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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订《体育学类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思考

2014-12-05张瑞林

吉林体育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国标学分教育部

张瑞林

(吉林体育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2)

专业是高校人才培养的载体,质量是高校发展的灵魂,教学质量是高校生存与发展之根本,专业教学质量标准是高校专业教育质量评价与管理的必要条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高等学校本科92个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研制工作的开展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向内涵式发展的具体落实,更是将教学质量作为高校发展核心任务的具体表现。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工作部署,承担了《高等学校体育学类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制订工作。但是,由于体育学类本科7个专业之间具有跨度大、重合度高等特点以及不同地域、不同高校、不同专业等原因,造成《国标》制订中存在较多见仁见智的焦点问题。鉴于此,本文对《国标》制订中的原则、焦点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建议。

1 制订《国标》的背景及依据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经济迅猛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变化,我国自1988年至2012年共进行了4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2012年9月,教育部高教司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文件,此次修订,体育学仍属教育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由原有的5个本科专业调整增加为7个本科专业[1]。体育本科专业作为高校专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2013年,我国高校本科体育专业设置点达785个,其中,体育教育专业设置点高达320个[2-6],体育专业规模不断扩张,有效推动了高校体育的发展,为我国中小学阶段体育教育师资、竞技体育、大众健身发展等各类体育事业提供了充分的人才资源;同时,体育学类各本科专业也面临教育质量如何提高的问题。如何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人才培养质量成为专家学者关注的焦点问题。

2010年国家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同年,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启动了体育学类原5个本科专业“专业规范”的制订工作。2011年在“专业规范”制订过程中接到教育部关于调整本科专业的通知,专业规范制订工作由此终止。2012年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强调不断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制定各个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成为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本次“高等学校本科92个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研制工作于2013年7月启动,其研制工作与贯彻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相契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张大良指出:“组织相关学科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92个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是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重要体现,是科学理顺‘管、办、评’三者关系的重要环节,也是一项关系高等教育长远发展、关系高等教育改革全局的基础性工作”,“推动省、行业部门(协会)和高校联合制定专业人才评价标准,促进各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校实际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标准,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标准来规范、监管高校的办学,规范专业的准入、建设和评价,引导高校推进改革、提高质量”[7]。《国标》制定,将成为体育学类本科专业准入、建设和评价标准的基本标准。因此,制订《国标》需要经过反复论证和科学评估,力求切合实际、行之有效、行之久远。

2 《国标》制订的基本原则

制订《国标》需要凝聚共识,需要考虑哪些是可以“求同的”,哪些是可以经过研讨形成或转化为共识的,哪些是可以继续“存异”,并成为弹性区域由各高校特色发展的,要把最大公约数找出来。教育部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黄汉升教授指出:“《国标》应达到三个‘经得起’和四个‘满意’”,即《国标》要经得起历史检验、实践检验以及后人评价,要研制出政府满意、用人单位满意、社会满意、学生满意的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本文认为,要制订质量较高的《国标》,需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2.1 统一性标准与多样性标准的结合

《国标》作为专业标准,一方面要充分体现规范性和统一性,另一方面又要体现各校特色发展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国标》应理解为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标准,其用途在于“规范专业的准入、建设和评价,引导高校推进改革,提高质量[7]”。标准是规范人类实践活动的有效工具,《国标》的重要使命也在于凝练专业最基本要素和基本要求,不仅具有通用性,更要具备权威性、规范性、前瞻性等特点,要适用于开办体育学类专业的各类高等学校。同时,由于不同类型高校办学定位与目标存在着较大差异,《国标》在统一性标准的前提下,又要富有“弹性”,以满足不同高校通过建立个性化、差别化等多样性教学质量标准,更好的实现特色发展。

2.2 国际化标准和本土化标准的统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各国高校间交流与合作日渐加强,相互借鉴办学及教学改革经验的自觉性日益提高,互相承认学分、学历的趋势在加强,由此带来国际间学历、学位教学水平进一步衔接。因此,制订《国标》要处理好本土化特色与国际化接轨的关系,要将国际视野与中国特色文化理念融入《国标》,引导各高校改变以往“只有通过留学才能培养国际化人才”的单向思维,鼓励各高校立足实际,找准定位,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引入本土国际化的理念,在办学过程中为学生获得本土化兼具国际化学习经验做好准备。需要强调的是全球化并不意味着排斥本土化,更不是趋同化,本土化是国际化的基础和内在要求,认真总结我国体育学类各专业本土化特色,对于《国标》的制定十分必要。

2.3 共性标准与个性标准的共存

《国标》制定要体现专业类与各专业“标准”的共性与个性衔接问题。一方面,专业类“教学质量标准”要体现7个专业之间的共性标准,如基本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学制、学分与学位、课程体系框架、专业师资、教学规范、质量保障、教学效果、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应该基本相近。《国标》制订需要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不同学科专家加强协作交流,并在广泛征求专业院校管理者和其他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共性标准。另一方面,《国标》制定要引导各专业在专业性质、专业培养目标、专业知识体系、实践教学形式与内容及毕业论文(设计)方面挖掘专业“个性”,根据市场要求,不断优化专业结构,明晰各专业培养目标、特色及规格。目前,体育学类各专业普遍存在趋同化,体育教育、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以及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4个专业其相同课程占 62.3%[8],所培养的学生如同一个“模板”所制,专业特点和界限模糊。有学者指出“体育学科自身专业名称的模糊不清,知识体系的空洞与交叉,是阻碍学科知识体系构建和发展壮大的瓶颈[9]”。

2.4 专业人才培养标准与职业技能标准的衔接

长期以来,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矛盾问题较为突出,不仅造成了人才培养的资源浪费,而且也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高等学校与市场之间的壁垒问题,不仅造成了人才培养方案设置与现实脱节,同时也造成了毕业生就业时专业对口率低下。《国标》的制订,在注重专业人才综合能力提高的同时,更应该注重专业人才与职业能力的衔接。

3 《国标》研制中的焦点问题思考

3.1 培养目标

《国标》中拟将基本培养目标定位于:“体育学类本科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较好的科学、文化素质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具备现代教育、健康理念,系统掌握体育学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基本方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备一定的体育科学研究能力,能从事与体育相关工作的应用型人才”。对于这一目标定位,为了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还应体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内容,即“体育学类本科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较好的科学、文化素质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关于能否以“应用型人才”定位,已成为学者们讨论的焦点,可谓见仁见智。应用型人才是相对于研究型人才而言的,根据我国教育培养现状,应用型人才主要由应用型院校培养,研究型人才主要由研究型大学培养。体育学类本科专业既有“应用型”人才培养院校,又有“研究型”人才培养的“985”、“211”工程大学,若《国标》中只定位为“应用型人才”,必然与“985”、“211”工程大学及其他一些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矛盾,基于上述原因,同时考虑本科专业所培养人才一般表述为“专业人才”这一情况,本文认为《国标》中关于培养目标的定位使用“专业人才”比较合适,即“能从事体育领域相关工作的专门人才”,具体是“应用型专业人才”,还是“研究型专业人才”由学校结合实际决定,从而满足不同类型高校培养体育学专业人才的目标共性。

3.2 学制问题

关于“学习年限原则上为3-6年”,考虑到实施学分制的改革背景及实施学分制的学校,可允许部分优秀学生提前毕业,因此,对于修业年限下限“3年”可以形成共识。但是否规定修业年限的上限“6年”,本文以为要根据每个学校办学实际而定,以不设定最高年限为宜。原因有三,一是在实施学分制的改革背景下,《国标》的设计应容纳所有学生,更好的实现个性发展;二是高校在校生将越发多元化,在大学不设定年龄限制的背景下,大学生中将会出现工作若干年后再读大学、甚至退休后再读大学的情况,不同个体差异将增大;三是随着高教发展形势,近年来服兵役、创业学生数量不断增加,休学及间歇性休学将常态化。2014年11月28日,教育部公布《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强调“高校要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费减免、退役后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鼓励更多大学生投身军营、报效国家”[10]。《国标》应适应这些现实,以满足学生日益多样化的需求,因此,《国标》应在修业年限上富有灵活性。如果认为设定修业年限上限有利于教学管理,同时可督促学生尽快完成学业,那么《国标》还应考虑是否与学业弹性现状相吻合,而不只能仅考虑有利于教学管理。

3.3 总学分及其结构

在《国标》制订过程中,关于总学分研讨的焦点问题是总学分“偏低”和总学分“弹性大”两个方面。本文认为,目前我国高校在深化教育改革过程中,各专业减少总学分和压缩课内学时已成趋势,因此,制订《国标》应该体现这一方向,其目的是为学生留有更多的自主时间去充实自己,增强自主学习能力。在这种趋势下,如果将体育教育专业设定为140学分的总学分,或许是较为适宜的。但由于体育学类7个专业具有跨度大、重合度高的特点,如运动人体科学专业、运动康复专业所需要的医学知识偏多,所以理论学时和实习学时都需要更多的考虑,因此,总学分就要比体育类其他专业安排的相对多一些,另外高校内部管理存在差异,不能简单地“一刀切”。鉴于上述情况,总学分应该有一个比较大的弹性区间,同时,建议《国标》总学分结构中的“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实践课”和“运动技能类课程”的学分设置,以总学分的百分比进行表述为宜。

3.4 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是《国标》制订过程中一个较为突出的焦点问题,无论是在体育学领域,还是在具体的7个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中,一直是争议的焦点,难以形成共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采取以下某一方式:第一,关于专业类基础课程设置,在难以确定哪几门课程孰重孰轻、谁进入谁不进入的情况下,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寻找“最大公约数”的方式加以解决,但是,由于体育学类7个本科专业的学科属性跨度大,所以,确定“最大公约数”宜少不宜多;第二,将专业类基础课程设置为一个模块,其模块内容分别选择7个本科专业最具代表性的2门课程,让不同学校根据自身的专业建设特色需要,从14门课程中选择规定的课程数(比如7门课程)。同样,确定7个本科专业方向课程时,也可采用上述两种办法予以解决。尽管围绕《国标》课程体系设置提出了上述两种方案,但是本文并不主张《国标》的制定必须体现课程内容。《国标》是专业基本标准,不可能像专业培养方案那样详尽,一旦设置具体课程名称,由于地域、高校、专业等不同,必然出现争议,很难统一,同时又很难突出特色,因此,建议《国标》课程体系依据专业培养目标与规格,在课程体系总体框架和专业知识(技能)体系基础上,按照专业方向进行知识领域划分。如体育教育专业,可根据培养目标划分为:教育学知识、心理学知识、学校体育基本知识、体育教学知识、健康保健知识等等,也就是规定培养本专业人才所“需要”的知识,若本专业是以突出“学前教育”或“残疾教育”为特色,那就要增设与“学前教育”或“残疾教育”相关的知识内容,对所“需要”的知识领域的具体课程由各高校根据《国标》相关规定和学校特色自主设置。

除此之外,《国标》课程体系设置还要突出与实际相结合,比如目前体育教育专业以培养中小学体育教师为主,那么,其课程设置就应该与现行的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教学任务相衔接,在体育教育专业人才培养中就要体现体育与健康的知识融合问题。

3.5 教学条件保障

为了使标准能够在不同学校专业建设中发挥限制和制约作用,制定具体的专业建设条件要求,或许容易形成共识。但是,由于我国体育类本科专业所在学校分布较广、地域差距较大、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政府投资和学校培养成本也存在较大差异性,比如,针对目前不同省(市)高等学校年生均经费投入高者3万余元、低者不足万元的现实情况,如果一味将专业标准的经费、仪器设备、场馆设施投入等采用统一的量化标准加以体现,就缺少了不同地域间的差异性考虑。此外,在教学保障投入方面,一所学校所开设体育类专业数量多少,也应该成为制定标准时予以考虑的因素。比如,一所学校只开设1个体育专业,与一所学校同时开设7个体育专业,在教学条件提供上,就应该考虑不同专业重复性使用同一教学条件问题,而不是将每个专业所需教学条件简单相加。为此,本文认为《国标》关于教学条件保障部分的投入标准,以体育专业生均经费的政府拨款比例或学费比例为依据而制定。

总之,《国标》的制定,必须立足现实性,具备可行性,同时又要有前瞻性和引领性,在满足高等学校体育学类本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的基础上,能够成为教育行政部门评价和衡量不同高校体育专业建设的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 年)》等文件的通知[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2.

[2] 王莹.我国高等院校体育学本科专业结构调整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11,47(2):140-14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10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11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2.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12年度经教育部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2012年度经教育部审批同意设置的国家控制布点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3.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13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4.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研制工作会议纪要[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4.

[8]许弘,仇军.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本科设置的回顾与展望[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3,28(1):61-64.

[9]罗孝军.体育学科自立门户任重道远[J].体育学刊,2013,20(4):10-1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5号)(R).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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