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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世纪末期以来公有制主体地位标准问题争鸣的思考

2014-04-08袁文刚汤晓莉

关键词:公有制资产经营

袁文刚,汤晓莉

(1.六安职业技术学院 机电工程系;2.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 机电工程系,安徽 六安 237011)

自英国欧文主义的定期刊物《合作杂志》使用“社会主义”一词以来,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就成为了孪生姐妹和硬币正反面,没有公有制,社会主义也就无从谈起。然而近些年来,在“私有化”倾向问题推动下,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所松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性质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条件下,我们必须毫无动摇地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因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生产资料公有制适应生产力的社会化性质,能够解放、发展生产力。”[1]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弱化,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既有思想认识的错误,也有经济改革在实践中的偏差。但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我们没有找到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认识。因此,分析和研究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不仅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深化的需要,而且也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需要;不仅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而且还是消除人的异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对于我们进行科学地理解和把握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本质内涵和指标体系,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和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具有较为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文章拟对公有制主体地位标准问题争鸣、局限性及其后果、争论的根源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标准问题的几点认识,以求在我国如何规避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削弱与动摇,推进我国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有所启示。

一、从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标准问题争鸣的几种观点谈起

对公有制主体地位标准问题的研究和争论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但直到20世纪末期,公有制主体地位标准问题才成为理论界和学术界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尤其是自从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和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之后,国内专家及学者对公有制主体地位标准问题的研究才更加多起来。总结起来,大体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公有资产比例”说

杨承训、郭军等人指出,公有资产占优势,首先要确保公有资产在量上占优势,这是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基础和前提。公有资产只有在量上占多数,质的优势才能得以充分展现。他们认为,所谓量的优势,当然是指整个社会全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多数,至少也要占有50%以上的比重,否则,也就称不上量的优势;[2]上海复旦大学顾钰民教授认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关键是要科学把握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公有资产占优势不能简单地看公有制企业的绝对数量,还必须要看公有制企业在整个企业中的权重,更要看公有资产所包含的内容。”[3]

2.“国有经济控制力”说

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是对经济发展发挥主导作用的主要体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郭飞教授指出,保证国有经济的社会控制力,就是能够控制国民经济和经济制度的发展方向、经济运行的整体态势以及重要的社会稀缺资源。他认为,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必须“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加快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4]陈家付在分析近年来公有制主体地位是否巩固问题时,他指出,我国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改革,没有削弱公有制经济的实力,因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大幅提高,国有经济牢牢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5]

3.“从业人员”说

李炳炎、唐思航认为,当前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被削弱和动摇,其表现就是公有制经济与私营经济在从业人员上的差别。[6]宗寒认为,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要求劳动者在公有制经济中就业的数量在全社会劳动总就业量中占主体。他指出:“劳动者在公有制经济中就业的数量占主体,表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主义相互关系达到在全社会占主体的范围,剥削关系在全社会已不起主导作用。这是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坚持社会主义的重要手段。”[7]

4.“产值指标”说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副校长曾礼教授在分析“公有制主体地位面临的现实困惑”问题时,他认为,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得到长足发展,而传统的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则呈下降趋势。2007年我国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四大指标之一即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分别约为:37%与63%。[8]何干强在《抓住有利时机振兴公有制经济》中论证“公有制主体地位被严重削弱”问题时,他认为,2007年,公有制单位(企业)就业人员占全社会企业就业人员总数的比重已下降到24.3%,在GDP总量中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只占35%。[9]

此外,还存在其他观点和看法。比如还有人坚持实行按劳分配企业在总企业中的比重、不同时期的国家宏观调控力的强弱比较以及公有制经济的税率比重等,由于篇幅有限,在此不再一一列举。公有资产所占比重是衡量标准还是指标体系,国有经济控制力通过什么来实现,从业人员所占比例的实质是什么,等等。如果我们不能正确的回答这些问题,就会造成理认识的模糊不清,滋生出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

二、对公有制主体地位标准问题认识的局限性及其后果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是检验我们认识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深入和发展,特别是近十年来中国经济社会的改革与发展,证明人们对公有制主体地位标准问题的研究和探索,还带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公有资产的内涵缺乏科学的、统一的认识,公有资产是否应该包括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第二,过于强调公有资产的“量”和“质”,忽视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关系在总的社会经济关系中所占的覆盖面;第三,混淆了经济制度与经营资产的主次关系,谁是根本,谁是派生物;第四,忽略了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与指标体系的区别和联系,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指标能否可以代替它的衡量标准;第五,机械地看待公有制主体地位中诸多指标的内在关联,公有制主体地位指标体系之间的内部关系是辩证的还是形而上学的。等等。

以上研究的局限性和不足,就会容易在人们思想上产生模糊认识和在社会实践上产生诸多误导,给我国经济社会的改革与发展带来了诸多不良因素,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复杂的社会矛盾。

第一,公有资产在“量”上的优势逐渐丧失。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没有一定的量,就没有一定的质,量是质的基础和保障。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前提和保证,就是公有资产占据优势地位。也就是说,要想质的优势得以充分的展现,前提是必须保证社会公有资产在量上占多数,。然而,近年来受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在我国出现了公有制企业、经济单位日益减少和公有资产的比重日益下降的局面,导致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量”的优势逐渐丧失。据统计:公有制在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比重,由2003年的57%,2006年的48.6%,2008年的35.2%,下降为2010年的26.9%。其中国有资产占22.2%,集体经济占4.7%。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由2003年的42.8%,2006年的51.2%。2008年的64.2%,上升到2010年的73%。其中私营经济占45.7%,外资经济占25.1%,个体经济占2.2%。私有外资企业的资产已超过国有企业。2010年,非公有制经济的资产比公有制高1.7倍,其中私营经济比国有经济高1.1倍,外资经济比国有经济高13%。[10]

第二,公有制企业的覆盖面日益下降。从生产关系的微观结构来看,生产资料所有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生产关系中的其它几个方面不是孤立的,而是互为条件、互相联系和互相作用的。如果公有制经济单位或企业在社会总企业生产中的数量过度减少,就会造成公有经济的覆盖面下降。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书中指出:“纯粹的量的分割是有一个极限,到了这个极限它就转化为质的差别。”[11]当量的分割超过一定“度”时,必然会引起相应的部分质变,即社会所有制关系的变化。所以说,假如公有制企业数量的继续减少,久而久之,生产关系中的部分量变就会造成社会生产关系中部分质变。因为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实质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总的社会关系中占主体地位。要想保障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总的社会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就需要通过公有制经济的覆盖面来实现。一旦没有公有企业在社会总企业中的数量优势,那么,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覆盖面也就无从谈起了,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主体地位也就无法给予保证了。

第三,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马克思在论证“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中指出:“……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社会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12]上述表明,社会产品的分配取决于生产资料的分配,社会产品的分配方式取决于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一个社会中,如果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变化了,那么,收入分配方式及其包含的产品的分配关系也会随之发生改变。据国家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基尼系数达到0.473,不仅超出了国际公认的0.3的警戒线,而且超过了美英等发达国家的分化程度。世界银行2009年公布的数据表明,中国贫富收入差别近1:13,中国1%的家庭拥有全国41.4%的财富;城乡收入差距从1978年的2.57:1扩大到2010年的3.23:l,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差距由1978年的209.8元扩大到2010年的13190.4元。[13]然而近两年,贫富差距的危险不但没有缩小,反而在进一步扩大。如若不加以及时纠正,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这一大厦将会存在倾覆的危险。

第四,还会导致雇佣劳动关系的复归。改革开放以来,我党和我国人民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遵循经济规律,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确立了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性和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并存性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历史的昭示,人民的选择,实践的呼唤。然而,一些人、一些地区却在新自由主义和“私有化”倾向的推动下走向另一个极端。他们打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旗号,把公有制经济尤其国有经济改变成为私有制经济,结果“使私营经济每年以49.1%的速度迅速增加,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处于举足轻重地位。”[14]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能够提供社会就业岗位,增加人民群众的收入。但它们毕竟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组织,生产资料归资本家占有,这就决定企业劳动关系是雇佣式的劳动,企业内部管理关系是专制的和对抗性质的。结果,伴随着私营经济的快速增长,结果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催生了一个庞大的劳动力买卖市场,导致雇佣劳动关系的复生,诱发出诸多社会问题和矛盾。比如,深圳富士康连跳事件和诸多因讨要工资而发生的社会暴动事件,在群众生活中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除了产生上述后果之外,对公有制主体地位衡量标准认识的局限性及其后果,还会引起企业内部管理关系的变化,还会造成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混乱,甚至会损坏我党的执政基础。总之,这些变化正在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影响是深远的,危害是巨大的。针对这些复杂的社会问题,绝不可漠不关心和疏忽大意。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找出产生这些社会危害的认识根源。

三、对公有制主体地位标准问题产生片面认识的根源

上述对公有制主体地位标准问题认识的局限性及其后果是由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是理论因素,即受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向国际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买进,为了服务这种需要,西方新自由主义开始由理论、学术逐渐走向国家意识形态化和政治化,成为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向全球推行一体化的重要战略武器。新自由主义的实质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复活,是针对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不能应付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的滞涨问题而崛起。20世纪80年代,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开始传入我国,并在很短的时期内受到追捧,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和经济建设中逐渐泛滥起来。另一方面是实践因素,即在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偏差。在所有制结构调整中,一些人出现了片面或者错误的理论认识,在实践中歪曲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和功能,认为民营经济是富民经济,应该用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来代替其主体地位,以至于造成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的超经济剥削、腐败、贫富悬殊以及上层建筑中出现的若干异化和蜕变现象等的局面。

除了以上因素之外,还包括自然环境、地理位置、生产方式、地区差异以及民主社会主义思想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均会对人们的思想认识和社会实践活动产生影响。但上述诸条件仅仅是产生理论认识不清的次要原因,而不是最根本的原因。自然界和社会中的任何一个或者一些现象,都是由其他的现象所引起的。其中,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是原因。对公有制主体地位标准问题产生片面认识的原因不是别的,而是人们没有找到衡量公有制主体地位标准是什么。笔者认为,这个标准不是别的,而是蕴藏在社会关系下的经济制度和由经济制度派生的以及与经济制度紧密结合的社会经营资产。

经济制度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它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客观的必然性。马克思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15]我们应从两个方面来把握社会经济制度,第一,经济制度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主要回答的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和由谁支配的问题;第二,在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经济制度的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几个方面的总和而决定的。在我国,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基础,生产资料掌握在人民群众手中,劳动人民是社会生产资料的主人和社会的主人,劳动产品归他们自己占有和支配,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不再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是联合劳动、分配合作、按劳分配的关系,这是和资本主义社会相比最大根本不同的地方。因此,当我们把经济制度看作是衡量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根本标准问题时,经济制度这个标准应包括所有制关系、分配关系、劳动关系和管理关系。其中,所有制关系是起点和基础,与其他三个方面紧密联系在一起,并通过矛盾规律、质量互变规律以及否定之否定规律相互反映和相互作用。

除了经济制度这个根本标准之外,我们在评判和衡量公有制经济是否还处于主体地位的时候,还要考虑它的另外一个标准,就是社会经营资产。目前国内理论界在探讨公有制主体标准问题的时候,往往首先强调公有资产所占的比重、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以及在公有制企业中的从业人数。这些认识本身不存在什么错误,因为离开了公有资产、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公有制经济的单位及企业数量,我们的公有制主体地位就会无法得到保障。可是,如果只抓住这些不放,不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不去考虑这些问题背后的东西,不去分析与此相关联的因素,我们就会犯错张冠李戴的错误。

关于经营资产的内涵,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会得出各自不同的答案。笔者认为,经营资产是处于生产或流通领域中为社会和社会成员提供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的资产,是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的一种社会经济资源。当经营资产处于静止状态下时,它的性质是中性的。静止是相对的,运动是绝对的。经营资产是运动的,它不会沉寂太久。当经营资产处于运动状态时,它不会孤立的存在,它会与某种社会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寄身于社会生产关系之中。在这个时候,它才会有自己的本质属性和一般特征。当它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相结合的时候,经营资产就会成为资本家奴役工人和剥削工人的一种工具。反之,当经营资产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相结合的时候,经营资产便具有良性的一面,变为专门为人民群众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客体。无论是“公有资产比例”还是“国有经济控制力”说,甚至其他观点,其背后是经营资产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相结合的具体表现。一旦缺少了经营资产标准,经济制度这个标准也就会丧失了其存在的合理性。

当然,评价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也不是孤立的,除经济制度和经营资产外,还需要实践标准和逻辑标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人类社会的每一次实践检验都不是最终的验证,而是在一定时间、条件和地点下进行的阶段性检验。所以,我们要坚持唯物辩证法,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时空观。在分析和评定公有制经济是否还占主体地位问题时,要把经济制度和经营资产统一起来,决不可只坚持经营资产标准而忽视经济制度标准,或者只坚持经济制度标准而忽视经营资产标准。同时,还要因时而异地兼顾实践标准和逻辑标准,把各种衡量标准结合起来。否则,就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要求,给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良后果。

四、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标准问题的几点思考

在衡量公有制主体地位标准问题上,经济制度与经营资产之间是辩证统一密不可分的。我们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时候,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经济制度与经营资产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标准问题上,经济制度与经营资产之间是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经济制度与经营资产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首先,经营资产是一种社会经济资源,而经济制度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是一种制度,两者在内容上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其次,经营资产是一种手段,是衡量公有制经济是否占主体地位的资源保障。而经济制度则是一种目的,是衡量公有制经济是否占主体地位的制度保障。最后,经营资产是由经济制度派生出来的,属于次级标准,或者二级标准,而经济制度则是根本标准,决定着经营资产标准的发展和变化。另一方面,经济制度与经营资产之间又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经营资产隶属于经济制度,只有与经济制度相结合,才能发生社会经济关系,进而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经济制度也离不开经营资产。要坚持和巩固某种经济制度,必须依靠经营资产进行保证。一旦经营资产丧失,那么经济制度也就不复存在了。所以,我们在公有制主体地位标准问题上,应该辩证地分析和把握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既要抓经济制度这个内容,也要抓经营资产这个形式,把经济制度和经营资产统一起来,把内容和形式统一起来。

(二)系统地把握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指标体系

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指标是由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决定的。从前面阐述的公有制主体地位衡量标准即经济制度和经营资产出发,我们应当从制度与资产之间的辩证关系角度出发,来分析、构建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指标体系。联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问题,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坚持的指标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由经济制度派生出来的,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实行按劳分配企业在总企业中的比重,社会主义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管理关系、管理制度及其管理体制的变化,全社会按劳分配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等等。第二,由经营资产派生出来的,包括社会主义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比重,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引领作用的强弱,公有制企业在社会总企业中的比重,不同时期国家宏观调控力的强弱比较,等等。总之,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指标体系,是一个系统的有机组织,我们需要从整体上来认识和把握。

(三)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实践过程

公有制是皮,社会性质是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公有制取代私有制,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社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荣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16]在我国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捍卫和发展公有制主体地位不动摇,把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看作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实践过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只有这样,才能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正如江泽民同志说的那样,“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们都要坚持这条原则。只有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才能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17]

[1]周新城.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的探索[J].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2):35.

[2]杨承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52.

[3]顾钰民.科学把握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J].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8(11):77.

[4]郭飞.新世纪中国经济重大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23.

[5]陈家付.毫不动摇地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J].理论学习,2009(10):27.

[6]李炳炎,唐思航.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根本原则[J]. 学习论坛,2008(5):77.

[7]宗寒.是什么改变了中国[M].北京:红旗出版社,2009:143.

[8]曾礼.对如何体现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思考[J].探索,2009(2):151-152.

[9]何干强.抓住有利时机振兴公有制经济[J].探索,2010(1):76.

[10]宗寒.坚持公有制为主体问题[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3(2):5-6.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13.

[12]资本论: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99-1000.

[13]李杰.坚持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多位思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220.

[14]张作云.要充分认识公有制主体地位在我国的厚重价值——兼与赵振华教授商榷[J].管理学刊,2011(3):27.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31-832.

[17]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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