则当详究被奸之妇,有无捆缚情形。被奸之时,有无别生枝节?”[6]254康熙与嘉庆时期,对妇女在守节期间倘若不幸遭到奸人强暴也做了详细规定,如果并非通奸,且是在妇女奋力反抗仍寡不敌众以死还清白后,仍可以对其进行旌表。嘉庆时期的复准,甚至对妇女被强暴的详细过程进行了规定,几乎细化到了所能考虑到的细节,并根据结果掂量是否对其予以表彰。这些规定仍充满了诸多伪善,守节妇女若不幸被强暴,要得到政府的旌表,其后果自然是非死即残。但另一方面表明,清政府在前代政策上进一步放宽旌表范围,降低旌表的标准。妇女被强暴一事,在前代不论何种原因是不会被旌表的,清政府此举是希望解决守节妇女的生活困难,在物质给她们提供帮助,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封建伦理道德的目的。

然而,事实上“尽管清政府的旌表口子愈开愈大,但仍有很多人被拒之门外。被旌表的妇女多集中在有钱有势范围里,一般贫苦无依者因摸不着申请门路,特别是无法满足胥吏和各级官员的需索,只有放弃这种荣耀。受旌者地域分布也不平衡,经济文化发达的中心地区占比大,边疆和偏远贫困地区人数少”[3]405、409。这更进一步揭示了清政府所谓旌表活动仅仅只是个幌子而已。全国这么大,真正坚持守节的妇女可能终身默默无闻,地方官员也不会去仔细一一核查。旌表所带来的物质利益,反而成为消息灵通、有权有势家庭竞相争夺的“至高荣誉”。大户人家早早得知消息,且很熟悉申报流程,而一般贫寒人家以及偏远地区的人家,不仅消息来源不畅,加之地方官员趁机敲诈勒索,使她们被迫放弃申报。也有妇女终身守节,却并不清楚政府还有旌表一说,消息渠道是否畅通也影响着妇女能否受旌表。

政府对于妇女守节的艰辛,以至实在生活不下去,被迫选择自杀殉夫的方式表示了不认同。雍正曾经下令:“不知夫亡之后,妇职之当尽者更多,上有翁姑,则当奉养以代为子之道;下有后嗣,则当教育以代为父之道。他如修治频繁,经理家业,其事难以悉数,安得以一死毕其责乎?”[7]68皇帝对妇女的家庭责任看得如此之重,实属罕见。从皇帝口谕中可以看到政府反对守节妇女自杀殉夫,是对其抛弃养育子女、孝敬公婆责任的不满。失去丈夫之后,妇女便成为一家的家长,这个家长不一定在话语权上有绝对权威,但她必须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支撑整个家庭。如果她贸然自杀,那死的不仅只是她,可能会殃及年迈的公婆和年幼的子女。政府反对守节妇女自杀也是出此考虑,这有利于家庭稳定,不至于因妇女殉节导致大量贫困人口无法供养而成为政府负担。但在这个问题上,清政府也留有一些余地,康熙认为:“所谓必欲从死者,告于户部及该管官具奏以闻,以俟裁定”[8]34。也就是讲,即使政府规劝妇女不要凭一时冲动,舍弃父母儿女不顾一切殉死,如果上报政府,经其调查认为的确可行,也就变相默认妇女殉节行为。这就给逼迫妇女殉节的行为,留了一个看似合法的余地。事实上,一心一意要为亡夫殉节的妇女并不是很多,没有人不珍惜自己的生命,轻易就愿意舍去生命。失去丈夫的妇女所要面临生活的艰辛,固然是无法逃脱,但大多平民妇女,她们出身贫寒人家,可能在尚未嫁人之时就开始操持家务,并不娇生惯养。因此,吃苦对她们来说就是习以为常的生活,故仅因觉得生活不下去就殉节,不具普遍性。但在福建沿海等地,却有逼妇殉节的习俗。俞正燮曾感慨这种悲惨情景:“闽风生女半不举,长大期之作烈女。婿死无端女亦亡,鸩酒在樽绳在梁。女儿贪生奈逼迫,断肠幽怨填胸臆。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借以传姓氏。三丈华表朝树门,夜闻新鬼求返魂。”[9]440这展现的是一个可怕场景:族人逼迫死了丈夫的妇女自缢殉节,女儿无奈被迫痛苦自杀,而族人却像过节一样欢欣雷动,上报政府请求旌表。康熙皇帝下令对自愿殉节的妇女进行酌情处理,无异是对这种行为的默认,其悲惨后果可以想象。

二宗族家庭施加的影响

妇女的再婚在实际运作层面上,受宗族和家庭的影响往往比政府法令效用更大。从辞源上讲,宗族是指“社会单位为了共同的生存和安全目的需要,由几个核心家庭共同并且松散地组成在一起。同宗族一般表现为同姓氏,他们拥有共同祖先,并且构成一起居住的聚落组织”。而家庭则是由婚姻血缘或者收养的关系组成的社会组织,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指“较为严格的一夫一妻制所构成的一种社会组织,广义则是泛指在人类漫长进化的各个不同阶段,由各种趋同的家庭利益集团所共同组成社会组织,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家族”[10]3290。本文将这两个概念简化,宗族指封建大家庭,包括近亲、远亲至少上下三代人,人数往往会突破百人;而家庭则包括夫妻、子女和婆家。宗族和家庭虽然是两个不同概念,但它们之间并不排斥,互相包容。

宗族观念经过数十年甚至上百年发展,形成一整套价值体系,不会轻易发生改变,并且对宗族成员的要求往往在于精神层面,注重宗族的荣誉,监督宗族成员的行为,却极少顾及宗族成员个人的现实处境。妇女的婚姻选择与家庭命运息息相关。在考察宗族和家庭影响时,既要看到他们之间存在的一致性,也要注重分析由于涉及自身利益的差异所产生的不同看法和冲突。

清政府的旌表对寡妇而言,不仅是获得物质的奖励和精神的安慰,还对整个宗族而言还是莫大光荣。因此,当宗族妇女失去丈夫时,宗族主要成员便会干涉妇女婚姻选择,力主她们选择守节。如果妇女坚持改嫁,宗族势力会对她们进行严厉惩治。有学者通过分析相关资料后认为:“社会普遍视‘寡妇再醮’或‘改适’为可耻的价值取向,清代一般族谱编修者大多把此类事件视为家丑而不予登录。”[11]28-30这反映了如果寡妇坚持改嫁,宗族族谱便会将她除名,不再认同她是家族的一员,还会将此事作为一种莫大耻辱而不予记载,给改嫁妇女很大的精神压力。清代中期,修纂族谱、家谱是一个大家庭的重要事件,往往由家族德高望重的长辈负责修纂。能够修纂宗谱、家谱的家族,本身就表明其不是默默无闻的普通人家。族谱不仅记载男性家庭成员的人生事迹,也会记载女性成员的人生经历。笔者查阅部分明清时期四川地区家谱后,发现族谱里面记载的女性成员事迹,一般除了交代其生卒年月及生育子女情况外,还对其忠贞贤良以及甘于忍受守寡寂寞、支撑家庭的行为表示称颂。对于有诸如改嫁等“劣迹”的宗族妇女,便会将其从族谱上消掉。族谱反映家族历经数百年的人丁兴旺以及挖掘优秀家族成员的事迹。因此,在编纂时会刻意摒弃不利于宗族荣誉的事迹,其客观真实性也就大打折扣。在《王船山家谱》中,有学者发现:“在整个王家男女丧偶比例相差不大,然而男性再婚总数却是女性的六倍,甚至有四娶的。女性再嫁不仅数量少,十六代之前就没有一个女性再嫁过。《家谱》对此津津乐道,引为本族骄傲。”[12]安徽地区的寡妇再嫁,人们都想设法羞辱她,不让她从正门出,不让轿子靠近宅院。寡妇出门后,光着脚蒙着头,向人们乞求让路,小孩子也跟着起哄。在这种社会压力下,除了下层社会妇女迫于生计仍有再嫁者外,中上层社会再嫁者已寥寥无几。[13]117如果再嫁的妇女出身世家大族,那么她的家族将会为此蒙上巨大的羞辱,这也成为妇女个人承受不起的精神压力。

不过,世家大族才会热衷于修家谱以流传后世,而平民家庭则相对较少。对于一般平民百姓来说,迫于生计的需要,妇女大多会选择改嫁。因而,便形成上层妇女在衣食无忧的前提下,受到来自家族门风的影响而被迫选择终身守节,下层妇女没有基本的经济来源也没有家族牵制,在再婚问题上便显得比较自由。民间对“上者守节,下者再嫁,各以其志可也”表示出极大的认同[14]。可见,再嫁与家庭经济有重要关系外,也与家庭的政治地位以及妇女受传统礼教熏陶的关系密切。处于上层家庭的妇女,在精神思想上所接受的束缚远比一般平民百姓要更严重。[3]476儒家思想对上层妇女尤显示出强大的精神控制,使她们因顾忌只得把本能欲望强制压抑下去,这本身就是一种人性摧残。

与上层妇女不同,平民妇女即使有守节的意愿,也会因经济上或家庭的维系上被长辈劝说改嫁,甚至还有逼嫁的事例,“乡间贫妇守志者绝少”[15]89也根源于此。下层妇女改嫁比上层妇女容易得多,但在某种意义上讲,与上层妇女受到宗族控制和儒家礼教束缚被迫守节相比,这可能也是一种被迫的自愿。这就形成了一种新的矛盾:在政府与宗族强调孀妇必须要守节的同时,仍有不少平民妇女的家长,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等多方面因素考虑,逼迫孀妇改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孀妇本人情愿守节,或者不同意选择被嫁对象,孀妇与家长之间就极易产生巨大矛盾。但对在家庭中处于“无权”状态的孀妇,自杀便成为其表达反抗的形式。[16]437这表明即使在民间普通妇女的潜意识中,仍有不少人受到儒家说教的影响,坚持认为应该为亡夫守节才能保全名节。然而,这种观念却受现实经济境遇的限制,下层坚守贞节和上层选择改嫁同样艰难。

清代中期,民间还有一种自梳女的反抗:“清代中期,珠三角地区部分妇女为了逃避包办婚姻,免受三从四德之苦,繁缛婚俗之害,便牺牲夫妇人伦之乐,压抑人性,扭曲心理,达一种消极反抗。”[17]自梳女的现象,反映了下层妇女既不认同父母包办婚姻,也不接受家长干涉自己的婚姻。她们将头发梳起,表明终身不嫁的态度。实际上,这是妇女反抗不公平婚姻方式的一种扭曲行为。

当时有的学者便以此提出了对妇女婚姻选择应该立足其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清代学者钱泳认为,寡妇再嫁与否应该“视门户之大小,家之贫富,推理揆理,度德量力而行之”[18]613。而不能像道学家那样划分一定标准。钱泳既不反对妇女守节,也不反对妇女改嫁,但前提是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决定。当然,在那个时代这种对丧夫妇女再婚自由的主张仅局限在理论上。不过“在人们甚嚣尘上的倡导妇女从一守节的同时,社会上也存在着一股要求妇女再嫁的强大压力,因为人们总是不能摆脱现实只沉湎于某种道德说教中”[3]437。这个观点应用于下层家庭妇女的婚姻选择是较为恰当的。毕竟,道德的说教在现实面前就显得苍白,精神的控制也仅是在经济基础富足的前提之下才会发挥出巨大威力。在现实窘境的逼迫下,下层妇女出于自身的需求以及家庭成员的生计考量,改嫁成为她们婚姻的主要选择方式。

结语

通过综合分析寡居妇女再婚选择所面临来自政府律令以及宗族家庭等方面的影响,将中央与地方法令和家规对比结合研究,从中发现尽管寡居妇女受到种种因素影响与制约,呈现出再婚选择两种不同的方式:被迫守节与被迫改嫁并存。这里产生了一个疑惑:如果单纯从搜集的史料分析来看,被迫守节与被迫改嫁似乎是两个不同阶层所面临的矛盾,即被迫守节多出自于上层妇女的选择,她们因为受到儒家礼教较深以及为了宗族荣誉和顾及家庭影响而选择从一而终,终身为亡夫守节;下层妇女又因受教育程度较低,受到儒家礼教影响不大,她们更直接面对的是经济来源无法保障家庭维系的现实。故即使有守节的意愿,也往往在家人的规劝甚至强迫之下改嫁。这看似是两种不同境况,不同阶层所选择各自的婚姻方式,但再进一步研究会发现,这两种寡居妇女所要选择的婚姻方式并不是互相平行毫无关联的。守节也会存在于部分下层妇女中,改嫁同样也会发生在上层妇女中。更为重要的是,尽管国家有明文规定要求妇女坚持守节,并且以旌表的方式加以奖励,但国家同样也保护改嫁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允许任何势力干涉她们的改嫁权利,对于妇女是否改嫁抑或守节持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这里就产生了一个在国家律例层面上的困境:如果国家仅仅是使用精神加物质的鼓励倡导妇女守节,却不对妇女改嫁做出任何强制规定,这样便使得人们对国家有关政令的执行力产生怀疑。

在国家层面上,本文列举分析清代中期相关法令以及皇帝对妇女婚姻问题发表的“上谕”。通过对国家律令的研究发现,正式的成文法律对妇女婚姻问题并未有明文严格的规定。相反,来自于皇帝的口谕却占据了大量的篇幅。封建时代,皇帝的口谕往往就是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执行力,古代法律体系中有明文规定的律法,也有很多诸如像皇帝颁布的口谕。但不论是国家律法,还是皇帝口谕,在很多时候是相互抵触、互相矛盾的。例如,前文所述清中期法律曾严格禁止妇女改嫁,但律法却又规定“凡妇人夫亡之后,愿守节志者听。欲改嫁者,母家给还财礼,准其领回”[19]869。诸如像这样互相矛盾的律法,在研究清代中期妇女婚姻问题时候比较常见。之所以会出现这样有法不一定会依、法律执行力不强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清代国家法律对于危及自身政权的事情是严格打击毫不留情面的,但对于像妇女守节或改嫁的方面,国家法律、地方司法判案相对宽松。并且,大量的婚姻家庭官司诉至官府前,都是根据地方习惯、乡规民俗、礼俗、宗族法调整,官府并不主动干预。[20]

宗族习惯和家庭处境现实,才是决定妇女再婚的主要因素。出身家庭不同导致妇女在丧夫后,婚姻选择呈现出守节和改嫁两种方式,她们未必是自愿的,被迫守节或被迫改嫁。即使一般认为上层家庭妇女多是被迫守节,而下层妇女多会因为家庭经济原因而受到来自家人的逼迫,选择被迫改嫁也不具有绝对意义。被迫守节与被迫改嫁在两种不同境况的宗族家庭中,也不是体现得那么十分的泾渭分明。上层妇女即使衣食无忧,也可能会因宗族间联姻,涉及到宗族政治和经济利益被要求改嫁到另一个世家大族,这样的事例也是有的。而下层妇女也有可能因为亡夫后自立门户,几乎没有亲戚对她进行说教与强迫而选择终身守节,这样的事例也不少。可以说,妇女的守节与改嫁,主要是宗族家庭内部博弈和妥协的结果,而非群体性的普遍一致。

注释:

①这方面的问题,学界已有了一定研究。董家遵先生较早注意及此,他主要成果有《中国外婚制与外婚制》,《中山大学文史学研究所月刊》,1934年第2卷第5期;《明清学者关于贞女问题的论战》,《现代史学》第3卷第1期,1936年4月;《论中国古代结婚的年龄》,《社会研究季刊》第1卷第2期,1936年6月。黄宗智的《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陈鹏的《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0年版;郭松义的《伦理与生活——清代婚姻关系》,商务出版社2000年版等著作,运用大量文书档案、家谱方志、司法判例论证清代妇女守节、再嫁的思想、经济、家庭等内在和外在的压力和矛盾,深入探讨她们在矛盾交织下再婚的艰难抉择。王跃生的《十八世纪中国婚姻家庭研究——建立在1781年-1791年个案基础上的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运用馆藏于中国历史第一档案馆的文献资料加以分析整理,对清代婚姻家庭研究比较深入透彻。毛立平的《清代嫁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以清代妇女出嫁的嫁妆为切入点,反映在结婚论财风俗背后,妇女守节和改嫁时遭遇经济上种种矛盾。郭松义和定宜庄合作编著《清代民间婚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站在档案文献基础上,用客观眼光看待清代妇女再婚遭遇的种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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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露〕

Feudal Ethnics and Reality: Multiple Factors Influenced Women’s

Decision on Remarriage in Mid-Qing Dynasty

YANG Yifeng

(SchoolofPolitics,Southwest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Mianyang621000,Sichuan,China)

Abstract:In mid-Qing Dynasty, widow women’s choice of marriage was restricted by numerous factors, including laws and decrees, as well as family powers. Such choice of marriage was not forcefully restricted by law; rather, clan traditions and familial situation were the crucial influences. Presented with class differences, widow women’s choice of marriage mainly had two kinds: to preserve chastity or to remarry. However, neither of the two were voluntary for them; they were forced to preserve chastity or remarry. Their final decision whether to preserve chastity or to remarry was made after conflicts were resolved and compromises were gained inside their family.

Key words: Qing government; preserving chastity; remarriage; matrimonial su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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